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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抗争成效的内因初探:对三个底层维权组织的考察和分析

2013-04-10张丽琴

社会工作 2013年4期
关键词:抗争城中村底层

张丽琴

影响抗争成效的内因初探:对三个底层维权组织的考察和分析

张丽琴

当前,学界研究者主要从抗争策略与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各种制约出发,分析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因素,但对于抗争者或抗争组织自身而言,这些因素均属外因的范畴。事实表明,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原因除了外因之外,还包括若干体现抗争者或者抗争组织内在状态的因子。本文通过对H市“城中村”改造中草根维权组织的长期观察发现,在外因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导致抗争效果显著不同的诱因在于抗争组织的内部差异。以A、B、C三个组织的运作过程和效果比较为基础,笔者认为,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草根民众对维权抗争的认同基础、维权骨干的对群众的引导能力、主要成员之间的团结程度及其代表群众实施维权的技能高低等四个方面。

底层抗争 成效 内因

一、研究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国内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以及受东南亚国家底层政治研究兴起的影响,草根民众的维权抗争现象成为了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考察既有研究可以发现,当前,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底层抗争进行探讨:一是描述抗争者的行为策略,另一是分析抗争者进行利益表达时所面临的困境,并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解释底层抗争的最终成效。欧博文、李连江(1997)提出的“依法抗争”;于建嵘(2004)提出的“以法抗争”;董海军(2008)归纳的“利用弱者的身份抗争”;石发勇(2005)提出的“以关系网络抗争”以及徐昕(2007)观察到的“以死抗争”等,均是以维权策略为主题的研究。应星(2007)提出的维权组织在当前体制中存在“合法性困境”;吴毅(2007)所描述的乡村社会无处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孙立平(2010)等人认为的制度内利益表达机制流于形式;董海军和代红娟(2010)发现的基层政府和草根团体之间双方组织性及力量悬殊等,当属对底层抗争面临困境的分析。

尽管学者的观察出发点有所差异,但这些研究存在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是对底层抗争的外在问题的分析——或者描述维权抗争的“技术路线”,或者探讨利益表达过程中遇到的不利因素,它们都尚未涉及抗争者和抗争组织的内部问题。然而,事实表明,底层抗争的实际经过和抗争结果不仅受制于维权策略的选择和外在的制约因素,还与抗争者自身内部诸问题密切相连。倘若忽视了对内因的考虑,相关研究将不能很合理地解释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在同一区域内,由同样的事由所引发的数个维权个案,同质的维权者实施了抗争行为,并且在维权抗争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也大同小异,同时,由于前述的这些趋同性,维权者所面临的利益表达困境亦基本一致,但结果何以有的抗争得以持续,并在强大的压力下取得阶段性胜利或逐步走向成功;有的抗争尽管尚且存在,但运作却已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还有的抗争如同昙花一现,在短暂的行动之后流于失败?

如果运用既有研究思路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将难以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笔者认为,在外因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底层抗争结果出现如此大的差异,是由于内因所致,而底层抗争的内因对抗争成效的影响,则是长期以来学界关注得较少的问题之一。由此可见,国内相关研究在观察视角上颇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

本文以引发社会激烈矛盾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问题为背景,通过比较分析有组织维权的内在因素,力图突破学界的研究局限,从内因出发考察底层有组织抗争取得不同成效的原因所在,期望可为相关研究提供补充信息。

二、“城中村”改造中的底层集体抗争

自2011年起,笔者对H市“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维权组织进行了持续观察,因而对该市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底层抗争有所了解。H市位于我国中部某省,人口稠密,交通便利,文化底蕴深厚。关于该市征地拆迁引发的底层抗争,还得从其“城中村”改造计划说起。

从2005年起,为满足发展需要,H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城中村”实行改造。①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城中村”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是指被城市市区所包围、居民主要依靠房屋出租或工商业生产而非农业生产获得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但“城中村”改造不是一般意义上房屋和街道的修缮和优化,而是在对村中居民进行补偿、安置以后,把房屋拆平,再将地块挂牌交易,最终交由开发商按照政府的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如此一来,“城中村”改造就变成了村民房屋的拆迁和宅基地的征收问题,这当然涉及村民的长远生计和重大利益。

2010年以后,H市“城中村”改造的步伐明显加快。受政府改造计划影响的相当一部分村庄的村民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排存在较大争议,以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和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方式来抵触政府的改造计划。为了聚集资源、增加力量和降低风险,各村纷纷成立了本村的维权组织。

尽管,H市各“城中村”成立维权组织的背景大致相同,而且这些草根组织的目的也并无差异,但整体来看,这些维权组织发展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规模大小以及成立时间早晚等方面的差异是其中之一;另一方面的差异还体现在抗争成效的不同上。以下是本文用作分析的三个有代表性的维权组织,笔者分别将之按学术规范命名为A、B、C维权小组,其所在的“城中村”相应地称作A村、B村和C村。

A村位于H市二环线内,被两条交通要道分割为三个片区,共有住户815户,反对政府“城中村”改造的有大约700多户。在村集体动员村民接受拆迁之初,三个片区各有几个敢说话并在群众中声望较高的人,组织本片区村民抵制村集体的各种“动作”。2010年3月底,各片区联合在一起成立维权组织,选出17人作为维权骨干分子,并在不同片区分别设立了维权点。该村维权小组的主要领导者是梁民勇、徐柄阳等人。“三不一拖”是梁民勇等人维权中坚守的一贯原则。“三不”即不在征地拆迁合同上签字(怕上当受骗)、不接受过渡性安置(要拿到现钱和现房安置)、维权小组的人不单独和村干部接谈(怕群众怀疑他们拿了好处,被“策反、诱降”了);“一拖”即极力拖延时间,直至国家出台更多更有利的政策。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坚持“只文攻不武斗”的宗旨,也就是通过学习和运用党的政策和法律维权,和对手讲法律、讲政策、讲情理,如非迫不得已,尽量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尽管在三年多的抗争中,A维权小组出现过不少内部分歧,也在外围压力下遭遇了很多危机,但总体上,这个维权组织的运作是有效的。

将A维权小组与学界研究者所描述的其他底层抗争组织比较,笔者发现它有与众不同之处:

其一,A维权组织的骨干分子以中共党员为主。在既有底层抗争研究中,应星和于建嵘等(2011)对底层抗争领袖的个性及其何以成为草根抗争领袖进行过深入的分析,但学界鲜有从抗争领袖的政治面貌出发,考察其身份的特殊性及由此对抗争成效造成的影响。在A村三个片区17名维权骨干分子中,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上,有12位是中共党员,其中两位早在1966年就加入共产党,党龄有48年,其余的10位党员大都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入党,党龄都在30年以上。这些骨干分子有的是H市国有企业的退休厂长、有的是公共运输集团退休的书记,还有的是A村的原村支书以及部队转业军人、老教师等。他们大都在各片区有较大号召力,并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是集合各种优势的“综合性精英”。正是由于大多数维权骨干都是党员,而且有着较长的党龄,因此,他们对作为国家政治指导原则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较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对各领导人提出的各种理论都耳熟能详,这使他们在实施内部管理以及外部抗争的过程中很容易达成共识,而且对内部议事规则、动员群众的方式和抗争策略的选择等重大问题的处理,在有意无意之间都参照了《党章》的规定或者是按照过往国家领袖的思想和指导精神进行。

其二,A维权小组是在体制框架下的学习型抗争组织。笔者观察认为,这与维权骨干分子的政治面貌及社会经历不无关系。在维权中,他们十分重视对国家法律、政策文件和中央以及地方领导人讲话的反复研读和分析。17位维权骨干分子经常碰头学习法律政策以及党政文件的精神,并将国家关于土地征收和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汇编成统一的文献资料分发给村民阅读,在维权点上随时给村民讲解疑难,还在地方或中央政府召开重大会议后,根据新闻信息及时召集村民会议,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传达有关精神。之所以这样做,用当时扛旗人梁民勇的话来讲就是:“拆迁维权很大程度上就是我们自己不断学习政策和法律的过程。我们过去不懂法,现在事到临头了不能不懂,再不懂就吃亏了,我们要用政策和法律跟他们(拆迁方)斗,不懂得这些,维权就走入歧途,要么我们祖祖辈辈积累的财产被霸占去,要么是我们粗鲁无知乱行事,成为了政府的对立面”。“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都是站在人民一边,维护人民利益的,是我们的武器,为此,虽然我们的文化水平很有限,年纪也大了脑袋不好使,但再苦再难也要坚持学习,要不然就辩不过人家,就要落后。毛主席说过,落后就要挨打。”①A村访谈笔录,2012年6月3日。作为独立的观察者,笔者曾经多次旁听了A村的学习研讨会。这种不断学习的做法是底层维权中少有的。

其三,A维权组织是非政治化但属于“政治觉悟”较高的草根组织。由以上两个因素决定,A村维权小组较之于H市其他同质抗争组织有更高的“政治觉悟”。这种“觉悟”突出表现在:骨干分子自知当前环境下维权组织存在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也兼顾政府的忧虑,为此,他们极力将维权行为限制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无论是在写给中央部门的申诉信件中,还是在寄给省、市各主要领导人的利益表达函件里,他们都赞成并维护国家的大政方针,即使在“城中村”改造中与政府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但也尽量避免事态发展的恶化,只要不出现强拆,他们都坚守“只文攻不武斗”的方针。同时,这种“觉悟”还表现在他们对大局问题理解上,在他们看来,随着城市扩张日益加剧,“城中村”的拆迁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迟早都要来临,他们只能就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与政府协商,但却从不试图阻止社会发展大势。此外,为了避免问题复杂化以及节外生枝,在抗争的过程中,尽管有其他“城中村”的维权组织频繁与他们联系,甚至有H市“维权联盟”的人主动建议他们加盟以壮大力量,但A维权小组对此一直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一方面,他们与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较为有限;另一方面,迄今为止他们尚未加入维权联盟,而且从主要领导者的态度来看,也没有加盟的意图。由此可见,A维权小组对自身目标的定位和社会环境的思考是周全的,这种成熟和理性在底层抗争中也不常见。

其四,A维权小组是群众基础较为坚实的底层组织。虽然,A维权组织最直接的目的是实现村民在土地征收和拆迁中的利益最大化,但实际上,维权骨干分子的相当部分精力是花费在做群众工作上。他们将这种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给群众讲解法律政策、挨家挨户做工作、制作各种横幅和喷绘教育群众知法、懂法,提高群众警惕的过程称之为“走群众路线”,并将此看作是毛泽东思想在维权中的运用和实施。用大多数维权骨干分子的观点来讲就是:“维权必须发动群众,依靠大家,要和群众讲清事实和道理,讲清楚国家的政策和形势,千方百计要提醒群众不要只见到眼前的利益就上当受骗,还要提醒群众对自己的行为保持理性,尤其是年轻人,不要意气用事,冲动犯错。”②A村访谈笔录,2011年11月21日。正是在这种认识下,在几年来持续不断的群众工作中,A维权小组团结了大多数村民,同时也使它成为本市同类型组织中群众基础最为坚实的一个组织。作为群众基础厚实的一个表征,A村每次召开维权村民大会时,参加者都甚多,对骨干分子的发言和要求,村民反应十分热烈;尤其是每一次维权小组因为费用问题需要向群众募集时都能顺利获得;而作为回应,维权骨干分子经常将与政府交涉的进展情况、费用的收支情况向群众公布,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一种较为理想的互动关系。

通过维权小组的努力,A村的维权抗争取得了令周边村庄羡慕的成效:在甚嚣尘上的拆迁浪潮中,当周边各村都传来各种冲突消息之际,这个身处二环线内黄金地段的“城中村”尚未出现拆迁现象。但B村和C村的情况就不同。

B“城中村”位于H市三环线内,是一个有接近两千户人家的大村庄,尽管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如A村那么靠近市中心,但由于B村濒临H市一个规模较大的小商品市场,周边小型民营企业较多,因此,该村的房屋出租生意一直都很“红火”,村民获得了丰厚的房租收益。早在2000年A村被列入改造计划之际,B村的改造计划还没有提上日程,换言之,A村较之于B村更早承受到“城中村”改造的压力,但当前,在A村尚未拆掉一砖一瓦之际,B村已经出现大面积的拆迁,全村被拆平的大局似乎已难以扭转。通过与该村维权组织的接触,笔者发现,该村现时的困境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村民的警觉性不高、团结力度不够以及维权组织力量欠缺是主要的原因。

2011年初,还没有正式启动“城中村”改造计划时,B村干部向村民抛出了一个表面上对其十分有利的计划:在村集体和村民双方就改造达成共识之前,只要村民将当时租住他们房屋的租户赶走,村民的租金损失一律由村集体支付,直到达成改造协议为止。部分村民觉得此乃无本之利,因此,纷纷与村集体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事情的发展是,按照这个口头承诺的规定,租户逐步被房东赶走之后,村民顺利获得了村集体支付的第一期租金补贴,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与村、区组织协商过征地拆迁问题。到后来,由于村民质疑征地补偿价格过低,安置计划不到位,遂与村集体发生争议。2012年,当村民向村集体要求支付第二期租金补贴时被拒绝,村集体以村民必须在征地拆迁合同上签字作为条件,否则再不支付其他补贴,于是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由于B村已有一部分村民签字并且搬走,因此,拆迁公司对这部分房屋开始拆迁,并在这一过程中影响邻近房屋的安全,同时,对村庄通水、通电、通话以及网络畅通都造成影响,这无疑极大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在这种背景下,2012年8月B村成立了维权小组,按人民公社时全村分为10个生产小队的做法,维权小组成员由每一小队派一名代表组成。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三、四个队的抗争代表已经退出组织,坚持到现在的只有六到七个人。

B维权小组也与村、区干部进行过面对面的洽谈,但大都败下阵来,较之于A维权小组,他们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掌握少得多,在谈判时往往仅能就价格问题提出异议,当对方进行辩解时,B村的维权者往往无言以对,提不出任何合理的辩驳,这样一来,抗争效果就不太理想。虽然B村人口数量大,但却没有整合起来团结一致对外抗争,非但村民内部难以形成共识,即使是维权小组的行动有时也不能获得村民的一致认可。在这种背景下,B村的拆迁继续进行,有时还发生暴力强拆现象;同时,无论是体制内的依法抗争,还是非常情况下的法外维权,诸如:横堵马路、聚众上访,甚至在政府部门办公楼门前集体下跪表达诉求,或直接与拆迁者发生冲突等的抗争方式,都已经全部用于不同场合中,但总体上没能扭转大局。B村的维权已经进入举步维艰的状态。

C村与A村一样位于二环线内,两者同期被列入改造计划,不同的是C村只有500多户,并且一开始时就有大约三分之一的村民签字同意拆迁方的安排,其余的三分之二村民则以个体的方式分散维权。由于拆迁方迟迟不能兑现合同上的安排,因此,已签字的村民也不满村集体和区政府的做法,参加到维权中去。值得注意的是,C村的维权抗争在2011年上半年期间是无统一组织的,村民的维权分类两大类,一类是尚未签字的村民的维权;另一类是已经签字但不满政府违背承诺的村民的维权,在这两类维权村民之中,还有世居户和外来户、股民和一般村民之分①在全国的“城中村”改造中,大多数地方都有这种区分,即将村民分为世居户和外来户,股民和非股民,但具体到不同地方,其区分标准又有所不同。世居户一般是1953年国家“土改”以来就一直居住在本村的住户,而且没有因为当兵、上学以及招工离开过本村。外来户则是指虽然具有本村户籍,但是“土改”之后才来到本村的住户。股民和非股民的划分一般依照是否持有村集体经济的股份,持有的就是股民,否则就不是股民。世居户大都是股民,外来户中持有股分的也不少,但由于村集体经济的股份总数有限,因此,在很多地方的农村中,基本上都是以一定的时间为界限,规定至某年某月某日起,户籍迁入本村或出生的原居民的后代不作为股民,不分予股份。,由于拆迁方为以上不同类型的村民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所以在不满政策安排的同时,村民之间也各有自己不同的具体诉求。同时,在维权的过程中,C村村民未能像A村一样求大同存小异,而是各行其是。②在A维权小组与村集体和区政府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他们对拆迁方提出的在村民中区分世居户和外来户的做法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无论是什么时候来到村庄居住,但只要对村庄中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者,即是在法律上合格的被拆迁人,同时,所有被拆迁人都应在征地拆迁中享有无差别的待遇。最后的争议结果是,A维权小组成功迫使拆迁方放弃在村民中作世居户和外来户的划分,凡A村内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将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都可获得同等的对待。这个阶段性胜利对团结和整合村民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样一来,C村就出现多个个体式的维权或小团体维权。和B村所遭遇的情形相同的是,C村的拆迁方也使用了“蚕食”政策,先将签了字搬空的村民的房屋拆去,再通过一些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手段实现拆迁的推进,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下半年,刘某等人挺身而出号召大家成立维权小组。

由于客观上存在以上的类别差异,C村的维权小组不可能是紧凑的,同时,维权小组内的大小事务主要由刘某一人负责。例如,他一人代表村民赴京上访、到省、市、区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洽谈,更重要的是,村民的集资款由他一人管理,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为维权组织的运作增加了许多实际危机。当然,刘某代表村民的维权也曾带来一些效果,但他的言行却招致了巨大的麻烦——用A维权小组的骨干分子对刘某的评价来讲就是:“他通过要挟C村干部,扬言查村干部的帐的,用反腐败、扳倒村干部的方式去达到维权目的,声称要村书记上门求他,向他赔礼道歉,这必然是不可取的。维权只能就事论事,不要涉及其他事情,自找麻烦。”③A村访谈笔录,2011年12月23日。

刘某的言行让村干部大为紧张。过了一段时间之后,C村传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刘某已被人接到外地休养、度假,并被做通了“工作”,他接受拆迁方的条件,在合同上签了字,放弃代表村民维权。再后来,笔者获得关于C村和刘某的消息是,该村的拆迁大力推进,其他村民的单独维权收效甚微,而刘某与拆迁方所签的合同最后也没有得到兑现,他自身的房屋也被拆掉了,“他被村民和村干部双双抛弃了,里外不是人”。2012年初,笔者从C村村民口中得知,刘某已病重入院。现在,C维权小组已不复存在,而且C村也已在2012年底之前被拆平。

三、讨论与分析: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内在因素

本文描述了H市A、B、C三个维权小组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抗争过程。应该看到,三个维权小组是在同样的背景下成立以及运作的,他们大体上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同时,在抗争的中,他们的维权策略大都以依法抗争为主。然而,从后果上看,三个组织的抗争成效却大不相同,笔者认为,在外因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内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抗争效果的好坏。正因如此,在今后关于底层抗争的研究中,学者对抗争者或者抗争组织的自身因素应予以更多的关注和观察。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下四方面的内因对底层有组织抗争成效的影响至为显著:

其一,维权抗争在草根中的认同基础。当前,我国大多数底层抗争一开始都属于无组织的、方向单一的应对性抗争,即使是在维权抗争中最终成立了组织,但是这些组织往往都会呈现出区域性、松散性和临时性等非政治化的属性。此类组织之所以出现或在抗争中获得较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抗争行为本身在底层草根民众的内心中获得强烈的认同所致,由此积聚了广泛的“抗争人气”,也就是底层抗争的群众基础问题。就A、B、C三个维权组织的实际经历来看,群众的支持程度不但事关维权组织能否成立,还事关组织的凝聚力,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其运作是否可以持续和日常所需开支能否获得充分保障。正因如此,A维权小组骨干分子都认为,维权就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B、C维权小组的群众基础显著低于A维权小组,其抗争效果也因此而大受影响。C维权小组后来甚至出现村民觉得自己被维权领袖“出卖”和“背叛”的情形,最终,群众也抛弃其维权领袖,使维权组织的运作土崩瓦解。

其二,骨干分子对群众的引导水平。事实上,在底层抗争中,被研究者称之为“抗争领袖”的维权骨干分子只有“领袖”名,但少有“领袖”之实,其原因在于骨干分子与草根群众之间从不存在任何层面的支配和制约关系,底层抗争组织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共同利益的结盟,而非起于成员之间的控制和管理要素,因此,在组织和运作的过程中,草根团体内部存在大范围的自由。维权领袖没有办法强制村民必须加入组织、参加行动或者捐赠资金;也没有能力阻止曼瑟尔.奥尔森(2011)所言的“搭便车”现象,所以,为了使抗争产生更大的成效,骨干分子对民众实施必要的引导以及实施这种必要引导的水平就至关紧要。他们不仅要懂得如何以共同的利益将分散的群众吸引到一起,而且要在持续的抗争中不断寻求和扩大彼此之间的共识,用大家曾经熟悉的理论去维系和不断强化这种认同基础,提高那些一贯以来就处于原子化状态的底层民众的自觉性。A维权小组老党员用以动员村民的党纪国法、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央重大会议精神,以及他们提出来的“三不一拖”、“文攻武卫”等就属于此类。在有力的动员和引导下,A维权小组获得了相对较强大的抗争实力,B、C维权小组骨干分子的水平显然与前者不能同日而语。

其三,主要成员内部的团结程度。观察经验表明,草根群众对维权成效的主观判断和信心维系,更多是通过他们视线和认知能力可及的表征获得的,其中,领头人物之间的稳定性和团结性就是最为关键的信号之一。但应该看到的事实是,对于草根组织而言,任何人都没法在这些松散型的组织中确保队伍的绝对稳定,这种团结性只能说是尽量维持,因此,更加重要的是,在时有发生的意见分歧以及出现人员增减之后,这些组织的运作能够得以持续,而不是就此打住。在此,笔者通过A维权组织的情况说明问题。如前所述,梁民勇是该维权组织的扛旗人,但他也是一位出生于1936年的老人,尚未等到最终的结果出现,他便于2012年10月离世。尽管他的离世使群众深感悲痛,且对A村的正在进行的维权抗争造成相当大的不利,但其他维权骨干分子并没有发生分化,而是在短的时间取得一致的共识,决定由叶海缘接任梁民勇成为新一任扛旗人,迅速采取各种行动继续维权并安抚群众。相反的例子是,在H市“城中村”的维权组织中,除了上述B、C维权组织出现的问题之外,有不少维权小组由于核心成员之间意见不合或者被村干部做通工作,而导致途中有维权代表退出维权组织,问题严重的甚至使维权组织不得不终止乃至解散。

其四,博弈中维权代表的实际抗争能力。即使是有组织的抗争,但除了集体上访、横堵马路等真正需要人多势众参与的抗争方式之外,草根抗争的大多数行动都是由维权骨干分子代表群众完成的,因此,除了动员和引导能力之外,在与对手博弈中维权领袖的实际能力也对抗争成效的影响非常关键。以上述三个维权小组的抗争为例,这些维权代表需要具备的能力包括:向有关部门直接或者间接提起利益诉求时应具有的表达能力、谈判能力和对形势的判断、预测能力,收集各种相关信息的能力以及在形势发生变化时的应变能力等。正是由于这些能力方面的差异,因此,三个维权小组取得的效果也不同。

关于抗争组织的资源问题,尤其是资金问题,是否可视作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因?笔者认为,较之于富有政治性的群众运动以及其他带有行业性的大规模维权来讲,当前国内草根维权基本上属低成本、反应性抗争,资金是较为重要但绝非决定抗争效果好坏的最主要因素。就实质而言,底层抗争的“人气”和“士气”都不是用金钱堆积和维持起来的,他们很多维权行为的实施也不需耗费巨大的经济成本,或者需要动用复杂的技术。H市上述维权组织最主要的成本莫过于各种资料的印刷费、横幅标语的制作费,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交通费、写信反映问题的邮寄费等,对于这些支出,一旦群众被动员起来,便不再是难题,更何况,对于这部分捐资,将来如若维权成功,是有回报的,因此在很多人的视角里,即使当前有所付出,但假以时日待效果出来后,这还可算是一笔不错的“投资”。

总结以上观察经验可以发现,影响底层抗争成效的内因多与抗争代表或者维权骨干分子自身有关,在此,笔者并不是证实了当前底层抗争中广泛存在“草根英雄主义”色彩,相反,笔者试图说明当前底层抗争的一个制约瓶颈——基于草根群众有限的文化水平、相对匮乏的民主政治参与经验以及长期原子化的生活经历,使得他们即使会因为共同的利益而走到一起,但却十分有赖于他人的整合和主导,在这一过程中,抗争领袖作为草根代表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并在抗争实践中被放大。

[1][美]曼瑟尔.奥尔森,2011,《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格致出版社。

[2][美]欧博文、李连江,1997,《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国光,《九七效应:香港、中国与太平洋》,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

[3]董海军,2008,《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社会》第4期。

[4]石发勇,2005,《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学海》第3期。

[5]孙立平等,2010,《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领导者》第33期。

[6]吴毅,2007,《“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第5期。

[7]徐昕,2007,《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乡村中国评论》第2期。

[8]应星,2007,《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第2期。

[9]应星,2011,《“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0]于建嵘,2004,《当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第4期。

[11]于建嵘,2011,《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

编辑/杨恪鉴

C916

A

1672-4828(2013)04-0130-08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4.01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对策研究”(12ZCC062)。

张丽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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