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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刑事法律文书情节还原的叙述因素

2013-04-10李华文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赵某写作者

李华文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对法律文书写作作出如下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的关键词是法律文书在描述案件事实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笔者认为,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具体内涵表现在:认识准确,符合事物自身规律,认识是一个思维过程,这一过程要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还原描述,最大程度接近事实原生态;细节完备,过程完整,与时间相对应的细节无人为疏漏。

首先是认识准确。写作的实质是作者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反映过程包括对事物的观察、判断,表现为人的认识结果。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人在对客观事物反映过程中要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影响从而导致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在写作法律文书时,要求写作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以严谨的法律观来认识案件事实,尽量排除其主观意识中非法律因素对案件事实判断的影响,如此才能做到认识准确。

还原描述是指作者对客观事实进行感知后,对这些感知进行语言处理并通过语言的方式将其描述出来并使描述出来的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本体事实(事实的原发状态),称为对事实的还原描述。还原描述的关键词是法律文书对事实的描述必须最大程度的接近事实的原生态。

我们知道,写作是一种中介,是借助语言文字将作者观察到客观事物通过描述等方式将其再现出来,这一过程中,写作者并不是被动的进行描述,在描述过程中要受到写作者及其相关因素的影响,如此会导致经过写作者描述的案件事实和原发的案件事实有较大差距;而法律文书的最主要功能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向诉讼各方提供最原始的案件事实,因此对写作者的要求是在描述案件事实时只能还原而不能做任何加工。

要做到对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法律文书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就要做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在描述事实细节时,要做到细节完备、过程完整。

这是由事实的属性决定的,构成事实的重要因素是过程,人们在叙述事实时,往往是从某一时间点上开始进行的,实际上的事实往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每一个时间点都有其相对应的事实状态,组合起来就是事实的过程。过程是由时间和与时间相对应的状态构成的,我们称为情节和细节,这些情节和细节依靠叙述呈现在读者面前。

在法律文书还原描述中,叙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手段。在生活中,所谓的叙述就是将事情的前后经过记载下来或说出来。在写作中,叙述是记叙性文章的主要表达方式,叙述的基本特点是陈述“过程”(人物活动的过程,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构成叙述交代和介绍的主要内容。叙述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六个要素。叙述与时间关系最为密切。无论是人物活动的过程,还是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都表现出一定的顺序性与持续性,即是“过程”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进行。

叙述是由作者控制的一种行为方式。写作者通过对叙事素材的搜集,对这些叙事素材进行核实、分析并判断由这些叙事素材所显示的这些叙事事件的形成过程、所包含的的基本元素和基本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并且需将收集来的所有故事和叙事素材进行比较,分析每个故事的意义蕴涵,然后将这些互不相同的意义蕴涵重组成一个完整的事件发展过程。这一过程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比如叙述用在诉说一段历程,那就关联着一种“多层次”意义的“表达”。它不只是一个时间点到另一个时间点的事件陈列,也不只是时间的线性移动、有逻辑的因果交代,而是在一段特定时间里,填充着经过特意选择的人物、话语、动作,这些细节为事件透显隐含的意义。

我们要分析的是,在叙述这一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中,如何叙述才能还原事实本身?才能不会因为由于叙述的概念原则而导致事实在叙述中变形从而影响读者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因此,要研究的是,在叙述过程中有哪些因素会影响事实被还原。既然叙述是由写作者控制的一种表达方式,同样,厘清影响事实还原的叙述因素可以保证叙述更接近事实的原生态。

叙述不完整导致事实不清楚。事实清楚的基本前提是指事实被叙述后能让读者了解全部事实过程的来龙去脉,否则会影响对事实的判断。叙述的完整性是指叙述一起事实必须要素完备,当然要素完备是个相对概念,但运用不当会导致叙述不完整。如下例:

1999年1月7日晚,周力生用自配的钥匙打开保险公司铁栅门,用一把螺丝刀和一把铁锤,将保险公司办公室的锁头破坏后进入现场,撬开保险柜盗走XX市工商银行转账支票25张、现金15000元、港币2000元。次日用盗窃的支票骗购了XX电器批发部日立牌录像机5台,价值20000元。销赃后获赃款8000元,将其中6000元存入了XX市中区XX储蓄所。后逃往其姑家,于1999年2月15日被XX市中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抓获。

这则案件事实叙述的要素不完整表现在:其一,保险公司指称不明确,是哪个保险公司?其二,保险公司办公室具体是哪间办公室?其三,作案工具的来源不明确,是随身携带还是就地取材?其四,文中“现场”指称不明确;其五,“XX电器批发部”指称不明确,其六,在哪里销赃?这些问题在侦查过程中肯定是调查清楚了的,但反映在法律文书中却非常模糊,这必然要影响读者对事实真实性的质疑。

1999年4月28日上午10时许,徐太明伙同其兄徐太华及陈凤三人来到东区南山农机厂旁嘉陵餐馆内找徐太华之妻张菊凤。 为让张菊凤回家,徐太明与张菊凤的情人王平争吵 起来,少许,徐太明拿出预先准备好的长约15厘米的匕首朝王平头部、腹部、胸部、腿部连刺10余刀 ,致王平当场死亡。事后徐太明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经审查,徐太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则描述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情节未被完整叙述,文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词“少许”,这是一个表达时间概念的词,文中用了这个词,说明客观上有这个时间段,那么,与此时间段相应的人的行为又是什么呢?文中没有叙述,这会让读者产生联想:写作者是否在回避什么?这与“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写作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叙述不准确导致定性难。公文对事实的叙述是为了准确的对事实进行判断,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叙述的准确性来自于对事实掌控、对词语的运用和叙述技巧。对事实的掌控是指作者在写作前要对事实了如指掌,要搞清楚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细节,然后运用准确的词语将其描述出来。对词语的运用是指用词语表述的事实非常恰如其分,如此才能达到还原的效果。而叙述技巧则直接影响事实被还原的程度,比如概括。

公文的语言是一种非常讲究精确性的语言,因为公文的使用目的就是要使对方接受作者的影响,而且是对对方行为的强制性影响。要使这种影响有效,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使意思的表达高度精确,每一个词,特别是每一个句子必须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对方“见仁见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图去行事。

2012年8月10日晚7点江苏靖江市公安局官员之子陆某持刀砍人,伤者臧某因失血过多昏迷不醒。11日下午,靖江公安局官方微博证实了此事,但通报称嫌疑人将受害者“戳伤”,被网友质疑为在玩文字游戏。之后,公安局公布了最新情况通报,称:

涉事嫌疑人陆剑波是靖江市东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8月10日晚,陆剑波的母亲缪某与其邻居臧某(双方系亲戚关系)因纠纷争吵并发生互殴,缪某头部被臧某用砖块砸伤。此时,陆剑波开车到家,见状后持刀参与打斗,致臧某受伤。

通报中,对当时情况的描述增加了陆建波“见状后持刀参与打斗”,之前的“戳伤”改成了“致臧某受伤”。 记者13日中午致电靖江市公安局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用“戳伤”确实有些不严谨,已在后来的表述中改正。

概括因其方法的主观意味,容易导致叙事失真,因此在法律文书中要慎用概括叙事,尤其是当直接叙述犯罪行为事实时。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一些细节,在还原描述时应该做到具体、形象和可感。以具体、形象、可感的细节写作来代替对细节的概括叙述,可以防止因概括不当造成叙述的疏漏而给对方律师留下可以反驳的理由。如下例,依据事实性质,公诉机关拟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案件事实叙述如下:

赵某、孙某、李某、王某、周某五人在某风景区喝酒时相识,之后经常聚在一起。不久后的一天,上述五人又在一起喝酒,为了助酒兴,赵某故意将一酒瓶摔在地上,又一拳将餐馆门窗玻璃打碎,当即受到在场民警的教育制止。赵某等人不快地走出餐馆,行至风景区管理所门口时,见一对夫妇购票后正往上行走来,赵某靠近后,故意用力碰撞该夫妇俩,致二人分别摔倒在地上,赵某等人嬉皮笑脸扬长而去。此后,赵某五人溜达到一停车场附近,赵某又一脚踢倒风景区厕所的一堵围墙。走到风景区大停车场附近,赵某又将路边的一个大碾推到路中央,阻碍来往旅游的车辆,以此取乐。当赵某等人走到一水果摊时,见摊上有许多水果,赵某当即上前抓了两爪香蕉就走,摊主向赵某要钱,赵某不但不给钱反而与其他四人对摊主拳打脚踢,将摊主打倒在地。打人后赵某等人企图拦截一辆汽车逃离现场,遭到司机拒绝后,赵某等人一起用下流语言对司机进行辱骂,并踢打车门进行威胁,后来强乘一过路汽车逃走。

针对这一事实,上述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有些行为并不是故意的,比如摔酒瓶、碰撞行人。如果否认了行为中的故意性,那么寻衅滋事的罪名就不能成立。

问题出在作者在对案件事实描述时使用结论性语言。对违法事实中的“故意”没有符合实际地客观描述,而仅以一概括性词语“故意”来涵盖了本应是一具体、可感的行为过程。

因此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时,要充分考虑行为出现的环境(即行为的“前”“后”文),完整地描述行为的“前”“后”文才能完整地显现行为的性质,当行为环境存在故意行为的唯一性时,才能单独以“故意”来命名该行为,只要有非故意的可能,都应该对行为进行具体描述而不能直接命名。又如下例:

张XX无驾照驾驶机动车,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摩托车后载未满十二岁儿童且无戴头盔,在事故里负主要责任;司机吴XX不文明不安全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是一份事故认定书对各方责任的认定描述。其中司机“不文明不安全驾驶”的违规行为是什么?叙述的不准确让对方产生置疑,导致缠讼。而准确的事实过程是司机超速驾驶和过行人横道路口时没有减速慢驶,“不文明不安全驾驶”太笼统。

叙述中的细节模糊导致关键情节缺失。事实的构成单位是细节,一起事实是由N个细节按照时间延续组合而成的,细节的组合方式传递的是事实细节间的逻辑关系。什么是关键情节?关键情节是直接标明事实性质的细节,事实发生、发展是一个过程,过程中的情节有轻有重,关键情节是重的情节。在案件事实叙述过程中,如果某些细节模糊会导致关键情节缺失导致诉讼各方对事实判断发生偏差。

李XX于2001年6月2日晚上8时许,与丁XX一起逛商店。在解放路拦住一女青年,强行要求与其交朋友,遭到该女青年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李XX便抽出三棱刮刀向该女青年连捅两刀,后被公安巡警抓获。

在对犯罪情节的叙述中,“强行”是一个关键词,它直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但“强行”又是一个模糊词语,至少它对犯罪行为的描述是不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强行”行为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需要借助其他材料来描述才能明白,这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不利的。

犯罪嫌疑人因广告费一事与张XX纠纷,继而发生争吵时,被告人黄XX持一把水果刀朝张XX的胸、颈、背部和四肢乱刺。

检察院在审查这一案件事实时,针对上述描述提出以下审查意见:⑴犯罪嫌疑人黄XX和被害人张XX之间为什么会发生纠纷以及争夺的事实认定不清楚;⑵黄XX为什么会持刀乱刺和乱划;⑶这把刀又是从哪里来的?其实从叙述的角度看,这三点都是因为对相关细节叙述模糊造成的,“发生争吵”直至动刀应该有一过程,这一过程包含若干细节,这些细节可以呈现出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趋势,但文中忽略了,因为忽略导致人们无法对事实性质作出准确判断。

主观叙述会导致事实虚假。公文不是文学作品,在叙述技巧使用上,要避免作者对事实判断的直接显现。公文叙述的重要要求是客观叙述,即只能叙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叙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即只叙述事实的本身状况,对事实不要猜测、不要评论、不要判断。

1999年4月12日下午6点左右,犯罪嫌疑人黄XX发现自己的儿子黄X还没放学回家,他就沿着儿子上学的路去找。在路上他遇见了儿子同学的母亲段XX也去找她儿子,他们就一起走,到了街上,未找到各自的儿子,他们就往回走。他们走到一个旧房前,此时,黄XX就萌发了犯罪的念头,他就叫段XX和他做笔生意(意思就是叫段和他发生性关系),段不肯,黄XX哪肯罢休,他趁段不注意,将段推到在地,顺势压在段身上,在违背段意愿的前提下,强行与段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后,段扬言要告发黄,黄害怕此事被泄露,便萌发了要杀死段的想法,他又把段按在地上,坐在段的身上,左手卡住段的脖子,右手就在附近捡了一块石头,砸在段的右太阳穴上,段当场死亡。黄又回家拿了一个装化肥的口袋和一把锄头,把段的尸体装进化肥口袋,在口袋口处两边剪了两个口子,打了一个死结,又用锄头在附近两座坟之间挖了一个洞把段的尸体埋后就回家了。

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主体是公安机关,写作主体只能站在法律的立场对事实进行描述,并且刑事法律文书本身功能是提供参与诉讼各方进行判断的依据,因此任何关于事实的判断都不能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否则会对读者产生误导,有损法律的公正性。而上则事实描述的主观性却非常明显,比如,“黄XX就萌发了犯罪的念头”这句,萌发了犯罪念头是一种内心活动,作为公安机关如果不经过审讯是无法获知的,但在叙述过程中没有表现出这一心理活动是经过审讯得到的。“他就叫段XX和他做笔生意(意思就是叫段和他发生性关系)”括号里的内容是作者添加的,这一添加更是损伤了叙述的客观性,因为做笔生意和发生性关系并无社会的约定俗成。包括后面的“便萌发了要杀死段的想法”等叙述都是非客观的叙述。

1999年9月,刘X和本厂女工周XX发生婚外情,致使周XX怀孕。刘X怕事情暴露,影响自己的家庭和前途,即起歹意,杀人灭口。2000年2月21日下午在二郎山下树林内,乘周XX不备,用石块猛击周的头部,造成周颅脑损伤死亡。

刑事法律文书在叙述案件事实时都涉及到对犯罪动机的叙述,因为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应该在法律文书中得到描述。但犯罪动机几乎都表现出是人的一种心理状况,只能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相应的既成事实作对应才能认定,那么在法律文书中,作为第三人的叙述者如何叙述才能做到客观呢?显然,对于这一内容不能采取直接叙述的方法,上例即是如此,采取直接叙述也即由叙述者直接叙述会使读者认为这一内容是写作者强加给犯罪嫌疑人的,因为读者会问:你(叙述者)是怎么知道的?实际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的,当这一供述得到相应的事实细节证明,如想杀人,实际的事实细节有杀人的行为,那么可以借助援引的方法来叙述,也即直接引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叙述,这样可以保证叙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叙述层次混乱导致理解模糊。叙述的基本要求是清楚、明白。要做到这点,要求作者在叙述事实时要确定叙述点,严格遵循时间的延续将人做的事和怎样做的写清楚。

2006年12月24日下午2时许,XX市盐湖区物价局副局长朱XX赶到李XX办公室,看到躺在妻子床上的XX市畜牧局副局长张X。一番争执后,朱XX回家,张X叫来X城聚宝房产公司祥和小区物业经理徐X,让徐X给朱XX打电话约在医院见。徐随后叫了3名保安,张X叫了另两名手下。3时,朱XX和妻兄李XX、邻居张X相约来到市中心医院,手持菜刀、砍刀的暴徒乱砍乱刺,朱XX、李XX当即身亡,张X身负重伤。过后,徐X等人迅速撤离现场,李XX则丢下血泊中的亲人,与张X双双离去。

还原描述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作者对事实的描述让读者借助这一描述在头脑中还原事实的原貌,因此,叙述作为一种介质,承担起了这一还原的重任。要使还原顺利进行,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叙述提供的事实描述要清楚,要易于让读者理解。

上文描述的人物关系使事件因果很难理解,其原因就在于层次混乱。造成叙述层次不清楚的原因有多种,观察不清楚、认识不清楚等都可能造成叙述层次不清楚。因使用叙述技巧不当造成叙述层次不清楚则更要引起写作者的重视。上文中,写作者在叙述时不断变换叙述主体是造成层次混乱的根本原因,法律文书要很好的完成对事实的还原,在写作时应该确定一个固定的主体,整个叙述过程应该坚持围绕这一主体叙述,这样才能做到层次清楚,便于还原。

叙述是一种非常传统的写作表现方法,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在运用叙述这一表现技术时,要避免的就是不能仅仅叙述由叙述者经过特意选择的人物、话语、动作等细节,因为这样会使这些经过选择的细节所显示的事件隐含的意义离本始形态事实更远。正确的叙述原则是完整的叙述。布鲁斯·德希尔瓦曾经这样要求他的下属:“你必须对人们的行为动作进行极为详细的描述。通过你的描写,让读者产生仿佛亲眼所见的感觉。不要直接告诉读者发生了什么,要用你的描写让他们去感受发生了什么。场景的描写也要力求细致。运用你的每一种感觉,将你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和触摸到的全都描写出来”。

案件事实的写作当然不是新闻写作的范畴,但对于案件事实中的细节,我们在还原描述时应该做到准确、具体、形象和可感。以准确、具体、形象、可感的细节写作来代替对细节的概括叙述,可以防止因概括不当造成叙述的疏漏而给对方律师留下可以反驳的理由。

刑事法律文书是警察以及所代表的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结果,这种结果是通过警察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来显示的,警察在刑事法律文书中通过描述式的语言和非描述式的语言表达自己及其所代表的机关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警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是所有法律程序进行的基础,因此,所描述的案件事实和原发的案件事实的接近与否决定着所有的司法判断和诉讼的成败。

因此,注意到上述影响事实还原描述的叙述因素是非常必要的。

[1]杰里·施瓦茨.如何成为顶级记者[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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