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手审计报告 补缴大额税费
2013-04-10王丽莎
王丽莎
审计报告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时经常接触到的一种专用经济类文书。审计报告包含了企业的重要会计信息和经济事项信息,既是企业进行决策的参考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获得企业涉税信息的重要途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避而不谈的涉税事项可能在审计报告中会留下蛛丝马迹。武汉市江汉区地税局对武汉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审计报告入手,挖掘出涉税信息,评估补缴税费246.8万元,为国家堵塞了税收漏洞。
案头审核,寻找关键疑点
评估对象来源为市局任务,评估类型为建安业专项评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武汉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时间为1996年,主营业务为道路照明工程、低压供电、工程设计、电力安装及维修等,2011年在册职工为327人,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实行查账征收。
在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案头审核时,评估人员按照常规步骤,从省局系统和市局信息管税平台提取了企业的年度税务清结、税款申报入库、发票使用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了三个重大疑点令评估人员心生疑惑:
1、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达到6.7亿元,其中本期发生额为2.47亿元。与此相关的当年主营收入仅5875万元,而当年自结申报入库的主营业务营业税金为802.7万元,既远远大于仅按利润表计算的税金,又少于包含了预收账款计算的税金。企业是按什么原则计算申报的营业税?
2、企业同期已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366万元,自结应缴税金为0,应退企业所得税366万元。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远远大于实际应预缴的金额,是按什么原则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又为什么汇算后又成了退税?
3、企业注册并实收的资本仅为670万元,而本年期末账面货币资金竟高达1.6亿元,无长期和短期借款,负债九成为未结转的预收账款,这种账务结构很不正常。作为一个私营投资为主的公司,如此优良的资产状况,如此巨额的货币资金,证明企业有很好的盈利能力,而被夹击收购的成本却很低,收购方完全可以借款收购后用账上1.6亿的资金还借款,如此巨大的财务风险难道股东不担心吗?
以上三个重大疑点,带给评估人员一个共同的感觉:企业的这份年报很不正常,财务结构很不合理,报表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疑问。因此,一定要取得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查看,调查清楚报表背后隐藏的秘密。
约谈询问,取得审计报告
在确定了疑点方向后,评估人员对企业直接负责账务和编制报表的主管会计进行了约谈,约谈的目的是从企业获得载明了企业未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关键审计报告。
首先,评估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企业的2011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人员称本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年报不必审计,因此没有审计报告。评估人员对这个回答并不意外。
随后,评估人员按照预定方案用预收账款作为突破口,评估员对主管会计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清单,2011年未完工的合同金额远远小于预收账款余额,也就是说预收账款中至少应有3亿余元应属于完工项目的收款,至少应有3亿元的收入已符合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条件,而年报未结转收入,这种处理要么是故意作假人为调节收入利润,要么是重大会计差错必须经审计后给予调整。第二,企业虽是私营投资为主,但有15%为国有出资,根据相关法规,凡是国有资本参与投资的企业每年必须出具经审计的年报确认国有资产的损益,因此没有审计报告于理不合。第三,作为一名资深会计,对会计准则以及会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一定很清楚,请问几亿元的账款违反会计准则不予确认收入长期挂账,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作为直接负责账务和报表编制的主管会计,个人应承担怎样的风险和责任,是否应吊销执业资格?主管会计没有论据否认评估人员的合理推断且不想承认个人有违规操作行为,承认报给税务机关的年报是尚未审计的年报,可能不是最终结果,说要向领导汇报才能答复评估员的疑问。
经过此番约谈,企业于几日后提供了两份关键性审计报告,一份为本企业2011年净资产审计报告并依据报告调整了年报,另一份为本企业的全资子公司A的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而这两份审计报告都是2012年4月签发的,即企业进行了期后事项调整并重新出具了年报而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读懂报告,注重厘清事实
拿到两份关键审计报告后,评估人员带着两个问题开始认真阅读审计报告寻找答案:一是企业为什么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这两份审计报告,二是企业为什么要在年报之后进行事项调整,重新签发了年报却刻意对税务机关隐瞒?
评估员和评估所集体审核小组经过一番细心琢磨,对比两份审计报告和两份年报,查阅学习了破产清算、资产重组、非货币交易等相关财务管理知识和会计准则,并咨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终于厘清了复杂的事实,并得到了两个预设问题的答案:
1、该企业与A公司原本是同一国有系统内的关联公司,且该企业是A公司的最大债权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决议,于2011年12月对A公司进行了债务重组。重组的步骤分三步,第一步该企业根据上级文件以划拨的形式成为A公司唯一的股东,账务上通过增加划拨的实收资本实现;第二步对A公司进行了破产清算;第三歩根据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对A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注销结束了A公司。因此,这是一项“债务重组+吸收合并”的复合型交易,过程和涉及的财务处理都比较复杂,不借助专项审计报告,很难从账面和口头约谈中理清财务上的处理方式,而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将导致不同的涉税计算。
2、企业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涉及债务重组的审计报告,原因在于此次重组涉及大额补税。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发现此项期后事项调整,直接认可了之前提交的年报,而2012年的财务报表中也不会记载这项2011年度的期后调整事项,那么“债务重组”就很容易被漏掉,税款自然也就漏掉了。
3、该企业急于将这项始于2011年底完成于2012年初的债务重组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记入2011年度,是为了以重组损失冲抵盈利规避企业所得税。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年报主要作了两项重大涉税调整。其一,将预收账款中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原则的款项结转为主营业务收入,并同时从存货中结转了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调整后主营业务收入为4.34亿元,营业利润3738万元。其二,根据A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清算净资产-2627万元,直接在吸收合并后计入本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调整后利润总额减少到1196万元。
定性业务,计算应补税金
厘清事实后,评估员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了认真的评估,对收入和利润两个大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核。
一是收入确认准确,但营业税计算不准确。评估员认真审阅了审计后的年报和审计报告,认为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但对应的营业税金在2010—2011两个年度中按照开发票的时间申报缴纳,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符。根据营业税相关法规,对照企业提交的收入和合同清单,确认应补缴的营业税。
二是债务重组业务中,账务处理错误,导致利润总额确认有误。评估员指出企业将子公司破产清算报告中的净资产-2627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是错误的。但企业认为投资的子公司A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亏损2627万,吸收合并A公司后自然应将A公司的损失确认为自己的损失。对此,评估员根据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的披露,详细对该企业进行了正确财务处理方法的说明:
第一,破产公司的亏损不代表股东的实际损失。破产公司A净资产-2627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该企业对其持有的应收款项2073万的债权,另一部分是A公司对其他企业的债务554万元。
第二,债务重组的损失要实际发生才能确认。A的破产只能使该企业确认2073万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因此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只能确认2073万的坏账损失,并且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财产损失备案手续,方能税前列支。
第三,由于吸收合并,该企业继承了A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但554万的A公司其他债务对该企业来说,并非损失,因为该企业并未向其他债权人偿还以上债务,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更不能税前列支。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4万元。
在评估人员详细剖析了这项复杂的债务重组兼吸收合并业务的涉税事项后,企业理解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观点,最终接纳了评估结论。
处理意见,补缴税费246万
江汉区地税局评估人员通过严谨认真的案头审核,抓住了该企业的关键问题,抽丝剥茧最终取得了突破。处理意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该企业经评估应补缴营业税165.2万元,营业税附加税费合计24.1万元,印花税7.4万元,企业所得税除了企业申请的366万元退税予以否定外,还补缴了50.1万元,合计补缴税费246.8万元。
2、债务重组业务中的2073万元坏账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