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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民社会”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2013-04-07郑亚梅

关键词:市民社会黑格尔市民

郑亚梅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浅析“市民社会”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郑亚梅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市民社会”这个词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明确地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物,这一区分启发了马克思,但马克思没有停留在这一区分上,而是站在现实和历史的角度,深入到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层面继续深化了市民社会的内涵。虽然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对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有着一个启发的意义,但二者出发的立足点是有着根本上的不同的。在现实意义层面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则更大。

黑格尔;马克思;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西方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时期,“市民社会”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含义。有学者将市民社会理论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古典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当代市民社会。那么,黑格尔定义的市民社会到马克思重新阐释的市民社会是属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一个范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定义在家庭和国家之间,认为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产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受到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启发并对其进行深化。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纠正了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奠定了创立唯物史观的重要基础。

一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内涵

黑格尔论述市民社会主要是在《法哲学原理》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形成比国家晚,是近代以来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中的一部分,它离不开国家这个超越于市民社会的公器。黑格尔所说的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市民社会是从经济的角度上来理解的。主要指人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商品经济。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包括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括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关怀。”[1]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物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2]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强调的是个体主体性即个人利益的“特殊性”,“利己”在市民社会中是正当的、合理的。也就是说我个人的一切活动都只为我自己的利益,其他人都只不过是我实现目的的手段。个人为了自己,就会与他人甚至是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相抗衡。每一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每一个人都相互承认彼此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3]也就是说,整个市民社会是在彼此相互承认彼此都具有平等追求自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普遍交换社会,个人在这种普遍交换中实现利己。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为了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就不得不进行普遍交换活动,形成一种普遍性理智。这时的个人已经具有普遍性了。似乎这里已经达到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一同构成伦理精神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三个不同的阶段: 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裂” 和特殊化;国家则是伦理精神的实现或现实化。但是,“特殊性”与“普遍性”只有在自由的伦理实体(国家)中才能够达到真正的统一。因为伦理实体就是使特殊性与普遍性相互渗透,实现统一。

学术界一般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物。[4]但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不是真正的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绝对的分离,它不仅包括了需要体系(这是属于经济领域的范畴内),还包括以“司法”维护所有权,通过“警察和同业工会”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通过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这些机构就已经是属于政治国家的领域了。

二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重新阐释

黑格尔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认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二者的出发点上:黑格尔对哲学的认识有两个基本特质:其一,哲学的认识是对事物的本质的把握,是要把握“恒久不变”的东西;其二,哲学的认识是辩证逻辑的、思辨的,它是基于内在否定性的概念运动过程。[5]黑格尔对国家的哲学认识,是建立在思辨的方式上认识和揭示国家的本质。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国家的中介,是国家的附属物。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从绝对精神来认识把握市民社会,带有逻辑神秘主义的色彩。马克思站在现实的历史的高度上来看待和深化市民社会,得出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从直接的物质生产关系中理解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在对市民社会从法哲学方面的批判研究转向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深沉剖析市民社会的实质,这个基础上创立了唯物史观。

1. 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法哲学批判。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主要借助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批判和深化。在这本书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6]将黑格尔的“头足倒置”、逻辑神秘主义的错误纠正过来,找到了解决“苦恼的疑问”的关键方法。但是由于这时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主要是运用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局限,以及没有掌握丰富的政治经济学的知识,还没有能力对市民社会所包含的物质生产关系作出科学的解释。

随后马克思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进一步深化了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前者提出了解放问题,但还是没有解决人的解放问题。后者提出了无产阶级的思想。“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并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只有部分的纯政治的革命,不触犯大厦支柱的革命,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部分的纯政治的革命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整个社会的解放。”但是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只是在法哲学的基础上,但是已经实现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已经实现了由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必然会从法哲学的角度转向市民社会当中最实质经济关系的分析即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彻底的分析。

2.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深入剖析市民社会。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做了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分析。在市民社会里(狭义上来说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工人生产的劳动产品同工人自己相脱离,并且反过来违背自己的意愿成为支配自己的异己力量。在《手稿》中马克思从人同劳动产品的异化与劳动过程和劳动者的异化推出第三个规定人同他的类本质相异化,进而得出人的类本质同人相异化。对异化劳动深刻的分析揭露了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经济运动,深层次地推进了市民社会的认识。“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进一步提高到物质生产决定政治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的高度,是马克思第一次对整个社会生活极其内部基本关系所作的逻辑分析和理论概括。”[7]在手稿中马克思对费尔巴哈进行了高度的评价,还是没有脱离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

在《神圣家族》这本著作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更加透彻,唯物史观的很多原理基本形成,把从人性出发理解的劳动深化到对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上,已经用“生产方式”这一范畴来表述,认识到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同时已经含有批判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直观的唯物主义的某些观点。

在1845—1846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这个词有着更丰富的内涵。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和实践的基础上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是以简单的家庭和复杂的家庭,即所谓部落制度作为自己的前提和基础的。”“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是那个的整个商业活动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8]在这里已经明确地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受生产力,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而且指一切物质交往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在这里虽然没有说等于经济基础,也没有用经济基础这个词,但是可以把生产关系的总和理解为经济基础。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更容易把握市民社会大致的内涵,但是并不是说市民社会就是经济基础或者生产关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取代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市民社会被简化为“生产关系”或者是“经济基础”,但需要强调它仍然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概念。

西方学者博比奥以《lt;政治经济学批判gt;序言》为主要根据,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指的是经济基础。亨特则认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定义是“既是基础又是上层建筑,作为基础则只是一个表面上经验到的维度”。他认为葛兰西把市民社会提升到上层建筑上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发展。“据博比奥看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对应的就是经济基础,他宣称葛兰西把市民社会转换为上层建筑而把激进的变革引入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中。”[9]博比奥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经济基础,确实狭隘了市民社会的含义,但是亨特的看法使得市民社会更加复杂,都绝对了。笔者认为在把握和理解马克思著作中会有困难。在实际的情况中依据具体情况把握市民社会的本质,才会对实践有帮助。

三 现实意义

马克思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进行了重新阐述,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深入剖析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整个人类历史的真正发源地,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进而又对社会关系进行了考察,将市民社会理论转换成生产关系理论,提升到一个历史的维度,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又运用了生产关系理论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一科学结论的得出,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从产生、发展到与生产关系理论相衔接,并最终与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相统一的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10]最终形成唯物史观。市民社会概念使得马克思踏入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最后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这两大贡献都得益于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在现实层面上,市民社会对国内和国外都有着深刻的启示,对国外的启示尤其体现在解决近两三年欧盟债务危机的问题上,对国内的意义体现在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或者说对将来出现的问题有前车借鉴。

1.对国外解决欧盟债务危机的启示。

众所周知,2009年底,欧盟出现了债务危机。这次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实施了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独立的财政政策。在欧盟成立以前,欧洲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基本能与各国的福利水平相持平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所保障,经济持增长状况。但是,欧盟成员内部本身在经济发展方面就存在差异,德、法、英三国的经济增长优于“欧猪五国”,当德、法、英有能力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而“欧猪五国”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足以支撑整个国家的高福利水平,只能借外债来盲目地跟从欧盟制定的高福利水平政策,导致危机的爆发。

马克思认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和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11]“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2]87-88市民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产生,而真正的市民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基础上。欧盟成员国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独立的财政政策只有在欧盟成员国内部生产力发展差异不大,即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基础上,才能有相应的此政策。只有欧盟成员国在发展生产力时,共同合作、协调、经济发展优先的德、法、英带动相对滞后的“欧猪五国”发展,缩小差异,整个欧盟区域才有一个相对和谐的市民社会。债务危机的解决才有一个最基础的经济保障。

此外,在经济得到最基本的保障时,适当的调整相应的政策,使得市民社会能够更好地、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独立的财政政策这方面是很关键的。在欧盟经济共同体内,不可能每个国家的经济水平都一样,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又实行独立的财政政策这是一个矛盾。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就会实行相应的财政政策。或者说,各国的财政政策的实行必然会受到统一的货币政策的影响和制约,不可能还会实行完全独立的财政政策。这样在欧盟这个经济共同体内,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的财政负担就非常大。在实行独立的财政政策的时候,各个国家应该权衡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财政状况,不应盲目地跟从,而应量力行事。在加快经济发展时,权衡本国家的综合国力,适当地提高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双管齐下,适时地调整政策以适应经济更好地发展,逐步解除危机,建构真正的市民社会。

2.对国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首先,加快发展经济,向人的本质的复归前进。

马克思将生产力作为市民社会产生的内在机理,生产力与市民社会又是相互作用的。市民社会又会反过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表现在发展和变革经济,使得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国民GDP居世界第二,但是人均水平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前提下,极大地丰富人民的物质财富,才能最终最根本地奠定向共产主义社会前进的最稳固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对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理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13]只有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市民社会里,人才能真正地实现人的解放,向人性的复归。经济发展,市民社会也得到良性发展时,市民社会又反过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仍要把发展生产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第一要位,为消灭人的异化达到人的本质复归奠定物质基础。

其次,促进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上,有“国家高于社会说”和“社会高于国家说”。“国家高于社会说”强调国家对社会的作用,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而“社会高于国家说”恰恰强调的是社会对国家的功能。邓正来在中国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良性互动说”。他认为国家和社会是一个良性互动的关系,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给市民社会一定的自主空间,但必要时,国家还是会对市民社会进行干预和控制。市民社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国家,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

国家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国家给市民社会一定的自主空间,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制定法律以维护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认识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尤其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总之,政府的权利要为社会公共服务,充分地保障社会中的人的自由、民主。 市民社会中的人发挥个体主体性,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只有用民主和法制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88.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09.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译.商务印书馆,1979:197.

[4]黄炎平. 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认识之比较[J].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 2):70-74.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序言”,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3.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 252.

[7]李峥钰,高瑞华 马克思通过解剖“市民社会”创立唯物史观的思想历程 [J].(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

[9]G. Hun t, / The Developm ent of th e Con cept ofC ivilS ociety inM arx0, inK arlM arx ' s S ocial and P ol itica lThough t: C ri tica lA ssessm en ts, ed. , B y Bob Jessop w ith Ch arlieM alcolm - Brown, Vo.l IV, London andN ew York, 1990, p. 31, 32.

[10]蒋红.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97.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7-88.

[13]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M].北京:人民出版社,81.

ClassNo.:B0-0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ConsiderationoftheNatureofCivilSocietyFromthePerspectiveof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andKarlMarx

Zheng Yamei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7,China)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in the West has a long history. I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 Hegel defined the civil society as a political nation, this distinction has inspired Karl Marx. Marx did not stay on this interpretation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he studied the material production and deepen the connotation of civil society. Although Hegel’s view of civil society had some impact on Marx 'understanding of civil society , but there are some fundamental distinction between Hegel and Marx . In term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Marx’s understanding of civil society is more comprehensive than that of Hegel’s view.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Karl Marx;civil society

郑亚梅,硕士,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1672-6758(2013)02-0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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