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协调与全球安全治理:以柬埔寨问题与印巴核危机为例
2013-04-07郑先武
郑先武,王 磊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大国协调是治理国际危机与冲突的一种重要的多边安全制度。它源于19世纪的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在维护拿破仑战争(1814年~1854年)后的欧洲秩序上效果明显。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后都出现了短暂的大国协调局面,但稍纵即逝,时间之短以至于罗伯特·杰维斯 (Robert Jervis)认为可以忽略不计。①[1]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标志着冷战结束,此后世界主要大国的关系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友好时期,美国、中国、俄罗斯、日本和欧洲三个强国英国、法国、德国,彼此之间视为伙伴:西方大国联盟关系在冷战后得到了延续和加强,美国与西方大国通过北约组织保持盟友关系,美国、日本也延续了冷战时期的盟友关系,与此同时,西方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关系也转为“伙伴关系”,如中美从“建设性战略伙伴关系”到“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中俄从“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到“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美俄从“和平伙伴关系”到“战略伙伴关系”、中法从“全面伙伴关系”到“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日“友好合作伙伴关系”、中英“全面的伙伴关系”、俄法“优先伙伴关系”、日俄“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俄印“战略伙伴关系”、日印“战略与全球伙伴关系”……不论是在传统联盟关系还是在新的战略伙伴关系下,协调与合作成为大国安全关系的总体特征与走向。[2]可以说,合作成为大国关系的主流。
在此种背景下,大国协调治理一些热点地区的安全事务成为可能,从将近20年的后冷战时代来看,主要案例包括:1989年~1991年以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以下简称“五常”国家)为主,对柬埔寨问题的协调治理;1998年“五常”国家对印度、巴基斯坦核危机的协调治理。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案例主要有针对伊朗核问题和朝鲜核问题分别展开的“六方会谈”,从中我们依然可以发现当今世界主要大国是国际安全治理的主角。
一、柬埔寨问题及东盟的早期应对
1978年,东南亚地区安全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苏联的支持下,是年12月越南侵入柬埔寨。1979年初,越南已经占领了柬埔寨的大部分国土,推翻了柬埔寨原有的波尔布特政府并扶植起一个傀儡政权,越南开始了对柬埔寨长达10多年的占领,柬埔寨国内的一些抵抗力量则坚持武装斗争,柬埔寨问题由此而来。越南的入侵严重违背了东盟在《东南亚和平、自由与中立区宣言》中所追求的地区目标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主张的国家间关系模式——尊重东南亚各国民族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规定。而且越南军队跨界进入泰国对柬埔寨游击队进行打击,柬埔寨、泰国边境时有军事摩擦,严重威胁东盟成员泰国的安全。东盟面临严峻考验,可以说,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是东盟1967年成立以后面对的最为严重的地区安全问题。
东盟为柬埔寨问题的解决开始了长期努力,但是在苏联、中国、美国等大国合作之前,东盟的努力虽然卓有成果,却始终不能实现越南从柬埔寨撤军、柬埔寨国内各方和解这两大关键目标。从柬埔寨问题的解决过程来看,东盟的主要贡献在于为越南、柬埔寨国内各派势力开启了对话协商的进程并提供了一个第三方的沟通平台,至于“地区问题地区解决”的目标则未能实现。
1979年1月,在曼谷会议上,东盟外长发表声明谴责“外国侵略”柬埔寨。同年9月,东盟与其他国家一道在联合国成功地挫败了越南妄想以柬埔寨傀儡政权获取联合国会员国席位的图谋。1980年3月印尼和马来西亚两国领导人发表“关丹原则”,提出越南结束对苏联的依赖,可以换取东盟对越南在印度支那半岛的安全利益的认可,但是新加坡和泰国反对“关丹原则”,在东盟国家协商后,1980年6月东盟外长会议恢复了东盟最初的主张,即要求越南全面从柬埔寨撤军。80年代,东盟致力和平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努力严重受限于苏联与中国、美国的关系进程,如1981年7月,有关柬埔寨问题的国际会议在纽约举行,这次会议主要是由东盟发起的,包括中国在内的79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但是越南、柬埔寨当局和苏联联合抵制这次会议。受限于苏联与中国、美国的关系处于敌对,此后几年柬埔寨问题陷入僵局。直至戈尔巴乔夫上台后,苏联与中国、美国的关系改善,问题才出现转机。得益于苏联、中国的共同支持,1987年12月和1988年1月柬埔寨国内抵抗势力的主要领导人西哈努克和柬埔寨当局代表洪森举行会谈,随后由东盟牵头于1988年7月召开第一次雅加达非正式会议(Jakarta Informal Meeting I),包括越南、柬埔寨国内四方主要势力 (包括越南扶持的柬埔寨当局、民主柬埔寨和两个非共产党的抵抗派别)在内展开磋商,这是“四方”的第一次直接会谈。1989年2月,第二次雅加达非正式会议(Jakarta Informal Meeting II)召开。两次雅加达非正式会议为柬埔寨国内四方势力对话打开了大门,但是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在有关柬埔寨国内政治权力分配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东盟无力促使各方达成协议,而这些只能依赖大国的行动,因为越南和柬埔寨当局背后有苏联,柬埔寨国内抵抗势力背后是中国、美国等国家的支持。两次雅加达非正式会议的结果预示着东盟试图“地区问题地区解决”的终结。[3]此后,柬埔寨问题的和平进程主导权牢牢掌握在“五常”国家手中,东盟开始在其中扮演配角的角色。
尽管如此,还是应该对东盟为柬埔寨问题解决进行的前期行动给予肯定。阿米塔夫·阿查亚(Amitav Acharya)评论说:“在一定程度上多亏了东盟的努力,使越南在人力、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成本急剧增加以致难以承受。越南丧失了获取发展经济急需的国际资本和援助的机会,因此加重了越南对苏联的依赖,而这引起了具有强烈民族主义情绪的越南人的不满。”[4]
二、“五常”国家协调与柬埔寨问题的解决
从80年代柬埔寨问题的发展过程来看,它和苏联、中国、美国的关系进程密切相关,东盟始终无法超越大国的影响力使柬埔寨问题获得实质性进展,两次雅加达非正式会议的无果而终表明东盟试图“地区问题地区解决”的终结。戈尔巴乔夫上台后,苏联与中国、美国的关系改善,召开大国参与的国际会议来共同解决柬埔寨问题的设想成为可能。
戈尔巴乔夫在对外政策中推行“新思维”,旨在与西方尤其是美国改善关系,并减少因为苏联支持第三世界的代言人战争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包括推动越南从柬埔寨撤军,中国也一直要求越南从柬埔寨撤军是苏联与中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条件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推动越南从柬埔寨撤军,从1989年初到是年9月越南的撤军行动基本完成。与此同时,苏联与中国、美国的关系也大为改善,戈尔巴乔夫于1989年5月还访问了中国。柬埔寨问题的解决有了更好的国际氛围,东盟作为地区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变成了柬埔寨和平进程的局外者,在巴黎国际会议上启动的和平进程中,联合国安理会“五常”国起着指导性作用。例如,1990年7月,美国宣布撤销承认“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即包括红色高棉在内的柬埔寨抵抗联盟,表明东盟在和平进程中的领导作用遭到了重大挫折,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柬埔寨反抗联盟是东盟心血的结晶,是东盟外交努力的中心内容。美国的行动标志着此前美国跟随东盟主导柬埔寨和平进程的终结,这一趋势对于柬埔寨问题的其他外部参与者来说也早已经非常明显。[5]
“五常”国家开始逐渐主导柬埔寨和平进程,东盟在其中扮演了合作者的角色。1989年7月至8月间,“五常”国家参加了第一次有关柬埔寨问题的巴黎会议,与会者还包括:柬埔寨国内四方主要势力、东盟国家、越南、老挝、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和加拿大。津巴布韦作为“不结盟运动”的成员、联合国秘书长和他的特别代表也出席了巴黎会议,当然“五常”国家是会议的主导者。这次会议没有产生解决柬埔寨冲突的方案,但在诸多重要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核查越南撤军;停止对柬埔寨国内四方的军事援助;重建柬埔寨的必要性,保证其主权、领土完整和中立地位;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通过国际监督选举保证柬埔寨人民的自决权;安排难民自愿返回家园;为柬埔寨经济重建铺平道路等等。这次巴黎会议没有在柬埔寨国内四方政治势力的权力分配问题上实现突破,因此8月31日宣布休会。此后,“五常”国家为此展开了积极协商,承担起克服这一主要障碍的责任。1990年1月15日,“五常”国家在巴黎开会协商,2月13日在纽约开会,5月26日再次在纽约开会,7月17日在巴黎开会,通过这一系列协调会议,“五常”国家达成了以下解决方案:需要对柬埔寨问题达成一项综合协定;举行在联合国直接监管下的、由所有柬埔寨人参加的自由且公平的选举;由联合国核查外国撤军,并开展维和行动监督停火、军队驻扎和外国军事援助的终止;在选举之前成立“全国最高委员会”代行柬埔寨主权,该委员会由四方政治势力各占一定名额,以此解决权力分配问题;在柬埔寨创立联合国过渡权力机构等等。在这些会议成果的基础上,1990年8月,五大国再次开会协商达成了关于柬埔寨问题的“框架协定”,成为解决柬埔寨问题的指导文件,随后东盟、联合国安理会的工作都围绕着“五大国框架协定”展开。
在大国协调进行的同时,东盟根据五国的会谈进程召开柬埔寨国内四方参加的会议,发挥了配合作用:1990年2月,柬埔寨国内四方政治势力在雅加达举行了有关柬埔寨问题的第一次非正式会议(The First Informal Meeting on Cambodia),会上发布了一份联合公报,吁请在过渡期内维持联合国在柬埔寨“适当程度”的存在,并建立一个“最高的国家机构”。1990年9月10日,在雅加达举行了有关柬埔寨问题的第二次非正式会议(The Second Informal Meeting on Cambodia),柬埔寨国内四方势力参加了会议并做出了妥协。他们同意“五大国框架协定”作为最终协议的基础,同意建立“全国最高委员会”作为柬埔寨主权代理人,该机构在第二天正式成立,代表由四方势力的人员组成。[6]9月2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668号决议,充分肯定“五大国框架协定”,并要求有关各方照此框架协定努力以期达成最终政治解决协议。[7]此后,柬埔寨国内四方势力又对“五大国框架协定”的具体执行事宜进行了多次会议协商,最终在1991年8月泰国的帕塔亚(Pattaya)会议上达成妥协。
1991年9月,在重新召开的有关柬埔寨问题的巴黎会议上,以“五大国框架协定”为基础,正式通过了一份终止柬埔寨冲突的和平协议,标志着柬埔寨问题的最终解决。随后,1991年10月16日和31日安理会通过了第717号和718号决议,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巴黎会议上达成的最终和平协议。[8]
观察“五常”国家合作解决柬埔寨问题的过程,可以发现,大国采用的是会议外交的方式,不能将其简单地归于联合国安理会框架内,这实际上是五大国在冷战后以大国协调的方式进行的第一次区域安全治理,同时也必须指出,新时期的大国协调具有突出的时代特点,五大国依靠《联合国宪章》确立的法理责任获得了实施治理的合法性,因而大国协调与集体安全制度下的安理会紧密融合,在这个过程中,地区组织东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东盟曾经希望“地区问题地区解决”以最大程度降低外部地区大国的影响力而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是两次雅加达非正式会议的无果而终,用事实证明东盟行动的有限,在“五常”国家通过会议外交的协调方式主导柬埔寨和平进程以后,东盟依然积极发挥作用,对五大国的治理过程起到了正面的配合作用。
三、印巴核危机爆发和南盟的无力
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社会达成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0年开始生效,有效期25年。到1995年,已经是后冷战时代,大国关系大为缓和,和平与发展被普遍认为是时代主题,《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该年到期后,缔约国一致同意将该条约无限期延长。1996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截至1998年5月印、巴核试验之前,已经有将近150个国家签署了这一条约。可以说,核安全问题是国际安全事务中的重要内容,冷战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印、巴此时的核试验严重背离了国际社会为核不扩散做出的努力方向。
1998年5月11日,印度进行了三次地下核试验,5月13日又进行了两次核试验,南亚核危机爆发。印度邻国巴基斯坦反应强烈,尽管面临强大的国际压力,巴基斯坦还是于1998年5月28日进行了五次核试验,5月30日又进行了一次核试验,与印度针锋相对。印、巴核危机由此产生,严重威胁南亚地区乃至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印、巴核危机爆发于冷战后,此时的国际形势与冷战时期已经大不相同。
面对印、巴核危机,南亚的地区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简称“南盟”)却无能为力,这固然是因为印、巴两国是南亚地区的两个最大国家,地区性大国之间的争端较之小国之间更难于在地区内获得解决,因为缺少来自地区内第三方的有力干预,但南盟的不佳表现更和自身的发育程度、行为能力有关。南盟成立于1985年12月,南亚七国领导人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举行第一届首脑会议,会议制定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南盟正式成立。主要是由于印、巴之间的历史宿怨和围绕克什米尔地区的领土争端难题,南盟自成立之日起就主要是作为一个促进区域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经济等“低级政治”问题合作的地区组织,这一状况时至今日也未发生根本改变。到1998年,南盟已经在“低级政治”合作上取得了一些有限的进展,比如签署“南盟粮食储备协定”(1987年)、“关于麻醉品和治疗精神病药物的公约”(1993年)和《南盟优惠贸易安排》(1995年),成立了若干南盟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中心——南盟农业信息中心、肺结核控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南盟文献中心和南盟气象研究中心。
但南盟并不像东盟那样具备一个地区性安全机制的功能,南盟在化解地区内国家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上无能为力,或者说安全目标并不在南亚国家对南盟的设想之内。因为标志着南盟成立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虽然声明,“南盟的合作框架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他国内政和互利的原则之上,”但这只是原则上的声明,并没有为解决地区内国家间争端设置任何条款,且明确规定:“南盟排除商议双边和有争议的问题。”[9]这实际上是将双边关系中(特别是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的争议问题和安全议题排除在区域合作议程之外,因而无法积累起足够的同时是不可或缺的政治互信,而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强化了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的分野。在这种逻辑下,经济合作难以产生“外溢”功能,不利于政治和安全问题的解决,于是印、巴间加强经贸合作以推动一体化建设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内在动力,出现“经冷政也冷”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南盟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了南亚地区一体化的断裂。[10]南盟的这种局限性与印度政策密切相关,印度对南盟成员国实行双边主义,努力避免南盟成为一个解决地区内国家间争端的多边框架,同时印度反对在南盟讨论双边问题,由于南盟其他成员与印度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矛盾,而它们彼此之间却没有冲突,因此印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11]因此,南盟就只能作为一个商议“低级政治”的地区组织存在,当1998年印、巴核危机爆发时,南盟无法对这一危及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双边争端实施治理,也无力对国际治理印、巴核危机给予有效的配合。
四、“五常”国家协调对印、巴核危机的治理
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安理会及其“五常”国家成为印、巴核危机的主要治理主体,一方面,“五常”国家以大国协调的方式在安理会程序之外开展积极行动,另一方面,大国协调与安理会机制二者紧密合作,再现了解决柬埔寨问题的治理模式,大国协调的会谈成果成为安理会有关决议案的基础内容,确切地说,安理会为大国协调的治理提供了国际合法性。
如何处理印、巴核试验问题成为当时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些国家主张召开联合国大会进行审议,有些国家主张在联合国安理会进行讨论,还有些国家主张由某些集团性机制介入。1998年5月29日,美国建议在伦敦召开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与八国集团的外长会议讨论印、巴核危机,因为一些大国的两种身份重叠,实际上是想要召开九国外长会议。中国认为南亚出现核军备竞赛,是一个事关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问题,在安理会讨论最为合适,五大国作为常任理事国负有特殊责任。因此,中国在对美方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之后,确定还是以召开“五常”外长会最好,在美方坚持的条件下,中国也可以考虑召开安理会成员的外长会或在此基础上吸收其他国家参加。最终,美国接受中国意见,中美两国倡议联合国“五常”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外长会议。无论是美国最初建议的九国外长会议,还是最后实行的“五常”国家会议,实际上都是一种大国协调的方式,它们都是在安理会程序之外进行,只是“五常”外长会的国家身份与安理会直接相关,形式上有利于彰显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并且便于“五常”外长会的会谈成果直接成为安理会的相关决议案。时任中国外交部部长的唐家璇在其回忆文集中就明确提出,这种“五常”外长会的形式是大国协调在发挥作用。[12]
6月4日,“五常”外长会在日内瓦召开,经过五大国磋商后,会议发表了联合公报,五国强烈谴责印度和巴基斯坦核试验,认为应尽快缓和由于核试验而引发的南亚地区紧张局势,要求两国立即停止核试验,放弃发展核武器的计划,立即无条件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放弃发展和部署核武器,敦促印、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强调不承认印、巴的核武器国家地位。公报并呼吁印、巴通过对话建立信任,和平解决克什米尔问题。五国将继续关注南亚事态的发展,推动印、巴和平解决分歧。五国还将密切合作,防止南亚地区军备竞赛升级,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13]随后在6月6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1172号决议,决议认可了“五常”外长会通过的联合公报,对印度、巴基斯坦两国核试验予以谴责,认为印、巴核试验对全球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构成严重挑战,要求印、巴两国不再进行核试验,立即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立即停止其核武器发展方案、不研制或部署核武器,确保不出口可能有助于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可以运载这些武器的导弹的装备、材料和技术,鼓励各国不向印、巴两国出口可能以任何方式有助于它们的核武器或可以运载这类武器的弹道导弹的发展方案的装备、材料或技术。决议还呼吁印、巴两国恢复对话,以缓解紧张关系、建立信任和促进和平解决分歧。[14]由此可见,大国协调的会谈成果直接成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内容,协调机制与集体安全机制紧密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大国协调可以缓解冷战后复杂的安全形势带来的安理会治理危机。
总体来看,这一次针对印、巴核危机的国际治理取得了有限成功,体现在:第一,五个核大国发表联合公报表明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遏制核扩散、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决心。联合公报挫败了印度企图通过核武器来取得大国地位的梦想,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其他国家。此外,国际社会对印巴两国实施了经济制裁,警告了潜在的效仿国,这些措施在一段时间内维护了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稳定。[15]第二,在国际社会施加的强大压力下,印、巴两国总理开展对话,于1999年2月在巴基斯坦边境城市拉合尔举行谈判,签署了《拉合尔宣言》,表示要共同努力解决包括查谟和克什米尔领土争端在内的所有未决问题,使得印、巴核危机暂时缓和。第三,印、巴两国至今没有再进行过核试验。
但另一方面,此次大国协调主导的南亚区域安全治理没有实现如下两个关键目标:第一,印、巴两国无视“五大国联合公报”和安理会1172号决议的要求,始终拒绝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二,印、巴两国没有放弃发展和部署核武器,反而增加各自的核武器数量,积极开发运载工具,如印度试验“烈火”型系列导弹,巴基斯坦试验“高里”型系列导弹。
实现对印、巴核危机的有效治理是一项艰巨任务,因为这涉及到克什米尔等领土争端问题,需要印、巴两国达成高程度的和解,况且二者是地区性大国。但从治理者的角度来说,任务艰巨就要求“五常”国家的长期努力、坚持不懈,遗憾的是,一些大国对坚持履行“五大国联合公报”和安理会1172号决议的责任意愿不高,其中尤以美国为甚。2000年3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问印度,与印度达成了《印美关系:21世纪展望》的框架文件,两国关系大幅改善,开始进入一个新时期。2001年“9·11”事件后,印、巴两国大力配合美国在阿富汗的反恐军事行动,美国投桃报李,不久即取消了因为印、巴核试验而对两国采取的有关制裁措施。此后,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印度核力量的发展更是网开一面。2003年2月,美印首次签署了关于民用核技术的交换协议。2005年7月印度总理访美,美印两国决定建立“全球伙伴关系”,美国许诺将与印度开展民用核能领域的全面合作。2006年3月,美国总统小布什访问印度,美印正式签署《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协议》,标志着美国间接承认了印度的核国家地位,而且美国允诺协同其盟友和友邦推动修改“核供应国集团”的出口控制准则。经过美国两年多时间的努力,“核供应国集团”于2008年9月同意与印度开展民用核合作,就取消对印度长达34年的核出口限制达成一致。随后,美国国会批准、总统签字,美印核合作协议正式生效。在印度至今未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全面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美国便开始向印度提供核燃料、核技术,还特意为印度修改既有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规则,使“核供应国集团”通过对印度的“豁免”,尽管美国刻意宣称印度是一个负责任的核国家,但是这也不能减轻因为破坏规则而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带来的严重损害。与此同时,美国拒绝给予巴基斯坦相同待遇,至今未开展与巴基斯坦的民用核合作,引发巴方强烈不满。
究其原因,美国决定与印度进行核合作首要是出于调整战略布局的考虑,在美国眼里,印度是“自由民主”国家,与美国在世界上推广民主价值的外交理念相符,且印度的国家实力正在迅速上升,美国希望将印度引导至它所希望的轨道,加之印度和美国在打击恐怖主义上存有共同利益,美国认为与印度建立紧密关系还可以制衡中国,避免出现中国主导亚洲的局面。其次,美国意图抢先占领印度庞大的潜在核能源市场,扩大对印出口。再者,美国试图通过与印度的接触和谈判,以承认印度为事实上核国家为代价,换取印度对美国其他核不扩散政策的支持,如加强核出口管制、停止核试验等。②由此可见,当美国自身的利益与有效实施国际安全治理的利益冲突时,美国不惜损害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以利己,因为华盛顿的决策者们认为美国国际政治和经济的目标优先于核不扩散的考虑。[16]不仅美国,还有其他一些大国如英、法、德、俄等国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对美印开展核合作表示支持,并有与印度进行核合作的意向。当初美印核协议墨迹未干,俄罗斯就表示将向印度提供60吨核燃料。[17]总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在坚持不懈地治理南亚核危机中责任意愿较低,从而对大国协调的治理效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没能完成“五大国联合公报”提出的治理目标。
结语
从柬埔寨问题和印、巴核危机的国际治理来看,大国协调与集体安全出现了紧密融合的新趋势。“五常”国家在后冷战时代的地区性安全治理中承担着特殊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由《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二战遗产在当代国际安全事务中的体现。与此同时,无论是从治理冲突和危机的形式还是治理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则规范来看,“五常”国家的协调都并非在既有的联合国安理会框架之内,而应当被看作是大国协调在后冷战时代一种新的应用。[18]一方面,“五常”国家的协调遵循了传统大国协调的基本规则规范,例如会议外交、共识性决策模式、诸大国在危机治理中坚持自我克制原则等。另一方面,后冷战时代的大国协调也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例如在国际关系日益民主化的当今世界,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具有实施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之职能的高度合法性,因此“五常”国家协调治理的成果还需经由联合国安理会获得确认。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还启示我们,在地区性安全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发育程度较高的地区组织如东盟可以在其中扮演重要的积极作用,起到配合大国协调治理的良好功效;大国的责任意愿是影响治理效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印、巴核危机后续治理过程中美国等大国的政策转变、逃脱责任,致使“五常”国家当初在外长会上达成的南亚地区无核化的目标没能实现。但总体来看,大国协调依然是后冷战时代治理国际冲突与危机的有效手段。
21世纪的国际政治格局正经历着深刻变化,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而中国无疑是其中的突出代表。面对中国的快速发展,作为冷战后的唯一超级大国和当今世界的霸权国,美国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和不适应,近来实行的“重返亚太”战略和围绕中国进行的周边战略布局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从中国自身角度来讲,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和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唯一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使中国在国际安全事务当中承担着特殊的重大责任,快速崛起的中国也面临着如何在世界政治中发挥作用、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20世纪德国、日本的历史已经证明,旧有的新兴国家以武力方式挑战既存国际秩序和霸权国家的行为模式是不成功的,害人害己。笔者认为,在合作成为大国关系主流的今天,强调共识、会议协商、互信与自我克制的大国协调模式符合新兴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共同利益,从柬埔寨问题和印、巴核危机的治理来看,协调机制体现了诸大国承担国际责任的意愿,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安全保障。可以说,大国协调模式既为新兴国家提供了发挥大国作用、承担国际责任的广阔空间,同时也能将传统大国约束在协作的制度框架内,制约某些霸权国家的单边主义行径。中国应继续加强与其他大国的沟通、对话,在事关世界发展与共同利益的广泛议题上谋求共识,坚持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促成、参与针对某一具体危机与冲突的诸大国的协调治理,开创一个大国协调与集体安全紧密融合的新时代。
注释:
①关于欧洲协调及其与大国协调关系的论述,参见郑先武:《欧洲协调机制的历史与理论分析》,《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1期,第78-84页;郑先武:《大国协调与国际安全治理》,《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5期,第49-65页。
②关于美国与印度开展核合作的动因分析,参见Dan Blumenthal,“Will India be a Better Strategic Partner Than China?”in Henry D.Sokolski,ed.,Gauging U.S.-Indian Strategic Cooperation,PA:Strategic Studies Institute of U.S.Army War College,2007,pp.327-366;Seth Werfel,“The US-India Nuclear Deal:A Strategy for Moving Forward,”International Affairs Journal,Vol.5,No.1,2009,p.2-6;孙建波:《印美〈民用核能合作协议〉与印美关系的未来发展》,《南亚研究》2006年第1期,第37-40页;赵青海:《美印核合作及其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06年第4期,第24-28页;赵品宇:《浅析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的深层悖论——以美印核关系为案例》,《国际论坛》2008年第1期,第19-23页。
[1]Robert Jervis,“From Balance to Concert: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World Politics,Vol.38,No.1,1985,p.58-59.
[2]卢 静.冷战后大国安全关系的特征与走向[J].教学与研究,2012(4):56-57.
[3]Steven R.Ratner,“The Cambodia Settlement Agreement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7,No.1,1993,p.1-5.
[4]Amitav Acharya,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Taylor&Francis e-Library,2003,p.90,94.
[5]Amitav Acharya,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p.94.
[6]Steven R.Ratner,“The Cambodia Settlement Agreements,”p.6-7.
[7]联合国官方网站:“联合国安理会第668号决议”,[EB/OL].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668(1990).
[8]联合国官方网站:“联合国安理会第717号决议”,[EB/OL].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717(1991);联合国安理会第718号决议,[EB/OL].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718(1991).
[9]SAARC,Charter of the 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December1985,[EB/OL].http://saarc-sdmc.nic.in/pdf/charte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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