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协作与执法办案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2013-04-09田祖顺吴老梁
田祖顺,吴老梁
(湖南省花垣县畜牧水产局,湖南花垣416400)
花垣县位于湘黔渝三省(市)接壤处的湖南西部边陲,自古以来有西南门户之称。近几年来,随着畜牧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趋活跃,长途引种和贩运频繁,从而为动物疫病的远距离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加之花垣县大部分地区交通不便、防疫难度大,检疫监督力量薄弱致使动物疫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纵观近几年全县各地发生的动物疫情,大多数是从县外输入的,给我县畜牧业生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我县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加之当前,国内外异常严峻的疫情形势和消费者对“放心”食品的迫切需求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国家新出台的《动物防疫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与技术规范为我们铺垫了支撑轨迹,但是还是要用开拓创新的思路审时度势,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现实执法与法治准确对接,才能搞好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工作。以下是我县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1 执法区域协作
1.1 加强区域之间的执法办案协作
目前全球动物疫情处于活跃期,口蹄疫、禽流感、猪瘟、蓝耳病、新城疫等严重危害着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由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趋活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协作,是势在必行。近几年来,我县为了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强了执法区域协作:一是加强了与湘西自治州内七县市的执法办案协作;二是加强了与贵州、四川、重庆等区域的执法办案协作。并于2010年4月,成功执行一起从湖南汉寿县贩运到湖南保靖县一车牲猪46头,从而给动物贩运商的不法贩运给予了查处,同时也给重庆市彭水县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敲响警钟。通过区域间的执法协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奠定了实践基础,为协作区域动物卫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1.2 加强区域之间的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是各成员单位实现相互沟通的重要途径,也是执法区域协作所形成的共识。我县做法:一是在收到附近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同时也把自己的情况向对方通报。二是到附近各县市实地走访、不断加强交流和互相学习。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区域间信息交流日趋平繁了,逐步走向常态化。为促进执法区域协作和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执法办案的经验
2.1 领导高度重视,强化执法责任意识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法定职能职责重要体现了,是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的重要形式。衡量一个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成效,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是一个重要指标。对此,我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由分管领导主抓,防检站长亲自负责并和边检站、屠宰场和市场检疫共同组建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杜绝了无能力办案、无人员办案、不规范办案、对违法行为不惩处和对执法办案保障不力等现象,有效解决“重疫病防控、轻监督执法”等问题。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改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条件,增强对违法违规事件处置能力,做到敢于执法不渎职,主动执法不失职。
2.2 综合施策,着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2.2.1 抓好队伍素质提升,提高工作水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一项以法律为依据、以技术为依托的行政执法行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队伍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着力解决不愿办案、不敢办案、不会办案等问题。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2.2.2 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拓展案源。我县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广泛挖掘案源线索。并实施有计划、有目标、有频率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线索案源,坚决果断查处。
2.2.3 严格执法步骤,确保程序合法。我县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内部审核、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送达执行等办案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流程和时限办理案件。对情节复杂或者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都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确保了所办的案件无一起行政复议或起诉。
2.2.4 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在这方面我县一是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坚决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防止证据灭失。三是准确认定事实。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对照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分析,与法律条文进行有效衔接,做到认定事实客观、理由充分,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
2.2.5 严格自由裁量,处罚履行到位。我县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保证同类型、同性质、类似情节案件在同一区域内,处罚幅度基本一致,避免出现畸轻畸重、执法不公等现象。对涉及经营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案件,坚决从严从重查处,不担心罚款缴纳不到位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 加强联合执法,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我县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主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商贸、公安、食药监、卫生等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各类动物防疫违法活动。对涉及职能交叉的案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协调处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执行刑事司法程序优先原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司法部门快速介入创造条件,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力度。
3 存在的的问题
3.1 宣传力度不够大
我县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不够广,没有做到家喻户晓,相当一部分动物或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对象的法制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
3.2 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打击违法力度不够
我县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普遍偏轻,远远达不到《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规定的额度:如对“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纵容了违法的发生。因此在工作中逃避检疫、拒绝检疫、违法者软磨硬抗或不予理会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处罚偏轻,打击不力,不仅不能震慑违法经营者,反而使不法经营者愿多次以身试法,助长了其嚣长气焰,造成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有些为被动,使许多执法行为变成执法无奈,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
3.3 监督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手段滞后,执法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我县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检疫收费不规范。检疫收费过低,达不到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二是检疫执法不太规范。有些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肤浅,不按程序执法,认为检疫即盖章扯票,却不动刀、不用显微镜等。三是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对一些经销病死肉品,未经检疫的肉品,该管的没管住,该查处的没查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四是检疫监督执法手段落后,检疫设施陈旧。检疫技术手段多数仅停留在感观检查和剖解检查,很少开展显微镜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3.4 检疫监督执法专职队伍未建立,制约了执法行为,影响了执法质量
由于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目前没有专职执法队伍,制约了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在乡镇检疫员中正规专业学校毕业的少,专业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没有形成专职检疫队伍,影响了检疫质量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协作,总结执法办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最终是为了把动物卫生监督做好,树立和维护行业的执法形象,增强战斗力,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更好的维护食品安全、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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