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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思考

2013-04-10陈小京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农村

陈小京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77)

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思考

陈小京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77)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正在经历广泛且分散的制度创新过程。为此,笔者将视角投向针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聚焦性研究上,通过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发展氛围、发展活力及其组织化程度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在创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础上调整农村基层治理结构。

农村居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经济

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经济走向市场的基础建设。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举措,至今已过去了十年。在这十年间,不少地方对如何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一些探索。国家农业部按照指导机制健全、扶持政策明确、合作组织发展基础较好的标准,先后在北京、吉林、湖北、山东、安徽、河南、湖南、宁夏、浙江、四川、陕西、青岛等12个省(市)进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试点。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了多种不同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社区合作组织等),并在其建构中显现出了以下特点:合作组织性质“新”,强调民营的性质,突出民办、民管、民受益,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合作组织形式“新”,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由农民居民自愿组合,没有“政社合一”的痕迹;合作组织追求目标“新”,对内强调相互合作,对外追求经济利润,有效地解决了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尽管这一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破茧而出并展现出了很强的生命力,但由于政策、地域、管理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还存在着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发展的氛围上看,合作组织的发展环境并不宽松。一是在法律环境方面,尽管2006年10月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的角度上确立了合作组织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但各地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至今尚不完善或缺乏有效衔接,并存在宣传力度不够、注册登记控制过严、手续繁琐而收费高等诸多问题。二是在政策环境方面,尽管近些年中央1号文件都涉及重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但在政策层面上依然存在不少制约因素。如涉农领域的资源多垄断在地方政府或生产资料部门手中,合作组织涉足这一领域受到种种限制。三是在思想认识方面,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公社解体后,许多农村居民的观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真正的合作精神还未在他们中生根,对合作经济仍抱着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和动力;而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足,支持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组织的深入发展。

其次,从发展的活力上看,合作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一是辐射带动能力差。合作组织一般规模不大、覆盖率不高、稳定性较差,据笔者对湖北部分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调查,组织成员不到30人的占相当大的比例,难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目的,更谈不上按照国际产品质量标准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对内缺乏吸引力。合作组织大多因经济实力弱、融资渠道不畅、缺少专业人才等因素,为其成员提供信息、资金、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功能比较差,对农村居民参与其中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三是获取信息手段落后。合作制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依靠当地乡镇政府或农业部门提供,传递信息与反馈信息的手段较为迟缓,致使许多经济合作组织难以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农产品多停留在初级产品生产上,缺乏延伸农产品加工链条的创新,获利空间极其有限。

再次,从发展的程度上看,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一是制度不健全。据笔者对湖北部分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调查,有的合作组织没有实行权职分开的制度,组织的领导既做决策又负责执行,缺乏民主决策和监督;有的合作组织没有会员入会的正式程序,加入和退出往往随意化;有的合作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不透明,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多流于形式等。二是相互间合作意愿不强。相当一部分合作组织处于分散和自由发展的状态,多是作而不合、自成体系,只有纵向的指导而缺乏组织间的横向联合,尤其是与周边各合作组织体系间的协调与合作。三是存在行政主导的趋向。农村的不少经济合作组织是在乡镇政府的主导下兴办的,这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领导说了算”的现象并未消除,导致了合作组织对政府部门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创新发展。

目前,我国已步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阶段。而小规模分散经营、比较效益低,社会化服务滞后和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瓶颈。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村居民构造起满足其需要的平台,理应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如果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闪光点,也是我国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项战略选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笔者以为,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立足国情,创新发展思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非我国的首创,它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尽管有西方国家成熟的合作理论和合作组织形式可以作为我们的前鉴,但我国的人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与西方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它们的合作理论与合作组织形式显然不能完全为我们所用。为此,构建起来的新型合作组织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一是在合作组织的类型上应具有多样性。我国农村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7.59%,是一个有着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各地的经济发达程度、自然资源条件和农村居民需求都不尽相同,农村经济合作制组织的构建与发展不可能采取统一模式,应鼓励农村居民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如通过农民自办、官民合办、能人领办等多样性发展。二是合作组织的建构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引导。合作组织理应是由农民自己创办的自治组织,但在现行经济体制下,仅仅靠农村居民自己的力量创办合作制组织面临着许多困难,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是相当重要的。三是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具有曲折性。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由生产同一种产品的农民组成的专业性合作小组发展起来的,这种自发的小规模的农村合作组织目前仍处在起步和发育阶段,规模较小、参与率低、功能单一、缺乏管理经验等因素,决定了其发展壮大有一个曲折的过程。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以为,推进合作组织的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符合国情,不从本本出发,也不照搬西方的一套,而是要创新发展思路,即通过合作组织来解决好:农民进入市场难的问题,农民分散经营效率低的问题,农民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三个问题中,核心是要给予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是突出关键,加大制度供给的力度。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加大对合作组织的制度供给的力度,这是合作组织得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合作组织的法制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来,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但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合作组织发展所需的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如与合作组织发展密切相关的农业保险、资金融通、政策优惠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性制度需要尽快健全。二是加强市场体系的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合作组织得以发展的支撑。为此,要改革与完善包括粮食流通体系、农村金融体系、农地流转制度在内的要素市场,为合作组织发展所需的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同时,要建立健全透明公平的交易规则,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以提高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三是要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由于历史、观念、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现状等原因,农村居民自发推动的制度变革往往需要支付的成本过高,这就使得由政府推进的制度变革成为现阶段我国发展合作组织的重要途径。就政府而言,有责任支持、鼓励和扶持合作组织的设立及运作,但在其行为上又要处理好“计划”和“市场”两种调控手段间的关系,既要适度控制又要把握好对合作组织的干预,只有促使政府行为和市场选择之间处于相对和谐的氛围,合作组织才能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三是抓好重点,理顺变革后的几方面关系。历史上的农村合作化与人民公社运动扭曲了合作经济及其组织的本质,至今不少乡镇干部和农村居民对过去那种公有制合作化和刮共产风的做法仍然心有余悸,认识不到新型的合作组织代表了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为此,在形成一种新型合作型的经济组织制度变革中,应重点理顺以下几方面关系。一是理顺合作组织同基层政府的关系。从中国的国情上看,尽管政府的引导、扶持是合作组织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必备条件,但前提是清楚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范围,扶持局限于法律保护、税收优惠、财政援助、技术信息支持等方面,避免直接参与和干预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营,确保其“民本”性质而不是“官办”性质。同时,合作组织也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户与政府的联系桥梁,大胆把农村居民组织起来办自己的事。二是合作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尽管目前合作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但二者的功能、组织形式有差别,各有侧重,不能相互取代。合作组织是农村居民自发成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功能是农业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等,村委会应尊重合作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合作组织与家庭承包的关系。作为利益结合体的合作组织为农村治理提供了新的载体,但这一新的载体必须建立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之上,决不能形成对农村居民经营自主权的剥夺。应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组建各种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新型合作组织的积累效能,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以此来增强农村居民的凝聚力,使得农村居民在“参与”和“不参与”合作组织的得益方面出现明显的差异性。

责任编辑郁之行

F321

A

1003-8477(2013)12-0098-02

陈小京(1955—),男,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研究员。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新时期我国农村综合改革研究”(12JZD02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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