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方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2013-04-07于建业
于建业
(盐城工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基于三方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于建业
(盐城工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三方就业协议是我国高校为适应市场化进程,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过渡性产物。由于设计理念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加之当前就业法律制度与政策不完善,由三方就业协议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在实践中已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服务性和导向性的作用,特别是毕业生就业权益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和侵害。
三方就业协议;就业权益保护;高校毕业生
三方就业协议,是我国高校市场化就业制度下的一种重要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大学生就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就业协议存在着先天设计上的问题,其主体、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不完全相同,实践中遇到了相当多的困难和问题,毕业生就业权益面临着法律风险。2011年国务院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强调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应该对毕业生“强化就业援助”和“保障就业权益”。笔者从政府、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多维视角,探讨以加强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为抓手,不断优化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环境,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一 权责范畴下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理分析
“三方就业协议到底是什么”“现行的就业制度到底有哪些规则”“就业协议到底能为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这些问题似乎是当前高校就业工作中的经典问题。目前大学就业工作,指的是在公开、公正、择优、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的双向选择过程,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在这样的模式下,政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享有各自的职权与权利,同时也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就业协议的法理角度,在国家与政府、学校以及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与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1.于国家与政府,学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和就业保障救济权。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公民在就业时依法享受不受歧视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和获得救助的权利。基于此,国家和政府应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平等就业环境和良好的创业政策环境,为高校毕业生建立一种科学、公平的就业秩序,即每个人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按能力来确定就业待遇的就业环境,避免高校毕业生遭受各种就业歧视,并为有致于创业的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创业政策支持。同时,就业单位都是以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生命,也希望建立这样一种就业制度与环境,寻找到合适的人才。当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出现的供求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一定要正确看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为未能及时就业和就业中遇到困难的毕业生提供失业救济等各项扶助。
2.于所在的学校,学生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和被推荐权。
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向就业单位公平推荐毕业生,是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两个重要职责。学校应该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向毕业生宣传各级政府出台的就业方针、政策,向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手续、择业技巧培训,并加强择业观念教育,引导毕业生在正确认识个人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市场需要进行择业。同时,历年工作经验证明,由于有关就业的户籍、社会保险等配套措施相对滞后,尚未形成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毕业生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待,而学校的推荐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因此学校应该如实、公平、择优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拟定的就业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手续办理等服务。
3.于用人单位,学生享有就业信息知情权和自由择业权。
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之间的选择是“双向”而绝非“单向”的,但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由于就业供需双方事实上的地位差异,使得就业选择从“理论上的双向”转变成“事实上的单向”。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起草招聘文件,不得设定各种歧视条件,及时、充分地公布就业信息,保证毕业生公平择优地被录用。用人单位以及学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还应充分尊重毕业生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此外,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该在平等自愿、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对等的就业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
4.于社会公众视野,学生享有违约求偿权和隐私保护权。
毕业生“单方毁约”和“被迫爽约”,以及在就业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屡屡遭受泄露,是经常发生的现象。首先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事先约定合理的违约金,任何一方擅自毁约,另一方均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从而获得相应补偿。同时,鉴于毕业生就业的从属地位和“首次性”,我们应该善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毁约行为。就业“隐私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学校和用人单位等应该充分保护毕业生的隐私,求职的毕业生要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向那些利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个人信息谋取不当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问个究竟。
二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毕业生权益保护缺失分析
1.国家和政府的就业法律与制度环境角度。
从国家和社会的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度环境上分析,就业创业的立法不健全、反歧视就业法律制度欠缺、三方就业协议的不足、招聘与招考规则与程序不完善、仲裁程序不合理等,都会造成毕业生自主就业权益受到挤压。首先,三方就业协议存在的不足。三方就业协议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依据,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争论不下。关于就业协议存废的争议也颇多,现有制度下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学校作为一方主体的地位尴尬;由于高校承担按人头发放、补办、改签就业协议的职责,容易产生权力(权利)寻租;违反协议书的责任性质难界定;就业协议书的内容过于简单,与劳动合同衔接困难等问题。[1]第二,就业不公平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同学由于家庭关系有背景,拥有更多社会资源,找工作时更容易获取丰富可靠的就业信息资源和较好就业机会。例如备受社会关注和谴责的“萝卜招聘”,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照顾本单位的职工子女或者关系户,就在就业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上动脑筋,量身打造招聘条件。第三,就业歧视现象严重。由于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容易遭受各种职业歧视,例如,性别歧视、身体健康状况歧视、婚育状况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地域歧视等。
2.就业单位市场经济运行角度。
从就业单位市场经济运行上分析,极端地追求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会造成毕业生就业经济权益形同虚设。一方面,由于高校专业结构调整与社会需求之间滞后性的存在带来的结构性失调,给毕业生带来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环境下,受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劳动力供给总量大于需求的社会现实在短时间内难以缓解,因此市场为毕业生提供的岗位数下降,而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主体,受内在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趋使,极易挤压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出现用人单位为毕业生设定过高违约金、设定或收取各种费用,还有违法扣押证件、随意毁约、双面合同(阴阳合同)等各种侵害毕业生权益的现象。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某种程度上是在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特定制度背景下,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相互搜寻,没有得到良好匹配的结果。
3.高校自身生存和发展角度。
从高校自身快速的发展现实需求上分析,“唯就业率排名”的就业压力,会造成高校在就业过程中急迫地采取一系列的行政化的手段和工作方法。200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依据此项文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就业率与高校的招生规模挂钩,同时与高校教学评估、高校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审核新增学位授权点(主要是硕士点)紧密相连。[2]在这些政策压力下,高校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采用一系列行政化的手段来追求高就业率,进而出现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就业”以及“被要求就业”的现象就不难令人理解了。
4.学生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角度。
从毕业生自我保护和维权上分析,与就业相关的基本政策意识和法律知识缺乏,极易造成侵权、违约和遭遇歧视等事实上的就业权益的“打折”和“缩水”。高校毕业生严重缺乏维权知识,对法律普遍缺乏信心,超过一半的学生平时很少主动认真学习就业政策法规和维权资料,劳动法律知识及契约意识亦相当匮乏。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在择业与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极易陷入用人单位设计的合同陷阱,有的与用人单位就责权利问题,如“五险一金”、“女生就业特别保护”等仅仅达成口头协议,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有的对用人单位拟定的格式条款毫无戒心,更有不少毕业生不能识别协议中用人单位设定的霸王条款,不知违法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法律规定等。
三 三方就业协议约束下的毕业生合理的就业权益保护途径
毕业生在择业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就业权益遭受侵害,是一个事实存在和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为了解决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国家政府与社会、学校以及毕业生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的就业权益保护体系。
1.健全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歧视法律制度。鉴于当前高校毕业生遭遇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应加紧研究借鉴国外的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增强现有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及适用性。其次,完善我国规范和管理职业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规制、引导、监督处罚,定期评定职介服务业主体的资质,公示服务过程和程序、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诚信状况等,减少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市场上遭遇职业中介机构的侵权现象。第三,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法律法规环境。各级政府应积极优化毕业生创业的政策环境,通过各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制定具体措施,为毕业大学生创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从行政支持、创业环境、创业服务等方面优化创业政策环境;通过修改工商税务银行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工商注册、银行开户、资金借贷和税收优惠方面,降低门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3]第四,完善当前的劳动仲裁制度。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将毕业生的权益保护,包括就业歧视争议、实习期的权益保护纠纷等纳入受案范围。
2.完善就业协议的条文规则。
就业协议规则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第一,就业协议只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学校退出就业协议当事人地位,只作为协议签订登记方。赋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充分的自主权,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只保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第二,完善就业协议的条款内容。目前条件下,就业协议废除的基础条件还不够成熟,应该着重完善就业协议的条款内容,注重与劳动合同的对接,完善增加包括工资报酬、服务期、工作岗位、福利待遇、协议变更与终止、用人单位违约责任、实习期权益保护相关权利义务条款等。第三,赋予毕业生充分的自由择业权和单方预告解除就业协议的权利。就业协议应该充分肯定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就业协议的权利,并做适当限制而不能任由违约;同时应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就业协议的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就业协议。[4]第四,就业协议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就业协议作为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一个过渡产物,必将随着这种转变的深入而变得不合时宜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可通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或附加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来替代这一制度。[5]
3.加强学校的就业指导及权益维护服务工作。
在学生就业权益遭受侵犯时给予帮助与支持,是学校责无旁贷的责任。第一,培养过硬的就业指导师队伍。学校努力实现就业指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着力培养一支熟悉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法律,具有较高信息素养和高度敬业精神的队伍。第二,完善学校的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学校要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核和筛选工作,把好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核关,同时为用人单位把好毕业生推荐信息真实关,为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第三,加强就业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教育。学校通过开设就业权益指导讲座等形式,加强就业政策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契约意识、证据意识、维权意识、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按照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同时注意协议条款尤其是附件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第四,做好学生的就业权益维护服务工作。借鉴一些高校成立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的成功做法,当学生在求职与就业过程中正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为学生提供帮助与支持,鼓励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4.毕业生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第一,毕业生应自觉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的学习。毕业生除了学习相关就业政策,还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知晓自己在择业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第二,逐步提供法律意识。毕业生应养成一种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从而依据法律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完善的就业协议。对于协议条款以外其他方面的约定,要在备注栏中增加补充条款,避免用人单位擅自违反。第三,毕业生应形成良好的自我维权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毕业生要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既要避免感情用事,也要避免甘愿吃亏,可以采取通过由学校出面调解、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是在市场化进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在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下,毕业生就业需要在政府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充分依靠市场,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圆满地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才能推进事关全社会和谐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才能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健康协调地发展。
[1]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2):94-98.
[2]王友航. 从促就业的政策到保就业率的对策——对高校毕业生“被就业”现象的分析[J].高校教育管理, 2011,5(1):40-45.
[3]薄茹.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角色选择——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肖鸣政教授[J]. 北京观察, 2010(4):32-33.
[4]罗胜利.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9.
[5]傅林放. 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的问题及应对[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4):76-78.
[6]程霄.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78-80.
ClassNo.:G473.8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ProtectionofCollegeGraduates’EmploymentRightBasedonTripartiteEmploymentAgreement
Yu Jianye
(School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Yancheng, Jiangsu 224051,China)
The Tripartite Employment Agreement is a transitional product emerged in the adaptation to the marketization of employment for college students . The dispute and conflict caused by the agreement have not solved timely and effectively because of the rich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faultiness of the laws and the policies of the government . In practice it can’t be fully brought into play in providing employment service, especially when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rights are confronted with invasions and risks.
The Tripartite Employment Agreement; employment right protection; college graduates
于建业,硕士,副研究员,盐城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学生树形结构就业机制的实践研究”(编号:2010SJB8801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672-6758(2013)12-0003-3
G473.8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