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
2013-04-0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丛骆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丛骆骆 等
(接4月上)
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1.应依据企业的变更管理规程和再确认管理规程,检查企业是否明确对发生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设备进行了风险评估和必要的再确认。
2.查看实际发生的变更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并于批准后用于生产。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查阅企业的设备操作规程目录或文件,了解其是否包括了全部主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查看企业的生产设备档案、设备验证文件和相关工艺规程中的参数要求,检查各设备在生产中使用的参数范围,是否在工艺规程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26条的相关要求。
应当定期确认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暴露的隔离、封闭系统无泄漏风险。
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1.检查企业是否依据设备用途建立相应清洁程序和规程。
2.查看企业制定的清洁规程是否符合本条款的各项要求。现场检查时询问、确认操作人员是否了解清洁操作程序。
原料药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原料药”附录第9、10条的相关要求。
1.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当专用。
2.设备的清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 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对设备进行清洁,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微生物)的累积。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2.2 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对设备(特别是从粗品制开始的非专用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2.3 对残留物的可接受标准、清洁操作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当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24、25、27条的相关要求。
1.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应当能够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
2.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当便于清洁和灭菌。宜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的阀门应当能用蒸汽灭菌。呼吸过滤器应为疏水性材质,且使用效期应当经验证。
3.生产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设备应当与未使用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1.查看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容器具等的存放条件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是否有被污染的可能。
2.查看清洁规程中是否要求设备清洁后尽快干燥。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1.查看企业是否对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建立了使用日志,能否依照时间顺序连续记录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等信息,是否具有追溯性。
2.日志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括了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1.检查设备文件是否有关于状态标识的上述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