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犯罪关系中的角色解析
2013-04-10胡雪琴
□胡雪琴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
2010年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大陆人口中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超过一亿一千万人,所占人口比例达8.87%,这一调查结果相比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已经上升了1.91%。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急剧发展阶段,60周岁以上人口比例预计将在2050年达到34.1%,故将应对老龄化战略上升为我国基本国策的呼声越来越高。[1]由于老龄化急剧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渐渐成为家庭主力,这带来了家庭结构与养老观念的双重转变,老年人逐渐成为家庭构成中较为特殊甚至是敏感的组成部分。在这种转变过程中,重孝的家长式家庭构成与严重的老龄化相互交织,形成了现代社会独具中国特色的家庭单位组成。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随之时移势迁,这不仅在养老观念、政策改变与医疗政策转变等社会保障机制上有所体现,同时体现在家庭内部犯罪中老年人角色的转换。
一、老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双重地位及转变
老年人是人口年龄定位名词,但却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壮年与老年的实际分界线事实上是因时因人而异的,这种模糊的界线随着社会生产力状况、医疗条件以及个人的身体素质摇摆不定,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于老年人的定义有所不同:有些西方国家65周岁以上才被称为老年人,而现代中国民众一般认为60周岁以上的人就可以被归入老年人行列,而在古代中国有着“五十曰艾”①艾:年老的。出自《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与老年人年龄界定上出现的差异相似,老年人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也有横向与纵向的差异:横向差异来自中国传统家庭文化与西方家庭文化的不同,纵向差异则来自中国传统家庭文化随社会历史发展所产生的阶段变化。因此对于将长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现代社会来说,老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也将呈现出传统家长权威性与弱势附属化的双重特征。
(一)老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家长式权威地位
即使是在现代中国,家庭内部老年人的权威地位与主导作用仍然不容忽视,这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的传统中国所倡导的孝文化息息相关。中国经历了长期的农耕文明历史发展阶段,在主要依靠农田作物生存的时代,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很低,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社会生产力与思想变化比较缓慢的相对静止发展状态。在这种社会变化不太明显的相对静止状态中,变化不大的生产方式的传承与延续长期依靠老年人的经验作为媒介,年轻人很难像现在一样通过学校的教育与培训来掌握生产方法,所以老年人即使失去了劳动力,却依然可以利用自己的记忆与经验作出不可替代的社会贡献。同时,在生存状态容易受到自然灾害与战争影响的农业社会,分散的小家庭抵抗灾害与战事的能力极低,只有坚固的大家庭才可能在未知的时代洪流中得以存活,因此分家极有可能会削弱人们抵抗自然灾害与战事的能力,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在旁支繁杂的大家庭系统里如何维持家庭运转就像是复杂的朝堂策略,这时年龄最大、辈分最高的家庭成员自然成为令其他成员信服的“掌权者”。“掌权者”不仅要对家庭事务进行决策,还掌握着家庭的主要财富,这使得农业社会家庭中老年人的权威地位难以撼动。于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自然产生了中国人“百行孝为先”的尊老重老传统思想。虽然中国已经从封建农业社会转变为生产力日新月异的现代工业社会,但孝文化的影响深远。
(二)现代社会弱势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的逐渐“附属”化
尽管传统孝文化的影响深远,但滋养这种文化的肥沃土壤是生产力低下的农业社会。如今这种土壤已经开始渐渐贫瘠:社会变化速度的加快使得老年人的经验难以与社会步伐相互配套,年轻人不但不再能够从老年人的记忆与经验中学习到有效及时的生产方法,也不再仅仅依靠老年人言传身教的方式来学习,因为学校教育的普及早已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替代措施。原本老年人在身体机能衰弱后,就渐渐失去了以实际劳动为家庭增加现实收入的作用,现在老年人又失去了传授社会生产方法的作用,便很难真正为家庭运转作积极投入。
家庭规模变小不但弱化了老年人的决策作用,主要劳动力的减少也加大了子女赡养的负担。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出生的独生子女已经并将长期成为社会主要劳动力,这加速了小规模家庭内部的结构变化,可能产生大量的2∶5家庭抚养比例①独生子女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可能导致:2名20岁到40岁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一般需要赡养4名50岁到70岁的准老年人、老年人以及至少1名0至18岁的子女。。拥有退休金与医疗保险的城镇家庭还尚有可能支撑这种抚养比例,占全国总人口50.32%的农村家庭却可能因此承担沉重的养老负担(当然与城镇家庭相比,农村家庭在住房投入上能较为轻松)。总之,在家庭抚养负担逐渐加重的今天,失去劳动力的弱势老年人无论是对于城镇还是农村家庭来说,其在家庭内部的积极贡献作用逐渐降低直至为零。对于家庭主要劳动力而言,式微的老年人依赖家庭生活的程度愈发严重,渐渐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附属品”。这一变化过程是残酷的,但传统孝文化在我国家庭内部的影响依然维系着老年人并未消失殆尽的权威性,加之家庭成员之间血缘情感的影响,所以家庭主要劳动力大多能善待并维护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的决策地位。老年人身体素质上的弱化与家庭精神上的权威性并不一定互相矛盾,但我们必须承认,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的权威性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向“附属性”转变。
二、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犯罪关系中的角色
从社会生产的岗位上退下之后,老年人由于失去了维系人际交往的职业机会和支持户外娱乐活动的健康身体,不得不渐渐缩小自己社会关系的圆圈,转而以家庭为中心甚至以家庭为界限活动。除了那些具备特殊行业技能的人②在某些特殊行业内,老年人的职业经验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政治首脑大多由60周岁以上的人担任,医生、教师等职业中也不乏被返聘的老年从业人员。,大部分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都逐渐局限于家庭内部,接触人群也随之缩小到家庭内部成员。而作为“一种普遍而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普遍性不仅表现在其存在于社会发展各个时期,也表现在它存在于个体人随着年龄增长经历的不同社会关系过程中。因此犯罪不仅存在于老年人退休之前的社会关系圈,也不可避免地延续到退休之后的家庭内部关系中。笔者所指家庭内部的犯罪关系,除了家庭成员分属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对向关系,还包括某一家庭成员通过自身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言行来影响另一家庭成员,使其对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犯罪行为中的三角关系。解析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犯罪关系中所担任的不同角色,不但可以印证前文关于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的地位与作用现状分析,还可以揭示老年人在失去对社会生产的贡献作用之后,能够继续影响外部社会。
(一)基于家庭权威性的施害者
老年人在家庭内部可能已经失去了担任经济支柱的地位,但大多数老年人仍保留着对家庭事务进行决策的精神支柱地位,使其他成员感受到敬畏和压力。由此,老年人可能在家庭内部犯罪关系中起着推波助澜甚至是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1.直接实施者。老年人在家庭内部以犯罪行为实施者出现的案例并不罕见。在此类犯罪中,老年人处于具有相当控制权的家长权威地位,其犯罪对象为其他家庭成员,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者属于精神上的控制影响与被控制影响关系。老年人基于这种精神权威对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主要集中于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按犯罪行为发生原因,可分为三类:
(1)因权威性受到挑战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的权威地位及其维护方式不尽相同,如果其权威性偏于极端,就会造成这种权威一旦遭遇其他成员的“违抗”,老年人容易选择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在家庭内部的支配地位。2010年震惊全国的“常熟婆婆杀媳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与媳妇徐某的矛盾激化而用水果刀割断了徐某的颈动脉,导致徐某死亡。本案的发生源于刘某与徐某长期以来的矛盾:来自农村的刘某认为媳妇“就要做一个操持家务,老老实实的媳妇”,所以对出身于书香世家并担任大学教师的徐某的生活习惯诸多挑剔,加之刘某经常干涉被害人徐某的夫妻关系,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最终一件琐事成为刘某杀害媳妇徐某的导火索。[2]
(2)因维护家庭尊严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像老年人在国家政治事务中所处的首脑地位一样,作为家庭中精神支柱的老年人,不但对家庭内部发挥着决策作用,而且对外起着保持并修复家庭整体形象的作用。当家庭成员的不当行为影响了社会对家庭的积极评价时,作为“首脑”的老年人可能会惩罚这一成员。虽然其惩罚目的可能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但惩罚方式却可能与法律相抵触,家长出于“养不教,父之过”的羞愧心理而“大义灭亲”的案例十分常见。山东卫视《围观》节目曾在2011年报道了一起发生在山东省泗水县的“大义灭亲”行为:68岁的被告人宋某在村里口碑极好,却长期因为自己25岁的孙子即本案被害人抬不起头。被害人整天在村里游手好闲,偷鸡摸狗,成为村里的“一霸”。某天被害人向宋某要钱未果而与宋某发生争执,宋某用锤子重击受害人头部导致其死亡。随后,宋某前往派出所自首,称“恨孙子不争气,恨儿子没有把孙子教育成人”。[3]
(3)因监护便利条件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现代社会劳动力的极强流动性打破了传统家庭中“三代同堂”的模式,尤其是中国大量年轻父母外出务工使这种“六一、九九”(儿童、老年人)留守的隔代型家庭大量增加。在隔代型家庭中,老年人代替子女承担了监护孙辈的责任,形成缺少父母直接监管的家庭环境。尤其是单身老年人,其监护行为缺少来自成年子女与伴侣的共同监督,单身老年人可能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孩子造成侵害。同时,由于受害者的不知反抗性和家庭关系对外的隐秘性,这种侵害可能是长期且持续的。2011年,四川省广安市一起67岁老人强奸孙女的案件曾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早年丧偶的被告人李某因儿子和儿媳均外出打工,长期与两名未满14周岁的孙女生活在家。从2008年初始,李某利用给1元、2元钱的利诱方法诱骗两名孙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李某的强奸行为一直持续到三年后才被回家的儿媳发现。[4]
2.教唆与帮助者。老年人在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外人员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中担任了两类角色:(1)虽然老年人的社会关系圆圈逐渐以家庭为中心,但仍然可能通过其他家庭成员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例如利用其他健康的家庭成员对他人进行侵害。2012年河南省宁陵县曾发生了一起几名青少年抢劫一家养鸡场的案件,令人惊讶的是这起抢劫案的主犯竟然是受其爷爷唆使。63岁的刘某因诉讼纠纷与受害者周某长年积怨,便教唆自己的孙子邀约其他社会无业青年抢劫周某,刘某还在饭桌上为这几名犯罪嫌疑人打气,鼓励他们将周某的养鸡场也烧掉。[5]
(2)老年人出于维护家庭完整性与家庭形象的目的,帮助犯罪的家庭成员逃避法律追究,销毁犯罪证据、提供逃匿财物与地点和作伪证等。这与“大义灭亲”的目的一样,方式却大相径庭,这是基于情感占上风的一种选择。2010年重庆市彭水县42岁的冉某因家庭纠纷杀死了自己的嫂子与侄子。冉某的母亲即被告人李某虽然沉浸于家庭巨变的痛苦中,但她认为“小儿子是家里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没有他的话,这个家马上就会四分五裂”,于是选择劝说儿子逃进深山,躲进山洞。在此后的半年中,李某为藏匿的儿子送饭,直至儿子被抓获。[6]
(二)基于弱势化与家庭“附属”化的受害者
老年人劳动能力的丧失使其为家庭经济收入的贡献趋于归零,并且由于晚年医疗费用的增加甚至会使这种贡献成为负数。因此,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的今天,中国老年人对于家庭的经济收入不但没有积极投入,还可能使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1.作为家庭“累赘”被嫌弃。老年人在晚年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都需要依靠家庭成员,这对家庭来讲是一个负担,可能会削弱家庭成员对老人的爱和耐心。虽然同样依赖家庭生活并无利于家庭收入,儿童却可能得到家庭成员更多的爱与耐心。其原因在于儿童未来有摆脱依赖并助力于家庭经济收入的极大可能性,老年人在这个可能性上则会向相反方向发展。“尽管大多数父母热爱自己的父母,哪怕父母很老了,但是他们这种爱的强度多半在递减。这种不对称的现象在生物学上是解释得通的。将大量资源用于上了年纪、没有实际或潜在生产能力的人,无助于促进包容适应性。”[7]即使是在极为重孝的传统中国也有“久病床前无孝子”的俚语。子女对年老父母的爱可能会减少无可厚非,但这种减少的程度过大却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正是为了防止这种过度减少以消极的方式出现,而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这种过度减少以积极主动的方式来伤害老年人。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些遗弃虐待行为并非完全出自子女承担责任的加重,相反许多独生子女因为来自社会道德评价的压力指向具有唯一性,所以生活中常见的遗弃虐待行为往往出现在多子女家庭。这种大家庭遗弃虐待父母的原因大抵分为两种:一种为子女指责老年人偏心而心存怨恨;另一种是责任分散心理带来的子女间相互推诿。2010年9月22日是中秋节,当天本该与子孙一起庆贺自己85岁生日的王某被发现饿死在村老年活动室的厕所旁。王某有四个子女,子女在分家后达成了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的赡养协议。但在2008年王某身体每况愈下后,两个儿子都不愿承担赡养责任,女儿代为赡养一段时间后因无力承担将王某送回儿子家。大儿子将王某送入村里的凉亭后便不再过问,最终导致王某死亡。[8]
2.因无力反抗而被侵害。老年人身体机能的衰弱也表现在其反抗能力的削弱上。在社会中,“老年人由于具有年老体弱、行动迟缓等特点,容易成为盗窃、抢劫、诈骗、虐待等犯罪的被害人”[9]。这种身体机能衰弱带来的易受侵害性同样从社会延续到家庭内部,不同之处在于施害人是与被害人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这种特殊血缘关系会影响受害人出于感情因素而不愿告发。当老年人被家庭成员侵害后,他(她)面临感性与理性的抉择,这时他(她)往往屈服于维护家庭完整的感情倾向①这种感性与理性的抉择不同于前文的“大义灭亲”,因为“大义灭亲”的对象是对家庭成员以外的社会成员造成侵害的亲属,其从外部影响了家庭的形象;而这种感性与理性抉择的背景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内部的自己造成侵害,同样是为了对外维护家庭形象,老年人可能选择“家丑不可外扬”的隐忍。。所以在家庭内部关系中,老年人因无力反抗受到侵害不仅是由于年老体弱、行动迟缓带来的物理无力,还包括由于感情倾向和家庭观念带来的情感无力,这种情感无力使被家庭成员侵害的老年人区别于其他老年受害人。家庭内部犯罪关系中的老年人相比于其他犯罪环境中的老年人更具有被害的易受性,即前者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更趋于认同、忍受自己的被害者地位。[9]P101加拿大《星岛日报》曾对多伦多约克区一起震惊全国的华裔老人被虐待案进行了报道。约克区是加拿大不同族裔聚居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近年来移民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人的数量也随着升高,但关于老年人的暴力犯罪却降低了7%。约克区警委会一名委员认为实际犯罪率并未降低,之所以出现了这样的统计结果,是因为多数移民后的老年人因没有经济收入而必须依靠子女生活,所以对于子女的虐待往往选择隐忍。尤其是华裔老年人,因大多都奉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而对自己的受害秘而不宣。[10]
(三)基于家庭环境塑造的犯罪无意识影响者
活动范围缩小后的老年人不仅只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关系,也可以对家庭以外的侵害关系产生作用:除了上文提到的通过有意教唆帮助的方式来促进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老年人还可能以无意识的言行来影响家庭成员成为犯罪人。家庭环境对于犯罪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许多犯罪人的性格、价值观、道德观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长过程中家庭环境的熏陶与家庭教育的引导。作为家庭中的父母与长者,老年人需要对不良的家庭环境负责任:1.老年人年轻时造成的残缺家庭不能给子女带来足够的温暖和安全感;2.曾经从事犯罪违法行为的老年人不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3.老年人年轻时不当的教育方式可能影响子女的成长;4.家庭中常发的暴力行为使子女模仿并逐渐发展成为犯罪行为。老年人对家庭环境的影响分为近期的影响与长期的影响:近期的影响指的是老年人对子女犯罪人格的直接影响;而长期的影响是指老年人对家庭环境的塑造效果通过不同代家庭成员之间传递的方式对子孙后代产生间接影响。所以,由于老年人不当言行的演示与作用,家庭环境变得无利于甚至有害于其他成员健康人格的养成,造成家庭成员通过犯罪的方式来满足个人的私欲、平复个人的愤怒等。这种影响是老年人未能预料的,因为其不具有使其他家庭成员犯罪的故意,所以除了道德谴责以外社会不能对其加之以法律追究,但相比于教唆帮助的行为,这种无意识的行为由于不能引起法律的强制纠正,对犯罪的促进和强化作用会由于层层递进的延续而更加长远。
三、老年人在家庭犯罪关系中的角色转变与预防
近年来,社会对于老年人在家庭内部犯罪关系中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受严重虐待与老年性犯罪等问题上,老年人在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转换也折射出社会转型中的突出矛盾:一方面,老年人在家庭中的附属化导致了其弱势地位的凸显;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劳动力的大量流转造成许多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位,这无疑还隐藏着老年人再婚等社会伦理问题。如何在老年人家庭地位矛盾加剧的背景下,解决危害性凸显的犯罪层面问题,是目前社会需要面对的迫切难题。这不仅是犯罪问题,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标本兼治;这也是民生问题,需要行政部门加以疏导;这更是有普遍趋势的社会问题,让社会保障机制跟上社会改革的速度,才可能从根源上促进养老观念的改变,使老年人与青年人都能够在老龄化社会中得到安全感。
[1]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政策研究部.应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上升为基本国策[N].人民日报,2012-04-24.
[2]常熟“婆婆杀媳案”今日宣判,婆婆刘秀英被判死缓[EB/OL].中国网络电视台,2011-12-02,[2012-11-23].http:news.cntv.cn/law/20111202/121415.shtml.
[3]68岁老人杀死亲孙子,村民联名写信为其求情[EB/OL].山东卫视《围观》.2011-12-14.[2012-11-23].http://society.huanqiu.com/discovery/2011-12/2268645.html.
[4]七旬翁奸淫2未成年孙女3年,“空巢”老人性犯罪引关注[EB/OL].中国网络电视台,2011-3-17.[2012-11-24].http://news.cntv.cn/20110317/112796.shtml.
[5]祈 飞.老汉唆使孙子找人抢劫,只为多年积怨出口气[N].河南法制报,2012-07-10.
[6]沈 义.儿子杀人躲进深山,糊涂母亲包庇儿子成为“情感奴隶”[N].检察日报,2012-08-13.
[7][美]理查德·A·波斯纳,衰老与年龄[M].周 云,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43.
[8]鲍金君.老妇中秋节生日饿死路边,两儿子涉遗弃罪被诉[EB/OL].都市快报,2011-12-16/[2012-11-24].http://news.sina.com.cn/s/2011-12-16/052023641378.shtml.
[9]袁 林,韦克难.犯罪学通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105.
[10]“家丑不可外扬”心理作祟,加华裔老人受虐多哑忍[EB/OL].中国新闻网,2011-06-24.[2012-11-26].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6/24/7227708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