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机关法制教育实践的作用与途径
2013-04-10王红英柯学刚
王红英柯学刚
略论检察机关法制教育实践的作用与途径
王红英*柯学刚*
检察机关就其自身职能,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上有其特殊性。既要有新作为,但也不可无所不包,偏离检察工作主题。所以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文以法制教育实践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在理论和形式上作出一些探讨。
检察机关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法制教育
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1]曹建明.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检察职能作用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出更大贡献[N].检察日报,2011-3-2.就社会管理职能而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相比,相对较为间接。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上既要有新作为,但也不可无所不包,偏离检察工作主题。应当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文以法制教育实践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在理论和形式上作一些探讨。
一、法制教育实践的内涵及价值分析
1.当前法制教育的现状
法制教育是国家、社会有目的形成人们一定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在我国,法制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从1986年开始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多年的“普法”教育,使知法、懂法的人也越来越多,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信任法律了。现实生活中,当人们产生了纠纷或者权益受损时,普通民众真正想到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并不多见。特别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使得人们对法律的运行状况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满意。这集中反映出一个实质问题,那就是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其实,法制教育的关键与核心问题是法律信仰教育。[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在内心自然产生的心理体验,通过这种心理体验,赋予法律以威严性、崇高性和神圣性。法律信仰普遍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导致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法制教育存在一定问题,诸如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说教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2.法制教育实践概念的提出
所谓法制教育实践,不是通常意义下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两个概念的简单叠加,本文所指的法制教育实践,是一种将法制教育“实践”化、把法制教育寓于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具有多层次和动态意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实践”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意义和作用,将司法实践与社会参与、自我塑造相结合,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从而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法制教育实践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个体参与司法实践。以协助、参观、旁听等方式,让教育对象一定程度参与法律活动,进行“体验”式教育;二是让社会参与司法实践。将部分司法职能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如社区矫正、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等,发挥社会力量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社会责任,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将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通过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影响个体,影响社会,在潜移默化中产生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3.法制教育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作为对传统法制教育模式的突破,法制教育实践将法制教育活动生活化、社会化、具体化,更能使公民贴近法律、了解法律,真正将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树立法律信仰。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法制教育实践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导作为教育对象的个体参与到法律实际中,比简单灌输法律知识和理论说教,更能激发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和认识。当然,并不是说要排斥相应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相反,要将这种实践活动与法律理论学习相结合,使教育对象能理论联系实际,理性观察、思考、分析法律现象和问题,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产生良好的教育成效;第二、社会力量充分有效地分享、协助、监督司法实践活动,是司法民主化和社会化的体现,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拥有更切身的感受,避免司法与民众、社会的隔膜。[2]张秀山.司法规律层面检察权运行表现[J].法学杂志,2009,(11).同时,又能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最大化的效益。[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上)[J].法学杂志,2008,(1).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改进执法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在执法办案中融入社会责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必将有助于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任、珍视、依恋和崇敬的情感,从根本上提升全民整体的法律素质。
二、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1.法制教育实践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而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法制所包含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还包括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规范行为作用。通过法制教育实践,使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前,了解国家允许和保护什么行为、禁止和限制什么行为,然后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给人们的社会活动指明了方向,使人们遇事能事前判断,衡量即将出现的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这显然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4]胡锦涛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
第二,利益调节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利益差别成为构成社会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主要以通过传导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设计某些救济制度来实现。比如,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念,对失足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途径获得物质利益,从而调整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化解各种利益矛盾。
第三、社会稳定作用。法制教育实践除了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减少和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从而体现其社会稳定作用外,还通过司法实践,加强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衔接与合作,共同引导民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行使各项权利,推动全体公民逐步形成以法律理性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认同感,而法律理性正是社会秩序的调节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
2.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和方式,各种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有很多,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原则和检察职能的内容、特点来看,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首先,法制教育实践符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检察权不仅是法定的权力,也是有边界的权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依法参与,有限参与原则,绝不能以法律监督的名义,擅自突破法律的界限,超越、代替行政权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制教育实践虽然强调“实践”功能,通过司法机关创新工作机制,让个体和社会参与法律活动,但这种“参与”和“创新”都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本质上还是一种“实践”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是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其次,法制教育实践最能体现检察职能特征,有利于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延伸。法制教育主要体现为指引、教育、预测、评价、保护、威慑、稳定、激励、信仰等九大功能,[1]张志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1,(12).和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五种职能密切相关,互相融合,在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很容易形成契合点,使得检察职能能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得到充分发挥和有效延伸。
三、检察机关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选择
由于法制教育实践与检察职能的五个方面紧密相关,检察机关围绕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这五个方面来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最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
1.围绕打击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打击犯罪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执法观念和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职能时,要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打击与服务的统一。既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还要避免就案办案、案结事了,要结合案件的办理,以案说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时,要注意发现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对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的态势作出准确分析与预测,为社会管理提供参考,有效实现社会预警。
2.围绕保护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夜人”、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制统一的同时,保护的重点应该放在保障人权上,放在社会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上。围绕这两方面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具体措施为,通过宣传教育和司法实践,教育检察干警树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同时,引导公众了解和掌握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进行“体验”式教学,开展常态化的法制进校园活动;以法治实践为内容,在原有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特殊人群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的保护帮教、矫正回归等工作机制;加快制定社会弱势群体救济工作措施。
3.围绕监督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也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能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得到延伸。延伸监督职能的渠道和方式很多,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成为监督的重点,一是因为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已经普遍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二是对作为社会管理直接主体的行政部门加强法律监督,更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2]蔡俊彬,刘杰文.论公民法制教育理念与模式之转换[J].法制与社会,2010,(10).在法制教育实践中,要着力宣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成果,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大衔接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动态跟踪,促使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形成。
4.围绕教育功能开展法制教育宣传
法制教育实践的本质特征是“实践”,当然要求检察教育功能要实践化。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院的教育实践措施分为硬件建设和软件设计。硬件建设主要建设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该基地由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失足人员帮教基地组成,教育内容涵盖法制宣传、法治实践、预防犯罪和劳动技能培训。其中失足人员帮教基地为检企共建,以回归为目标,以自律为核心,让失足人员在此进行学习劳动、心里矫正;软件设计方面,围绕如何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延伸检察职能,自侦、预防、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职能部门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法制教育实践中的职能作用,倾力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制教育实践体系,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5.围绕预防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预防职能主要体现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其本身就属于宏观的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预防职能与社会管理活动最接近、最容易实现对接。同时,预防工作又以教育为基础,是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有效载体。因此,预防成为检察机关运用法制教育实践手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以构建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为支点,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检察工作室、建设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创办预防杂志等,在法制教育实践方面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使预防职能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成为检察机关机关融入社会、牵动社会、造福社会、体现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阵地。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