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正义理论与社会建设——基于三种正义理论的比较研究

2013-04-08刁振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公平

刁振强

(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化,利益分化的格局愈益明显,社会中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有所增加,社会正义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们党就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且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为深入把握社会正义实现的途径,有必要对已有的正义理论进行梳理,探索正义思想发展的逻辑。基于此,本文对影响广泛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近年来逐渐被人们重视的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和已经深刻影响世界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三者进行比较,了解它们各自的特点、优点和不足,以帮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正义的内涵,更加辩证地看待社会正义问题,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正义理论的当代发展:从马克思、罗尔斯到阿马蒂亚·森

从古希腊到当代,对正义内涵的阐述已经有二千多年的漫长演进历史,这个过程可以归结为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注重在实质正义方面探求正义内涵。在这条路径上,正义观念经历了从等级观念转向平等理念的过程,主要出现了梭伦的“应得”正义概念、柏拉图的等级性正义论、亚里士多德的按贡献比例分配的正义观、自然法思想的人生而平等权力的正义观以及近代自由主义关于保证基本权利的正义概念。第二条路径是将正义内涵扩展至更加注重程序正义。这个方面,早期主要由边沁和贝卡里亚系统阐述。他俩的理论都强调程序工具主义,即认为只有程序正当才能达到某种良善目标。①朱丹:《程序正义与人的存在》,第83-92页,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两者的不同在于,边沁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贝卡里亚则偏重强调程序的内在价值和本位价值。②邓继好:《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的历史演进》,第73-80页,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到了当代,正义理论有了质的变化。马克思对先前实质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罗尔斯又对程序正义理论进行了完善,提出了程序至上的正义观,并推演出了明确、永恒地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运行原则;而森则另辟蹊径,从人的现实生活自由出发,提出了一个实用性的正义理论。

(一)马克思的正义理论

马克思在对近代自然法的“天赋人权”正义观和自由主义的“制度确保权利”正义观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主张通过社会组织的合理重构,建立财产社会所有制度,通过劳动来决定个人在社会组织中的权利配额,从而实现正义,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近代自然法论认为,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国家如果能够更好地平衡和维护群体与个人的自然权利,那么社会正义即得以实现。马克思意识到自然法正义观存在两个悖论:一是国家是人为建立而非自然,这势必破坏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二是它承认对人的本质的异化(或异化劳动,或私有财产),这势必难以解决由此产生的权利问题。自由主义认为人的权利由法律确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表现,如果建立了以私有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制度,那么社会正义即得以实现。马克思则认为,通过资本持有的物化劳动来支配活劳动,就是在用那些没有在人的生成中发挥实践作用的死的物质支配具备使人生成的活生生的历史实践与运动是不正义的。另外,马克思也不认为政治权利平等优于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平等。他认为:第一,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平等并不能确保社会平等;第二,人人都具有对于公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马克思认为应将“人道”、“自由”、“平等”、“权利”等目标放置于以经济关系为主的现实生产关系当中加以深刻剖析才能体现社会的正义。因为,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34,473-474,305,305-30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因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所谓的“永恒的正义”、“自然的正义”、“平等的权利”等原则都是形式的、抽象的,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是为资本主义经济平等的虚伪性进行的辩护。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雇佣关系使资本家能够无偿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导致了产品分配的极大不平等,最终使得资本家可以“高视阔步,踌躇满志”,而劳动者只能“让人家来揉”。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20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马克思认为,要消除资产阶级所谓正义、平等的虚伪性,必须消灭剥削制度和压迫。而剥削存在的决定因素是生产资料私有权制度,这种制度允许财产分配被累积为代代相传的巨大的不平等。③[美]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第118页,段忠桥、刘磊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因此,实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是消灭剥削的根本途径。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第874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说明了对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涵义,而且马克思也认可恩格斯的界定。恩格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马克思……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34,473-474,305,305-30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生产资料社会所有情况下的劳动成果分配必须防止出现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的不平等。这就需要一种与按生产资料占有比例分配不一样的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这种原则应是“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即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既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原则中的劳动标准,并不是具体个人在生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而是生产一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⑥《资本论》,第三卷,第157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按劳分配的缺陷在于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34,473-474,305,305-30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可能导致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福利平等永远无法实现。马克思承认这个缺陷并解释道:“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34,473-474,305,305-30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随着生产关系的革新和生产力极大地解放,社会达到共产主义阶段,人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社会才能“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就可以实现社会成员在社会地位和经济福利的平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能得以实现。

(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2,40页,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而且,正义可以在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方面,引导社会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并促进社会合作,进而影响社会制度的运行。他的《正义论》(1971年)提出公平正义的理论,影响巨大。

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核心是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合作体系的应具备的运行规则的条件的观念。他认为,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与其他任何人一样地享有基本自由的权利;并且,制度应充分保障其权利既不会因某种目的而被损害,也不会因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性因素而削弱,还不会因某项具体交易或协议的累积后果的影响而被剥夺。他认为,社会成员在社会方面或经济方面存在不平等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但应当从社会中受惠最少的成员的角度来安排可能导致不平等的合作契约或制度。

罗尔斯这些理论观点集中地体现在了他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之中。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2,40页,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1.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享有与别人同样的最广泛的关于平等的基本自由;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③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40页,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罗尔斯同时还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序列排列,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

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调节作用。第一原则也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或自由优先原则,该原则影响政治制度,要求公民可以获得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原则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该原则影响经济制度,是对经济领域内部的一种顺序安排。首先,它强调公平的机会平等。与那种允许每一个人依据规则去竞争却只有才能出众者才能获胜的“机会平等”概念不同,公平的机会平等强调起点的实质上的平等,这就要求制度不仅仅形式上保障机会的开放性,更重要的是建立能够保障社会成员具有同等能力参与开放性机会的制度。其次,它强调“最少受益者”的利益改善,即所有可能导致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或改革方案,必须首先能够使最少受益者获得最大利益。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两个原则中,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意味着自由优先于平等、正义优先于效率。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程序的本位主义。

(三)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念

阿马蒂亚·森大量有关平等、自由与发展的研究成果体现了其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思考。与罗尔斯不同的是,森认为研究正义问题需要关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而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的探讨上;需要关注如何减少不公正,而不是局限于寻找绝对的公正。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年)充分表达了他关于社会正义的理念,即:发展是为了人的自由,所有公共领域的政策选择都必须以此为标准进行公开讨论和批评检视。另外,森也认为,自由同时也是促进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森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简单的程序性规则而不计后果”④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56,56页,任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年版。的特点,因而是片面的。森认为,“后果性考虑可以赋予实现或侵犯个人自由权很大的重要性(甚至可以给它特别的优待),而同时不忽视其他的因素,包括特定的程序对人们实际享有的实质自由的实际影响。”⑤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56,56页,任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年版。在比较了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公平主义三种现代价值观之后,森综合了程序倾向性理论和后果倾向性理论,提出了以自由作为价值标准以及社会发展目标的理论。

森认为,自由是价值标准与发展目标中内在的必然组成部分,发展就是扩展人的自由;而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被人们普遍认为的发展的目标,实际上只是为人的发展、人的福利服务的工具。森所说的“自由”指的是“实质自由”,即“就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而言”,更具体地说,“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等初步的可行能力,以及关系到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发表不受审查的言论等等的自由”①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62,62-63页。。其中可行能力指的是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②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62,62-63页。包括获得很好营养的能力、很好居住条件的能力、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和夭折的能力以及其他。③Sen Capability,Well-Being.Source:The Quality of Life.M.Nussbaum and A.K.Sen 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4简单地说,森认为社会发展不仅要确保社会成员的政治自由或法治自由以及享有罗尔斯所说的就业机会的平等,而且要使社会成员具有可以实现他所希望的生活的能力。

森认为,自由不仅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他看来,实质自由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即具有“建构性作用”;各种实质自由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并有助于人们过自己想要的那些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即具有“工具性作用”。“工具性作用”即是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担保、防护性保障等五方面工具性自由所分别具有的作用。

二、社会建设的差异化诉求:三种正义理论之比较

(一)对正义总体性认识的差异

马克思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待正义。他认为,自己所考察的以往的正义观念都是一种意识形态。在他看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的方式和程度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进而就会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运行机制。而正义观念,时刻反映着它所处的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因此,马克思认为,正义既具有永恒性、绝对性,又具有历史性、相对性。就正义始终反映社会成员的价值标准而言,它是永恒的、绝对的,因为无论何时、何地的社会成员总有期望社会运作能够达到某种合理状态的心愿。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先进与落后的评价、对剥削阶级和剥削社会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必然实现所持的信念,都体现了正义永恒的、超时代的价值。而就正义的具体内容而言,它又是历史的、相对的,因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或地域,人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一点也得到了正义思想发展史的验证,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芝诺、边沁、罗尔斯等思想家对正义的理解虽然完全不同,但都广泛地影响了他们所在的那个时代的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但是,这些西方思想家忽视了正义的历史和相对性,而将自己的正义思想视为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真理。这恰恰符合马克思所持的以往的正义观念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看法。马克思关于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分配方式的主张也体现了他关于正义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的观点。

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完全不同,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社会的基本条件,而这种基本条件应该是超越历史和地域、唯一不变的。罗尔斯的这种正义认知,是建立在他关于“无知之幕”的基础假设及其逻辑推理过程和结果中。他关于“无知之幕”的假设是没有界定时间和地点,因而也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对未来一无所知,那么所有人都会认同应该有一套确保公平的社会运行规则。在经过严密的推理之后,这套确保公平的运行规则被确定为两个原则,即:自由优先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因此,罗尔斯认为除非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否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这两个原则都必须依次得到确保,这样的社会才是正义的。这种正义,被认为是典型的由于确保社会运行程序而得以体现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他自己找到了马克思认为不可能存在的永恒真理。

森关于正义的认识兼具历史唯物主义的部分成分和罗尔斯那种永恒真理的味道。严格说来,森并没有专门地或系统地讨论过正义问题。森的理论重点是关于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发展目标以及“怎么样”才能发展的问题。这与正义理论关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最合理”等理论范式是吻合的。因此,森的“实质自由是发展的目的”的理论也被看作是他的正义理论。森的“实质自由”(也为“可行能力”或“基本能力”)概念具有开放式的特征,因为它的内容其实是没有最终确定的,需要编排诸多的项目④森:《什么样的平等?》,闲云译,载《世界哲学》2002年第2期。。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时期或者在不同的地域,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社会成员应获得的“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是可以有差异的呢?如果这样,那么森的关于正义的认识就具有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成分。但是,因为“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的主要内容应该是确定的,因此森的理论又具有永恒真理的成分。

(二)对自由的共同诉求以及对自由的理解差异

马克思、罗尔斯和森三个人的理论中都有对“自由”的诉求:马克思强调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罗尔斯强调人的自由权利的保障;森强调发展是为了扩张的人的实质自由。但三者所强调的“自由”又具有不同的内容。

马克思所强调的“自由”是指真正的自由,即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约束。马克思认为,在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由于缺少财富和生产资料,根本就没有对劳动甚至人身的自由选择的机会,因此,自由选择的权利对工人阶级来说就是一句空话。通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本质的批判,以及它们自我否定的必然发展趋势的分析,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制度必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共产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然后,人才能而且肯定能够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这种自由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自由自觉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真实、客观的自由,是一种真正解除了外部的约束、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行动的自由。①吕文慧:《马克思与阿马蒂亚·森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比较研究》,载《当代经济研究》2011年第11期。

罗尔斯所强调的“自由”主要是法治自由。罗尔斯的正义两个原则中,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原则处于优先地位。而他所指的“自由”是什么呢?罗尔斯在《正义论》认为,“大致来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削财产的自由”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261页,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但,罗尔斯补充说这份清单只是解释性的,不是规定性的。哈特认为,这些基本自由是“宪政民主制度”下公民的基本自由。哈特批评说,罗尔斯是仅仅依靠道德心理学和直觉观念来论证基本自由的优先性的,而这样的逻辑是不够充分的。鉴于哈特的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基本自由的清单修正为:“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和结社自由;由个人的自由与完整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法律规则所包括的各种权利”③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292页,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使关于基本自由的清单更加概括和富有开放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罗尔斯前后两个版本的基本自由的清单中,关于“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的自由的列举非常具体,其他的则不太清晰。可能正是因为这样,包括森在内的很多人才会倾向将罗尔斯所指的“自由”理解为“法治自由”。

森所指的“自由”是指人们能够过上他们想要的那种生活的能力。他认为,自由是价值标准和发展目标中内在的构成成分,自由本身就是价值,发展的首要目的理所当然是为了人的自由。但是,森的理论所指的自由是“实质自由”,而他所说的“实质自由”,在横向的涵盖范围上,包括了人在社会上生存所涉及的政治、法治、经济、健康、卫生、教育等方方面面的领域;在纵向的指向上,既要求各种机会的程序公平,还希望尽量能实现结果公平。这样看来,森所指的“自由”有点像是人要达到马克思所指的“自由”的前提能力条件;而与罗尔斯的倾向于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的政治自由相比,森的“自由”更加注重人对“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前提能力条件的实现,其覆盖范围更宽。

(三)正义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共产主义社会以及按需分配是实现他所认为的正义的途径。他认为,“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67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但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让工人没有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使得本身成为人类创造自由的劳动异化成束缚人类发展的枷锁。因此,只有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度,才能打破使劳动异化的旧式分工,建立新式分工,让人类具有真实的劳动自由选择权利,这样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且,他认为这个途径是可能的,因为资本家“狂热地追求价值的增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64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充分体现了其历史唯物特点,但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实现共产主义的时间漫漫无期,并因此而批评甚至嘲笑马克思的理论。

罗尔斯所认为的实现正义途径就是确保社会在正义两个原则的规范下运行——除非因为自由的缘故被限制,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要顺序实现正义两个原则。因此,罗尔斯注重的不是每个人实际拥有自由的程度,而是关注社会管理者能否实施他所提出的确保人们拥有自由的社会运作规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合理的标准就是这个社会的运作是否遵循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换句话说,只要一个社会遵循正义的两个原则在运作,那么即使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经济状况等不公平也是合理的。罗尔斯的这种重程序轻结果的说法,被森等许多人批评。

森认为实现他所认为的正义的途径是培育价值观念和以自由、民主方式作出社会选择相结合。森认为,公共选择问题中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只是因为阿罗的基础假设给出的信息太少而出现的极端情况。另外,森也批评了人是纯粹自利的观点。他认为,社会广泛存在的合作行为和非盈利性组织已经说明社会责任感是人们理性考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于是,他认为,在公共政策选择上,只要获得充分的信息,人们就能通过民主投票的程序得到满足理性条件的公共选择。因此,一个社会要形成自己的价值标准并作出可实行的公共决策,就必须让社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偏好,并鼓励公开讨论和公众参与。森认为,社会成员可以通过社会选择过程来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念;社会价值标准也会因此而形成、改变、发展和提升;而经过社会选择过程产生的公共政策,是与社会价值标准相符合的。因此,森认为培育价值观念并依靠自由和民主作出社会选择,就可以确保实现人们的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的保障。他认为,不仅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么做,发达国家也需要这样做。比如,发达国家的贫困问题、不平等问题以及环境问题,都可以在培育起相应的社会伦理观念的基础上,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加以解决。

三、基于正义理论的社会建设路径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正义理论对于社会建设的意义在于,它不仅能够指明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而且能够统一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使社会运作更加规范有序。当前,党和政府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以及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这个过程,正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自由与解放追求在中国具体实践探索的伟大过程。要客观认识到,与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一样,现阶段我们国家的一些不公平现象或事例,也只是阶段性问题。当代三种正义理论比较提示我们,应在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基础上,围绕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为核心的正义理念,努力推进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别在关乎民众利益、群众特别关注的问题上,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构建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以使更多人能够过上他们想要的生活。

一是要着力构建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制度环境。相比政治理论中构建的未来美景,民众更关心社会平等现状以及自身的现实生活自由度和舒适性,即自身的实质自由程度。这正是罗尔斯和森的理论具有很强生命力的缘由。如果当前政策引致了社会群体之间政治、经济、教育、安全、健康、卫生、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权利、地位差异或不平等,那么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就会下降,执政根基就不稳固。因此,当前及今后的一段时间,执政者不仅要在公共政策选择方式上进行改革,还要特别注意改革那些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地位或权利不平等的政策制度,比如户籍、就学等,以及造成市场经济主体不平等竞争的政策,比如行业或地区保护政策、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对待政策等。

二是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收入差距问题是近年来在我国备受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以贪腐官员、垄断企业以及资源性行业为代表的既得利益群体通过掠取公共利益来充分扩大自身利益,导致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进而拉大了社会收入差距。而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可能引发社会阶层对立、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因此,政府应以更加有力的综合措施推进初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控制垄断行业和国有经济部门的过高收入,规范灰色收入并打击非法收入,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进一步矫正收入差距,使全体公民共同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是要积极推进教育制度改革,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近年来,随着教育不公平现象的逐步凸显,教育公平问题一再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总体来看,目前以下几个领域的教育不公平显得比较突出:一是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公平,这主要体现于城乡之间教育资源以及教育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二是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公平,体现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落后地区拥有更充裕的教育资源,师资水平也更高;三是社会阶层之间的教育不公平,即相对于官员、企业家等为核心的强势群体,贫困居民、城镇失业者以及农民工形成的弱势群体的子女难以接受到优质的教育;四是性别的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家庭中,由于文化以及经济因素的作用,女童相对于男童在接受教育方面存在劣势。罗尔斯正义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强调,在最基本的权益方面,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根据这一正义原则,我们应着力在基本的义务教育方面解决以上几方面的不公平,主要应加强教育制度和法规的建设,在教育资源分配上,向社会各领域的弱势群体倾斜,重点保证义务教育入学机会、教育过程以及教育结果的公平,以充分彰显社会正义。

四是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规,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的工业部门成为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基本特征。与此同时,一个突出的事实是,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权益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目前,农民工在城市中面临着一系列的不

公平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机会不平等,即农民工与当地城市居民的就业机会有较大差别,农民工的就业工种受到多方面的限制;(2)就业收入不公平,农民工加班往往难以获得加班费,在相同月收入的情况下,农民工难以获得正常的假期;(3)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城市劳动力相同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①冯虹、叶迎:《完善社会正义原则,实现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载《管理世界》2009年第8期。造成农民工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及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一系列城乡居民社会和经济权益的差异;另一方面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的缺失。目前,城市的包容性增长是我国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而包容性增长就要求农民工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共同分享城市的发展成果,这就需要充分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以体现社会正义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看,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应建设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在这个领域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尽快转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局面;第二,要完善农民工就业市场的各项制度;第三,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猜你喜欢

罗尔斯正义公平
公平对抗
怎样才公平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笨柴兄弟
公平比较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瘦企鹅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