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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
——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规范》编制工作的问卷调查分析

2013-04-10杨志宏贾建军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3年2期
关键词:潮间带海岛物种

杨志宏,贾建军,程 林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 310012)

如何开展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
——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规范》编制工作的问卷调查分析

杨志宏,贾建军,程 林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 310012)

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物种登记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和任务。针对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规范编制》任务,从立项决策、项目执行和成果验收3个方面设计问卷,并面向国内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对于经费来源、技术支持、组织和实施、调查范围、成果要求、报告编写等问题,受访专家意见的集中程度和协调程度较高,具有参考价值;对于调查对象、环岛水域扩展范围、调查的时长/频次、调查结果的有效期、标本采集等问题,受访专家意见存在分歧,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试点,再予以确认。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问卷调查

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每个海岛都是集陆地、潮间带和海洋生态系统特征于一体的复杂生态系统,具有多种功能和价值。相对于大陆而言,海岛面积较小,在海洋隔离作用下物种来源受限,因此,海岛的生物多样性不同于大陆,生态系统较为脆弱[1],极易在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的影响下出现生物多样性减少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对无居民海岛的定义是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2]。我国无居民海岛陆地面积基本上都小于5km2,在现阶段面临的生物多样性危机更为严重。无居民海岛的物种登记工作既是保护生物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工作,也是对无居民海岛进行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评价的基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2010年年底,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下达了“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规范编制”的任务。

但是,目前对我国无居民海岛进行物种登记还是一项全新的课题。为了保证物种登记的技术指导文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以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规范编制”工作为依托,面向国内有关专家设计并开展了问卷调查。

1 问卷设计

根据 《海岛调查技术规程》[3]《海洋调查规范》[4]等标准,问卷的内容主要从立项决策、项目执行和成果验收3个层面进行设计,基本覆盖了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的诸多方面。整套问卷共20个问题,以选择题为主要形式。其中:立项决策层面主要设计了经费来源、技术支持、组织形式、调查范围和内容等问题;项目执行层面主要设计了调查优先权、调查时长/频次、实施方式、有效期等问题;成果验收层面主要设计了成果内容、标本采集和报告编写等问题。

此次调查共发出26份专家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6份,回收率为100%。调查对象在中科院、“985”高校、国家海洋局综合研究所和业务中心以及浙江自然博物馆等10家单位工作,包括动物学、植物学、生态学、海洋地质、海洋技术、海洋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科研和业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15人,中级职称7人,初级职称4人。受访对象的专业门类宽泛,科学素养高,知识面广,认知程度深,问卷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立项决策层面的问卷调查分析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是一项长远的战略型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短期内经济上不会有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国家开展物种登记工作。因此,在对经费来源问题的回答上,所有专家都认可由国家出资,少部分专家 (约12%)认为地方政府以及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投资人可以辅助性出资,作为国家经费的一种补充。

技术力量是影响物种登记工作成果质量的控制性条件,尤其是物种的鉴定专家对登记成果的可信度起着决定性作用。在问卷调查中,所有的专家都认可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的技术力量应该主要依赖于海洋、中科院、大学、农林、环保等部门现有的生物调查与研究力量,而不认同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建立自己的技术力量。在组织形式上,有85%的专家认为应该由海洋部门牵头,联合环保、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实施,仅15%的专家认为应该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包揽。

与大陆不同,无居民海岛是由岛陆、潮间带和环岛海域组成的一个完整而独立的生态地域系统。我国的岛屿星罗棋布,分布在广阔的海域,考虑到任务的可行性,在物种调查过程中是否应包括潮间带和环岛水域 (即潮间带向外的海域),以及环岛水域应控制在多大的范围之内,各位专家有不同的意见。65%的专家认为调查范围应该是海岛陆地、潮间带和环岛水域的总和;27%的专家认为调查海岛陆地和潮间带即可,只有8%的专家认为调查海岛陆地物种即可。可见,大部分专家还是认可将岛陆、潮间带和环岛水域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物种登记。但是,在环岛水域的扩展范围上,专家们意见不尽相同,30%的专家认为应该自潮间带下限向海延伸至20m等深线,19%的专家认为应该自潮间带下限向海延伸1km,有8%的专家认为应该自潮间带下限向海延伸、延伸距离为与海底陆地等面积圆的半径的5倍,有12%的专家认为应该是以上范围最大者,有31%的专家认为应该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先选用几个方案做试点和对比,再根据调查结果而定,并且不同的海岛应该因地制宜,不宜 “一刀切”。

根据“908”专项调查,我国有10312个海岛,是真正意义上的万岛之国,其中无居民海岛约占总数的94.4%[5]。每个海岛由于天然的地理隔离,都是一个相对独特的生态系统,那么哪些物种在这个小的生境中占据较高的生态位,哪些物种 (包括外来物种)对于脆弱的海岛生态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问题对于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具有重大意义。在对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的调查对象”问题的回答中,所有专家都认同将陆地野生动物和陆地野生植物纳入调查对象;超过80%的专家认同将高等植物、低等植物、大型真菌和潮间带底栖生物纳入调查对象;仅有23%的专家认可将家禽家畜纳入调查对象。对于调查对象 “是否应该包括岛陆水生生物”的问题,58%的专家持肯定态度,42%的专家持反对意见。基于我国无居民海岛基本小于5km2,且缺乏稳定的淡水水源和淡水水体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不必包括岛陆水生生物。

3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执行层面的问卷调查分析

“调查优先权”的问题,考虑的是物种登记的工作顺序,应该优先调查那些物种极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的无居民海岛。结果显示:应该优先调查已列入可开发利用名录的无居民海岛的专家支持率为52%,应该优先调查特殊用途的无居民海岛、或者邻近大陆和有居民岛的无居民海岛的专家支持率为42%,优先调查边远无居民海岛的专家支持率仅为6%;也有小部分专家建议,大于某一面积的较大无居民海岛或者和邻国有争议的岛屿应该优先调查。

对于 “调查时长/频次”的问题,问卷结果显示:“至少1年、4个季节”和“至少1年、2个季节”的专家认可率较大,都为35%,“至少1年、3个季节”的专家认可率较小,为7%;也有23%的专家认为应该根据物种习性而定。

关于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成果的有效期(或者无居民海岛物种调查工作的更新频次),受访专家见仁见智,意见不一,多数认为应该每10年更新一次。

实施形式可以保证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空间上,对于纳入物种登记规范调查对象的生物种类,58%的专家认为应该按照陆地植物、陆地动物、潮间带生物、海洋生物等分类实施,23%的专家认为应该一次性进行所有物种的调查与登记,19%的专家认为应根据现有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具体内容有选择地实施。时间上,88%的专家认为物种登记应该业务化、分片区、分时段完成,12%的专家认为应作为国家专项,一次性、全覆盖完成。

4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成果验收层面的问卷调查分析

成果是检验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问卷调查显示,超过80%的专家认为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成果应该包括调查报告、物种名录、现场记录、成果图件和影像记录。对于生物标本是否是强制性的成果,65%的专家持赞同的态度,专家认可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与一些特殊物种的保护原则相冲突,同时标本的采集和保存也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问卷设计进一步考虑了 “需要保留哪些生物种类的标本”这一问题,结果显示,总体上专家对于采集标本持保留态度,超过50%的专家认为无居民海岛优势物种、特有物种和新发现物种可以采集生物标本,其他物种在实地工作中如若采集标本,应谨慎实施,尽量使用影像记录。需要指出,生物学背景的专家全部赞同保留生物标本。

调查报告的编写,可以检验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的条理性,是归档的重要成果形式。54%的专家认为应该以每个无居民海岛为基本单位提交报告,再按县、省、国家三级汇总,形成一套体系,便于日后管理;31%的专家认为应该每个岛提交一份整体报告;19%的专家认为应该每个岛按生物物种大类提交专题报告,再汇总一份单岛整体报告。

5 几点建议

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是一项全新而浩大的工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众多的专业人员参与。如何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重视。

(1)在物种登记工作前期,应该首先建立生物物种鉴定的专家库,广泛吸纳海洋系统、农林系统、中科院、高校及地方专业机构的生物分类学家,以便在标本采集和物种鉴定上得到有力支持。

(2)物种登记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检验和实践,建议先选择几个试点海岛,对多种方案和方法进行检验,再择优实施。

(3)在实地工作过程中,应该明确物种登记的目的,充分考虑海岛物种分布和资源现状的特殊性;参与登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物种保护观念,避免破坏和损毁,避免引进外来物种。

(4)注意协调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与该岛附近海域已经进行过的类似调查工作的衔接。如果周边海域已经有过完整的生物物种调查,则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的重点可放在陆地和潮间带;如果周边海域没有完整资料,可在适当海域内进行小范围调查。

(5)在自然条件下,某个海岛物种应该较为稳定,因此,10年的更新周期对无居民海岛物种登记工作较为合适;如果人类活动影响较大,建议将更新周期缩短为5年。

[1]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总报告编写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

[3] 夏小明.海岛调查技术规程[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_12763.9-2007海洋调查规范[S].2007.

[5] 夏小明.中国海岛名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2.

国家海岛保护与管理专项(GJHDZX-2011-SIO-03);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20090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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