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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的高阶形态:走向“大共同体时代”的生态正义信仰

2013-04-07袁祖社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公共性正义信念

袁祖社 董 辉

(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人是一种理性的存在物,这是文明社会已成共识性的人学理念。一方面,理性存在物的一个突出的特质,在于其在专属于人的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中,并通过公共生活逐渐学会与对象世界“共处一体的艺术”,学会“平等”、“关爱”、“价值共享”,学会“悲天悯人”、“休戚与共”、“共同发展”。人类个体和群体的“公共性”追求和信念,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得以生成的。但另一方面,就是这种理性的存在物,却常常做出各种“非理性”——本质上是“反公共性”的举动。最为显见的事实是,历史上和现实中,为了人群共同体一己的私利,其可以以技术的方式“暴殄天物”,粗暴地对待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全然不顾及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可怕的恶果注生态平衡之于人类非常之重要,在长期的进化中生态系统所形成的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在生产和生活中,自然生态常常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强制性外在干扰。观察和研究表明,这种干扰一旦超过了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以致于没法恢复到原来比较稳定的状态时,就会发生如下事实:生态系统的内在结构和功能遭到破坏,系统内外物质和能量输出输入没法平衡,导致系统成分缺损(最常见的如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结构变化(最常见的如动物种群的突增或突减、食物链的改变等),能量流动受阻,物质循环中断,这种情形一般被生态学家称为“生态失调”,如果程度持续加深,严重的就是“生态灾难”的出现。。

生态问题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诸多公共性生存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生态的优良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之生存环境与生活质量、生活品质问题。对生态问题的关切程度,是衡量一个民族文化与实践主体之“公共精神”有无、大小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和尺度。公共性、公共价值、公共精神研究中一个严重被忽视了的维度,是“生态”。与现代生态文明相关的“生态伦理”、生态理性、生态道德等,理应是现代社会“公共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其重要性正在引起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面对如此严峻的生存情境,现代人首先必须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是:与自然和生态的严重疏离所导致的现代人的“占有性人格”为什么是“反公共性”的?

在生成论意义上,公共性之于人类社会和人类个体,均具有本体性意义。简言之,公共性是人类社会和个体的最本质的规定性。人类的进化与发展史表明,人并非一开始就具有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信念。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的现实形态,一定是人类告别原始洪荒时代(无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公共”与“私人”)以后,由“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以后的产物。

人类的进化过程有一个与自然界相疏离,并以主人翁的姿态凌驾于自然之上,奴役、征服自然的过程,这是人类之“公共性”品质开始丧失的开始。而这一切,都基于现代社会个体由于对财富的贪婪以及欲望的不断升级所形成的“占有型人格”——一种本质上“反公共性”的人格质态。人类社会的价值性实践本身就充满了危险性、以及结果未可确知性等非安全性特征。不仅如此,人类在这种活动中所养成的并不是相互理解和相互关爱的生存品质,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自私、贪婪的本性。自进入“现代性”社会以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尤其人与生养自己的大自然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和对抗的状态之中,而且,这种状态有愈演愈烈之势。

人与自然关系的演化昭示出,无论是在传统的农业文明时代,还是在近代以来的工业文明时代,受“知识就是力量”这一理性主义信念的强力支配,人类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一直是以“占有”、“改造”和“征服”为主体姿态的。这种实践的结果,创造了越来越丰富的物质财富,以及不断增强的改造自然的能力。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并通过这一过程,人将自己锻造为“自然的主人”,根本无视环境的容量和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其结果,是各种“全球性问题”的渐次呈现,譬如淡水短缺、有毒化学品污染、酸雨沉降、水土流失、森林锐减、臭氧空洞、温室效应等。

近代技术文明以及“技术社会”所造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日益严重后果的“疏离化”情态,是与现代公共精神及其所倡导的公共价值追求相背离的。这种背离的根源、实质,在于资本文明所奉行的“私人性生存”和私利与个别意志与利益的最大化;而其后果,则是从根本上减弱了人类文明的公共性程度,阻碍了人类文化与生活的公共性进程。

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以及生态美学视域下“生态理性”、“生态正义”等的思考,是当代思想学术和话语实践获得公共性特质的体现。环境学家和哲学家指出,国民生产总值不足以衡量一个国家生活素质的高低,它只能衡量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由此,在当下,我们应在生态性视域(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y)中来思考人类在何种意义上建立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在这种定位中完善生命的体验和追求生命价值。

其次,现代人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人的公共性品质和公共性生存境界为什么首先表现在其对于“生态环境”之间的态度中?

全球性的环境灾难对整体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巨大的挑战,生态危机的实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如果说,远古文明时期自然之“附魅”,是朴素直观的神性“敬畏”,工业文明时期自然之“祛魅”,是机械论视野下的遮蔽和断裂,那么,生态文明时代应当积极寻求自然之“返魅”,这是人类在生态理性基础上对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关系的重建,是人类为了拯救自然之“沉沦”的命运所进行的生态思考,也是后现代视野下的“伦理启蒙”和“生态觉悟”[注]牛庆燕:《一种生态觉悟:从自然之“附魅”、“祛魅”到“返魅”》,《学术交流》2010年第12期。。

进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环境物品的公共性问题,逐渐引起了全球社会各个学科领域学者之普遍的关注。地球生物学与生态学的理论研究表明,在地球的演化过程中,人类生态系统与自然无机系统、天然生态系统三者一起,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类生存与生活前提的基本的物质系统,其中包括岩石圈、大气圈、土壤圈、生物圈、水圈、社会圈等。所有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协同的整体。没有这些物品,人们就无法获取空气、水分、食物、栖息场所、矿藏和能源。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过程中,一方面,人们对地球上某些生活和生产资料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利用这些物品本身属性;另一方面,人们同时还赋予了诸多物品以人的属性——所谓财产的所有权,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物品”的有机构成部分。但是,由于人类的贪欲,这种公共物品不断受到损害。最早认识到生态问题及环境公共性问题的经济学根源的,是生物学家加里特·哈丁(Garrett Hardin),他于1969年提出“公地悲剧”。哈丁注意到了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土地私有条件下共有土地的放牧问题,他指出:“任何一位有头脑的牧人都认为增长财富的明智举措应该是不断往自己放养的一群牲畜中再添加上一头牲畜,一头又一头,永无止境。共同拥有一块牧场的所有精明的牧人都会得出这一相同的结论,这就为悲剧埋下了祸根。每个人都不顾一切地向着毁灭的厄运狂奔而去,因为整个社会都对群体所拥有的自由深信不疑,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做最为有利可图的事情。群体中所拥有的自由毁了每一个人。”哈丁深刻地指出,理性的牧羊人为了个体利益,必然无限制地增加自己的羊群数量;但是,由于牧场是共有的,而非私人的财富,因此,损害公共利益从而增加私人利益,通过滥用公共资源获得个体效用和便利,必然导致群体成员的公共利益受损。

上述分析,至少给了我们启示两大启示。启示之一:生态是最大的“公共”,没有优美的生态或者为了人类的狭隘的利益而不断地肆意破坏地球的原生态,是人类“私性化”存在的开始。人类的许多公共性情愫,都是从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差异性共生、共在、共融的物象中受到启迪的结果;启示之二:“生态价值”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公共价值。离开人类对生态的真切观照和悉心呵护,难以有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社会公共精神信念。而倾心倾力维护优美的生态,才是现代人公共精神的集中体现所在。

最后,现代人应该明确的问题是:我们的时代,必须以普遍的“生态正义”信念矫正类本位时代的社会“公共价值”坐标。

现代人置身于其中的社会,是一个以资本的自利逻辑为主导的“非公共性社会”。现代人需要重新找回“敬畏之心”。那么,究竟什么东西能够帮助现代人树立起这种“敬畏之心”呢?

人类的进化历史表明,当人类的生存因某种错误理念的引导而陷入到巨大的“危机”之中,以至于不从根本上抛弃这种理念,人类就会面临深重的“灾难”的时候,人类就会反省自己的错误所在。现代社会面临着很多尖锐的“生存”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待生态环境的不正确的态度。现代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合理的“生态正义”观,这种观念一天得不到普遍的自觉,一天没有确立起来,现代人的所谓“公共性”、“公共价值”以及“公共精神”就缺乏一个牢固的根基。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正义”?它是如何与“公共精神”内在相关的呢?正义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理论,它试图为社会制度和主体实践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和衡量标准。生态正义实质上是人对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生命以及整个自然界所持的价值观念、价值规范、评价准则的反思和构想,其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地在主体之间分配生态权益或分摊生态责任。可从三个维度理解生态正义:一是代内正义,指代内的所有人,不分民族、种族、国籍、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权利。二是代际正义,指人类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同代的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三是自然正义,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有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问题,源于以下内容:一是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之底线是不破坏生态规律;二是人与其他物种共享资源;三是人与其他物种和谐共生的基础在于大自然无偿提供一些资源,人类应受自然正义之约束[注]黄明健:《生态正义的理论向度》,《东南学术》2006年第5期。。由此可见,所谓“生态正义”,是指个人或社会集团的行为符合生态平衡原理,符合生物多样性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特别是符合为子孙万代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

不难看出,生态正义的主旨和基本立场是维护全人类的公共的、共同的利益,是以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它表明,优美的生态社会的重建,关于变动世界中人类的公共价值立场的选择。人类从“地域历史”进化到“全球化时代”以后,所面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以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全球公民社会时代当代人所应有的“公共情怀”。当今时代一切全球性问题的最终解决,都与生态正义信念的形成有关。

第一,生态正义信念基础上生态公共精神的确立,首先意味着必须接受并认同现代生态思维智慧所推崇的地球以及整个生态整体统一性的观念。经历了“现代性文化”浸染和洗礼而成长以来的现代个体,是一个“离散化”、“片段化”的非完整有机性的生存体,可以称之为一种人格特质上的“私性化存在”。资本逻辑支配下的生态,假借“财富创造”与“增加民众福祉”之名,一直遭受着日益膨胀着的私利之“非公共价值信念”甚或“伪公共价值信念”的严重侵害。

生态正义基础上的“人类公共价值信念”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追求,要求现代社会个体在自己的生存与生活实践中,深刻反思其“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严格按照“生态理性思维”选择自己的活动方式,并基于此来评判自己活动结果之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正当性。现代人在自然生态面前,必须要有敬畏的心态,要将伦理关切的公共性意识无差别地放在对待整个地球生物中。不仅要把整个自然看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且要把人类看作整个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充分认识到,在整体统一性的观念下,自然界蕴有万物,并且有各自的运演规律,但它们之间绝非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也是自然整体中的一分子,与自然界中其他组成部分是平等的。人虽然是社会的人,但人首先是自然的人,统一于大自然的整体之内,因此,人没有理由与资格凌驾于自然之上。

第二,生态正义基础上的生态公共性信念的确立,不仅意味着一种信念的坚持,更要求和呼唤一种实践和行动,意味着一种“责任”。生态文明时代公民个体的责任关怀的实质,在于以自己的行动,实质性地促进“生态公益”的最大化。

而要使这种“信念”和“行动”付诸实施,就必须要有现实的可依赖的“载体”,这一载体不是别的,它正是伴随着“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而日渐成长起来的“生态公民”。生态公民的涵义非常之丰富,但其最基础、最本质的内容,在于其必须是具有环境人权意识的公民。一方面,明确认可并积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环境人权,是生态公民的首要特征。另一方面,“生态公民”还负有三类特定的义务:“一是遵守已经确立的环境法规,二是推动政府制定相关的环境法规,三是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主动实践生态文明的各项规范。”[注]杨通进:《生态公民论纲》,《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3期。

基于生态正义基础上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意味着身处21世纪的文明人类要理智地超越以往文化传统背景下狭隘的“民族”、“国家”的藩篱,“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定其心,应天下之变。”[注][唐]施肩吾撰,李竦编:《西山群仙会真记》。从而从“天下一家”、“人类一体”的意义上,重新思考公共性与公共精神的实践与价值逻辑,从而建构起一种符合未来人类文明演进方向相一致的大“生态共同体”。从而在其中学会关爱、学会分享、学会合作,这样一种新的公共价值信念是一种“有机的公共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离开人类对生态的关爱,所谓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就无所谓依托和正当性根据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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