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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3-04-10□罗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立案公安机关行为人

□罗 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网络诈骗是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形式,它借助现代发达的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各类信息设备、无线技术与多媒体终端,或对传统的诈骗术进行重新包装,或利用计算机与网络知识创造出新的诈骗模式,继而通过信息网络跨地区、跨国散布诈骗信息。网络诈骗虽脱胎于传统诈骗,但是其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诈骗。一般多为团伙作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地区广,立案、取证、追诉都较传统案件有一定难度。

一、网络诈骗的基本概念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由此可知,网络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其他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超出诈骗罪的范围,网络只是其诈骗的手段和途径。对于网络诈骗的概念,应该缩小解释为“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

(二)网络诈骗的形式及特点

网络诈骗的形式复杂,[2]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要求其缴纳手续费等;直接向不特定人员大量发送银行账号,期待接收者“碰巧”要向他人汇款;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网站,骗取受害人交款后不发货或发出价格悬殊的商品;设置虚假IP电话服务、下载服务等,通过SP运营商吸取被害人话费。另外还有通过网络的投资诈骗、商业与工作机会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存在着一些共性,而这些共性正是警方对于此类案件立案及侦破的关键。

1.网络诈骗犯罪专业化、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首先呈现出专业化特征。[3]他们拥有网站、信息群发器、网页内嵌恶意代码等软件及硬件基础,并且行为人都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知识,能够操作甚至制造这些工具。而另一些违法者专门制作销售此类工具,或是为诈骗行为人进行洗钱,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容易形成专业的诈骗组织。并且网络诈骗手段偏智能化。行为人通常使用较为高效的设备,几个人、几台电脑,一天之内就能够发出数万条诈骗短信;或是利用软件,使受害者的来电显示为“110”“10086”等特殊号码,增强可信性。

2.网络诈骗犯罪涉及面广、影响大。

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使得诈骗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大范围传播,同时行为人使用的技术手段极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导致此种犯罪能在短时间内诈骗巨额资金,受害者广泛,社会影响恶劣。

3.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通过网络进行诈骗,行为人可以使用各种伪造的身份来加强受害人的信任,如实用软件将己方号码改为“110”。另外,我国的互联网并未实行实名制,行为人不仅可以任意登录网络,甚至可以用代理服务器或是多重加密的代理服务器来隐藏自己的真实 IP。[4]

二、网络诈骗犯罪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困境

自网络诈骗出现以来,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但是对此类诈骗案件的刑事立案侦破却屈指可数。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制度中存在一定困境有重要关系。

(一)公安机关在网络诈骗犯罪立案中由于案件地域管辖不明,而存在推诿现象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但在实践中,网络诈骗案件波及范围极广,而且近年呈现出跨国犯罪的趋势。行为人为逃避刑事追究,常常将服务器架设在国外,甚至身在境外进行遥控操纵,同时,其诈骗行为的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这就造成了一种困境,看似各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管辖权,但单独某个地区的涉案金额与受害人数很少,造成该地的公安机关“不愿管”,虽然立案,却并没有抽出人力、物力来对案件进行侦查。导致许多单个诈骗数额不大、单独地区受害人数较少的网络诈骗案件无人问津。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获得的立案材料来源较少,多数群众报案态度消极

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是报案、举报、控告、自首以及公检法机关自行发现。而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将网络诈骗伪装成正常行为,如果没有受骗,很难发现其诈骗本质。多数群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于线索性质的中奖短信等,倾向于不报案;或是认为只要自己不受骗,就没有必要与公检法机关发生接触;甚至许多受害人,在受骗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报案。这就使得许多诈骗案件无法启动立案程序,刑事追诉无法进行。

(三)公安机关面临网络诈骗犯罪时,往往取证困难

取证难是网络类犯罪的一大特点,网络诈骗也不例外。

首先,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局部地区,可能只有少数的受害者,其涉案金额或受害者人数达不到诈骗罪“数额较大”、“多次诈骗”和发送诈骗短信次数等规定,而诈骗行为人往往采用国外架设服务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号码、隐藏真实IP等诸多手段逃避追究,依靠县(市)级公安机关的技术设备与手段,很难查清行为人的行为能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因此对这样的案件往往做不立案处理,更不会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

其次,公安机关往往将破案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在某些地区,如果破案率不达标,就会影响来年的各项工作。我国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并不充足,技术能力与设备配置在面对网络诈骗案件时往往捉襟见肘,特别是跨地区取证、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时,表现出很大的劣势。近年来侦破的几起跨国电信诈骗案,往往由省公安厅牵头,联合办案,耗时数月才能侦破。这些困难也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而不侦”的现象。

再次,跨国网络诈骗涉及到国际司法互助的问题,即使有关国家启动了联合调查,但国际犯罪调查涉及的手续繁琐,过程冗长,嫌疑人一旦觉察,能够立即删除相关的电子证据,甚至物理性地损坏硬盘等存储设备,使得证据彻底销毁。同时对于嫌疑人的调查、抓捕等,要耗费大量的财力、人力,这也是网络诈骗难于立案或“立而不侦”的原因之一。

三、网络诈骗犯罪立案制度的思考

网络诈骗虽然是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有其特性,如果固守刑事立案的一般制度,就会出现立案难、立而不侦的状况。针对这些困难,可以尝试一些解决方案。

(一)公安机关科学确定犯罪行为地

为了避免过多的地方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造成相互推诿的状况,同时体现效率原则,犯罪行为地的确定应以简为主。网络空间不同于物理空间,规模化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使用的是星型拓扑网络结构,此时的犯罪地可以认为是主服务器所在地,因为主服务器起到了控制、指挥的作用,对主服务器进行操作的人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诈骗集团使用了环形拓扑网络,各台服务器处于互补的状态,那么犯罪行为地就没有主次之分,各台服务器的操作者都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同样的,对于小规模的单台服务器诈骗案件,也应当由服务器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

(二)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制度,受害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应该辅助办案

实践中受害人受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起刑点时,受害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会受理,这就有可能多家公安机关立案,造成相会推诿或是资源浪费,而诈骗数额较小时,受害人的控告可能就会被不立案处理,导致证据遗失。

我国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公安网络,可以在此基础上添加网络诈骗的专项内容。公安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控告时可以先上网找寻是否已有公安机关立案,如有,则应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据移送;如果没有,可以自己立案。全国公安机关联网互动,“一家立案,全国帮助”,对于证据搜集、嫌疑人的侦缉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应适当提高立案级别

我国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等还处于较低水平,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一旦嫌疑人采用了技术手段或是身处国外遥控操作,会给公安机关调查搜集证据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级别,或由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或在基层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移交。这样就容易形成联合办案机制,更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5]

(四)公安机关应保障办案费用,大力培养公安技术队伍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仍有不小的技术障碍。从长远看,对网络诈骗案件的打击仍应以基层公安机关为主,因为基层公安机关数量最多,其管辖多为犯罪地管辖,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保存。所以,应当加强基层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培养基层公安网络技术人才,同时也要保证其办案经费的充足供应,满足设备的购买、维护、更新费用的需要,使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中软、硬件均占优势。

此外,对于网络诈骗案件跨国化的趋势,我们可以与有关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议,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1]宋 程.网络诈骗原因与对策浅析[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3):54-57.

[2]梅文华.五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术[J].市场观察,1996(12):33.

[3]陈玉友.网络诈骗若干问题探究[J].吉林省教育学报,2009(11):121-122.

[4]褚红云.当前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与特点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4:288-298.

[5]聂立泽,张西俊.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与被害预防[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22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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