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外国人治安管理研究
2013-04-10董纯朴
董纯朴
(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古代中国同世界各国的交往是逐步发展的,先与朝鲜、日本、东南亚邻国交往,以后逐渐扩展到印度、波斯、阿拉伯,到东汉晚期与西亚、欧洲有了正式直接往来。在华外国人群体类型包括外交使臣、宗教人员、商人、其他(来华留学生、作为物品贡献给古代中国统治者的各种艺人或奴婢等)。中国历史学家向达先生在《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一书中认为,公元“787年唐朝政府检括长安胡客田宅,共有四千家在长安置有田产,由此推测,在长安的胡人应在五万人以上,甚至可能超过十万”。 到清朝初期“除了商船上的船员水手,东印度公司还经常派出兵船或皇家船只为商船护航,兵船和皇家船只上的士兵水手就成为清朝前期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在华外国人群体主要分布在中原地带、沿海地带,其把中国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传播到世界各地,也把外国的科学文化知识带入中国。维护社会稳定是执政者执政的首要任务,从研究、了解我国最早外国人治安管理破茧启蒙的角度来看,历代执政者对外国人采取的治安管理方式是引人注目的,拉开了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的序幕,体现了开放、大度并严格管理的鲜明历史特色,提供了执政者必须走汇入世界主流文明道路的历史样板。
一、外国人居住地管理:采取宽容、优待、务实的特殊政策
(一)设立外籍商人集中居住区域。
“‘蕃坊’是古代外国侨民在华的聚集区和居留地,主要分布在沿海重要外贸口岸,如广州、泉州等地。蕃坊的发展,始于唐代,盛于宋元,至明清以后渐趋衰落,近代则以租界取代之”[2]。古代外国商人来华后,一般有两个主要的居住区域,一个是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扬州、杭州,一个则是内地长安、开封。广州于秦汉年间最早形成中国第一个港市后,至南宋初年,一直是国内最大的海外贸易港口。南朝萧梁时期,南海诸国商人就“久停广州,往来求利”。公元741年,广州城西开始设置供外国人(主要是阿拉伯和波斯人)侨居的社区——“蕃坊”。其为外国商人进入中国贸易后在中国都邑中逐渐形成的一个外商聚居区,毋须向中国政府交纳租金。广州市蕃坊最繁盛时期,在光塔路一带有“蕃汉万家”。据《羊城古钞》记载,当时来广州商人很多,有些年份多达数十万人,当时出现了“蛮声喧夜市,海邑润朝台”、“常闻岛夷俗,犀象满城邑”的繁荣景象。
“中国传统文化对‘化外人’自来就存在着不信任和歧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说教早已见于《左传》”[3]。来华外国人大增,如果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便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动荡。以唐代最大的港口城市广州为例分析,公元684年7月,一群来广州做生意的外国商人、船员因不堪官府压榨,直闯广州城中的都督府,杀死都督路元睿及其手下十余人,然后上船出海而逃。公元758年,一群来自阿拉伯大食、波斯等国的商人,冲入广州城中劫仓库、烧房舍后,乘船出海逃遁。
为此,执政者考虑通过为外国人在华划定专门居住区域——“蕃坊”的方式来解决“华夷杂处”的社会治安问题。从执政者的用意来看,此举除了方便进行社会治安管理之外,更重要的是担心这种中外人员混居的状态使得华人固有的民族稳定性被扰乱。
据古书记载,广州设置的古蕃坊东起朝天路,南濒珠江岸(现惠福西路),西至丰宁路,北抵惠爱路(现中山六路)。“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4]。蕃长的具体管理职能有三项:一是“纳泊脚,禁珍异”等贸易事务,二是指导做宗教祈祷、仪式、寺院建设等宗教管理,三是处理诉讼等司法活动等[5]。蕃长同时必须接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导。至宋朝,沿袭前朝做法。蕃长一般仍在蕃人中挑选,然后由政府任命,有官衔和朝服,属于宋朝的正式官员。其职责是管理蕃坊中的公事,协助市舶司招引外商来华贸易。蕃人若犯了小罪,由广州官府核实后送蕃长处理;若蕃人犯了重罪,则完全由广州官府决断。蕃坊具有高度的社区事务自治权,“这个商业区不仅有特殊的经济地位,而且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如蕃人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由蕃长按照其本国法律惩处,这颇似后世由不平等条约形成的洽外法权,而成为特殊区域蕃坊,亦颇似后世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都市内划定的租界。所不同的是主权没有丧失”[6]。“蕃坊成为中国古代专制王朝社会控制网络的一个基层单位”[3]。
到宋代,蕃坊中的外国人越来越多。据十世纪前阿拉伯历史学家统计,居住在蕃坊里的伊斯兰教、犹太教等各种宗教人士达到20万人。“唐宋政府本着不干涉其原有统治秩序的‘羁縻’政策原则,采取了与内地州县不同的统治方式。保留了原来首领的政治地位,保留了原有的统治机构,不改变原有的政治制度,不触动原来的经济结构,按其本民族的习惯去治理”,“如此众多的几乎来自相同地区的外国人的出现,这在当时属史无前例之事。从加强商业经济管理,刺激对外贸易发展,保障社会治安等诸方面考虑,唐宋王朝已意识到有必要对这部分特殊的社会新成员实行有效而明确的控制和管理,相应地采取了宽容、优待、务实的特殊政策”[7]。之后“蕃坊”管理方式被明朝借鉴,上海社会科学院费成康先生在1988年出版的《澳门四百年》一书中认为,“明政府仿照唐、宋两代管理广州外国侨民的‘蕃坊”制度,可能还参照元代以来在少数民族中实行的‘以土官制土民’的土司制度。将葡萄牙人的首领视同‘番长’、土司,于1584年任命他为中国第二级的官员,称之为‘夷目’,让他管理赁居虫豪镜的葡萄牙人,并授予他一些管理当地中国商民的权利”。
“华夷分居”的做法一直延续到清代。清政府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乾隆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政府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为防止外国商人与国内人民的“接触”,清政府奉行“俾民夷不相交结”政策,对在华外商的商务活动、居住处所、行动自由等实行苛细而烦杂的限制。
清政府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公元1759年,清政府颁布“防夷五事”规定: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因事要过冬者,必须到澳门居住;外商在广州必须寓歇行商馆内,并时刻受到清政府的监视;禁止华人向外商借钱和替外商充当差役;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外商船舶停泊处,派兵“弹压稽查”。这是清政府第一个全面管制外商的正式章程。“后来,嘉庆、道光时期,限制外商的条例续有颁布,愈加严厉,对外商的商务活动、居住场所、留住时间等做了苛细繁杂的规定。这些做法的目的都是‘立中外之大防’,严防中外连结滋事,杜绝不利于王朝统治的各种行为”[8]。
(二)严格管理涉外出租房屋。
“唐代中国对海外国家贸易有了很大发展,不少外商定居于各港口城市,蕃汉错居增加,中外民事纠纷引起政府关注。唐宋王朝逐渐通过法律和非法律途径加强对外商的防范和居住方面的限制”[3]。宋朝高宗统治中期以前的法律中就有“是化外人,法不当城居”[9](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外国商人都不可以在城里居住)的规定,清初,政府面临对内扫平内乱、巩固政权、恢复经济、稳定边防的局面。不准外国人,特别是西方商人入城是清朝长期的做法。“统治者对外国人的猜忌、防范,随着自信心的磨蚀而愈演愈烈;对外政策的闭关锁国心态达到前无古人的地步。限制外商的法律在立法和执法上也就表现出前所未有的严格;宋朝立法禁止外商城居,没有坚决实施;清代外国商人不但不能在城内居住,就连进人城区也不允许”[3]。“二百年从无夷人入城之事”[10]。在涉外出租房屋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具体管理形式为:首先,官民联合抵制外国人在当地租房。“道光三十年六月,英国驻福州领事馆翻译官、代理领事金执尔代一名英籍传教士和一名英籍医生,向南门乌石山神光寺僧人租屋二间居住。系侯官县令兴廉在租期半年的契纸上盖了印。这等于承认英人居住为合法,也就开创了英人在五口通商口岸进城居住的先例。福建巡抚徐继舍得知英人寄居神光寺后,即以该县兴廉办理错误,严行申斥,饬令设法劝谕搬出神光寺”[11]。另外,据《筹办夷务始末》记载,从英国人进入福州的第一天起,就遭到了人民群众和地方官府的反对。英国领事想“赁居居住”,为防止“夷情诡诈,在在均须留意,庶免他衅”。绅民许有年等“闻知其事,即联名赴藩司衙门呈请谕阻”。
其次,制定涉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长期以来,广州是外国人积聚的城市。两广总督李侍尧为加强辖区内的外国人居住管理,于公元1759年10月25日向清政府上奏陈述“查夷船进口之后,向系收泊黄埔地方。每船夷梢多至百余名,或二百名不等。伊等种类各别,性多强暴,约束稍疏,每致生事行凶,而附近奸民蛋户更或引诱酗酒奸淫、私买货物、走漏税饷,”而“地方官惟图息事宁人,每多置之膜外”。并提出具体的治安管理措施:“夷商随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赴省,专责行商、通事将夷商及随从之人姓名报明地方官及臣与监督衙门查核,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但不得把持短价,捎勒高抬,苦累远夷。其前后行,务拔诚实行丁加谨把守,遇晚锁锢,毋得纵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置买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自随行.如敢放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重轻,分别究拟斥革。地方官不实力稽查饬禁,一并参处。”较早的提出了涉外出租屋的治安管理问题。不久,清政府以此建议为基础颁布了《防范洋人条规》。
再次,创造性落实涉外出租屋治安管理制度。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升对外国人动态管控能力是清初广州市涉外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一大特色。该市以《防范洋人条规》为依据,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采取了既严格管理又方便外商贸易、生活的新型治安管理措施。“查夷商到广,现在俱系遵照定例,在于商等行馆寓歇居住。并于行馆适中之处,开辟新街一条,以作范围。街内两旁盖筑小铺,列市其间,凡夷人等水梢等所需零星什物,以便就近买用,免其外出滋事。其新街及总要路口俱派拨行丁数十名,常以把守,一切夷人概不许越出范围之外。其闲杂人等,亦不许混行入内”[12]。
从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会治安的治理是一项多元化、多途径、多特点的宏大系统工程。大规模外国人来华的人口流动产生了附带性社会治安问题,对国内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历代执政者们强化外国人居住地的治安防范做法,既体现了其对当时社会治安实际需要的积极探索,同时为后来我国外国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多种治安管理模式的历史性借鉴。至今,古老的治安管理方法又获得新的生命力。例如,广州市“针对在穗外国人居住地日益分散,部分人员甚至租住在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农民出租屋,导致不时发生涉外刑事治安案件的情况,一方面,大力加强物业小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提供良好服务等方案,引导外国人入住居住条件和治安环境较好的社区”[13]。
二、外国宗教管理:在宽容与打击两种基本立场之间寻求平衡
(一)强化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宗教事务管理是社会事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宗教本身具有的长期性、群众性、国际性和特殊的复杂性等特点。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历代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秩序,对流入中国的宗教活动进行过规范。执掌中央政权的统治者如何管理流入国内的各种外国宗教势力,关系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在中唐时期,福州开元寺就有印度僧人居住,在此讲授佛经和梵文学,慕名来学习的甚至有来自日本的学僧。唐人马戴有诗云:“宾府通兰棹,蛮僧接石梯。”[14]李洞亦有诗句:“潮浮廉使宴,珠照岛僧归。”[15]生动地反映了当时海外大舶频频直抵福州城下,各国僧人接踵而至的盛况。另外,公元878年“黄巢起义军攻占广州,仅被杀的伊斯兰教徒、犹太教徒、基督教教徒就有十二万人”[16]。由此可见外国宗教人员在华人数之多。
元代主要的宗教有蒙古萨满教、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犹太教等。在元代,由于蒙古的对外扩张和中西交通的畅达,数以万计的域内外的穆斯林进入中土。回回人,是由同一宗教的信徒组成的信仰共同体,宗教在他们的生活中据有重要地位。元朝统治对各种宗教采取兼收并蓄政策,为了加强对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的管理,采取唐宋时期蕃长司的基本方式,设有专门管理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回回哈的司”(后改为“回回掌教哈的所”)。
“回回哈的司”由若干“回回哈的”或“哈的大师”组成,其负责人称作“回回掌教哈的”。这是中国历代第一个管理穆斯林事务的官方机构,也是元代伊斯兰教深入传播的标志。回回哈的司的主要职责是掌管穆斯林的宗教事务,为元朝最高统治者祈福、赞颂皇帝德政及行使穆斯林之间的有关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司法权。在初置回回哈的司时,元统治者曾颁降“敕书”予以批准,并具体规定了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职权范围,以之管辖中国境内的所有穆斯林。公元1346年,来华旅游的阿拉伯旅行家伊本?白图泰在其游记中述及:“中国每一城市都设有谢赫·伊斯兰,总管穆斯林的事务。另有法官一人,处理他们之间的诉讼案件”[17]。另外,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当时称“也里可温”)东来。元朝政府为了管理基督教,先后设置过崇福司、崇福院,“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当基督教兴盛时,曾在全国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
元朝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自文化背景风俗习惯不同,宗教信仰差异很大,“元朝不仅有佛、道二教,也流传伊斯兰教、基督教,还有犹太教、袄教等外来宗教。统治者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收其他民族的宗教文化”,“宗教管理机构的设置,又促进了不同宗教的传播和发展,政府也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为其统治服务”[18]。“中国从来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最后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存共荣,这是全世界唯一的可贵的不同文化相融、共进的典型例子”[19]。由于元朝对境内各种宗教基本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对信仰宗教的问题采取兼容并包的政策,甚且优容礼遇之,这种环境非常有利于宗教的传播与发展。
(二)严格管理外国传教士群体。
“传教是宗教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教公民获得宗教教育、追求其宗教信仰的重要途径之一”[20]。明清时期,来华的外国人主要以西方的基督教传教士为主。从16世纪中叶开始,一些欧洲传教士受各自所在的教会组织派遣远涉重洋,相继来华从事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文化活动。之后,传教士步步深入进入我国内地,最后至其京都进行传教活动,开始与中国文化、中国社会以及中国政府全面深入地接触,这种接触一直持续到明末清初,确实是“具有深刻差异的国家体制、政治传统、世界形象、道德理想和思维方式”[21]。
传教士们用自己掌握的天文、数学、机械等科学知识,敲开了进入中国的大门。入境后经历了“承认”到“驱逐”两个阶段,虽“曾受到统治者的‘欢迎’与‘保护’,传教事业一度‘繁荣兴盛’,但在大部分时间里,却是遭到明、清政府的严厉禁止和部分国人的坚决反对,致使教案频频”[22]。明朝万历时期,天主教在中国尊重中国教徒旧有的风俗习惯,尊重中国人敬天、祭祖、祀孔的礼仪习俗,一些来华的西方天主教传教士穿中国长袍马褂,积极学习汉语。统治者对外国传教士的管理政策开始从抵触开始大幅度转变。“传教士们被允许在北京长期居住,明政府每隔四个月给他们发一次津贴”。“由于在首都定居的影响,传教团的地位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变得十分稳定,天主教的信仰在各地滋长起来,中国成为利玛窦神父主持下的独立传教区”[23]。
清初统治者沿袭了明朝允许外来宗教势力存在的宽松管理办法,康熙认为天主教的主旨是讲天和和天道,与中国的儒学无区别,因此容许其在国内继续存在。典型事例有:“顺治八年正月,上亲征,颁诏加恩中外。八月,诰封汤若望为通议大夫,又赐封若望父祖为通奉大夫,母与祖母为二品夫人。”二是康熙的祖母——孝庄文皇后拜天主教德国传教士汤若望为义父,并下令“恩准西士汤若望等安居天主堂,各旗兵弁等人毋需阑人滋扰等语”。
在地方,地方官府对天主教执行保护政策。保护传教士,允许民众信仰。例如松江府(今上海市地域)下令“徜有不法棍徒一级无知兵厮混入天主堂,籍端骚扰,故违禁令,许家属人等不时具禀本府,以凭严拿究治,断不姑宽,慎之。”
康熙末年,罗马教廷开始禁止华人信徒尊孔祭祖,“这不仅与中国传统文化发生了严重冲突,更对清王朝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了威胁”[24]。此事触怒康熙,认为极大的干扰了中国政府内政、损害了统治者的思想文化基础、扰乱了正常的国内社会秩序,封建社会意识形态基础受到致命性的冲击。为了保持封建社会的安定和防止动荡,清政府开始彻底转变对天主教的态度,确立禁教政策:命传教士一律遵循利玛窦的原则,同时还要领取内务府颁发的传教执照,条件是保证在中国定居,永不西归。之后又宣布“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22]。来华传教士的命运与古代中国统治者对其实施的管理态度和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明清政府对传教的默认容许、中央政府多次下达逐教令这个演变过程的巨大变化来看,统治者对“天主教绝灭伦理,乃异端为害之尤者,……若传习内地民人,不止大干例禁,为国家之隐忧,贻害最大,比白莲教为尤甚,岂可不思深虑远乎!”[25]的社会危害是有着深度忧虑的,担心封建社会的秩序失控,会引发封建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加倍恶化”。之后,雍正颁布上谕在全国禁洋教,各地官府纷纷毁教堂,捕杀或流放传教士及教民,除钦天监因天象历法不可或缺而留下少许传教士之外,清政府严令禁止传教士涉足中国,任何敢于接待外国传教士或教授其中文或涉嫌入教者皆杀无赦。从十八世纪初到鸦片战争近一个半世纪,中国境内的传教士基本绝迹。
三、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着眼维护国防安全和政治稳定
(一)建立严格的边防勘验制度。
1.建立多主体的出入境管理体系。“我国最早的出入境法规始自汉朝官府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并便于盘查出入国境的使者、商旅,汉朝法律规定‘关用传出入’,‘持节前往’等等。到了唐代,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具备了包括出入境资格审批,边防检查和法律制裁等较为系统的规定”[26]。唐代时期,“天下关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在长安四面和交通要隘处设置关津,并施行凡百姓出入国境出入关门必“请过所而度”的制度。若无关津,无以稽查行人之处;若无过所,关司无以辨别行人良奸。因此,关津与过所互为表里,乃是唐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这套制度在控制人民和防御外部侵扰,维护唐帝国的国防治安和政治稳定上起着重要作用”[27]。
在中央政府层面的出入境管理官员有“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朝法律规定,凡需越渡关塞要津者,须向官府申请并取得“过所”(如同现代的通行证)方可通行。据《唐六典》载,过所由尚书省颁发,尚书省主管过所事务的是刑部司门郎中和员外郎,由刑部司门司主管,都官员外郎协管。在地方则有都督府或州发给,由户曹参军主管,谘议参军协管。过所申请人在申请过所时要呈交申请文书,按照规公平一一说明各种有关项目,诸如申请理由、人数身份,以及所携带物品的数量品色等等,必要时还要附交有关证件。外国人出入境必须首先获得入境证件——过所。例如,唐代尚书省司门曾颁发给日本佛教史上著名的“入唐八家”之一的圆珍一件过所,用于出境。“在唐都长安停留了越6个月之后,准备踏上归国之途的圆珍得到尚书省刑部司门发给的过所”。 “这件《尚书省司门过所》纵30.7厘米,横62.2厘米,由二张纸构成,”主要内容说明圆珍“今欲归本贯觐省,并往诸道州府,巡礼名山祖塔,”“恐所在关津守捉,不练行由,”要求各地关卡“请给过者,准状勘责状同,此正准给,符到奉行”[26]。
地方州府也有资格审发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公元838年以后,由于经济不景气,日本政府基本上终止了遣唐使。但是日本国内对中国商品和佛教用品的需求并未减少,因此日本僧侣仍频繁往返于两国之间,从事民间求法巡礼活动。“圆珍时年40岁,为巡礼来到大唐,从者有僧丰智、沙弥闲静、翻译丁满、经生的良、物忠宗、大全吉、伯阿古满等人,随身携带物品有经书450卷及衣钵、剔刀子、旅灶等;牒文表明目的地是天台山、五台山、长安城青龙、兴善寺等,恐所到州县镇铺不予放行,因此请求公验,横阳县丞权知县事许邴在十月二十六日签发了公验”[27]。福州都督府、越州都督府、台州刺史分别给圆珍颁发了公验、过所。
边防军担负着出入境管理的职能,对于中外入境及出境人员的行旅及其船只等交通工具,负有检校人员数目及装载货物等责任。边防各级军事单位都有勘验过所的职责,对于蕃客亦然。《入唐记》开成三年七月十九日条说:“(遣唐)大使牒到来。案牒状称,甚漂泊船,随便检校于所由守捉司,其守舶水手等,依数令上向,不得缺留者。“虽然唐代的边防军、镇所担负的涉外管理职责较关津为繁多,但是两者的中心工作是一致的,均为主要负责外交使节及其他各种蕃客之出入境管理。外国使节或其他各种蕃客在边境地区入关或出关时,主要由边防军、镇负责查验管理,而其在唐境之内活动旅行时,则主要由关津负责查验管理。边防军、镇与关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出入境管理网络,从而保证了当时外交活动之正常开展和运行”[28]。
2.外国人入境接受严格入境检查。唐代逐步放开了关防限制,对于外国人入境,唐代规定“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余关不讥”[29]。日本佛教天台宗寺门派创始人圆珍等人公元853年“九月十四日福州都督府判给的前往天台山、五台山等地巡礼的公验后,于九月廿八日途经福建海口镇时,右海口镇‘勘过’”[30]。海口镇守军详细的检查了圆珍等人的“公验”(广义泛指由官府发给、经过官吏签署和钤印的证件,狭义是指通行证明),并在其上书写同意放行的批语后才允许入关。据《入唐求法巡礼记》卷三中记载,日本僧人圆珍从五台山赴长安的旅程中,就曾经过汾州之阴地关、汾水关、蒲津关,接受了“关司勘出”、“关司勘入”的出入境检查。
日本僧人圆仁以一名外国请益僧身分在唐旅行、求法寻经,游历扬州、登州、五台山和长安等地,足迹达于现在江苏、山东、河北、山西、陕西、河南、安徽等七省,历时9年多。他所遭遇到的“巡检”(外国人入境检查),主要发生在海岸、港澳、关津、市集、旅店、城镇等处。为了应付各种巡检,他经常需要“帖报”官府,申请“公验”或“过所”等旅行证明文书。唐时“有所由制不许外国人滥入寺家”,圆仁在抵达扬州府时须要先向官府报牒,获准后才能到寺院居住。圆仁一行获准离开官店住进开元寺前,地方官吏“令检校官房”。可见,唐代对外国人的入境检查是相当严密的。即使住进寺院,还是要受到官方的检查。以致圆仁在入境后经过多日层层检查,对地方巡检执行过程中官吏的执法态度印象深刻,其在回国后撰写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感叹“官家严检,不免一介”。
(二)严格管理外国入境船只。
1.设立海上出入境管理机构。“古代中国对外籍船舶管理始于唐,至鸦片战争管理权沦丧,前后经历了1200多年”[28]。1685年,清政府宣布开海贸易,设立了粤(广州)、闽(厦门)、江(云台山,今连云港附近)、浙(宁波)四个我国最早的海关。标志着中国古代市舶制度的结束和中国海关制度的创立。自此,中国沿海开始正式设置的以“海关”命名的出入境管理机构。1757年,清政府重新实行闭关政策。广州成为全国唯一的通商口岸,粤海关遂居重要地位。
管理往来于南洋各国和台湾的中外海船、稽查货物、征收船货税兼防守海境、查禁走私等是粤海关的重要职责。清政府规定:“凡载洋货入口之外国商船,不得沿江停泊,必须下锚于黄埔。”粤海关建立后,进广州贸易外国商船基本经黄埔古港进出,占总数的89%,这些外国商船来自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法国、秘鲁、智利、墨西哥、美国等地。粤海关设有夷务所,主要办理外国商船进出黄埔港和外国商人进出广州城的手续。
2.严格执行引水制度。一般的引水程序是:各国船只在入境时必须等侯中国的引水员上船检查。查验合格后方准该船到澳门同知处挂号;每船派引水2人,一人上船引水,一人立即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为提防不法民人冒充引水,对引水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1809年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引水员所持的执照须注明引水船户姓名,凭照进口。在虎门口验照放行后仍须将印照移回同知衙门缴销。至1835年进一步规定,对引水者要查明年龄籍贯,发给统一编号的印花腰牌,造册报明总督衙门与粤海关存案。凡无印花腰牌之人,外国商船不得雇用。可见,对外国商船进入虎门口,实施引水制度是越来越严格的。这些出入境管理制度中包括的多种严密管理措施,对维护国家主权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3.严格检查入境外国商船。当时广州市每有“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报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浦”,各国贸易商船一到万山群岛海面,粤海关即派引水人员上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第一,检查船上是否确有货物。第二,查明船只来自哪个国家。第三,查验船只属国颁发的批照。经检验,如果确系货船,属国明确,且带有有效批照,则允许到澳门同知处挂号,由同知处发给部票。部票即入港许可证,上面注明船户姓名、所属国家、船舶类型、载货情况等。船舶领到部票后,再由引水员引入虎门报验,经虎门口检验后,引入黄埔港,等待粤海关官员丈量征税,然后才能开舱贸易。外国商船在华的修理和加工在必须海关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外国商船若须在华修理加工,须事先禀报海关,由海关发给船牌,并征收一定数量的修船费,以限制和掌握外国船只的修理数量。
4.严禁外国兵船入境。当时外国商船来中国贸易,一般有兵船护送。对随货而来的兵船,清政府三令五申,无论大小,一概停泊虎门以外洋面,不准驶入虎门口。“各国船货所带护货兵船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擅进,守口员弁报明驱逐”,“等交易后,随同货船回国。不准少有逗留。”如擅自闯关,粤海关即停止其货船的贸易。货船入口,兵船只能停在虎门以外,交易完后,随货船一起回国。这种做法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领海权的神圣不可侵犯。1805,英国“护货兵船四只来广”,并带来英王书信,信中表示要以兵力“帮同缉捕”起义军。清政府对英国此举表现了高度的警惕,令粤督倭什布严密防范。“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Lord palmerston)也不得不承认是合理的。1834年他在给来华任商务总监督律劳卑(Willian John Lord Napier)的训令中强调,除非由于非常情况,不得把英国兵船开入虎门口”。“没有这些限制性规定,任由外国商人在中国口岸为所欲为,其结果只能如鸦片战争后的情形,中国主权丧失,外国兵船长驱直入虎门口,贸易管理权遭到严重破坏的局面。因此,仅就以上规定而言,是正当合理的,它对维护民族经济政治利益、抵制正在开辟世界市场的西方资产阶级的侵略活动,曾起过一定的作用”[29]。严禁外国兵船入境的做法在表达中国政府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有效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探索对外国军事船只治安处置方式方法,提高对外国军事船只治安处置能力等方面提供了可贵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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