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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消费权益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2013-04-10刘建军

生产力研究 2013年12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消费者

刘建军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山西长治046011)

近年来,网络金融消费中个人信息泄露、支付账户被盗、不公平交易、金融消费欺诈等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相比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开展得并不算晚,但在实施监管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上,我们被远远地甩在了后头。”[1]欧美国家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规范比较成熟,美国实行的功能性监管模式,即监管重点是交易过程,而欧盟采用机构监管模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界定后进行监管,共同之处在于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内部管理、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以及反洗钱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因此,迫切需要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采取措施提高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综合监管水平,维护网络金融消费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金融消费的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远远超越支付工具范畴,而正日益成为新的金融领域。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通过网络金融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切身体会到传统金融难以企及的服务。

(一)网络金融消费是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金融消费指在网上直接购买金融产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网络支付渠道享受金融服务。近年来,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网站的监测数据,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规模为1.32万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64.7%。为突破交易双方信用瓶颈,发挥资金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支付服务领域中,提供某一环节、某一阶段或者个别领域全过程的服务,构成了相对银行机构而言的新型支付服务机构,进一步丰富和延伸了现代支付产业链。”[3]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挥了担保中介作用,资金逐渐通过银行体系以外的非现金支付系统进行支付结算,直接推进了“金融脱媒”的发展趋势。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向金融核心业务拓展,金融机构被迫进行自身经营理念和方式的革命,以防止被互联网金融边缘化。以银行为例,虽然目前网上金融的主要形式仍是传统业务,只是从网点搬到了网上,但也在开始布局开发新业务,建立金融服务与电子商务紧密结合的运行模式。如交通银行在淘宝网开设旗舰店,直接将大量业务搬到网上开展;农业银行的网上交易市场支付平台等多平台产品体系,可提供“手机WAP支付”、“电话钱包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建设银行推出“善融商务”平台,旨在以此推进网购与金融服务的一体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创新力度更大,如近期支付宝为盘活账户内的沉淀资金推出了“余额宝”业务,以及开展的以淘宝商户为主要对象的阿里小贷业务,还有光大银行借助其平台吸收定期存款,支付平台已经大大扩展了其金融功能,实质上已经触及存、贷、汇、信用卡还款等银行最基本的核心业务。可见,随着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推动了网上金融的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推动网络金融消费快速增长

第三方支付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和移动支付三大领域,其中互联网支付是最主要的线上支付业务。我国互联网支付业务应用领域从网上购物、公共事业缴费等传统领域,逐步渗透到基金理财、保险、以及存贷汇等银行最基本的核心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从2011年至今,中央银行为25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84家机构业务涵盖互联网支付,占33.6%。在目前的支付体系中,银联在整个支付市场中占据绝对份额,①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2012年中国整个支付市场规模为12.9万亿元,银联为7.76万亿元,占六成还多。既是我国唯一的跨行转接清算平台,又经营银行卡收单(银联商务)、互联网支付(银联在线)等第三方支付业务,但主要业务优势在线下,而在互联网支付领域的优势要逊色得多,支付宝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②根据易观智库的数据,2012年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3.8万亿,排名前三位的是支付宝46.6%,财付通20.9%,银联在线11.9%。http://www.enfodesk.com/SMinisite/maininfo/articledetail-id-348509.html.随着中央银行对支付行业进一步规范,强化支付市场的竞争环境是必然趋势,网络金融消费的支付结算方式将更加开放和多元。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迅猛兴盛,大大推动了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网络金融的发展,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金融消费变得更加便捷。艾瑞咨询发布的《2012—2013年中国互联网支付用户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有61.3%的中国网民使用“第三方支付”完成在线支付,仅次于“网上银行直接支付”;而使用第三方支付时,有23.6%的用户最常使用“快捷支付”方式。③http://b2b.toocle.com/detail-6091816.html.第三方支付平台继续发挥最基本的“支付功能”之外,拓展了金融服务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开发了供应链金融,利用自有资金或者作为担保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使网络金融消费的内容更加丰富。

(三)亟待加强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除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外,还应享有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一些权利,如“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金融消费求偿请求权”等。[4]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规定比较严格,明确“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如果个人购买金融产品被视为投资行为,那么就难以依据该法保护其权益。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仍不统一,个人投资者是不是金融消费者还存在争议。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交叉领域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到底是“消费”还是“投资”的区分日益模糊,如果仍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来管理金融消费活动,那么一些领域可能会出现监管真空。因此,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践,应当明确“证券、保险投资者是金融消费者”,[5]对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一切金融消费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第三方支付过程的信息化、电子化、虚拟化使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个人信息泄露,进而面临财产损失、网络诈骗等威胁。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掌握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果保存不当,就可能遭到泄露,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使得很多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且传播速度快、影响程度深、波及人群多、举证难度大,消费者维权也更加滞后、艰难,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为迫切。

二、网络金融消费权益面临的风险

(一)信息泄露风险

当前,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金融消费活动面临的最大威胁。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往往会导致隐私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造成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因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出于牟利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能会向不法机构或个人泄露诸如消费者的财产、账户、信用、交易等信息,将正常金融消费产生的信息用于非法交易。二是技术手段不足。在网络支付时,各类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储存,无法通过传统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和真实意愿,身份、账户、交易等信息存在被非法盗取的风险。三是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信息泄露有时是由于消费者网上金融消费习惯不好、安全警惕性不足、钓鱼网站诈骗等因素造成的。

(二)财产安全风险

财产安全是网络金融消费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对网络金融消费的保护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上储备不足、创新不够、应对乏力,在网络的开放环境下消费者财产安全面临风险。一是支付系统安全堪忧。网络黑客往往通过链接合法网站等方式,将目标锁定在消费者的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信息,通过加装软件、植入病毒、非法侵入支付系统等手段窃取消费者的各类财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支付、评价、清算等各个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掉进陷阱。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年度报告》,网民认为网络危险的最大担忧是“金钱损失”,认为网络安全的最大困扰是“网络支付不安全”。①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年度报告》,认为“网络危险的最大担忧是金钱损失”的网民占46.1%,在“金钱损失、隐私泄露等”因素中排在首位;认为“网络支付不安全”是最大困扰的占67%,在“网络支付不安全、个人信息被泄露、账号被盗取等”因素中也排在首位。http://report.iresearch.cn/1853.html.二是资金保管安全风险。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支付服务机构掌握了网络金融消费的庞大资金量。作为消费者账户资金的管理者,虽然无权处分这些资金,但在技术上仍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这些资金谋利,如果支付机构进行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以及挪作他用,一旦经营失败而损失无法承受,难以返还账户资金,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理性决策的风险

按照经济学的解释,金融消费行为应当是理性的,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是在综合分析各种信息后做出的理性决策。但随着金融创新加快,很多金融产品专业性越来越强,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合同条款越来越复杂,缺乏一定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很难看懂,再加上部分金融机构刻意隐瞒或者淡化对风险的详尽说明和有效提示,消费者难以知晓关键信息做出理性决策。就几年快速发展的网上金融来看,网上销售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时,以显著直观的形式对产品的高收益进行突出营销,往往忽略对产品构成、特点、投资对象及比例、风险程度等信息的详细披露。因此,由于金融交叉性不断增强,受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消费教育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消费者作出决策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

(四)遭受欺诈的风险

网络金融消费面临的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弱化风险信息传递。网络销售金融产品时,收益和风险宣传失衡,过度宣传产品收益,刻意淡化风险提示,诱导消费者购买,结果很多产品未能实现目标收益,有的甚至还出现了负收益,引发了大量的金融消费争议。二是故意模糊产品概念。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存款变保险”的现象,在网络消费中也可能存在。银保合作营销保险时没有详细告知潜在消费者关于产品类型、特性等信息,甚至进行“保险就是存款”的虚假宣传,误导、诱使消费者违背初衷“签字画押”,引发了大量的消费争议。三是不法分子网络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假冒正规金融机构、“克隆”金融机构网站、电话、短信等方式,谎称正规金融机构以广告推销金融产品,以高收益为诱饵,对网络金融消费进行诈骗。

(五)有效维权的风险

一是行政干预解决。金融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内,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受权限配置、知识水平、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难以对网络金融消费纠纷的性质、损害大小、责任归属等进行专业的判断,依托一般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无法有效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平等协商解决。应当说调解是解决绝大多数金融消费纠纷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维护和谐金融消费环境。但由于实际金融消费交易双方能力并不对等,在信息掌握、议价权利、谈判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请求赔偿的程序、手续、期限等异常繁琐和冗长,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寻求公平谈判、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大打折扣。三是司法介入解决。司法救济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后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底线。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都在合同相关文件、资料、表格等上面签字,从程序上看对方当事人并无违约,消费者如果提起诉讼,“繁杂的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6]使得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度大,面临败诉风险。

三、加强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披露和风险揭示

当前,网络金融消费有相当一部分是股票、基金、保险等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只有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将来才有可能降低消费争议、纠纷和诉讼风险。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同样应及于支付机构,除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发展战略、业务种类等一般信息外,更应通过网站、营业场所、对账单、合同条款等载体,对产品特征、投资对象和比例、存在风险、费率收取等商业秘密之外一切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关键信息进行明白无误的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获知这些信息。

(二)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优化当前“一行三会”分别监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产品交叉领域的监管职能、目标、对象、措施和办法,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适用于网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制度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有效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区分不同的消费行为,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金融消费者与支付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大力提升协商、调解等非诉解决制度在解决网上金融消费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及时监测消费风险,定期不定期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蕴藏的风险进行提示。借鉴国外经验,科学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对支付服务机构故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督促其重视消费者保护。

(三)增强消费权益教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消费行为表现为参与主体的自由选择,如果金融监管制度过于细化和苛刻,可能对金融创新产生抑制影响。因此,有效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是减少金融消费纠纷进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一方面,要提高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增强对金融产品蕴藏风险的甄别能力,正确选择金融消费活动。另一方面,要提高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网络消费习惯,设置复杂的身份、账户等认证方式,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四)强化行业自我规范

在包容性金融的发展战略下,支付体系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日益增强,提高支付行业的自律能力,是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推力。应督促支付机构提高技术安全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强化自我约束,坚持合规操作,降低交易、支付、清算等各个环节的风险,依托行业组织维护支付清算秩序。同时,支付服务机构应减少不必要的用户信息搜集,妥善保管消费者账户、密码、银行卡等信息,未经消费者个人许可不得发布和利用,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个人信息被非法盗取。

(五)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制定和完善网络金融消费的相关制度规范,是引导网络消费正常进行、推动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之策。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为基础,继续细化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制度体系,从机构准入、网络注册、账户管理、电子认证、数字签名、清算服务、电子资金划转、合同格式条款等方面,对银行机构、特许支付组织、非金融支付机构等支付主体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进行规范。

[1]周元英.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亟待产业整合[J].上海信息化,2011(3).

[2]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3]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J].中国金融,2011(4).

[4]吴晓光,陈捷.浅谈网络金融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金融纵横,2011(3).

[5]焦瑾璞,董成武.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J].中国金融,2013(8).

[6]杨娟.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J].西南金融,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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