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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3-04-10

税收征纳 2013年1期
关键词:申报表计税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营改增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应税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武汉市)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料一填报纳税人本期的销售情况;附列资料二填报纳税人本期的进项税额情况;附列资料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纳税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有调整吗?

答:有调整,为满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下列调整:

(1)保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申报项目和填报方法,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填报区域不作调整。

(2)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增设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并列的“应税服务”填报区域,其申报项目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大体保持一致。

(3)增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建筑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行为,应该按照“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1号)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某外地公司出租在武汉的某栋房产,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应向出租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由于疏忽遗失了当年购房发票,能否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38号)规定,为规范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管理,对现行规定的扣除项目,凡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12〕9号)规定,对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可按扣除支付给承办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将赠与的房产进行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公司支付给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报酬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交房而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当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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