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建议
2013-04-08聂炳林刘英超李小龙
聂炳林 刘英超 李小龙
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心 (山东 东营 257001)
2000年发布实施的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过10多年的应用,有效地指导着海上固定平台的设计、建造、安装、调试、投产和生产作业、检验工作,对提高海上固定平台的安全运行与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海洋工程、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的更新,《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在操作性和适用性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应用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对《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1 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更新
由于近几年机构调整等原因及《规则》中提到的部分法规、标准等已经更新,建议更改名称及相应的引用条款。
1.1 机构调整
《规则》条款1.4中提到“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应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以下简称海油安办)”。
条款7.4.2.2和7.4.2.3中提到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油(气)生产设施”应改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1.2 法规、标准的更新
《规则》条款1.1中《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被国家安监总局4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代替[2]。
条款1.2.4中提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安全规则另行颁发。在其正式颁布执行之前,浮式生产系统、浮式储油装置和其他移动式生产平台其上部设施可参照本规则执行”[1]。该条款建议删除。2010年6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3],浮式生产系统、浮式储油装置和其他移动式生产平台其上部设施应满足的该规则。
条款1.2.5中提到“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1]。随着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新建海上生产设施越来越多,而一般海上平台的设计寿命在20年左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海上平台的作业寿命到期后,如果没有其他用途,必须进行拆除,以保证海洋作业区域的海洋环境、通航等的安全[4]。国外废弃海洋平台的拆除工作有30多年历史,有比较丰富的施工和现场经验,我国目前还处在研究探索阶段,迫切需要相关的标准规范来指导该工作的进行,因此,建议增加平台废弃与拆除的相关内容,以提升《规则》的指导作用。
条款6.2.4中提到“根据情况,设置硫化氢监测和报警装置”[1]。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五条中对硫化氢监测和报警装置有明确的规定[5],应依此进行修订补充。
条款10.6中规定对仪表与控制系统的控制电缆要“按本《规则》9.1和9.4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款10.8中规定“电气仪表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本《规则》9.5的有关规定”[1]。由于仪表系统的电缆、接地与电力系统的电缆、接地要求不同,该两项条款不宜引用《规则》第九章“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相关规定,宜单独编写。
条款12.1.1中民航总局令第67号《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已被《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9月20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代替[6]。
条款18.2中提到的GB 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已被GB 4914-200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08年10月19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代替[7],该标准重新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限值,《规则》中关于工业含油污水处理标准的内容需要进行更新修订。
2 建议增加的内容
2.1 建议增加完整性管理要求
完整性管理是指对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用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将风险水平始终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它着重于对设施、设备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质量管理,对海上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监督,以保证海上生产设施的质量满足要求及运行高效安全,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关于完整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美国标准比较权威,如美国石油学会API 1160[8]、美国机械工程学会的标准ASME B31.8都对完整性管理有一定的规定要求[9],而我国对完整性管理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多种检验及运行规范来支持完整性管理的实施,例如,《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新管线管的现场检验推荐作法》、《工业管设计规范》等众多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管理工作的实施,但针对海上平台完整性管理的相关内容还不够具体和细致。
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及新的技术成果,将海上平台完整性管理要求纳入《规则》中,统一和规范海上平台运营企业的完整性管理行为,为海上平台整体的检测、维护和寿命评估提供指导性依据,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使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完整性管理有标准可依。
2.2 建议增加专业设备检测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4号令对专业设备有明确的定义,“专业设备,是指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2]。
根据4号令的要求,“专业设备在投用前须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而《规则》条款19.3.3中对设备检验有较详细的要求,但对海上专业设备的检测要求未明确指出,这样容易造成待检单位对专业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放松警惕,对检测单位的报告和建议不重视,从而逐渐忽视专业设备检测制度的执行和贯彻,另外,会造成检验检测单位对专业设备的判别标准没有科学依据,达不到检验检测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要求[10]。
因此,建议《规则》中增加海上专业设备检验检测章节,规定专业设备的种类及专业设备检测要求,明确哪些设备由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哪些设备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另外,条款19.2.5要求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的设计文件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哪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具体内容。条款19.2.6中除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的设计文件之外,应明确其他设计文件的设计审查机构。
2.3 建议增加软件要求
平台上使用的监测、监控、设备管理等各类软件,能够为海上平台完整性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议《规则》中增加对平台使用软件的具体要求,以提高监控海上平台安全生产的可靠性。
2.4 建议增加脱险通道具体要求
脱险通道的设置目的是保证平台人员能够安全迅速的撤离到安全的地方逃生或等待救援,因此对其设计要求必须安全、清晰,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本《规则》条款13.2.3中对脱险通道的设计要求不完备,应尽量完善条款以满足平台为人员提供脱险通道的要求。因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11]:
(1)增加室内、室外逃生通道宽度的内容(建议室内不低于1m,室外不低于1.2m)。
(2)增加对逃生梯道相关尺寸的规定,如梯踏板的垂直间距应不大于250mm,梯踏板的深度应不小于173mm,梯宽应不小于800mm(生活区的梯宽应不小于600mm),梯斜度应不大于50°。
(3)增加逃生用的门的尺寸要求,如住室的门宽度应不小于600mm,餐厅等公共处所的门宽度应不小于800mm。
(4)条款中应增加“平台应在明显处张挂逃生装置布置图”。
2.5 建议增加简易平台具体要求
条款1.5中关于简易平台的定义不够具体,建议增加对油气井数量的要求。另外建议增加无人驻守平台和简易平台的消防、救生、通信、火灾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等设施的配置要求。
3 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在应用过程中会出现内容不具体或无法准确判断等问题,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或明确相关内容。
条款3.3“场地及地基调查”,建议明确有关调查报告的时效性要求。
条款3.5“结构分析”和条款3.7“桩基础设计”的内容中,建议明确各种工况下安全系数的要求,增加对地震分析要求。
条款3.7.5“群桩效应”中,应进一步明确计算方法。
条款12.2“甲板结构设计”,建议进一步明确荷载要求和安全系数要求。
条款14.2“探测报警系统”需进一步明确应对哪些场所应设置何种火灾及可燃气体探测装置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应装设火灾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场所提出要求。
条款14.3“固定灭火系统”需进一步明确应对哪些场所配置何种固定灭火系统提出要求,同时明确灭火强度和持续时间。
4 表述问题
《规则》中多处用到类似“应按(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等字样,如 3.1.2,3.7,3.1.3等,建议去掉这种表述,增加具体要求的内容,便于在使用过程中清晰明确。
恰当的用词能更好的增强执行力,保证安全。《规则》中多处用“通常”、“可”、“一般”、“推荐”、“尽可能”等表述方式,建议不采用这些表述,改成“应”、“宜”,或者对采用这些表述的内容不做要求。
《规则》中提到的各类施工作业单位宜改为“承包者”,例如第十九章所提到的“承担平台建造的单位”、“承担平台钢结构建造的单位”、“承担海上施工的单位”、“海上工程作业单位”、“试运转承担单位”等。
术语应统一,如 “发证检验机构”、“第三方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应该统一。
5 结论
《规则》中存在诸多引用文件过时、部分要求不具体、技术方法落后等问题,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但2013发布的一些新的法规、规范、标准等并不能取代《规则》,《规则》仍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因此,迫切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和规划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方法与标准,对《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以保持其先进性和有效的指导作用。
由于《规则》涉及专业较多,对其修订建议的探讨难免存在局限性,需要广泛征求各专业领域专家及技术人员的意见,以实现《规则》的全面修订。
[1]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S].
[2]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S].
[3]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 2010[S].
[4]王勇,戴兵.废弃海洋石油平台的拆除[J].机械工程师,2010(1):134-136.
[5]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S].
[6]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S].
[7]GB 4914-200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S].
[8]ANSI/API 1160-2001:Managing System Integrity for Hazardous Liquid Pipeline[S].
[9]ASME B31.8:Gas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Piping Systems[S].
[10]赵峰,聂炳林.海上专业设备检验检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1,27(4):42.
[11]SY 5747-2008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