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治疗血管性痴呆60例观察
2013-04-10屈秀峰黄玉强
屈秀峰,黄玉强
(山东省邹城市中医院,山东 邹城 273500)
中西医结合治疗血管性痴呆60例观察
屈秀峰,黄玉强
(山东省邹城市中医院,山东 邹城 273500)
目的:观察中西医结合治疗血管性痴呆的临床疗效。方法:120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60例。两组均用辛伐他丁、拜阿司匹林、尼莫地平,观察组加服益智汤。结果:总有效率观察组96.7%,对照组86.7%,两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观察组治疗后TC、TG和HDL-C指标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不良反应明显少于对照组(P<0.05)。结论:中西医结合治疗血管性痴呆能提高疗效、减少不良反应,比单用西药治疗效果更好。
血管性痴呆;中西医结合;对照治疗观察
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我们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血管性痴呆60例取得很好效果,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共120例,均为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我院收治患者。男78例,女42例;年龄60~78岁,平均(69.7±5.8)岁。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60例,两组性别、年龄、病情、病程等比较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入选标准为符合《2002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血管性痴呆诊断标准草案》中血管性痴呆的诊断标准,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痴呆(如神经系统疾病所致痴呆、全身性疾病所致痴呆、精神疾病所致痴呆)。
临床主要表现为呆傻愚笨、智能低下、善忘、神情淡漠、寡言少语、反应迟钝,严重者闭门独居、喃喃自语、哭笑无常,理解力、执行力、判断力低下。
2 治疗方法
两组均用辛伐他丁(山东罗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612031010)10mg,每晚顿服;拜阿司匹林(拜耳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J07272)0.1g,每晚顿服;尼莫地平(山东东方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20309)30mg,tid。30天为一疗程,连用2个疗程。治疗期间维持低脂肪、低胆固醇饮食,停用其他调血脂类药物。
观察组加用益智汤(熟地15g,山药20g,山茱萸15g,茯苓15g,何首乌15g,鹿角胶15g,菟丝子20g,枸杞子15g,焦三仙各15g),有痰浊加半夏12g,竹茹15g,胆南星6g,天竺黄8g;有瘀血加川芎15g,桃仁10g,红花10g,赤芍15g,丹参20g。日1剂,水煎300mL,分早晚2次服用。30天为一疗程,连用2个疗程。
3 疗效标准
根据卫生部《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中血管性痴呆疗效标准制定。临床痊愈:症状、体征消失或基本消失,症候积分95%以上。显效:症状、体征明显改善,症候积分70%~95%。好转:症状、体征均有好转,症候积分30%~70%。无效:症状、体征无改善甚至加重,症候积分减少30%以下。
4 观察方法
两组分别在治疗前1周和疗程结束后2周检测血清TC、TG、HDL-C水平和评价疗效,同时检测肝、肾功能等生化指标,观察有无过敏、恶心、呕吐、头晕头痛等不良反应症状。
数据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5 治疗结果
两组临床疗效见表1。
表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例(%)
两组治疗前后血脂指标比较见表2。
表2 两组治疗前后血脂指标比较(mmol/L,±s)
表2 两组治疗前后血脂指标比较(mmol/L,±s)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0.05;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ΔP<0.05。
两组治疗过程中肝、肾生化指标正常。观察组出现头晕2例,轻度腹泻2例;对照组出现头晕4例,轻度腹泻3例,恶心3例。观察组不良反应明显少于对照组(P<0.05)。
6 讨 论
血管性痴呆的病因涉及两个方面,即脑血管病和危险因素。主要的脑血管病包括与大动脉病变、心源性脑栓塞、小血管病变及血流动力学机制有关的脑梗死。脑出血、脑静脉病变等,梗塞、白质病变、不完全性的缺血性损伤、局部和远处的缺血性功能改变等均与血管性痴呆有关。血管性痴呆的危险因素包括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糖尿病、动脉硬化等。西医目前治疗主要有抗凝、抗血小板聚集、降脂,改善认知功能,使用抗精神药物,但长期应用可引起恶心、腹胀、腹泻、肌肉酸痛及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血管性痴呆属中医“痴呆”范畴,多为年老体衰、七情内伤、久病损耗,心、脾、肾、肝等脏腑功能失调,髓海不足,神机失用所致。为本虚标实之证,本虚为阴精、气血亏虚,标实为气、火、痰、瘀。益智汤方中枸杞子滋补肝肾、益精明目,有增强免疫力、降脂保肝、延缓衰老作用;丹参祛瘀止痛,活血通络;何首乌补肝肾、养精血、强筋骨,有增强免疫力、降脂保肝、延缓衰老及抗动脉硬化作用;生山楂消食化积,健脾散积;菟丝子滋补肝肾,固精缩尿,明目止泻。诸药合用,共奏补肾化瘀、养脑开窍之效,故治疗血管性痴呆效果较好。
R7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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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814(2013)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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