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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研究

2013-04-10刘跃科

河南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进项进项税额税制

刘跃科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电厂,河南 新密 452371)

1 增值税转型期的背景内容及现状特点

1.1 我国当前增值税的税制特点

增值税是我国当前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增值税从其扣税方式来看,主要有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扣除掉非固定资产项目的生产资料的税款,收入型增值税为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税款,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所有固定资产部分的那部分税款。

1.2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背景特点

从近些年来的增值税税率变化来看,主要经历了三次调整,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率提升为17%,1994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将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由17%调整为13%,2008年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恢复煤炭行业增值税税率为17%。

1.3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从增值税转型来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于新购置的资产设备所包含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项规定有利于加工制造业增加设备投入,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二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于新购置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设备不能进行抵扣;三是取消了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四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最低为3%;五是从事矿产业的企业,增值税由13%升至17%。

1.4 增值税转型对非煤炭行业的影响

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重点来看,主要是对企业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抵扣税额的说明,以及对于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采选税率的调整。由于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允许企业对其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销项来抵扣税额,因此,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支付的增值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的说明,使得企业能够通过折旧来减少成本,也有助于企业的运营成本的降低,相对的加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因此,企业由此会加大对旧设备的改造和升级,从而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比如对于电力、焦化、有色金属等行业,由于可以通过购买原煤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有助于非煤企业的成本降低,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率。

2 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从增值税转型以来的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由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增速受到来自国内外双重压力的考验,国家一方面从宏观调控上,加大了对经济增速的调整,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布局调整,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另一方面,从社会经济大环境来看,各界对增值税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过去的税制方式由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因此不利于企业技改工作的深入。

2.1 对煤炭工业的持续发展不利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能源企业来说,由于对能源需求量的减少,致使煤炭价格下跌,一定程度上了降低了煤炭企业的利润。由于市场供需必须的变化,下游行业不愿意接受含税价格的上涨,煤炭企业只能自己来承担4%的增值税税额压力。从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上,结合近几年的煤炭行业市场价格统计资料,增值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每吨原煤的成本又增加了15-30元,从全国85家大型煤炭企业的成本利润分析来看,2011年大型煤炭企业的每吨煤的平均利润为53元,其中有41%大型煤炭企业,其每吨煤的利润低于10元以下,而每吨煤的利润在10-30元的企业约占31%,每吨煤的利润在30元-53元之间的企业约占13%,每吨煤的利润在平均利润53元以上的约占15%,有85%的企业达不到平均利润水平,甚至有1/3的企业是微利或出现亏损。由此可知,从税制改革以来,对煤炭企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必须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进行审慎的分析,并结合具体的企业负担寻找有效的途径来给予积极面对。

2.2 对煤炭企业的税负压力有所增加

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上来抵扣税负,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其效益是细微的,关键问题是在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中,所有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生产、经营相关的工器具等都被纳入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都属于不动产,而在煤炭企业建设期或者技术改造期,各类工器具和技术装备都是集中采购,并转入了煤矿企业的正常运转中,因此,对于所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投入等相对较少,而新增的进项增值税税额又相对较少,因此难以让煤炭企业真正受惠,或者受惠不明显。由此观之,增值税转型体制的实施,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从根本上并未真正实现企业的税负减轻,相反,对于其应纳税的要求来看,不仅没有降低,反而还需要再增加4%的税率,这无疑进一步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压力。

同时,从煤炭企业本身的税负情况来看,原本就高的税率再加上税制改革后的4个百分点,使得煤炭企业的税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作为资源开采型产业,煤炭资源从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由于进项税抵扣额度的减少,给资源性产业的带来了更大的税负负担,再加上煤炭市场价格走势的变化,不景气的煤炭市场想通过高价来转移增值税税负压力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下游企业不愿意接受税负转嫁,这种依靠市场弹性来调节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再次,由于煤炭企业建设中,巷道和矿井建设作为重点资金占有环节,而税收政策上对煤炭企业的矿井及巷道等进项不予抵扣,同时,以巷道和矿井为载体的其它附属设备,如通风设施、排水系统、井下通讯工程等也不列在抵扣范围内,就连与这些配套设备相关的维修等进项税额也被设置到抵扣范围之外。作为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投资内容,巷道建设所占的资金和资源是最大的一部分,而这部分进项税额又是难以给予税负减免的。

2.3 对煤炭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所削弱

从煤炭企业的整体成本投入来看,原材料相对来说所占比例较少,其主要成本是地面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及环境治理等费用,而这些费用在税制改革中却不能得到抵扣,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煤炭行业的税负高于其他行业。从近年来煤炭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后的税率值来看,已经超过了15%,远高于一般加工企业和制造业,尽管对于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有所抵扣,但与其整体税负情况来看是微弱的,由此来看,对于煤炭企业的税负来说,违背了税收体制的公平与适度原则。

3 应对措施及建议

3.1 加强对煤炭产业的技术性支持和政策扶持

煤炭行业作为资源开采型产业,其发展必须从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调控,如加大行业的技术含量,促进煤炭行业有资源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同时,对于采掘业作为风险较高的产业,国家应该从行业收益率上来给予支持和保护,比如美国对于矿业开采企业实行资源补偿费或不征收资源税,而我国的资源税、增值税,以及补偿费等税负得到80%-90%,其税负过重和不合理性不仅降低了煤炭企业的良性发展,还对资源采伐上过度追求眼前利益,采富弃品,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不仅不利于我国资源日趋紧张的总体现状,也不利于我国基础性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来看,必须从行业和经济的发展实际来推动我国煤炭企业的稳定发展。

3.2 适当减免或降低煤炭企业的税率

结合我国大型煤炭企业的税负情况,并通过深入了解和调查,与国家财税部门相关的税负税率征收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适当的针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来减免或降低相应增值税率,比如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即征即退的方法来促进煤炭企业的科学有序发展,并将税负率调整或维持在13%左右。

3.3 适当调整或加大煤炭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煤炭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特殊的,必须充分考虑到煤炭产业的发展实际,从扩大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上,切实来加大煤炭产品的抵扣额度和广度,特别是对于矿井巷道建设物资的进项税额和“自然成本”的支出抵扣,如结合煤炭企业井下巷道建设物资的进项税额,对井下车场、井下风筒、暗井、巷道排风系统等进行税额抵扣,给予煤炭企业在土地补偿、征地补偿、探矿权价款、开采权价款,以及环境治理等方面给予增值税抵扣等。

3.4 加强对煤炭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进行重新评估

对税负进行重估,并结合煤矿企业高风险特性,在税收制度制定上给予适当的倾斜或优惠,使其能够从采掘活动中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从我国当前赋税结构和税率来看,制约煤炭企业赋税过重现象已经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财税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当前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状况,切实能够从税负上给予相应的补贴和照顾,扩大企业的补贴范围,切实推动国家重点煤炭企业能够得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总之,从企业财税管理上来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同时在国家财税制度运行的范围内,全面了解和分析煤炭企业的税负特点,制定有效的措施和政策,来加强煤炭企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真正能够从技术装备上、工艺革新上,实现现代化、机械化、信息化。同时,能够从税制改革中进一步转变生产经营方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高效、有效、科学发展。

[1]李向琴,李连良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影响及对策[J].煤炭经济研究.2011(02)

[2]李秋婵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及其意义[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3]苏立功关于煤炭开采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A].2008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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