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论:规则遵从悖论的一种社会学解决
2013-04-06臧艳雨
臧艳雨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州510090)
规则遵从悖论是哲学中的重要问题,由维特根斯坦较早提出。伴随着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诸多解读(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解读最为有名),规则遵从悖论引起广泛关注,它既涉及私人语言论题、怀疑论论题,又与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密切相关。科学知识社会学爱丁堡学派的代表人物布鲁尔(D.Bloor)重新解读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对该悖论提出了有限论的解决方式。有限论试图为爱丁堡学派所开启的科学知识的社会与文化研究纲领以及其所主张的知识的社会本性提供哲学辩护。本文拟对该解决方案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理解知识与意义之本性。
一、规则遵从悖论
规则遵从悖论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的论题(主要集中在第143-242段):“这就是我们的悖论,没有任何行动能够由一条规则来确定,因为可以使每个行动都与规则相符合。答案是,如果我们可以使每一行动与规则符合,那么我们也可以使每个行动与规则相悖。因此,这里既没有符合,也没有冲突。”[1]201节
维特根斯坦以一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训练,让学生掌握了n+2数列小于1 000的情况。接下来让学生继续写下该数列超过1 000的序列,于是他写下1 000,1 004,1 008,1 012。我们对他说:“看看你做了什么?”他并不明白。于是我们说:“你应该加2,看你刚开始是怎么做的。”他回答:“是的,难道这不正确吗?我以为这就是你们要我做的。”[1]185节
这里,“n+2”的规则成为语言游戏中规则的模糊性的一个范例:运用充分的想象,可以得到n+2数列的不同组合(比如“1 000内加2,2 000内加4,3 000内加 6”),对学生来说,他还没有碰到过1 000以上的例子,怎么知道下一步该写1 002还是1 004,或者是别的什么?于是,由“n+2”的规则可以写出无数数列出来。
在《维特根斯坦,规则与制度》中,布鲁尔将这一论题进一步明确表述为:我怎么知道下一步我该做什么?在学习规则的过程中,老师举的例子总是有限的,而未来的应用总是无限的,如何从有限到无限呢?“正是这一步从有限的样例到未来的无限的开放的应用,构成了问题的关键。”[2]10
二、从决定论到有限论
是什么使得从有限的样例到无限的应用?布鲁尔将现有的观点称之为意义决定论:规则的意义提前决定了规则的使用,一旦人们理解了规则的意义,便能确定无疑地走下去,明确下一步该做什么。比如在上述偶数数列中,一旦我们固定“2”、“加法”、“数列”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语词的解释,如何把数列继续下去就是确定的了。这里,意义(规则的意义或规则遵从者所意向的意义)成为该规则的强制性来源。
布鲁尔认为意义决定论既是规则遵从悖论产生的原因,也是维特根斯坦所极力反对的。它引发如下问题:如果遵从规则依赖于解释,那么为了解释一个规则必须引入更多的解释,这样只能导致无穷倒退;如果遵从规则依赖于解释,那么没有任何标准能够限制解释,任何行为都能被解释为遵从规则。[2]19
布鲁尔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中受到启发(尤其是穆勒关于推理是个归纳过程的观点),接受了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关于“用法决定意义”的观点,提出了意义的有限论观点。意义有限论反对意义决定论,它的主张主要有:(1)规则遵从是个从特殊样例到特殊样例的归纳过程而非演绎过程;(2)规则的意义在规则使用的有限环境中生成而非预成;(3)规则遵从的规范性由规则使用的社会共识所给定。
用布鲁尔的话说,意义有限论解决规则遵从悖论问题,是“从心理学开始而以社会学结束”[2]21的:规则的先前使用不能决定其后来的使用,意义的生成充满情景的偶然性,总是存在一个社会学家或历史学家询问概念为何被如此使用、意义如何生成的问题,总是存在环境的或因果的因素连接于概念的先前使用与后续的用法之间。
三、有限论解决的特征
(一)外在主义的解读
布鲁尔沿袭了克里普克(S.Kripke)的怀疑主义解读。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与私人语言》中,克里普克将维特根斯坦解读成一个规则的怀疑论者,并认为自己提供了规则如何决定行动的古典怀疑论的一种新颖的解决方案。克里普克追问:意义对应着一种什么样的事实呢?他考察了几种可能的备选事实:过去的外部行为实践,内部心理状态,个体倾向性,原初事实(如柏拉图主义),发现这些都不能对我过去的使用提供辩护,我们无法提供这样的事实。克里普克接受了怀疑论者的挑战,却不能接受怀疑论者可能得出的具有破坏性的结论:所有语句无意义。由此,他抛弃了意义的对应条件观点,主张语句为真并不在于其对应某种独立的外部事实,而在于其满足了某种被语言使用者所处的环境所广泛接受与理解的断定性条件。这里,克里普克引入了共同体(community)概念,指出断定性条件是由语言使用的共同体所给定。[3]77
布鲁尔接受了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解读,却并不接受其“断定性条件”的解决方式,认为维特根斯坦反对的并不是不存在事实,而是不存在个体事实构成了意义。因此,根本不需要引入断定性条件,相反,这里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事实或实在:社会,即意义对应着社会这个事实或实在。
以约翰拥有土地为例,布鲁尔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阐述。当我们断定约翰拥有土地时,我们是断定了拥有关系的事实,那么什么事实构成了约翰拥有土地这一拥有关系?孤立地从约翰个人的心理、行为等,无法找到这样的事实,要确立拥有关系,必须目光投向别处:拥有关系居于财产的惯例架下,仅当在围绕财产人们所组织的生活事务中,才能谈论拥有与否。正是这些约翰以他名字所签署的文件、合同、地契等法律惯例下的社会事实确立了他的财产主人关系,也正是这些事实(它当然是事实,且是社会事实而非个体事实)构成了人们对拥有关系的谈论与指涉。这里,拥有某物如同意指某物(比如用“+”是意指加法还是别的运算),存在于一套惯例性的事实与实践中。而这些惯例是一种自我指涉的行为模式。
布鲁尔沿袭怀疑论解读给出了规则如何决定行为的一种直接的社会学解答,这种解读被林奇(M.Lynch)称为“外在主义”的解读:把规则的阐述与遵从规则的实践分离开来。在此解读下,规则遵从悖论被表述为:规则不能决定行为,而秩序化的遵从规则的行为何以可能?一旦规则与行为的关系成为问题,一种外在的资源就需要引入来填补这个联系的空白。于是社会共识,约定,心理倾向性等等资源也就顺利成章进入解释图景中,而更进一步的解释就接踵而来:共识如何达到,约定如何保持。[4]226
反对外在主义的解读,萨克(S.shanker)批评克里普克是用认识论中人们熟知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中的术语来解读维特根斯坦,在萨克看来,维特根斯坦并不是站在某一方,而是消解了这个问题。[5]25贝克与哈克(Baker&Hacker)批评克里普克的怀疑论问题,“规则如何决定行为”,在他们看来,以此问题为开端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因为它预设了规则外在于行动。[6]96而更为集中的批评体现在林奇所代表的对维特根斯坦规则遵从问题的常人方法论解读上。林奇认为“规则内在于实践,是对秩序行动的表达,体现在行动中,本身即是行动”。[4]242他既反对将意义对应于某种抽象实体(如柏拉图实体)的外在主义,也反对用共同体规范来解释规则与实践之关系的外在主义。因此,他反对布鲁尔由此所发展的遵从规则的因果解释图景,拒斥这种致力寻求规范的意图,而主张用常人方法论描述规则遵从行为。①布鲁尔与林奇关于规则遵从悖论之解读的论战,参见参考文献[9]第7-8章。
(二)集体主义的立场
当有限论引入社会学因素解决规则遵从悖论,就预设了它的集体主义立场。该处集体主义是从认识论角度而言,它和个人主义相对。布鲁尔指出,对集体主义者而言,规则遵从是一种社会惯例,对个人主义而言,规则遵从是一种个人意向。[2]ix外在主义解读将规则与实践分开,为引入社会学因素作为规范性之源提供前提。继而,布鲁尔采取了如下辩护方式:
其一,对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用语作了社会学的技术处理。布鲁尔将维特根斯坦视为其理论来源,坚持维特根斯斯坦是一名知识的社会论者,是惯例主义者。因此,他将维特根斯坦著作中的需要(needs)解读成社会利益(social interests),[7]48将惯例(institutions)解读成社会惯例(social institutions),[2]xii从而使得在维特根斯坦语中“需要决定了人们的归纳分类中的取向”和“规则是在一种惯例”成为了布鲁尔语中的“社会利益决定了人们的归纳分类中的取向”和“规则是一种社会惯例”。同样的,在规则的规范性方面,维特根斯坦用一致性(“agreement”,行为的一致性,生活形式的一致性),而布鲁尔将其解读为社会共识(consensus)决定了何者为正确何者为错误的规则遵从。继而,维特根坦对语言的用法主张描述反对解释,而布鲁尔将其解读为维特根斯坦作为哲学家的限制,表示理解维特根斯坦就是要超越他,要“用真实的自然史代替虚假的自然史,用真实的民族志代替想象的民族志”,[7]5寻求隐藏在规则背后的因素:社会因素如何决定规则遵从,无论采用宏观的社会学分析,还是微观的社会学调查。
其二,以“训练”为资源反驳个人主义者。坚持集体主义立场,布鲁尔批评了以麦金(C.Mcginn)为代表的个人主义者。麦金在《维特根斯坦论意义》中,将维特根斯坦解读成一个规则遵从的个人主义者,提出意义的“不可还原论题”,指出并不如克里普克所言没有事实构成意义,而是意义对应着一种不可还原的事实,这种事实就是人们的自然能力。因此,对麦金来说,规范性的基础是自然的,而非社会的。布鲁尔认为麦金误解了维特根斯坦,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维特根斯坦的“我们盲目地遵从规则”。[1]219节麦金认为,遵从规则是个直接的、本质的、不需媒介的、盲目的过程,因此,在规则与规则的应用之间,既不需要维特根斯坦所反对的解释作为媒介,也不需要社会学家所主张的社会作为媒介,因为前者预设了规则遵从者要去寻求解释,后者预设了规则遵从者要去参照其他人怎么做。因此,他主张是我们的自然本性潜在于或环绕于规则与其应用之下。布鲁尔则认为,麦金混淆了“未经媒介的倾向”与“未经社会化的倾向”,假设了一个社会化的倾向必然是经过媒介的倾向(这媒介可能是社会或解释),而为了达到一个未经媒介的倾向我们必须把社会排除出去。布鲁尔认为这恰恰忽略了一个事实:一个经过社会化训练的反应也可能是个直接的,自动的,不经反射的,盲目的反应。训练成为我们的第二本性,它并不需要看其他人怎么做。而麦金越过这第二本性直接追溯到人们的生物本性,他显然是误解了社会学的观点,因为第一本性只是遵从规则的基础,却并不能决定其规范性。
(三)相对主义的取向
当意义有限论坚持外在主义解读与集体主义立场,就预设了他的相对主义取向:规则与行为分离,社会决定规范性,正确与否相对于社会。
坚持意义或规则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使得布鲁尔等人的观点被划入相对主义的阵营:知识相对于某种文化或社会。但一方面,准确的说,布鲁尔等人从未公开承认自己是个相对主义者(他承认自己是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认为他采取的是一种自然主义的方法:将规则遵从作为一种自然现象,寻求它的因果解释。于是,从人们如何学习规则开始,他找到了规则遵从是个归纳的过程,而在这个归纳的过程中,有心理因素作基础,有社会因素起作用。
而另一方面,布鲁尔坚持认为自己反对的是绝对主义,①对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之关系的一再重申论证,参见:Barnes B,Bloor D.Relativism,Rationality and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In Hollis M and Lukes S(eds).Rationality and Relativism,pp.21 -47,Oxford:Blackwell,1982,也可参见:Bloor D Relativism on 30000 Feet.In Mazzotti M.(eds.)Knowledge as Social Order,pp.13 -34,Ashgate,2008。而这种绝对主义是理性主义的某种表现,而他认为这也正是维特根斯坦所反对的,[7]16在遵从规则中表现为意义决定论,意义对应着某种超验的东西,绝对的东西。而意义有限论正是在反对绝对主义的立场中诞生:规则的意义在实践中产生,下一步的使用充满情景性、偶然性、不确定性,规则遵从是个社会成员协商的过程。不管这些规则是日常生活规则(交通规则,道德与礼仪规则,游戏规则,协会规则),还是数学规则与逻辑规则,它们的本质都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惯例。
四、从理论旨趣与理论演变看意义有限论
以意义有限论解决规则遵从悖论,是与爱丁堡学派整体的理论旨趣密切相关的。
爱丁堡学派致力于探求知识的本质,要对知识尤其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的分析,自1976年在《知识与社会意象》中提出知识社会学的“强纲领”作为研究纲领以来,相继展开对知识的经验研究(社会学的,历史学的),表明知识本质上是社会的。其所持的强烈的认识论相对主义取向令其备受批评。爱丁堡学派自身急切需要从哲学上对自身的立场进行辩护,于是将维特根斯坦作为理论之源,1983年出版《维特根斯坦:一种知识的社会论》,这是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一种总体探索,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读出知识的社会论观点,其中已经提出了有限论的观点。1996年爱丁堡学派又出版《科学知识:一种社会学的分析》,集中阐述了有限论的观点(称为社会有限主义),直接将触角伸到了人类基本的认识行为:分类,通过对分类的分析,指出语词与世界的联系是符合有限论:分类是一种例证式的归纳行为,语词的未来使用是不确定的、开放的,世界如同一个蛋糕,如何划分,刀子永远在人们手中。但该书仍被批评是介于抽象的哲学论证与具体的案例之间。[8]3501997年,爱丁堡学派再次将目光聚焦维特根斯坦,集中对维特根斯坦的规则遵从理论进行解读,不但承继了以往的将逻辑规则与数学规则视为道德规则的一个子类的观点,而且进一步发展出规则作为惯例的自我指涉模型:规则是自我指涉,自我创造,自我确证的行为的集体模式。
有限论是作为爱丁堡学派后期的重要理论出现的,如果说前期的“强纲领”是作为方法论提出,一种方法论的尝试,有限论则是一个更为明确地表明其立场与观点的理论:知识本质上是社会的。在此理论旨趣下,对规则遵从悖论的解读如此,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果规则遵从符合意义有限论,那么对规则适用的东西同样适用于自然科学中的理论,理论是不能够由事实决定的,因为理论不能由一组有限的实验结果得到确证,因此,一个理论成为理论,并不仅是实验事实带来的结果,而是科学共同体的共识造成的。在此理论纲领下,爱丁堡将后期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对该模型的理论深化,及对历史案例中自我指涉过程的经验探索上。
以意义有限论解决规则遵从悖论,也是与爱丁堡学派所倡导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阵营中后期的流变与分化密切相关的。相关的经验研究深入到人类学、常人方法学等领域,在后来突起的这些诸多学派中,一些裂变悄然发生,这其中,拉图尔(B.Latour)提出行动者网络理论,主张取消自然与社会的二分法,科学的进程中所有的参与者,人类与非人类都是行动者。林奇(M.Lynch)提出要用常人方法论取代传统的社会学研究,皮克林(A.Pickering)的碰撞理论,主张理论的产生是个诸多因素碰撞与适应的过程,这些裂变到90年代愈来愈明显,由此被称为SSK与后SSK的分野。[9]14诚如皮克林所说,“SSK 去掉 K,因为在新的科学图景中,主体是实践而不是知识。去掉S,因为在对科学实践和科学文化的理解中无须赋予社会性因素以致因优势”。[10]14这些分裂都在挑战着作为科学知识社会学早期代表的爱丁堡学派。如何将自己的理论凸现出来,进行理论辩护,便是它们急切面对的问题。一方面,他们仍然坚持认识论上的社会学分析进路(后SSK将关注的主题转向科学实践而偏离科学知识),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汲取营养,这便有了意义有限论;另一方面,在研究纲领上发生着不动声色的悄然转变,在有限论的统领下,将早期“强纲领”中的对称性、反身性等原则淡化,而着重加强对因果性的深化,提出科学过程中的目标-利益模型。[11]121
意义有限论解决规则遵从悖论,提供了一种理解规则与意义之本质的崭新的方式。[12]431它承袭外在主义的解读方式,坚持集体主义的立场,针对克里普克的怀疑论挑战给出一种直接的、社会学的回答:没有意义的个体事实,不存在私人的规则,由此带来了其认识论相对主义的取向:知识本质上具有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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