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11)
2013-04-07姚源锋
姚源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 530001)
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有关野生动物是否检疫、怎么检疫等问题,是执法实践中笔者经常要为基层工作人员解答的问题。从广西的情况看,主要有饲养梅花鹿、蛇、野猪、山鸡、食蟹猴等动物的货主来申报检疫,要求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便运输、销售。但基层工作人员把握不准的是:野生动物要不要检疫?没有相关检疫技术规程又如何实施检疫,比如检验哪些疫病?检疫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出具检疫证明的条件有哪些?归结起来,大家提出这些问题就是怕承担法律责任:检疫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和检疫出证后果的风险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野生动物检疫的必要性
野生动物的疫病可以和家畜家禽的疫病相互传染,一旦家畜家禽与染疫的野生动物接触,就有可能使其感染、发病、传播;人与患病的野生动物接触,也可能受到感染、发病。因此,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非常必要。法律之所以规定要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实施检疫,是为了阻断在自然环境中的野生动物疫病向家养动物传播、向人类传播;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义务;这一法律规定更符合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原则,大家应当根据这一原则来开展野生动物检疫工作。
(二)野生动物检疫的必要条件野生动物是否需要检疫,依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如何判断“可能传播”?这就需要具有兽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作出判断,一般以能与家畜家禽相互传染为依据,例如,野猪可以传染口蹄疫,鸟类可以传染禽流感等。二是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如何判断“合法捕获”?必须凭林业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例如捕猎(捞)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发现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通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实践中,大家可以根据以上两个条件,作出是否受理野生动物货主检疫申报的判断。当然,如果您作出了不受理其检疫申报的决定,必须要解释清楚理由,避免引发“行政不作为”纠纷。
(三)野生动物须检疫的用途限定 从法条中“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的规定理解,除了“可能传播动物疫病”、“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需要检疫外,还必须是仅限用于“饲养”、“经营”、“运输”三个环节的野生动物才需要检疫。言下之意就是用作仅此之外的其他环节,并不需要检疫,比如野生动物的“屠宰”。与之对应的是,目前国家出台了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等产地检疫规程和屠宰检疫规程,同时明确了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而没有明确“屠宰检疫”要参照本规程执行。可见,国家对野生动物的检疫要求,是有明确限定的。实践中,一些梅花鹿养殖场宰杀梅花鹿供应高档饭店需要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才被接收,就涉及到“野生动物屠宰检疫”问题,假如僵硬地执行不搞“屠宰检疫”不帮出证的话,货主的肉产品卖不出去就会引发纠纷。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机动灵活处理,参照反刍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给予实施检疫。
(四)野生动物的检疫出证条件刚才谈到,目前国家出台有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等产地检疫规程和屠宰检疫规程(当然还有犬猫、蜜蜂等,不逐一列举),并明确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但尚未出台众多的、其他某一种(类)野生动物的检疫技术规程,比如蛇。即使在《进出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规程》(SN/T 1998-2007)中,也只是笼统地作出查验文书、现场询问、临床检查等行为程序规定,并没有给出某种野生动物疫病技术上的判断定性标准。因此,实践中,大家在开展野生动物检疫时,不知道该检查什么疫病,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笔者认为,对需检疫的野生动物实施检疫时,首先是查验有关野生动物合法捕获、驯养的文件,然后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第6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条件的,就可以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然,对极端的、不常见的个案性野生动物,建议以不需要检疫为由,不给予检疫出证。
二、关于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是目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难点之一。主要原因是货物本身经济损失和处理费用花费大,货主情绪大,往往不愿意接受检疫结果,不主动配合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践中,常常发生处理后续纠纷,必须注意防范。重点把握几点:
(一)做好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认定工作 也就是说要做实“不合格”的证据,特别是对批量的动物、动物产品,要做好现场检疫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货主签字确认等,以防货主事后以动物、动物产品“不合格认定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恶意纠讼。
(二)做好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 制作处理清单,对处理事由、种类名称、数量多少、处理方式等关键事项要让货主签字确认;处理现场全过程录相、摄影、录音等。目的就是要证明整个处理过程如实、合法。
(三)切实做好处理现场监督工作 其实就是要想办法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身已经履行了法定的监督职责并工作到位。如果某一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无害化处理,就说明没有监督到位,就要承担相应监督不力的责任。比如,广西就发生过深埋动物产品现场因没有派人值守,造成动物产品被不法分子盗挖、转移,最后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被检察机关追究渎职的真实案例。
(四)做好无害化代作处理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当“货主不按规定处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代作处理”的要求。但从七十三条规定的三种需要代作处理的行为(不进行免疫接种、不处理不合格种用乳用动物、不及时清洗消毒运载工具)来看,隐含着当发生“货主不按规定处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要实施“代作处理”的。因为作为执法机关,不允许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不被处理这种危险状态持续存在,否则就是渎职。当然,代作处理所花费的费用由货主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凭有关票据向货主追偿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需要额外说明的是,涉及到无害化处理费用承担问题时,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往往轻易放弃、不让货主承担,兼顾地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也不作出相应处罚。认为货主本身货物受损了,不好再让其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而让政府买单。这实际上是纵容行为,无形中助长了货主不严格经营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歪风。其实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本身就有约束、惩戒的意思,就是约束货主要自律,要把关,要经营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否则就会承担更大的损失。假如每一次处理费用都不让货主承担或对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罚,一些专门经营不合格的甚至经营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就会变本加厉,不加约束。货主不自律,变相地增加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难度和监管成本,产生的延伸连锁不良反应无形增大。
三、关于检疫收费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实施动物检疫需要检测、诊断试剂等成本,有的成本还比较高,因此,法律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需要货主交纳检疫费用。检疫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已有明确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检疫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用。在实践中,检疫收费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问题,主要存在只收费不检疫、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擅自降低标准收费、不按规定项目收费、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收取检疫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基层,动物检疫收费问题容易被忽视。举一个典型实例,广西某乡镇动物检疫员利用自己承包的公路边饭店为据点,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告知周边县、乡的猪贩商只要运生猪到此检疫就可以享受检疫费优惠,每头猪只收0.5元。一时间,周边县、乡的猪贩商千方百计逃避当地产地检疫蜂拥而至,纷纷拉猪到该检疫员的路边饭店吃饭、开具检疫证明,实际上也没有真正检疫,因为来饭店顺带吃饭的猪贩商都是从该检疫员的老婆手中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然这种违法行为是隐密进行的,持续了2年未被发觉。后来因周边邻县发现生猪检疫量比往年锐减,遂调查原因发现此事而举报。接到举报,先要求所在市、县主管部门自查自纠,令人奇怪的是此擅自降低检疫收费、扰乱动物防疫秩序的违法行为竟然拖了半年时间都没有被纠正。后来笔者也参与了此事调查,弄清楚了整个违法事实及前因后果,违法行为之所以没有被及时纠正,是因为该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根本不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账,拒绝处理当事人(当然也有县主管部门领导认识不到位、不当一回事的因素在内),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因对其没有人事管辖权不能直接处理当事人。最后,自治区业务部门通过当地纪检、检察机关的介入,查实该检疫员违法收取的检疫费达23万元,而且没有上交财政。于是,该检疫员及其主管局长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收取贪污的检疫费予以没收。从此案例中得出的启示是,动物检疫收费是个严肃的问题,不是地方保护主义下的创收,应当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