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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3-04-10

税收征纳 2013年8期
关键词:肉蛋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

●企业只为部分职工购买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网络发票用完后,如何验旧、购票?

答:网络发票开具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新票前,纳税人在开票系统“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旧”模块,点击“查询”,选择要验旧的发票记录,点击生成验旧单,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打印验旧单后,可带发票存根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购新手续。如未点击“保存”直接打印验旧单,则验旧信息未传递,无法购买新发票。

●企业政策性搬迁发生资产置换的,如何确定置换资产的计税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由于本月连降大雨,导致店面受灾。同时因店面装修上月报停业,请问能否申请延长停业?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公司将一处仓库推倒重建,请问重建后仓库的折旧应该如何计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技术转让中所含配套设备的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行政机构罚没的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以及第二十五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行政机构罚没的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处理存货的所得,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理存货的所得,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无偿转借他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条例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若无偿借款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借款人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时,收到预收款未开具发票,待付全款时开具全额发票,其营业税应何时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个人出租住房,因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而取得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企业取得收入为外币,缴纳营业税时应如何折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企业办理迁出异地继续经营时,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而企业迁出准备异地继续经营时,并未结束自身业务,未对资产、债务进行处置,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要求,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故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免税收入,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补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业务,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所以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为企业的全部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视同销售收入之和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此股权转让业务收入应全部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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