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患关系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3-04-07黄文森
黄文森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科学教研室 福建泉州 362000)
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究其原因为社会体制、医方、患方因素共同所致。改善医患关系,必须社会、医方、患方三者共同努力。国家增加卫生投资力度,完善医疗体制改革和卫生法规,改善医生待遇,提高医生素质,普及患方的基本医疗和法律知识,提高患方自身素养,才能实现医患关系真正意义上的融洽。
1 医患关系现状
1.1 概念 医患关系是人际关系的一种,是人际关系在医疗情境中的一种具体化的形式[1]。这种关系可分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其中狭义的医患关系特指医生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相互关系。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在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康复后得以适应他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2]”。现代医学的显著地扩展了这一概念,从而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主体的医务群体和以患者为核心的防治群体在诊疗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可见医患关系不仅是一种人际关系,更是一种社会关系。
1.2 医患关系紧张 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者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以“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为誓言,为患者解除痛苦,捍卫生命,被施救的患者往往怀着感恩的心态对待治疗自己的医务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卫生资源和服务内容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看病贵、看病难”成为群众对卫生工作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医疗问题与教育问题和住房问题并称为21世纪中国人的“新三座大山”;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感到委屈,自身在承担繁忙的临床日常工作的同时,又要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是生命上的威胁。患方向医方施暴的恶性事件在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如2009年轰动全国的南平医闹事件导致多名医务人员被扣留、捅伤,医院的正常诊疗工作完全瘫痪;2012年3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患纠纷引发血案,造成一名医生死亡,三名医生受重伤。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急需缓解。
2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2.1 社会体制因素
2.1.1 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近年来,公立医院虽被定位为非营利医院,却被政府推向市场,承担着自负盈亏的风险,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存在严重的“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到位”等问题,公立医院为了生存,要考虑投入产出之间的成本核算,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政府“给政策不给钱”的思路下,药品收入成为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形成了“以药养医”的局面,拉高了当地卫生的支出,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从而形成了看病贵的局面。且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低和全民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情况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
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医疗资源多流向大城市、大医院,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导致大医院的人满为患、拥挤不堪,使患者感觉到“看病难”,看专家更难。因此,患者变得更加焦虑、不安,产生对就医环境、服务质量的不满情绪,甚至容易激发医患冲突。
2.1.2 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先后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对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然而,目前有相当比例的医务人员认为现行法律更为偏重于保护患者权益,使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感到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可能产生其他副作用或造成新的伤害。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医生的权利,也没有相应成熟的医疗保险机制,医生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采取“防御性医疗”,按照一系列医疗程序对一般的病都要做全面大检查、开大处方,以证实自己的治疗无过错。从而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国家卫生资源的巨大浪费,增加了医院的管理成本,加剧了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同时,没有有效治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医疗行为的法律措施。医院往往迫不得已在没有过错情况下对患者进行经济赔偿,以求得正常医疗秩序。
2.2 医方因素
2.2.1 医务人员的法定收入与付出存在落差。相比于其他学科,医学具有特殊的个体差异性,这就决定了它在技术上的科学性、复杂性、诊治过程中的风险性及治疗效果的未知性,使得医务人员长期处于高强度、高风险、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只有尊重价值规律,尊重医生的劳动,才能充分地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然而,我国医务人员在担负性命相托的重任,付出汗水、心血甚至自己的生命时,医生的法定收入与其工作的强度和风险却并不相称。在我国各行业收入排名中,医生的收入在10名以后。而在美国,各行业收入排行榜上排名前8位都是医生(不同专业)[3]。对医生的切身利益不够重视,不尊重医生的劳动价值,这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潜在原因。
2.2.2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日趋淡化。古人道,“医者仁术,贵在医德”,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患者,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对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质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逐渐市场化和商业化,一些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淡化,表现为“乱检查、开大处方、拿回扣、要红包”;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对患者缺乏应有的耐心、细心、爱心和同情心,服务态度出现“生、冷、硬、顶”的现象,不愿和患者多交流多沟通,让患者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有关资料显示,医疗纠纷中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仅占3%左右,而绝大多数纠纷源于医患沟通不够或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沟通不足[4]。
2.3 患方因素
2.3.1 患者对诊疗效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医疗观和健康观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患者不仅要求得到对症的治疗,而且注重治疗的质量和效果,希望医疗机构提供良好服务。但是医患双方对于医疗质量的认识存在的差异、患者对于医疗质量的过高需求和医生的无奈,无疑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导火线。由于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缺乏全面的认识,忽视了医院的现实状况和客观条件所能满足的程度,不能理解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对诊疗的期望值过高,这必然会导致医患矛盾的产生。
2.3.2 患者对自身权利的把握失度。只强调“维权”不注重“自律”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疾病状况并做出相应的医疗选择,是在向传统医学模式挑战以及与国际接轨方面迈进一步,但医患双方必须相互理解、友好合作,需要做出理性的调整,而不能一味地强调择医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却不配合医院合理的诊疗方案,如果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满足患者的需求,患者就会将这种落差以维权的名义升级为医疗纠纷,这无疑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因素。
3 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
3.1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医疗体制改革 我国医患矛盾产生的根源是医疗体制的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应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为公立医院提供经济基础,保证其正常运营,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使公立医院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改变医院由于“以药养医”等导致的医药费用居高不下、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同时还须加强和完善对医院的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与评价机制,以促进公立医院的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政府财力的增强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提高,有必要建立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是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制度。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5]。小病、常见病就诊于社区医院,患者能够得到方便及时和经济实惠的服务,亦能缓解大医院的人满为患、拥挤不堪的现状。
3.2 完善卫生法规,建立医疗风险保险制度 医学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在其领域充满着变数和未知,因此医学也是一门充满风险的学科,它既能治疗疾病又有可能给人身造成伤害,许多不良后果即使依靠现代技术手段仍无法避免,因此将医疗责任完全归咎于努力实施救助的医方是不恰当也不公平的。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医患关系的特点,借鉴国外医患制度的立法经验,由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就医疗侵权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规则作出单独规定,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而实现医疗侵权诉讼举证倒置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融合的目标,并逐步建立专门的医事法庭,由具有医事相关专业知识或审判经验的法庭或法官审理医事纠纷诉讼案件,确保案件审理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应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分摊风险责任,实行由政府、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药品器械提供商5方统筹募集保险费用,并将其纳入社会强制保险中。有了医疗风险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不会直接找医院、找医生个人,他们只需要请律师与法院和保险公司交涉即可,这样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医患双方冲突的产生,又能让医院和医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对疾病的研究和治疗中去[6]。
3.3 改善医生待遇,提高医生素质 医生这一职业具有高强度和高风险性,且中国的医生面对的是世界上最大的患者人群和保健对象,其待遇理应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因此提高医生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医生败德行为,产生“高薪养廉”的作用。同时政府还应采取一些非物质激励来提高医生的工作热情。此外要加强对医生的教育,不仅仅是提高医生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注重对医生职业道德的熏陶,帮助其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耐心地倾听患者的诉说,体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难,尊重患者的想法。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去做,考虑到患者及家属的情感和意愿,做到尊重生命、尊重尊严、热爱生命、竭力为生命而为。
3.4 普及患方的基本医疗和法律知识、提高患方自身素养 首先,社会或广大医务人员应通过各种渠道向患方及家属普及一些基本的医疗知识,让他们熟悉一些常识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和护理等知识,晓知医学行业的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和难以预测性等,使患者具有风险意识,对当前医疗技术水平有正确认识,不能期望值过高;其次,患者必须加深对医务人员信任,配合治疗,积极与医生沟通,正确行使认知范围内医疗决策参与权利;最后,患者应提升自身修养,普及法律常识,一旦出现意外.应当正确行使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杜绝不冷静现象的发生。
[1] 张艳欣,罗志强.我国现阶段医患关系的社会学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5:296
[2] 赵明杰,宋文波.当今医学缺少的是什么-论医学中的人文[J].医学与哲学,2003,12:11
[3] 戴倩丹.现阶段医患关系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4:237
[4] 陈芳云,梁 青.医患沟通对医患关系的影响[J].中国病案,2008,9(6):20
[5] 郭宝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8(2):171
[6] 林 丽,赵江波.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与法律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