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上)
2013-04-08涂丽
涂 丽
各国对合作社的发展普遍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律,如加拿大、印度、美国等还从中央到地方的州、省、邦都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社法,形成了完善的合作社法律体系。
除了立法对合作社的保护外,政府对合作社还予以具体的扶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
法国 如果农业合作社只与社员进行业务往来并为社员服务,遵循合作社原则,可享受免税;如合作社与其他非社员有业务往来,与非社员的业务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对谷物合作社免登记印花税,对农业供应、采购合作社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合作社免相当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免征合作社50%的不动产税和按行业征收的产品税。
意大利 合作社免交登记注册税;社员股金红利不缴地方所得税,但红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合作社免缴不动产税;合作社从纯盈利中提留的不少于20%的储备金免缴合作社所得税;对农业合作社饲料的1/4以上为本社社员出产的,其饲养业收入免征法人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小型渔业合作社免征法人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等等。
德国 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日本 合作社缴纳法人税的基本税率适用于减税税率,即合作社与公益法人一样,缴纳法人税税率为27%,一般公司为37.5%,出于其他政策的目的,在实际中还有不同的减税情况。农协中央会免交法人税、印花税。
韩国 农协法人税率25%,而一般公司为28%;农协农产品加工和农用油供应免税。
越南 刚转为或刚成立的农、林、盐业合作社,在一定时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俄罗斯 允许合作社税前提取部分利润,建立合作发展基金。
保加利亚 1992~1996年,合作社免交利润税,1997年起减半征收,对免收的这部分利润税,一半用于基层社扩大就业,一半交中央合作社组成中央投资基金,基金向合作社的项目发放无息贷款,延期1年还款,3年还清。
马来西亚 合作社利润免征所得税;合作社购买不动产,免交印花税。
埃及 合作社免税。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