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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内在统一

2013-04-02梁修德

池州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传播者客体主观

梁修德

(淮南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南232038)

新闻传播的过程就是新闻传播主体不断进行选择的过程,也可以说新闻传播正是在选择中得以形成并实现的。作为新闻传播主体,当他面对丰富的大千世界和复杂的芸芸众生要进行新闻传播时,首先就必须要对面前的各种事实加以挖掘、梳理,根据自己内在的新闻价值尺度和道德价值尺度进行过虑和筛选,进而写作、编辑和传播。在这一选择过程中新闻传播主体所使用的新闻价值尺度和道德价值尺度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即坚持新闻价值和道德价值具有内在统一性,从而实现新闻传播活动至真与达善的统一。

1 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理论起源于西方。1690年,德国人托比亚斯·朴瑟就已经提出新闻的主要标准是异常性和重要性,这是世界新闻史上最早提出的新闻价值观念。这一观念后经美国新闻学学者发展和建构,新闻价值理论逐步成熟,尤其是美国学者佛莱德·希伯特,在《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对复杂的新闻价值理论进行了整理,将其归纳为时间性、接近性、显著性、重要性和人情味等五个要素。至此,新闻价值学说及其要素被固定下来,中外新闻界与新闻学界一直沿用至今。因此,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新闻价值的界定主要是新闻学学者从新闻学的维度进行的。

然而,目前,新闻界和新闻学界对新闻价值的理解和界定还没有达成一致,主要论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效应论者认为,新闻价值就是一则新闻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社会效应强烈的新闻,其新闻价值较大。社会效应小,其新闻价值就小。然而,新闻产生的社会效应只是在新闻传播以后才会出现,具有滞后性,在新闻选择时不能成为判断新闻价值的直接标准,如果新闻传播者把它作为新闻价值判断标准,那么这种标准也就具有很强主观任意性,那么这样选择出来的新闻其价值大小也就受到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意识影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客观论认为,新闻价值的大小最后由广大受众判定,而受众又是受当时现实生活环境的影响而特别关心某种新闻这一社会心理所决定。所以,新闻价值归根到底是一种客观现象,不以某一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编辑部的主观意图为转移。有时编辑部认为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新闻,置之于报纸的头题,结果受众反应冷淡,甚至毫无反应。反之,有时编辑部认为无重要价值的新闻而置之于极不显著版面地位,结果却引起受众强烈反响。可见新闻价值的大小不受少数人的意志决定,而受客观规律所制约。这一观点虽然强调了新闻价值的客观性,但是对新闻价值的主观性的忽视。新闻价值的内容具有客观性,但其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它既有受众的主观性,也有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性。主观论则认为,新闻媒体编辑部在编辑和发布某一新闻时,必须事先判断其新闻价值之大小,而广大受众之喜好这一新闻而不喜好另一新闻,也是受其主观意志决定,因而认为新闻价值是主观性的。编辑部之所以事先能大体判定新闻价值之大小,乃是凭借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才懂得某种新闻的价值高,某种新闻的价值低,是先验的。这一观点突出了新闻价值形式的主观性(包括受众的主观性和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性)的一面,但是忽视了新闻价值内容的客观性的,似乎新闻价值标准是主观的,随意的,偶然的。要素论认为,新闻价值的大小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定:一是是否为当前全局性的重大事件;二是是否与广大人民生活相关;三是是否为大多数人民所关心或能够引起广大人民关心;四是是否能引起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兴趣;五是这一新闻是否真实可靠;六是是否是最近发生的大事,即时效性之大小;七是是否老生常谈,毫无新内容[1]。要素论观点中有些要素是客观要素,而有些要素则是主观要素,但这些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不能有机统一,也就是说,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缺乏辩证统一,则不能恰当表现出新闻价值。

新闻学界和新闻学学者们关于新闻价值的界定之所以论争不休,则是因为他们对新闻价值进行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上是没有从新闻价值界定的逻辑起点即“价值”进行推演,各执一端,其中既蕴含着真理性,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新闻价值是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特殊价值形态,它属于价值范畴,具有一般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对新闻价值进行界定必须从其逻辑起点即价值的本质规定性开始。

而价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价值”(value)作为价值学和哲学的基本范畴,就是对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现象和内容的本质概括,是各个领域中各种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形态的总括、总抽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意义上使用“价值”概念,其理论意义内涵着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是特指劳动产品和商品的内在社会本质特征;二是在日常生活和一些社会科学所说的价值,它的特定含义是指‘有用’或功利效用;三是在哲学的最高抽象意义上所理解的“价值一般”。就“价值一般”来说,价值就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否相符合、相一致或接近的性质。如果这种性质是肯定的,那么就是说客体对主体有价值或正价值;反之,如果是否定的,则意味着客体对主体无价值或有负价值[2]。价值概念这一界定,则适用于各种具体价值概念的界定,是各种具体价值概念界定的统一基础。本文就是从“价值一般”的意义上来界定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对新闻价值这一特殊的价值形态进行界定。

在价值一般的论阈中,新闻价值(news value)就是指作为客观发生的,成为新闻材料的事实所具有的属性或功能与新闻传播主体即传播者和新闻接受主体即受众的需求是否相一致或接近的关系状态。如果客观发生的事实的属性与传媒者和受众的需求相一致,就是说客观事实具有的新闻性对新闻传播主体即传播者和受众具有价值或正价值,值得传播者报道和受众接受;如果客观发生的事实属性与传播者和受众的需求不相一致,就是说客观发生的事实不具有新闻性,对传播者和受众无价值或具有负价值。

作为客观发生的,成为新闻材料的事实所具有的属性就是新闻性。新闻性主要表现为时效性(即事实发生与传播和接受的时间距)、重要性(即影响人包括传播者和受众的生存与发展重大事实)、显著性 (即与为包括传播者和受众的人们所熟知的著名的地点和人物相关的事实)、接近性(即与传播者和受众,尤其是受众心理、情感、职业和地理上等接近的事实)和趣味性(即滑稽、不和谐等事实)等方面。

客观发生的,成为新闻材料的事实所具有的新闻性只是新闻价值存在的客观性的一方面,而新闻价值存在的另一方面则是人们的主观新闻需求,这里人们的主观新闻需求则主要是新闻传播者和新闻的接受者即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新闻需求不是新闻传播者个体的主观新闻需求,新闻传播者个体的主观新闻需求则是一种特殊性新闻需求,是主观新闻需求存在的特殊形态,它具有个别性、特殊性、随意性和偶然性等。而作为新闻价值存在的主观新闻需求必须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新闻传播者主观新闻需求就必须上升为一种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主观新闻需求,也就是说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新闻需求必须上升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普遍认肯的主观新闻需求。同样,新闻接受者即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也不是某一个体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作为个体的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是主观新闻需求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具有个别性、特殊性、随意性和偶然性等,而作为新闻价值存在的主观新闻需求则必须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那么作为个体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必须上升为一种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主观新闻需求,也就是说个体性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必须上升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普遍认肯的主观新闻需求。作为新闻价值存在的主观新闻需求还有一个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新闻需求与新闻接受者即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的统一问题。作为一个群体或类的存在的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新闻需求是一种特殊存在形态的主观新闻需求,它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偶然性。如果以新闻事实材料客观存在的新闻性与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新闻需求相一致,也就是新闻事实材料内存的客观新闻性满足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新闻需求作为判断新闻价值的依据,那么这样判断出来的新闻价值也就具有一定的个别性、特殊性和偶然性,这样传播出去的新闻的其价值是有限的。同样,作为一个群体或类的存在的某些新闻接受者即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也是一种特殊存在形态的主观新闻需求,它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偶然性。如果以新闻事实材料客观存在的新闻性与这一群体或类的主观新闻需求相一致作为判断新闻价值的依据,那么这样确定的新闻价值也存在着个别性、特殊性和偶然性,这样的新闻价值是有限的。而要克服这种新闻价值的有限性必然实现新闻传播者的主观新闻需求与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的统一。实现新闻传播者主观新闻需求与受众的主观新闻需求的统一,必然要求新闻传播者和受众分别对自我新闻需求的个别性、特殊性和偶然性进行否定,上升为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新闻需求,经过否定和上升为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新闻需求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新闻传播者以这样的新闻主观需求与新闻事实材料所具有的新闻性相一致进行新闻价值判断,并以此生产和传播新闻,其价值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这样的新闻价值具有无限性。

所以,新闻价值主体的新闻需求只能是集体、阶级、民族、社会、人类等的新闻需求,而不能是某个或某些新闻传播者和受众的新闻需求。虽然新闻价值不能忽视新闻传播者和受众个人对新闻的需求,但这种个人对新闻的需求必须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新闻需求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新闻传播者和受众个人对新闻的需求必须得到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新闻需求的认肯,否则新闻传播者和受众个人对新闻的需求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其新闻价值是有限的。在新闻价值主体中,虽然有新闻传播者和受众个人的新闻需求,但这种个别性新闻需求不具有特别意义,它必须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新闻需求是高度一致的,它只是一定社会或阶级新闻需求具体体现者,尤其是新闻传播者只是一定社会或阶级新闻需求的实践者和执行者。

总之,新闻价值判断既离不开价值主体即新闻传播者和受众的新闻需求,这种新闻需求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新闻需求,也离不开价值客体即客观发生的,成为新闻材料的事实所具有的新闻性,只有两者统一,新闻价值才能实现。新闻价值实现的具体形式就是一定社会或阶级新闻需求的满足,而一定社会或阶级新闻需求满足则是通过特定的新闻传播者和受众新闻需求满足得以实现。

2 道德价值

关于道德价值的界定在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各种观点的分歧比较明显。对道德价值进行界定成为必要。有学者认为,“所谓道德价值,就是指道德事实与人之间特有的社会关系,它标志着道德事实对人的本质之确证和完善”[3]。这是从道德事实与人的社会关系维度标明道德价值就是道德事实对人的本质的一种确证。有学者认为,“道德价值是个体人或群体的伦理行为事实 (道德价值客体)对社会主体(道德价值主体)以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形式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的满足”[4]。这是从道德价值客体与道德价值主体之间满足关系维度界定道德价值。有学者认为,“道德价值是道德关系的表现和确证,它通过对特定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肯定和否定,通过对善与至善的规定,来体现人类价值追求的‘应当’以及主体性要求”[5]。这里虽然提到道德价值客体即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也提到了道德价值主体即主体性要求,但没有反映出道德价值客体与道德价值主体的关系,也就没有揭示出道德价值的本质。有学者认为,“道德价值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是指道德现象的社会存在方式,即道德本身实质上是一种价值。……一是专指人们的言论和行动所具有的道德意义或影响”[2]。这里主要揭示道德价值的客观属性,而没有反映出道德价值的主观性和主体性。有学者认为,从概念外延上看,道德价值存有三层内容,“一是指道德生活领域具有正值意义的行为或事物”;“二是指这个领域一切可以进行评价的行为或事物的价值”;“三是指两类价值规范:一类是千百年来人们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生活规则,另一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特定的社会价值规范。”从内涵上看,“在道德领域里体现道德价值的行为,无非是对他人的尊重、关怀,或者是对他人、对社会的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6]。这里从道德价值外延上指出了道德价值几种存在样式,表明了道德价值的客观性,从道德价值内涵上也只是指出道德价值行为现实存在的样态,没有指出道德价值的主观性和主体性,也没有揭示出道德价值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的关系,所以,它并没有揭示出道德价值的实质。

道德价值也是价值的一种特殊形态,要对其进行界定也应当以“价值”概念为其逻辑起点。既然价值就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否相符合、相一致或接近的性质”。它体现着价值主客体之间关系,体现着价值客体为价值主体服务的一种关系状态。作为价值的种概念,道德价值(moral value)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道德事件和道德现象等是否满足主体(个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道德欲望、道德需求和道德理想,是否同主体存在着一种服务关系状态,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道德客体即各种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是否满足主体即个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道德需要,是否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关系状态。如果某一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满足一定社会的个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道德需要,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并有助于维护和倡导这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那么这种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就具有道德价值或具有正道德价值;如果某一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不能满足一定社会的道德需要,不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甚至对这一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起到破坏性作用,那么这种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就不具有道德价值或具有负道德价值。

道德价值并不是道德客体即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本身固有的属性或功能。但道德客体即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必须固有某种特定的属性或功能,没有某种特定的属性或功能,道德价值就失去客观基础。所以,道德客体即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的某种特殊的属性或功能是道德价值形成的基础,但这种属性或功能只是基础,还不能构成价值关系,形成不了道德价值,只有这些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的某种特殊的属性或功能与一定的主体即一定社会中的个人或社会共同体的某一特定需要联系起来,尤其是与一定主体的道德需要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关系,这其中包括道德关系,从而体现道德客体即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的价值,也就是道德价值。

讨论道德价值不能仅讨论道德客体的某种特定属性或功能,还要探讨道德客体的属性或功能与一定社会主体即个体人或社会共同体的关系,以探讨道德客体的属性或功能对主体是否有意义,具有何种意义。价值的根本特性在于属人性,就是说价值客体的属性、功能等直接与人的直接本性联系起来,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目的和能力。道德价值就是一个属人的范畴,它源于人的本性、目的,反映“人的本性”的道德需要。但是,道德价值的主体相对客体来说比较复杂,也正是在对道德价值主体的不同理解上才引起对道德价值界定的论争。就道德价值主体而言,主要是集体、阶级、民族、社会、人类等而不是个体的人。这是由道德的特殊性决定的。一般来说,道德是指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种社会价值关系形式,表现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所以,道德产生于社会实践,但它不可能产生于某个具体人的实践,而是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也就是说是社会这一主体创造了道德这一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同样,也是社会主体向其成员提出道德需求,而不是向某个个体提出某种道德需求。即使具体的社会实践向某个个体提出某种道德需求,但这种道德需求具有特殊性和偶然性,这种道德需求必须上升为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道德需求只有上升为普遍性和必然性,才能被社会所认可,也才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用。个体的道德需求只是一定社会道德需求的特殊存在形式。所以,对道德行为、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进行价值评价,主要是看某一道德客体的某种属性或功能是否与某一社会的道德需求一致,而不是与某一个体的道德需求一致。正如石里克所说:“一个可以肯定的迹象在于,道德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所决定的。所以,社会似乎是道德的立法者”[7]。因此,道德价值论中社会才是其价值主体,道德需求是社会的道德需求,个体的道德需求只有上升为一定社会的需求,被一定社会认可才是有效的。

3 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内在统一性

在实际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两种新闻事实,一种是非道德的新闻事实,另一种是道德的新闻事实。非道德的新闻事实就是只有新闻要素、新闻意义等属性或功能,而与道德无涉的,不包含道德要素,无道德意义等属性或功能,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人物、事件和现象等事实。道德的新闻事实就是既包含新闻要素、新闻意义等属性或功能,又关涉道德,包含道德要素、道德意义等属性或功能的人物、事件和现象等事实。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内在统一性主要存在于后一种新闻事实,即道德的新闻事实之中,而不是存在于非道德的新闻事实之中。

这里探讨的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内在统一主要就是指在同一新闻事实中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就是在同一的道德的新闻事实中的两者统一,而非多种新闻事实中的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并且是同一的道德的新闻事实中的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而不是同一的非道德的新闻事实中的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中的统一。在同一的道德的新闻事实中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可以从两个方面得以确证。

首先,同一的道德的新闻事实的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在于这一同一的道德的新闻事实的客体的某种属性或功能。这是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统一的现实基础。作为新闻价值的基础,这一新闻事实即新闻价值客体必然具有某种新闻要素或新闻性等属性或功能,这是新闻价值存在的前提和现实基础。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这一道德的新闻事实即道德价值客体必然具有某种道德要素或道德意义等属性或功能,这是道德价值存在的前提和现实基础。这里作为新闻价值客体所具有的某种属性或功能与作为道德价值客体所具有的某种属性或功能是同一客体的同一种属性或功能,而不是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作为道德价值客体的同一客体既具有一种新闻价值属性或功能,又具有道德价值属性或功能,而是同一客体的同一种属性或功能的两个方面,即一体两面,就是这一种属性或功能从新闻价值维度看是新闻价值的属性或功能,从道德价值维度看是道德价值的属性或功能,也就是说这种属性或功能既是新闻属性或功能,又是道德属性或功能。例如,2012年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新闻事实。这是一例道德的新闻事实,在这一道德的新闻事实中,新闻价值的客体属性或功能即新闻性就是它的道德性,道德价值的客体属性或功能即道德性就是它的新闻性,也就是说这一新闻事实的新闻价值就在于它的道德价值,同样,这一新闻事实的道德价值也就是它的新闻价值。在这一道德的新闻事实里,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是统一的,也就是新闻价值和道德价值统一于这一新闻事实之中。这也就从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同一客体所具有的某种属性或功能维度确证了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内在统一性。

其次,同一的道德新闻事实的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在于价值主体需求的一致性。这里的价值主体就是新闻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主体,不过,这里的新闻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主体不是两类不同的价值主体,而是同一类价值主体,是同一类价值主体的两种不同类型的价值需求即新闻需求和道德需求。这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把价值主体分为新闻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主体,而在实际的新闻传播中,新闻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也就是同一主体的不同需求即新闻需求和道德需求的满足和实现而成为新闻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主体。作为新闻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主体统一的价值主体是一种社会性主体,而不是个体性或个别性主体。在实际新闻传播中,这一社会性主体即是一定社会的受众群体,而不是个体性或个别性受众,个体性或个别性受众主体的新闻需求和道德需求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偶然性,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只有一定社会的受众群体的新闻需求和道德需求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个体性或个别性受众主体的个别的、特殊的和偶然的新闻需求和道德需求必须上升为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社会性新闻需求和道德需求,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才能为一定的社会所认可,才是有效的。

在实际新闻传播中,一定社会的受众主体的主观需求是多样的,既有新闻需求,又有道德需求,其中新闻需求是最主要的。在实际新闻传播中,受众的新闻需求简称为“新闻欲”,也称“新闻好奇心”,就是人类对存在于其中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新近变动事实进行了解的欲望或需求,它主要有欲知道、欲被人知道和欲使人知道三种心理的共同作用而产生的。“新闻欲”是人性中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需求或欲望,它是源于人类生存本能的一种需求或欲望,也是新闻传播业得以生成与发展基础和原动力。受众新闻需求或欲望的满足是新闻价值实现的最终体现,受众新闻需求或欲望不断得以满足是新闻传播业价值的最终实现。人类除了新闻需求或欲望,还有道德需求或欲望。人类的道德需求或欲望就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8]。人类的道德欲望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希望自己能够遵守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成为一个好人,能够被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所认可和接受,另一方面就是希望他人遵守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成为一个社会上的好人。人类的道德需求和欲望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和进步的一种基本需求和欲望之一。受众的道德需求或欲望不是孤立的,就如新闻需求或欲望不是孤立的一样,而是与其它需求或欲望相结合和相统一。受众的道德需求或欲望与新闻需求和欲望相统一,并且统一于两者的一致性之中。这就是说,受众的道德需求或欲望可以存在于新闻需求和欲望之中,或者新闻需求或欲望存在于道德需求或欲望之中,两者是相互依存的,而不是相互矛盾和相互排斥的。更进一步说,受众的新闻需求或欲望就是受众的道德需求或欲望,或者受众的道德需求或欲望就是受众的新闻需求或欲望。上例中受众对最美女教师张丽莉事情的新闻需求或欲望,也就是对张丽莉事情的道德需求或欲望。再如,2012年中国中央电视台的大型 “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和“寻找最美乡村医生”新闻报道活动,满足和实现受众的新闻需求或欲望也就是受众的道德需求或欲望。受众的新闻需求或欲望与道德需求或欲望的一致性,也就确证了受众新闻需求或欲望与道德需求或欲望的统一性,这也就进一步从新闻价值和道德价值主体维度确证了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内在统一性。

从价值客体属性或功能和价值主体需求或欲望两个维度确证了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内在统一性,这为新闻传播者进行新闻价值选择和道德价值选择提供了一定的价值引导。

[1]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9-10.

[2]李德顺.价值学大词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61,83.

[3]牟永生.道德价值新概念[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8-11.

[4]崔昆.论道德价值[J].桂海论丛,2006(1):58-60.

[5]葛晨虹.价值与道德价值[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3):73-76.

[6]龚群.论道德价值[J].教学与研究,1998(11):49-52.

[7][德]莫里茨·石里克.伦理学问题[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73.

[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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