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探析
2013-04-02王丽锋
姜 浩,王丽锋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1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客观要求分析
1.1 两岸金融合作内在需求
近年来,海峡两岸贸易的关系正随着交往的不断深入而变的更加紧密,大陆成为了台湾贸易顺差最主要的来源地,两岸之间的贸易也有明显的增加,在2002年,台湾与大陆的贸易就超越了美国、日本,成为台湾的最大贸易合作伙伴.同时,在大陆的外来投资中,台商投资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越来越多的台湾商人定居在大陆.因此,两岸间越来越活跃的经济贸易往来助推于两岸的金融合作.
1.2 两岸金融合作的基础
台湾对外开放及金融市场化的时间均比内地早,大陆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很多,如培养人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金融创新与管理等.同时,内地的金融体制也在今年有了很多重大转变,这些毫无疑问为台湾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上世纪80年代,台湾的金融业实行自由化的政策,许多民营银行使台湾的银行在短时间内数量迅速增多,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产生的后果却恰恰是恶性竞争,净值报酬率(ROE)与资产报酬率(ROA)在一段时间内都呈现出了减少的迹象.与此同时,中国内地虽然在业务创新与金融体制上较以往有所改善,但在许多内部问题上仍然需要转变.
所以,海峡两岸的银行业发展均面临着一定的限制,也都需要改变目前的经营方式与理念.一方面,由于历史因素,台湾的银行业从很久以前就一直很依赖第二产业,但第二产业越来越多的投资在海外,这使得台湾的产业发展产生空白区域,因此台湾的金融业发展越来越不景气.同时,银行因为很多资金无法顺利进行贷款业务,导致有很多资金闲置,所以很有必要寻找其他的是银行获利的投资领域.另外在大陆的台资企业也需要台资银行的帮助和服务.目前,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大陆的银行很缺乏金融方面能力,但台湾本土银行恰恰在这些方面的很有优势.所以,两岸金融业的这种互惠、互补将成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发展的促进力,如果两岸可以在金融监管的政策上可以更加放松和灵活,一定会为两岸之间的金融合作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1.3 WTO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准则
海峡两岸现均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各个金融服务领域更加便利的去改进并实施措施.例如放宽了外国投资台湾的股市以及台湾金融机构的持股规定等.另外,从中国内地方面来看,大陆根据WTO有关的规定,依次开放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市场.所以,世界贸易组织中很多有关金融服务的贸易规则也为使海峡两岸的合作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
2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现状分析
2.1 银行业合作
海峡两岸自2001年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进入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数量明显增多,同时,两岸都制定了金融合作的相关政策,如互设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近年来,多家大陆商业银行赴台设立分支机构的意向强烈,这些大陆银行在台设立分支机构功能的定位:服务两岸经济活动;另外,岛内许多银行业界加快进军大陆的姿态也非常明显.当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生效以后,对家台湾银行业者就合作事宜而与大陆银行业者碰面.
必须指出的是,通汇是两岸银行业合作中最需要解决的部分.从两岸通汇发展历程看来,截止2009年,两岸互通邮电通汇.这种互通使得两岸有了低成本(中间手续费和时间成本)的汇款平台,此外,也为两岸企业的节税和资金周转提供了方便.在此过程中,货币兑换是不可避免的问题,1988年开始大陆多家商业银行开办了外汇券业务,2003年,台湾当局针对境外法人首次开设人民币业务,到2009年,两岸通过建立清算机构而进一步加强了货币管理方面的合作.
2.2 证券业合作
证券业是海峡两岸金融往来较早与合作进展较大的领域.台湾方面:台湾当局逐步开放大陆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台股,并于2008年开放大陆QDII来台从事证券投资与期货交易;2009年,大陆QDII可投资台湾上市公司股票等.同时,放宽大陆台资企业返台上市的条件.大陆方面:证券商可以基金、信托等方式进入大陆证券市场:(1)基金的方式.1990年,台商开始与港澳及海外合作以基金方式投资大陆股市.同年,台湾首次出现以大陆股市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上海基金”,这一“封闭型”基金为世界首创的大陆—台湾—香港投资型态,并于1990年12月5日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此后,“中国基金”、“亚洲基金”等以投资大陆股市为主的多种基金在台出现.(2)信托的方式.台湾与大陆资产管理公司互动主要为外资与台湾岛内的投资信托公司为主,一般所签订的技术合作范围初期以提供技术支援、培训及咨询顾问等多项服务为主.(3)参与证券市场的方式.台湾证券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据点或分公司的办法参与大陆证券市场.继1992年初大陆批准上海真空电子公司首家发行B种股票后,深圳中国玻璃公司也发行B股;在个人方面,大陆于2001年开放境内居民以外汇购买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
自两岸金融合作以来,尤其2009年《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及《银行、保险及证券三项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0U)》的签署,使得两岸在证券合作方面有了较大的进展.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7月,已有21家台资企业在大陆A股上市,有5家大陆企业在台湾上柜;大陆银行给台企融资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等.同时,大陆金融业界提倡采用交叉持牌的方式以实现证券业的“直通车”合作.
2.3 保险业合作
两岸保险业于1992年形成的的定期交流制度为两岸的保险业合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自《两岸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合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两岸的保险合作首先体现在两岸互设保险分支机构,目前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已经设立.此外,两岸保险业务的往来使得两岸的保险业联系更加紧密;最后,两岸在保险技术、人才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交流,以实现保险合作的互动.
3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两岸通汇成本问题
新台币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机制的缺失使得台湾岛内有关人民币现钞的结算工作均要借助于境外的第三者,从而导致了人民币的货源不够充足,因而无法完全提供人民币在岛内所需的数量.并且,定期的将之前兑入的新台币转到境外卖出成为新台币的消化的主要渠道,这样不仅经营成本高,而且还很容易因汇率波动而使其蒙受到汇兑损失.
虽然台湾地区的各商业银行在香港的分行之间可进行同业拆借,但这必须建立在相关部门对话、同意的基础之上,同时还要满足一些具体的规则.
3.2 非法金融活动问题
因两岸货币无法自由兑换,使得美元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结算和支付工具,从而产生了合作过程中的汇率风险或者是支出较长时间、较高费用的问题,这在降低了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成本,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滋生了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的不正当地下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对这些地下金融活动没有有效的金融监管,从而风险性很高;同时,还会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的渠道,从而扰乱了两岸的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
4 针对问题的建议
为了海峡两岸金融业合作的未来发展,应当从目前已经存在的问题入手,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4.1 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因为海峡两岸商业银行在签订清算协议的时候不会拘泥于任何的政治束缚,只需要与有清算能力的银行签约即可.福建地区因在语言、地缘等方面的优势可成为试点区以为后续的工作打好基础;台湾方面则可以考虑在马祖、金门等地的银行内部设立清算机构,进行两岸货币清算工作.
4.2 完善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与交流机制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签署使得两岸金融业的合作进入了一个实际性阶段.大陆和台湾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业务的相互渗透以加强金融合作,同时还可在人才方面通过互换方式进行交流,这些使得两岸的金融机构可在经营规模发面有所扩张,也可为两岸人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此外,针对金融专业师资和技术人才的证书方面可互相认可,以实现人才交流及专业证照互通.
4.3 分阶段建立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显然,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因此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染到其他国家,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在经济上又是独立的,所以金融监管又不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各国或地区间的监管立法和监管目的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要想更好的进行两岸的金融合作,海峡两岸需要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合作,分阶段建立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4.4 拓展融资渠道,满足台资企业融资需求
就目前而言,因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综合因素使得大陆的台资企业出现融资难的困境,解决此问题除了要继续呼吁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放宽政策限制外,可建立两岸资金的双向交流通道,开放岛内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行,台资应从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改善融资环境及降低信息成本等方面入手,为大陆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更大的便利.
4.5 利用ECFA协商进一步推动两岸金融业合作
利用《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进一步规范两岸金融合作活动.台湾与大陆都是WTO中的成员,随着经济的发展,两岸经济合作的密切程度在不断的提高,贸易往来也日益增多.但两岸当前的货币汇兑措施和金融布局,却使得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自由往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为进一步加快两岸金融合作的步伐,可以借助ECFA协商更好的服务于两岸的金融业合作事业,进而可以改变目前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的失衡的现象,更要能够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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