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的本质观
2013-04-07李小文
李小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0013)
一 法的本质的法社会学探讨的逻辑起点
(一)社会的本质:社会利益关系
何谓利益?通俗的讲法利益就是好处,它能使人的某种需要或愿望得到满足。霍尔巴赫说:“所谓利益,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换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所谓幸福的必需品。”[2]现实社会的利益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利益的主体是人。第二,利益的客体就是所需要的满足和由这种满足所驱动的良好的心态。第三,利益的内容即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对象,它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种存在形式。而个体利益总是要依靠外界才能满足,在个体利益不断满足的过程中,作为个体的人逐步与他人形成了在利益分配和占有上形成的关系,这就是利益关系。[3]人类社会的活动都是围绕利益分配和占有而展开的,因此,人类社会本质社会可以说是一种利益关系。
(二)学者们对法与社会利益关系的揭示
(1)爱尔维修的观点。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认为可以用利益来解释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他比较全面的阐述了利益规律的问题,他认为正如运动规律统治了物质世界一样,利益规律掌控了人的精神世界。爱尔维修在利益规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要用法律来约束掌握权力的人,使他手中的权力能够为公众服务、为多数人谋福祉;对民众的自由也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人利益不能漫无边界,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他断言:利益是人快乐或痛苦的根源,利益主宰着人类对所有问题上的一切判断,利益能赋予人们快乐同样也能消除人的痛苦。他提出了要对个人利益进行正确分析,在法律完善的情况下,利己心不完全会导致罪恶的发生。
(2)边沁的观点。边沁运用功利理论说明英国的社会生活,他把英国的商人、市侩作为标准的人,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赤裸裸的互相利用、互相剥削的关系。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边沁不仅主张善是一种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进行调节。他认为公共利益是诸多个人利益的综合体,所以个人利益在利益体系中是居于首要地位,虽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但人们首先感受和追求的都是个人利益。一定程度上,个人利益的增加能促使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
(3)耶林的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从“法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所保证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和“权利的基础是利益”这种认识出发,深入探讨了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处理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耶林指出,人是有目的的动物,人的活动是有动机的,作为人类活动一部分的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合目的性和规律性。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无目的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糅合,从而构建起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与社会的协作关系。耶林还指出,法是不可能天衣无缝的,因此类推总是存在的,而类推不能仅靠概念和逻辑,必须根据有关的利益进行。
(4)庞德的观点。庞德认为法律能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法律尽最大的努力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并保护各种社会利益,进而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而这一切,都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实现的。[4]庞德将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三类。他指出了某种法律制度欲达到其目的,就必须通过如下步骤:其一,对包括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利益予以承认;其二,规定各种利益的边界,在这些边界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其三,法律为实现各种利益设置了一些保障措施,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庞德看来,法律虽不能直接创造利益,但通过对利益的分类,并加以承认、界定和使之有效,从而间接地增进整个社会利益。
二 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对法的影响
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追求促使人们凝聚成政党、集团、阶层与阶级等社会力量。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在不同的社会力量围绕利益进行各种活动的过程中,便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地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利益结构的背后是不同社会力量的比较和博弈,而社会力量对比情况决定着法的产生、创制和变革。
(一)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
法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法律发展史就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规则化的历史。在生产过程中,一些比较普遍的生产规则作为习惯保留了下来,而后经由统治阶级的认可,慢慢的就演变成法律。这就足已说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并体现了法的合规律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因为一个规则能够生成为法律,足以说明其背后的社会力量之强大。另一方面,从法的合意志性和社会强制性来讲,法又是社会机体内部分化的产物。随着社会机体的不断成长,一个社会组织往往会分化成几个不同形式的组织(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为维护自身利益彼此制约,不断的争夺话语权、最后,社会力量对比占优势的派别将自身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将自身的利益巩固了下来。立法者一般会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
(二)法的创制也是各派社会力量或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结果
萨维尼曾指出: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依照立法者的个人意志所建立起来的,在立法者的背后,有一些内部的权力因素支配着立法者的意志。法律是社会力量对比的产物,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代表了他们的利益。议会、立法会只不过是各种社会力量追逐的战场,或是就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场所。[5]
(三)各派社会力量的对比和消长牵引着法律变革
从法律发展历程来看,法律创制、法律变革、法律运行都是体现出不同社会力量对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阻挡。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利用法律来平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将利益竞争限制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社会力量的增长,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利益的变化;同时也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变迁。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各种社会力量的话语权,而不仅仅取决于数量上的大小对比。
三 法是调整社会利益的权威性机制
法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体现的,主要包括:利益表达、利益平衡和利益重整。
(一)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要求的表达
利益表达的现实存在,促使了法律的产生。利益关系的更迭导致了法律的演变,而这都根源于人们追求更多的利益。法律的演进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法律从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中加以选择,对一些利益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对一些利益则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这主要是通过对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的甄别实现的。在人类社会的任何阶段,都不可能有为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法律规范。因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要求,人们相互之间便构成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法律只对在社会力量对比中占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法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地只遵从某一个标准。[6]法律也不可能表达利益主体所有的利益,对于要表达的利益会加以选择,总体上来说,立法者一般会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
(二)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平衡利益冲突是法的重要功能之一。社会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冲突中。对资源控制是多少决定了了人们利益的大小以及他在社会力量对比中的地位。然而,社会中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人们为了占有更多的资源,难免会发生冲突,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冲突。而人总是向往安定的社会,因此这就需要一种机制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而法律因其普遍性、权威性自然充当了这样的角色。
(三)通过法律重整利益格局
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是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穷人和富人;第二阶段乃是国家的产生和法律的出现;人类社会暴政的出现是发展不平等的顶点,也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当人们无法忍受暴政时,人们会推翻暴政,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时不平等的状态会有所缓和。纵观人类历史,任何革命和运动其实都是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洗牌。“变法”往往是以改变既存利益格局为目标,利益格局的重整这一过程在客观上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在政治领域,新的社会权力结构只有通过法律加以固定化,从而实现政权的合法化,这时法所具有的利益重整的功能就会突显出来;在经济领域,经济转型、体制转轨导致了各种利益群体的涌现,利益主体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新型利益集团的利益予以承认。[7]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霍尔巴赫.自然体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胡余旺.利益论[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
[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A]法律的任务[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5][美]劳伦斯·M·弗雷德曼.法律制度[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6]江国华.试论法律化的利益与利益化的法[J].理论与现代化,2001,(5).
[7]张斌.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J].清华大学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