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美刑事判决书情态对比研究

2013-04-06宫明玉

关键词:量值情态理由

张 清,宫明玉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88)

一 引言

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语言的一门学科,它把语言学的原理和知识同法学各部门的某些实践和运用的研究结合起来,探索和总结法律语言的特点和规律,解决法学和语言学所涉及的实践和运用方面的一些问题。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既与法学有关,又与语言学有关的新兴的交叉学科[1]。因此,建立法律语言学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迫切需要。根据“国际应用语言学协会法律语言学科学委员会”(AILA Scientific Commission on Forensic Linguistics)章程[2],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对语言与所有形式的法律之间联系的研究,其中包括:(1)研究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文件语言和法庭语言、警察语言和监狱语言;(2)研究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口译和笔译服务;(3)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产生的不利因素;(4)提供建立在可用到的最佳语言专业知识基础上的法律语言证据;(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等[3]。

我国法律虽然自成体系,但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建制各不相同,英美法系采用案例教学法,大陆法系的法学知识以其固有的建构理性主义为原则。中国的刑事判决书(Chinese Criminal Judgments)和美国的刑事判决书(American Criminal Judgments)作为同类法律语篇,尽管在各自法律体制内的司法实践中扮演着相同的角色,但是由于中英文语言本身的差异、受所在法律体系的影响,却表现出不同的语言特点。本文从功能语言学角度对中美刑事判决书的情态意义进行对比分析。

二 理论依据

关于“情态”意义(modality)的研究最初始于语言哲学中关于“绝对的、独立于语境之外的命题真实性”的讨论[4]。Halliday提出,情态意义(modality)是体现语言的人际功能的手段之一,而情态表示语言使用者本人对某事物认识的估量和不确定性。可能性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是”或“不是”这两者之间的选择,还包括中间程度的选择情态表达说话人对命题和提议的判断和态度,即指的是介于肯定和否定之间的不确定性范围,例如“也许”、“可能”、“往往”、“时常”、“有时”等[5]。Halliday把情态系统分为情态化(modalisation)和意态(modulation)[6]。情态化是指在信息交换的命题中,说话人对命题可能性(probability)和经常性(usuality)的判断;意态指在交换物品服务的提议句中说话人对提议的态度,这里主要指义务(obligation)和意愿(willingness)[7]。在本文表述中,我们使用情态意义作为一个大概念来涵盖情态化与意态。

在英语中,表明情态的情态动词共有九个,分别是:can,could,shall,will,should,would,may,might,must。它们用来表明会话者的预期程度。可能性(probability)可由 can,could,may,might,must等表示;经常性(usuality)可由 shall,will,would 等表示。英语的情态动词有高中低三种量值之分[5]。高量值的情态动词有must,shall等;中量值的情态动词有will或 should等;低量值的情态动词有 may等[8]。同样的,汉语的表示能愿意义的动词在语义上相当于英语的情态动词,具有情态意义。其中可能性(probability)可由“能够”、“可能”、“可以”、“会”等来表示;义务性(obligation)可由“应该”、“应当”、“该”、“要”、“必须”等来表示;倾向性(inclination)可由“要”、“想”、“愿意”、“敢”等来表示。如:“我要参加运动会”;“他也想参加”。汉语中的能愿动词也有高中低三级量值之分。例如,“必须”、“务必”等是高量值,“愿”、“想要”、“要”等是中量值,表示许可性的“可能”、“可以”、“会”等为低量值。

三 中美刑事判决书比较研究

刑事判决书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决定。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决书的作用在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完善国家动态法律运行机制,倡导公序良俗。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决书是法律渊源之一,因此美国刑事判决书同时具备立法语言的功能。

中国刑事判决书由五个部分构成,分别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中国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法院全称,文书的名称、编号,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案件来源、合议庭组成和审理过程等[9]。美国刑事判决书由首部(head)、事实(fact)、案件的法律争议点(issue)、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分析推理(rule&reasoning)和判决结果(holding)等组成。美国刑事判决书首部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案件的编号、案件当事人、一审法院、法官及案件编号、受案日期、法官及判决日期、双方当事人的律师等[10]。

通过对中美判决书基本形式的比较,总体来说,中国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比较详细,理由部分比较简略;美国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比较简略,而在适用法律及理由分析推理部分比较详细,占正文部分篇幅比例较大。在美国判决书的结论部分中,法院宣布适用法律或法律原则、对罪犯定罪量刑。另外,如果是上诉案子,案件的判决结果如若不能达成一致,形成的意见则称为“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s);如果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对判决结果认同,但是对判决理由持有不同的意见,则称为“并存意见”(concurring opinions);如果不同意多数意见的判决结果提出的意见则称为“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s)[11]。中美判决书的首部和尾部的格式均基本固定。下面将从功能语言学的角度分别对两国刑事判决书正文各个部分的情态意义进行分析比较。

(一)事实部分分析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事情、事件及通常存在的有形物体或外观,具有确定的绝对的真实性,而非仅为一种推测或见解。事实必须是实情,而非虚构的或谬误的。“事实”常与“法律”对照使用。……法律是原则,事实是发生的事。法律是设想的,事实是现实的。法律是关于责任的规则,事实是遵守或违反这种规则[12]。事实必须具有真实性,它不是诉讼当事人或法官的推测或见解。案件的事实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认定的。判决书中叙述的事实必须是证据证明属实的事实,而非一般的事实[9]。

1.美国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分析

事实部分在美国刑事判决书中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是对案件的来龙去脉的介绍,也是法庭分析推理的基础。在美国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包含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

在Graham Count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District v.United States①Graham Count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District v.United States No.08 –304.Argued November 30,2009—Decided March 30,2010.案中,事实部分陈述如下:

…Here,federal contracts provided that two North Carolina counties would remediate areas damaged by flooding and tha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ould shoulder most of the costs.Respondent Wilson,then an employee of a local government body involved in this effort,alerted local and federal officials aboutpossiblefraud.Both the county and the State issuedreportsidentifyingpotentialirregularities in the contracts’administration.Subsequently,Wilson filed aqui tamaction,alle-ging,as relevant here,that petitioners,county conservation districts and local and federal officials,knowingly submitted false payment claims in violation of the FCA…(黑体及斜体为笔者加注)

在本段中事实部分的表述没有出现情态意义的动词,但是在描述具体情况过程中,并不排除表达不确定的情态动词的出现。在这段描述案件事实的陈述中出现了两次“would”,would为可能性较低的情态词;还有一些情态表达的隐喻形式,如possible,potential,reports,alleging,表明叙述案件情况时,案情来源信息的不确定性。其中“most of”意为“大部分”,可以解释为程度较高的存在,体现了语篇情态意义。

2.中国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分析

在我国刑事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占判决书较大比例。我国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两部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法院在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下面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刑事判决书中针对事实部分的表述①来自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989650。为例: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西街56号门前,因房租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用拳殴打王某某头部,造成王某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袁某某逃离现场,得知有人报案且民警已到达现场后,回到案发现场投案被抓获。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袁某某供述;视听资料出警录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

……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经查,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证据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这份刑事判决书中,案情介绍部分没有表现出情态动词,也没有表现情态意义的词汇,判决书中对一审和二审的情况进行如实描述,均为客观事实陈述。法院对涉及事实陈述部分没有使用任何情态动词。这个例子也符合我们其他刑事判决书中对事实部分陈述的一般特征,即基本不使用情态动词。

(二)理由部分分析

理由部分是判决书的核心组成部分,判决理由论证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为判决提供事实和理论依据。在理由部分要先对前面的犯罪事实加以概括,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何罪、罪行的危害程度等,结合证据,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证[13]。由此可见,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是体现法律适用的重要部分。此外,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决书有立法性质,美国判决理由分析部分还包括判决先例以及本案的并存意见和反对意见,体现了法律精神的严谨性。

1.美国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分析

美国判决书中理由分析部分占较大篇幅,体现美国判决书对推理部分的重视。法院之前的判决先例对于之后的案件判决具有约束作用。这句话经常被理解为:“每一个”判决对于之后同类型的案子具有约束力。美国法官的判决书又都具有严密的推理性。例如,在Arthur Andersen LLP v.United States②Arthur Andersen LLP v.United States No.04-368.Argued April 27,2005—Decided by May 31,2005.中,法官的推理依据如下:

Held:The jury instructions failed to convey properly the elements of a“corrup[t]persuat[ion]”conviction under §1512(b).Pp 6-12

(a)This Court’s traditional restraint in assessing federal criminal statues’reach,see e.g.,United States v.Aguilar,515 U.S.593,600,is particularly appropriate here,where the act underlying the conviction—“persua[sion]”—is by itself innocuous.E-ven“persuad[ing]”a person“with intent to…cause”that person to“withhold”testimony or documents from the Government is not inherently malign.Under ordinary circum-stances,it is not wrongful for a manager to instruct his employees to comply with a valid document retention policy...

Thus,§1512(b)’s“knowingly…corruptly persuades”phrase is key to what may or may not lawfully be done in the situation presented here… “[K]nowledge” and“knowingly”are normally associated with awareness,understanding,or consciousness…Joining these meanings together makes both linguistically and in the statutory scheme.(黑体及下划线为笔者加注)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秉持遵循先例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促进公平执法、保持法律稳定性、提高法律可预见性以及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美国判决书中法院做出的推理部分,会大量援引判决先例作为判决过程中的推理依据。由上段的推理部分可以看出,法官在推理分析中使用了中低量值的意态,例如:may,may not,体现了美国法官在推理案件过程中的谨慎性,并通过构筑语篇上的广义情态信息来表达法院的观点。另一方面,在论证过程中为了彰显法院判决的灵活性及可操作性,带有情态意义的词语表现出英语极性特征。极性(polarity)是指在肯定与否定之间的选择,极性作为肯定与否定的对立,作为一个语义范畴,它在语法上的体现是肯定句与否定句的划分,主要由限定成分的肯定与否定形式体现。这里的情态词语may以及may not表达了法官对事物的可能性或义务性的判断,表达的意义介于绝对的断言与否定、规定与禁止之间[5]。

由于司法理念和宪法解释上的差异,1925年的《司法法》允许美国最高法院自由受理相关申请,为大法官自由发表意见提供了制度空间,美国的司法理念从形式主义转向现实主义[15]。故此,在判决过程中更加注重司法平衡,也更难出现完全一致的意见,这一点是中国刑事判决书中少见的。

下面是Jacobs v.State判决书中的反对意见:

If the appellant is to be held criminally liable for manslaughter because he participated in a race during which an act of manslaughter occurred during the race,I would think that by the extension of such reasoning the spectators lined up along the road to watch the race might be legally tried and convinced as aiders and abettors to the manslaughter,simply because the collision might not have occurred if they had not congregated and encouraged that racing.By liking reasoning,also,I would think that,if the starter in a foot race at a track meet had with culpable negligence loaded his pistol with live cartridges…the sprinters might be held criminally liable as aiders and abettors…[16](黑体为笔者加注)

本段出现六处情态意义的表达,would是表示中等量值情态意义的动词,might为低量值情态意义的动词。法官在推理分析中使用中、低量值的表示情态意义的词语,体现了美国法官在推理案件过程中的谨慎性。第二个might表示低量值的概率情态,法官在这里阐明裁定被告谋杀罪的可能性。might not表示高量值的概率,释义为“It is impossible”(不可能)。由此可以看出,法官的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判决书的反对意见表达出来,但是语气更为谨慎,情态动词出现频率较高,法官用表示概率的情态动词表达个人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2.中国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分析

与美国判决书相比,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刑事判决书为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锁等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范某某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主观恶性较深,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均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①来自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12/12/id/912144.shtml。(黑体为笔者加注)

从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来看,该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认定了被告人范某某的罪行,指出了其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前科等情况,然后根据其犯罪性质和犯罪危害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这段判决书的理由分析部分,出现了多次“应予”、“应当”等高量级的情态动词,低量级情态动词“可”仅出现一次,体现了司法判决书的强制性和规定性的特点。当然,这是一个案情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因此判决书的推理部分更为简洁直接。

(三)判决结果的分析

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无罪或有罪、犯有何种罪行、适用何种刑罚的处理结论。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

1.美国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部分的分析

如在Arthur Andersen LLP v.United States中,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部分是这样表述的:

For these reasons,the jury instructions here were flawed in important respects.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s is reversed,and the case is remande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consistent with this opinions.

It is so ordered.

判决结果均用被动语态体现语气的庄重性,没有出现任何表达情态的语言形式,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2.中国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部分的分析

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一般有较为具体详细的表述,如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①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滨中法刑初字第49号。: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金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夏某某、侯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二万三千九百二十二元五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六百四十二元五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某经济损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二元五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经济损失二万五千一百二十二元五角,被告人夏某某、侯某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人夏某某供犯罪所用八万元人民币及被告人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在这部分判决中,没有出现带有情态意义的词语,体现了判决书结果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因为“必须”、“应当”等虽然表示义务强制性,依然涉及情态意义,表现出不确定性含义,因此在判决结果中没有使用这类词语。在我们的语料统计中,在判决结果中表达情态意义的词语较少出现。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部分,是对法律适用结果的规定,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威严性。

四 结语

根据上文的分析,判决书中有其独特的情态系统。总体来看,中美刑事判决书中情态意义分布相似,但通过比较发现,判决书中各个部分情态分布不均。首先,事实部分是对案件做出正确判决的前提,在中美刑事判决书中,对事实的陈述部分都体现了严谨、规范的特点,仅有少量部分涉及情态意义,并集中体现在涉及案情本身的情况。其次,在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和美国刑事判决书的理由分析部分,带有情态意义的词语出现频率较高。与可能性相关时,会涉及情态化;与义务、法官职责以及法律强制性等相关时,会涉及意态。正如上文的分析中所述,表示高量值义务的表示能愿的动词(情态,即表示情态意义词),例如“必须”、“应当”、“应”、shall、must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而“可以”、“可”、may、can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带有不可能或不可以的隐含意,因此,在判决理由部分得到充分的体现,而在判决结果中基本不包含表示情态意义的词语。判决结果部分体现了法律适用的权威性没有使用表示情态的词语,未涉及情态意义。而另一方面,其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属判例法国家,美国判决书中同时存在并行意见和反对意见,因此当法官做出法律解释和对案件进行推理时,表示可能性的can或may等情态词语就会出现,致使美国刑事判决书表示概率的情态形式出现率较高。这是美国判决书不同于我国判决书的独特之处。美国法官在判决书中不仅要宣布本案的法律适用,而且还要呈现整个推理分析过程,阐明如何得出本案的结论。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表示义务和意态的“应予”、“应”频繁出现,“可以”等情态词语则出现频率较低。

当然,本文只是对判决书中存在的一种语言现象做一个描述性对比研究,因此还存在很多遗憾和欠缺,比如未能将同类、同级、同性质的刑事案件判决做比较,也未能以语料库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等,这将是笔者未来研究的任务和努力的方向。

[1]陈 炯.法律语言学探略[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1):49-52.

[2]Gibbons J P.Forensic Linguistics: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 [M].UK:Blackwell Publishing,2003.

[3]何邦武.法律实践教学中的语言学方法探索——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临沂大学学报,2011(1):71-75.

[4]Van Leeuwen T.Speech,Music,Sound[M].London:Macmillan,1999.

[5]Halliday M A 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2nd edition.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6]Halliday M A K,Matthiessen C M I M.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3rd edition.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8.

[7]杨 曙,常晨光.情态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考量[J].外语学刊,2011(3):27-31.

[8]彭宣维.英汉语篇综合对比[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9]张 清.我国判决书的结构及构成形式[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245-256.

[10]马 迁.试论美国法院判决书的查阅利用及借鉴意义[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97-100.

[11]Samaha J.Criminal Law[M].5th edition.Minnesota: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6.

[12]薛 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25.

[13]潘庆云.略论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J].法律适用,1988(11):20-22.

[14]林 彦.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J].中外法学,2009(6):951-957.

[15]胡晓进.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的异议[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秋季卷):307-318.

[16]Kadish S H,Schulhofer S J,Paulsen M J.Criminal Law and Its Processes:Cases and Materials[M].4th edition.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3.

猜你喜欢

量值情态理由
多元向量值区域和加权风险值
情态副词“说不定”的情态化研究
基于QAR数据的碳当量值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
绝对理由
表示“推测”的情态动词
表示“推测”的情态动词
带有中心值的量值的公差表示
我们有理由不爱她吗?
迟到的理由
迟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