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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艾希曼事件中个案正义与法律秩序的冲突

2013-04-07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
关键词:希曼公权力阿根廷

杨 雪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1961年4月11日,以色列政府在耶路撒冷对阿道夫·艾希曼进行了审判,审判前后共持续了一个多月,最终艾希曼被判处死刑。此次对艾希曼的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之后又一可在史册上留下重重一笔的判决。阿道夫·艾希曼是前纳粹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后,艾希曼先被美国俘获后又逃脱,经过漫长的逃亡之旅后,流亡至阿根廷,改名换姓隐居起来。1960年,以色列情报部门得到消息证实艾希曼在战后并没有被击毙(被击毙的是其替身),而其本人正身处阿根廷境内。经过周密部署,以色列情报人员于1960年5月11日在阿根廷抓获艾希曼,并将其秘密押送至以色列进行审判。在整个抓捕过程中,以色列官方并没有通知阿根廷政府,在未获得允许的情况下即在阿根廷领土范围内将艾希曼抓捕至以色列,整个过程更显得像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绑架”。事后,阿根廷政府以以色列侵犯其主权为由请求联合国责令以色列向阿根廷道歉,但被以色列拒绝。以色列虽然承认国际法中“领土主权”这一实体法概念,但其也认为领土主权并不是不可突破的。以色列提出的理由是,“当事实状态引起最不平凡和非常强烈的道德冲击时,我们有理由使这一抽象原则对有关人的要素的特种考虑做出让步。”[1]对于这一说法阿根廷表示无法接受,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因为法律本身是极其脆弱的。而后联合国支持了阿根廷的主张,责令以色列向阿根廷道歉。

艾希曼最终在以色列被判处死刑。此次审判之所以引起了全球各方的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艾希曼手上沾满了 500万犹太人的鲜血,也因为抓捕艾希曼的过程充满了传奇色彩,更在于汉娜·阿伦特女士在此案审判过程中提出“平庸之恶”这一引人深思的论点。对艾希曼案件的审判终结,各界皆欢呼战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但在这一过程中,却令人隐隐约约感觉到一种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这着实让人对未来产生担忧。同时,这也是一场充满颇多争议的案件,不仅体现在审判中,也同样体现在抓捕过程中。艾希曼本作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一颗齿轮,是否应因其“正常”地执行公务而被判有罪,使得各方争论进入了白热化。同时,由以色列的秘密抓捕行为侵犯阿根廷主权问题所引发的道德与法律秩序的冲突,亦成为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面对这些问题,人们当前很难给出明确恰当的答案,争论仍将继续进行下去。然而,历史留给人们的并非总是冰冷残酷的灾难,亦或正义得到伸张的喜悦,历史更促使人们反思过错、总结经验,并推动人类社会的巨大车轮不断滚滚向前。

一 以色列解决艾希曼案件的途径与选择

在以色列与阿根廷的争论中,出现了这样一个很难明确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在道德上可以理解,甚至被大多数人认同的行为却同时违背了实体法的规定,那么这时是应该坚持遵循法律还是放弃法律以实现正义?这个问题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众说纷纭,时至今日也未有明确一致的答案。在本文中,笔者拟通过结合艾希曼案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该案件的整体视角,来阐明以色列对于道德与法律秩序冲突时的选择倾向,以及法律与道德抗衡过程中的价值所在。

从本案来看,以色列抓捕艾希曼的方法显然侵犯了阿根廷的主权,这一点是以色列在事前就已明确知晓,且事后也是予以承认的。那么,既然以色列明知这一行为是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为什么还要一意孤行,而不选择一条合法途径去解决这一问题呢?在当时以色列有无通过外交手段合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性呢?从阿伦特所著《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的结语中我们看到,“艾希曼的场合也未能得到配合。根据阿根廷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有关的战犯时效是十五年,1960年5月7日后艾希曼已完全不成为引渡的对象了。总之,在法律范围内找不到代替绑架的方法。”[2]从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按照当时的情况,以色列和阿根廷之间不可能通过引渡协议将艾希曼引渡回以色列,似乎除了“绑架”艾希曼以外,别无他法。

那么,“绑架”艾希曼是否意味着这是以色列已经穷尽所有“合法”的可能性而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呢?以色列还是有可能实现“合法”引渡艾希曼的。通过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以色列有通过外交途径实现将艾希曼合法引渡回国内的可能。因为包庇艾希曼这样一个犯下滔天大罪的战犯,对于阿根廷本身而言,并无任何好处,其一有损其国家形象,其二对艾希曼不逮捕、不引渡而是直接将其秘密逮捕的做法也是违反了国际政策、协定以及联合国决议的。当然,事情可能远非这么简单,国家间的利益错综复杂,单靠外交途径也许难以在近期内解决艾希曼的引渡问题。以至于以色列铤而走险,冒天下之大不韪,在阿根廷国土上将艾希曼抓捕回国。对于由这种国家进行的类似犯罪的行为,我们是否应考虑给予密切关注呢?

二 法律秩序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

艾希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主要负责者。在审判中,艾希曼辩称:他只不过是庞大纳粹政府中的一个齿轮,制定屠杀犹太人的计划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命令,即使没有他,纳粹政府也能找到其他合适人选,计划依然会被执行。因此,他不应该有罪,更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真正的罪犯是命令他去杀人的那些人,或者是纳粹政府。在这里不难看出,艾希曼也是一个普通人,他也许对犹太人并没有仇视,也没有屠杀的意图,他甚至是一个在每年结婚纪念日都会送给妻子一束鲜花的好丈夫。这样的一个人很难和一个沾满500万犹太人鲜血的刽子手联系在一起,而他只不过是在“认真地”执行上级的命令,这命令中并没有他的个人意志成分,他只是作为一个传动的“齿轮”,将国家暴力“传递”至每一个受害者身上。在审判中,他这种“平常而又认真地”执行命令的行为,却被视为一种罪大恶极、天理不容的犯罪。这就被阿伦特称之为“平庸的恶”。其实,抛去艾希曼的战犯背景,从他的身上,我们很难找到那种令人不寒而栗的残暴。而真正让人感到恐惧的则是那如同怪物一般的国家公权力!面对这样一个“为非作歹”的权力大亨,我们又该何去何从?

在近现代文明中,法治成为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界限、行使方式等的明确规定,以及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建立权力监督机制等多种方式,将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从而使得人们的自由、权利得到保护,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肆意侵犯。但在艾希曼一案中,以色列政府为了实现惩治战犯的目的,不惜破坏法律秩序,对艾希曼进行秘密抓捕,在审判过程中也出现了对艾希曼极为不利的程序设计,例如审判活动并没有建立一个国际法庭,而是直接由以色列法院进行审理。阿伦特认为,“审判的目的应该是表现正义,而不是其它的。”这场审判似乎掺杂了其它的东西,从而看起来更像是一场复仇。这样的抓捕与审判令人感到遗憾与忧虑,以色列政府——这可怕的公权力主宰者,正在挣脱法律的束缚,将它的爪牙伸向手无寸铁的民众。

回望纳粹德国那令人触目惊心的大屠杀,它尚且还是依据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予以执行,因为这些恶法曾被公之于众,人们起码还可以从中明晰这恶法所传达的意志,并依据其做出至少可以规避自身不利后果的选择。而以色列这种秘密抓捕的行为,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从而使得人们无从预测,且以这样的手段实现的正义本身也是非正义的。

在阿伦特看来,这次审判其实是以色列政府所作出的一种阶段性政策,其本身并不是要进行一次公平、公正的审判,而是想借助审判并绞杀艾希曼向全世界宣告,犹太民族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国家,犹太人从此不再流离失所、不再饱受其他民族的欺凌,任何侵犯犹太人及其国家的行为,都终将得到惩罚。除去此次秘密抓捕事件以外,以色列先发制人、破坏国际规则的种种“恶行”还有许多,比如曾震惊世界的以色列特务放火烧毁位于开罗的美国新闻处大楼并栽赃于埃及人的拉封事件。试想,如果当年以色列没有抓到艾希曼,没有将所谓“恶人”绳之于法,那么以色列究竟会受到多大的损失呢?历史上的罪恶没有得到惩治也许只会让人稍感遗憾,而谨记历史的经验教训、防止悲剧的再度上演才更应当铭刻于心。我们必须认识到,通过藐视法律的手段抓捕“罪犯”,以践踏法律尊严、牺牲法律秩序而换取的正义,终将是不可取的。

三 个案正义与法的秩序价值间的冲突取舍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必须有一定的秩序。以现代视角来看,在早期社会中秩序规则并不完善,当时的社会成员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成员之间是一种相互压迫甚至是奴役的关系。然而即使这种规则本身有很大的缺陷,也至少可以使其成员有所适从、有章可循,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能够使社会能够保持基本的稳定与发展。近代以来,“君权神授”的谎言被破除,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被广泛传播,建立一个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的社会成为一代又一代人的梦想。经过几个世纪的艰辛探索,付出难以计数的流血牺牲,人类逐渐发现并认识到法治在这宏伟蓝图中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后致力于建设一个法律至上的社会,将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重要事务均纳入法律的管辖与控制范围内。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既是秩序本身,同时又维护秩序稳定,任何破坏秩序的行为都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法律秩序却是脆弱的,一旦发生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而不对其进行制裁与补救,秩序就会分崩离析,社会就会陷于混乱,任何财富、生命都会遭到不可预知的灾难。面对秩序的破坏者,国家往往通过行使司法权对其进行惩戒,以维护秩序的稳定。可是当国家公权力,这个拥有强大力量的“怪物”本身破坏秩序时,造成的负面影响必将更大,对其惩罚也更难以实现。人们时常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个人或组织的犯罪上,却很少关注国家公权力本身对美好秩序的践踏。我们常常理所当然地认为,国家公权力本身就是正义的化身,正义的公权力是不会破坏秩序的。于是,当国家公权力向秩序挑战时,人们往往会想当然地认为是秩序本身出了问题,而不会怀疑国家公权力是否行之有误。

在法律所追求的三大价值中,秩序是自由与正义的基础。不能维持基本的秩序,自由与正义也就无从谈起。那这是否可以说明在任何时候,正义都应让位于秩序呢?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这里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当社会陷入恶法统治中时,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极不公正的现象,以至于人们的生存受到了恶法的威胁,此时民众就有权利通过破坏这种秩序以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但当一部法律并没有严重威胁到民众的基本生存时,在遵守恶法所建立的秩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良应是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在彻底破坏原有秩序时,无论该秩序的善恶,破坏秩序本身都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与混乱,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很可能是难以弥补的。在艾希曼案中,以色列声称抓捕艾希曼并对其进行审判,是因为艾希曼对犹太人犯下了滔天罪行,这令人发指的行径险些使得犹太民族灭绝于世,不可不将其绳之于法。因而该抓捕行动得到了包括犹太人在内的大多数人的支持,众口盛赞以色列政府是正义的化身。面对这种欠缺理性的呼声,真的应该顺从民意而违例一次,破坏法律秩序吗?

战后,一方面是对重要战犯的审判,另一方面则是对惨痛教训的反思,后者对人类社会的意义更显重要。虽然在纳粹德国发生了以法律名义进行大屠杀的悲剧,但这并没有使人们放弃依法治国的理念,更没有对法律彻底绝望。人们试图通过完善法律,凭借历史的经验与自身的理性去弥补它的缺点,并将法治观念广而告之使其深入民心——人人应当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它会是人们的守护者,使人们免于恐惧与伤害。从这一点来看,在艾希曼案件中坚守法律秩序远应比实现正义更具有价值,对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更具长远意义。正如阿根廷亚马迪奥博士在安理会所说,“法律不总是在大众情感的一边,它往往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它本身的脆弱性就要求预为防卫,加以保护。甚至不能用例外的说法来论证对它的破坏。”[2]

法律是人类历经重重灾难与混战后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它常常以一副强势、威严的面孔示人。这是对那些试图触犯它的人的威慑,也是在保护法律自身。那些试图突破法律秩序者应审慎行事,纵使在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时,也应尽量在法治的范围内寻找出路,而非为了实现所谓的个案正义去破坏、践踏法律。不能坚持法治,就没有未来。只有坚持自由、正义与秩序的和谐统一并以其指导法治实践,促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律的价值方能真正得到实现,我们的法治建设目标方能逐步从理想变为现实。

[1][美]锡尔温.埃希曼案件——一个法律与道德的难题[J].张企泰,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61,(8).

[2][美]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M].孙传钊,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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