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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道德盲区与长效机制

2013-04-07付从荣谢获宝

关键词:盲区会计信息道德

付从荣,谢获宝

(1.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2.华中师范大学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武汉 430079)

人类进步与社会发展分不开,企业价值与社会责任分不开,法律制度与道德教化分不开,这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人类自身进步的必要前提。上市公司作为社会资源的占有者、利用者,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诉求并做出有效回应,否则便会产生从企业外部性到企业内部性的各种危害,甚至危及企业的生死存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由西方资本自由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亦传输到我国,而对此处于探索期的我国产业界与会计界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完善、统一的披露规制,随着“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胶囊”以及频繁的“漏油”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早不允许停留在理论匮乏、机制缺失的层面。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有着较为清晰的理论脉络,从理论研究到具体实践都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与实证案例,涉及理论、实证、影响因素以及经济后果等各个层面。美国会计学者戴维·F·林诺维斯(David.F.Linowes)早在1968年便率先拉开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帷幕,他通过《社会经济会计》一文全面论述了会计之于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等领域的重要应用;国际会计公司Ems&Emst则在20世纪70年代初便以发布财富500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年度评价报告而著称于世,其披露内容涉及环境、能源、雇员、社区等七个方面。之后,美国全国会计师协会(NAA)于1974年的产业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主要涉及人力资源、社区参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产品与服务等四个大类。随着美国著名会计学者贝尔科伊《会计史论》一书的出版,不仅历史性地划分了会计的发展史,而且还高度推崇社会责任会计,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系统性著作的出版。1997年英国著名学者西蒙·扎德克、彼得·普鲁赞和理查德·埃文斯三人编著的《构建公司受托责任》全面论述了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的社会与道德会计、审计与报告的相关理论与实务,在如何实施方面构建了社会与道德报告的“五步骤模型”,同时指出“道德质问”的迫切与“科学发展观”必然趋势,并呼吁构建职业化与标准化的监管流程与专门机构。实际上在世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社会责任会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具体的信息披露上都有着长足的发展。

(2)国内研究综述 起步晚、不成熟、无标准是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基本现状。“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专业术语是经常勋教授编写的《国际会计学》一书而闻名于业界,随后众多学者展开了对社会责任会计的一系列研究。从实际国情出发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加以界定,如曹玉贵的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效益“自酌”,重点指向文化教育、道德风尚与人际关系的领域;葛家澍、林志军(2006)则在其《现代西方会计理论》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周卫(2001)以其《环境信息公开及其制度化阐释》直指披露制度立法;裘丽娅和徐植(2006)从影响因素方面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相关法制、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以及理论体系的滞后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从信息披露方式的角度加以研究且成绩比较突出的有宋献中(1992)的“三等级模式”和阳秋林的“三张核心报表模式”等等;黎精明(2004)基于披露工具与形式的案例研究证明我国当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与实务上的空白现状;陈小林等人(2008)通过对深圳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得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深受公共压力与内部治理的影响。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滞后现状,而加强认识、充实内容、完善模式、构建体系显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1)动机分析 结合国情并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动机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其动力主要来自外部压力、各方利益以及道德化育等相关驱动联合作用,具体呈现为合法性证明、利益相关者压力、政治社会导引以及企业经营方略四种力量。

所谓合法性(legitimacy)证明,即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是公司自证合法的有效形式之一,公司作为社会资源的占有者之一,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社会与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诸多负面的、不良的社会与环境影响直接威胁到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公司则不断通过自我调整以期趋于或达到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从而自证其合法性,为实现利润目标提供必要前提。

利益相关者的(stakeholder)的压力不仅仅局限于股东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还有诸多非股东利益团体的各种诉求,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必然与社会中的人与团体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供应商、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等等。不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则必然影响到公司的发展甚至生死存亡。

政治社会的导引主要是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特定压力和驱动表述。我们知道,经济与政治、社会以及制度环境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社会责任会计这一特定领域,一方面来自法律的强化驱使,另一方面来自特定社会属性的使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资本主义唯利是图的本性,社会主义道德化育的力量不容忽视,其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驱动不容置疑。

企业经营方略实际上是从企业内部的积极因素来体现的,业绩优秀、内控得力、风险可控等利好消息的主动外露往往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这不仅有利于自身形象的提高,还可以此猎获更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

(2)内容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当涉及职工福利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产品质量、企业行为、企业道德以及参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信息等等,但是由于我国在此理论与实务上的滞后,依照上述披露内容来考核的话,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完全充分披露上述信息的企业,本着报喜不报忧的利己原则,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呈现出单一、局限、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特点。即便是位列世界500强的国家电网企业也仅仅是热衷于公司价值观、公司理念等文字性的理念陈述,此种难以量化更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内容自然没有什么参考利用价值。

(3)形式分析 一般来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有文字叙述披露、附注披露、独立报表披露等三种形式。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显然过于简单而单调,如依照国际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成效的基本标准来衡量,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显然与之相距甚远。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是大部分上市企业多以非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为主导,过多地采用缺乏货币计量数据的文字叙述来披露社会责任相关信息,通常定性结论多而定量分析少,从而造成同行业信息可比性的缺失,以致信息披露流于形式而失去应有的效应。

(4)问题分析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问题,笔者从万得wind 金融数据库中提取沪深两市三年(2006-2008)的部分A 股上市公司为例进行比对分析,涉及工业行业35家,信息技术行业19家,能源行业3家,日常消费行业7家,医疗保健行业8家,电信服务业行业2家,共计74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比对分析结果显示,上述上市公司资产对社会贡献的关注与投入都相对较少,而更多地倾向于传统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型式的单一与笼统,非会计基础型的披露远远超过会计基础型的披露,当然,我们也看到了其趋于独立报告形式的增势。对此笔者认为,要加强法制约束,继续推动。需要说明一点,虽然案例与整体状况有些许出入,但还是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

三、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道德盲区

(1)基础理论 社会责任会计是将社会责任与会计学相结合,运用会计方法与技术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关于社会贡献与损害的分别反映与控制的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经历了从新古典经济理论到合法性理论再到相关利益者理论再到政治经济学理论这样一个历程。

为了更好地满足传统会计向企业管理者、员工、环保组织、福利机构、社会公众等企业内、外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同时又利于社会净贡献的最大化实现,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从整体上要继承传统会计理论与方法,积极借鉴国外相关尝试与研究成果,同时要依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国情而有所创新;其次,在具体实务操作上既要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又要灵活对待具体情况,以点带面地逐步解决问题;其三,既要站在社会角度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又要注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争取高质量的披露信息,在披露内容与模式方面要保持前后一致性,以提高实务操作的有效性。

(2)道德盲区概念的提出 对于道德盲区的提出主要是就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作用而言的,笔者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针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理论与实务问题提出了道德盲区的概念,在此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从西方社会来讲,源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责任会计制度更多地强调了基于私有制经济的法律约束机制,由于思想文化的个性与制度差异,使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理论先天性地缺乏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可谓道德盲区之一;另一方面主要是从我国实际国情自我审视的视角来分析,早在改革之初,邓小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就曾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味追求经济高增长,而忽视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不平衡现状。事实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之一。因而,当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由西方社会传递过来时,我们不应一味地单纯依靠并不完善的法律保障,否则也便形成了本不该形成的道德盲区。

(3)道德盲区的形成与普遍性分析 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中,我国道德盲区的形成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文化价值观的不同而形成先天的缺陷。我国则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味追求经济利润的高增长而忽略了原本就有的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形成“一手硬,一手软”的非正常状态所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对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没有形成深切而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探索式前行产生误读,而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规则的过分依赖与片面追求亦构成了道德盲区的盛行。因此,在国内国际各种不良因素影响下,人们的利己主义意识过分膨胀,形成了普遍的社会责任的缺失,危及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一个国家,还有整个世界。

(4)道德盲区与法制漏洞关系 法制漏洞存在的时候,不一定有道德盲区;道德盲区存在的时候,一定有法制漏洞。可见,法制漏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体现了法制建设的保障性与可靠性,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复杂的经济社会中法制建设往往是滞后的,因而道德化育更显现出其重要作用。也就是说,如果重视整个社会的道德化育作用,即便是一时出现了法制漏洞,也不一定会出现道德盲区,因而有利于避免各种危害性的发生。当然,反过来说,只有道德化育而没有法制建设,则极有可能为道德盲区提供法律空白的空间,而促发各种危害的发生。因此,从道德盲区与法制漏洞的关系,我们得出道德与法制的双管齐下是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长效策略。

四、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

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理论探析,联系我国当前层出不穷的“毒胶囊”、“瘦肉精”等恶性事件,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实际现状下,笔者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理论出发,提出道德化育和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双驱长效机制,具体包括企业道德建设的深化、长远责任意识的树立、法制法规的完善、信息披露体系的不断调整以及一系列长效机制的构建。

(1)加强企业道德建设 企业道德,是指在企业这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中,依靠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以及社会舆论来维持的,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道德活动的总和。企业道德也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更是社会道德原则在企业中的鲜明体现,在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起着道德软化与关系调节的作用。我们知道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着我们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中,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八荣八耻”为荣辱观,而其着力点则呈现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企业道德建设能够促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与发展。

(2)树立长远责任意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现代企业作为社会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不断地从社会母体中获取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对社会母体进行反哺以求得二者之间良性互动式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的经营运作不仅关系自身业绩利润的增减,也对社会母体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更加关注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诉求与权益,否则是难以为继的,那种“自寻短见”式的盲目经营与自私运作是毫无前途的。由此可知,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就必然以长远利益为根本,以企业与社会母体的良性互动为机制,树立长远责任意识,勇担企业社会责任,以“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反哺精神来维护企业的长足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调整信息披露体系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无论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新出台的《公司法》都不能够全面而准确地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提供细则依据和可操作性支持。因此我们不仅要完善可依之“法”,还要细化可遵之“规”。无论何种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下,法律都是必要的根本保障,有法可依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必然要求,前面笔者也曾在道德与法制的关系中指出法律的至关重要性,也正是法律的强制性弥补了道德盲区的不自觉性。此外,完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在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与国情特点的前提下,不断地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进行适用性调整,在调整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完善整个披露体系。

(4)强化透明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企业与社会各利益主体平等地在法制与道德的双重驱动下,围绕长远经济利益所构建起来的一种动态恒定关系,这是一种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长效机制。各利益主体之间呈现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各利益主体出于各自利益的推动力与处于中介作用的监管力的有效合成,便成为制度不断创新、活力永续爆发的“动力源”。

这就要求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中发挥中介作用的监管体系要在保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审计评估工作之外,还要针对信息披露操作程序、方法以及奖惩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形成具有诊释价值的规章,以促使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做到业务层面与利益层面的统一,从而在强化透明而有效的问责机制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以及不断增强的第三方审验力度都是长效机制构建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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