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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保健店违法售药为何屡禁不止

2013-04-07白占民刘海霞路亚筠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3年11期
关键词:假药行政处罚违法

□文 白占民 刘海霞 路亚筠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近年来,成人保健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街小巷,无论在繁华的大街,还是在偏僻的小巷,都能见到“成人保健”的招牌。伴随着成人保健店不断出现,违法经营药品现象不断发生。那么,成人保健店的经营现状究竟如何?其违法售药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前不久,笔者就此对北京市丰台区的成人保健店进行了深入调查。

成人保健店普遍经营不规范

调查中,笔者发现,成人保健店开办成本较低,一般投入两到三万元即可。经营者多为外地来京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大多数店面为个体经营者,有些甚至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更别说《药品经营许可证》了。

这类店铺多为白天休息,晚上营业,既适应市场需求,又能避开执法部门的检查。工作人员一般为无业人员,缺乏医药知识及相关法律常识。租用的店面一般都比较袖珍,大的只有10平方米左右,小的仅有3、4平方米,且大部分为前“店”后“家”式布局,即用布帘、货架等将店面与住家简单隔开,卫生状况难以保证,尤其在夏季,由于没有空调,温度过高,卫生条件恶劣,不适宜储存药品。这些成人保健店从硬件设施到软件设施,都不符合药品经营的相关规定。

以自用名义销售假药

虽然不能达到药品经营条件,但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许多成人保健店都在经营药品,包括壮阳药、避孕药和中止妊娠药物。经营者多将药品隐藏在自己起居之处,以“自用”之名,行“销售药品”之实。

这些成人保健店一般都有固定、方便的药品进货渠道,供应商送货上门,不开票据,现金结账,低价购进,高价卖出,收入颇丰。这些低价药品绝大部分是违法生产窝点仿冒的知名品牌。假药生产窝点大量生产后将这些仿冒药品以极低的价格发给全国各地的中间批发商,中间批发商则通过送货人走街串巷,送货上门,将仿冒药品销售给成人保健店。还有些成人保健店与假药生产窝点和中间批发商直接勾结,形成生产、批发、零售一条龙的制假售假链条。

经营者守法观念不强

由于成人保健店的经营者大都文化素质偏低和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都是来京后才临时决定开店经营用以赚钱补贴家用。所以他们对《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特别容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高额利润诱惑下无证经营药品。再加上近年来成人保健店遍地开花、恶性竞争、每况愈下,依靠违法经营药品维持生存就更具诱惑力了。

消费者鲜用法律维权

成人保健店的消费群体以外来人口中的低收入人群为主。这一群体往往不追求“物美”,只追求“价廉”。他们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从正规药店购买药品的习惯。他们误以为成人保健店销售避孕药品及中止妊娠药品合理合法,又受其低价格诱惑,当需要这些药品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去成人保健店购买,而不是去药店购买。而在出现药害事故后,他们又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使他们既为成人保健店违法销售药品提供了市场,又为其降低了违法成本。

法律法规执行难操作

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拟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在对成人保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进行调查处理时,若在现场发现药品,药监部门应依法没收其经营的药品。但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无法进行当场处罚。若在现场未发现药品,但根据现场发现的票据、记账本、调查笔录等,可以认定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由于罚款额往往超过50元,甚至超过1000元。所以,即使违法证据确凿,药监部门也仍无法当场进行行政处罚。

但在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店主往往会溜之大吉,或者将店铺转让他人,或者换个地方继续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即使执法人员在现场采集到其全部违法证据,依然无法实际执行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法律威慑力增强,目前成人保健店销售假药现象已经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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