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2013-04-02范炳良
范炳良
(常熟理工学院管理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范炳良
(常熟理工学院管理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政府应对风险社会与公共危机的能力表现,具有应变能力强、整体性要求高、覆盖范围广等特征,是加强社会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着全民危机意识淡薄、管理主体不明确、工作不到位、危机管理法制机制不健全、信息管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应在全社会树立危机意识,强化管理责任,引入公共治理理念,完善危机管理法规,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危机信息管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为抓手,夯实社会建设的基础。
公共危机;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和谐社会;基础
党的十八大强调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指出了三条路径,即要坚持“三个必须”,并提出了“六大任务”,作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而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各类社会矛盾频繁爆发期,公共危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不仅关系到具体事件处理的成败,更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对政府管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的全面考验与鉴定,是衡量和反映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方面;同时,它还是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一、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及其重要性
(一)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特征
公共危机管理就是政府或其他社会公共组织通过监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机,处理已经发生的危机,以减少损失,甚至将危险转化为机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维护社会和国家安全。[1]35它以恢复并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政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在应对风险与危机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也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表现及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由于公共危机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影响到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进而关乎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因而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现代政府的必备能力。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应具备以下特征:
1.应变能力强
公共危机具有较强的突发性、紧迫性、高度的不确定性与破坏性、信息的不充分性、资源严重缺乏等特征,其发生时间难以预测,过程难以控制,结果难以估量。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时要快速、准确,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包括依据危机性质及其发展程度对症下药,采用不同的管理手段与方法;及时并准确掌握、判断并使用多样化信息;及时纠正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偏差;应对危机要兼顾经济合理原则与快速解决目标;危机管理者还要在复杂的环境中选好关键控制点等。因此,公共危机管理不仅挑战领导者及其机构的素质,而且对其应变能力也绝对是一场考验。
2.整体性要求高
公共危机对社会的危害具有较强的扩散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其关联性也越来越强,使得社会各种风险不再是孤立的系统内风险,而有可能扩散到其他地区甚至整个国际社会。危机管理就是要尽快将危机带来的混乱局面恢复到正常状态。然而,我们面对的除了已经发生的还有潜在的危机,因此,危机管理能力就必须体现系统治理,其整体性要求特别高,既要考虑到危机的发展周期: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解决期、善后期,又要考虑到不同周期中危机的处理方式方法;既要注意危机潜伏期的监测预防工作,努力消除或减少危机风险源,又要注意爆发期、持续期、解决期危机的控制处理工作,避免发生连锁反应,还要注意善后期危机的评估总结、恢复重建工作;既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信息掌控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又要注意在全社会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做好危机管理的基础工作;既要注意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发挥好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主体作用。
3.覆盖范围广
现代公共危机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一是公共危机的内在扩张性大大增强,犹如星星之火,易产生连锁反应和燎原之势;二是随着通讯工具的发达,社会的互动性、联动性大大增强,使得一些突发事件在空间上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危机,只要在危机爆发初期没有及时予以控制,就有可能引来更大范围的危机,如急性传染疾病、生化武器袭击事件等,若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就会迅速传播。由于公共危机的影响和危害具有扩散性,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对公共危机持续有效地跟踪管理。公共危机管理如果覆盖范围不广,必然带来“控制失灵”、人财损伤、声誉损害、公信力下降、忠诚度下降、地区生产力和竞争力下降、利润和盈利能力下降等。因此,我们就必须在相应的领域提高公共危机的管理能力,以尽可能减少损失,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社会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公共危机管理是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保证社会平安有序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将社会矛盾和冲突调控在合理限度内,从而使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能够和谐相处。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其重点是保障与改善民生,其形式表现为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机制的正常运转。因此,公共危机管理与社会建设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社会建设视野下,良好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应对社会不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必要前提。
1.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加强社会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和基本内容
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起点,也是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起码要求。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首先,要保障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必须树立危机意识,加强危机管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人们遵循自然规律,爱护环境,高效合理利用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倡导节能减排,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搞GDP崇拜,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共危机管理需应对并消除自然灾害,防治污染,防止资源匮乏,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其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也离不开公共危机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最关键的问题是正确处理好人与人之间最根本的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组织之间、人与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各种组合关系。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容易产生蝴蝶效应引发危机事件。最后,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协调发展更离不开公共危机管理。推进和维持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长远、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2]8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以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目标,研究我国社会及其结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并积极地创造条件。由于我国的地区、产业、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不少问题与隐患还未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因此,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对于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加强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加强社会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经济学所预言的“非稳定状态”频发的“关键阶段”。[3]6这个阶段又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深水期、关键期,与此同时我国还面临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期间各种社会矛盾接踵而至,并呈现着多发、复杂等特点,因此,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高低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能否持续、稳定、和谐发展。首先,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政府在爆发危机时稳定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与基本要求就是安定有序。政府要能在危机爆发的第一时间作出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缓解甚至化解危机,保证社会正常运行。其次,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面对危机要敢于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该出手时就出手”,危机时刻方显“政府本色”。政府以诚待人,取信于民,可引导整个社会的诚信,有助于公众和谐共处,防止社会陷入信任危机,人人自危;只要及时树立责任政府的形象,往往能集中全社会的信心和能量攻坚克难。再次,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面对危机要尽全力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经济与社会秩序。政府必须重视危机应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一切可动用的社会资源,将危机巨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降到最低,预防其在社会各个行业引起连锁反应,避免其破坏经济与社会运行秩序而使社会经济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降低损失,促进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恢复,保证社会和谐。
3.公共危机管理和加强社会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而怎样既加强公共危机管理,提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又不断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两者不可偏废的问题,两者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第一,两者均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减危机,以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标;第二,两者均要保障公众、社会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别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两者均属于政府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范畴;第四,两者均要求政府以人为本,实现职能转变。当然,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一定需要很强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但离开公共危机管理及其能力,社会肯定不能和谐。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序、和谐发展。
4.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是加强社会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高度聚集的国内矛盾,我们应加强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力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风险;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妥善协调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公共危机管理,既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也是利国利民的长远大计。一国政府能不能有效应对危机,能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能不能保障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检验政府效能的重要标志。因此,政府危机管理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把应急处理能力作为新时期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这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危机管理及其能力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危机管理能力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保障作用。
二、公共危机管理现状及对社会建设的影响
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从总体上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局面,然而,利益差异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疏于管理引发的突发事件,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导致的社会动乱和暴力恐怖活动等,再次考验着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
(一)全民危机意识淡薄,社会建设缺乏必要的思想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疏忽了现代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主要集中于经济建设,虽取得了较大成就,却忽视了社会建设,忽视了危机意识的培养。从21世纪以来我国频繁爆发的危机事件来看,很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问题暴露时,根本就没能够意识到问题与危机的关系,贻误了良好的处理时机。部分地方政府仍未把危机预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有些领导干部缺乏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与机会主义;整个社会尽管有忧患意识的传统,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理性解决危机的意识和文化环境,对制度、规则的遵守流于形式,人们熟视无睹与自己似乎无关的“蚁穴”,最终等“千里之提”崩塌时,才意识到危机意识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我国从政府到社会、从领导到公众,危机意识普遍淡薄。
(二)危机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建设缺乏井然的运作秩序
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识别与评估机制、预警与预防机制、控制与善后处理机制、调查与评估机制、组织领导与保障体系、决策与参与机制、沟通与信息管理机制等。我国由于过去对公共危机认识不足,加之目前处于危机频繁爆发阶段,许多机制尚未跟上,即使有也只是初步构建,尚未成熟。如温甬高铁事故的处理就暴露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一是在没有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抢救的情况下匆忙宣布营救工作结束,但不久发现一名小女孩,说明现场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管理不到位与管理盲区;二是在没有全面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仓促召开记者招待会发布信息,对事故发生时间、死亡人数、赔偿金额等出现前后不一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批评,说明沟通机制与信息管理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三是现场处理过于草率,匆忙掩埋事故车头,对公共危机的识别与评估及事故原因认定极为不利,说明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上述问题的存在使社会公众对启动不久的高铁运输表示了担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不满,从而对社会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
(三)危机管理主体不明确,社会建设缺乏健全的组织体系
公共危机是一种社会性的危机,涉及社会所有个体和团体,在治理过程中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其中。然而,我国在危机管理方面存在着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使得几乎危机管理的所有方面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缺乏联动协作,协调配合不够;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往往不将灾害、事故及时向政府通报,更为糟糕的是隐瞒事故真相,自作主张“私了”,无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灾区灾民自救不够,等待观望;非政府组织由于其地位不够及其技术性问题,使得其危机管理能力不足,凡此种种,可见在危机管理中,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均未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难以有效地建设社会。既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协助,也没有专门的专业应急处置组织,使得社会建设与管理存在一些漏洞,必然引发社会不稳定。
(四)危机管理主体工作不到位,社会建设缺乏明晰的责任体系
危机管理主体的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决定着危机管理的效率、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建设工作的成效。管理主体工作不到位主要体现在:重处理而轻预防;重政绩而轻实效;重形式而轻内容;重个人利益而轻社会利益,以自利为导向,无视社会公平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没有意识到危机管理的目的是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利益、安全;目光短浅,将常态性的危机管理仍当成临时性工作,被动消极懈怠。危机管理中人人有责,但责任主体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或未履职尽责,都会错过消除危机的最好时机。很多事件表明,只要有1%的责任心缺失,将100%酿成责任事故或重大公共危机,历史的教训值得吸取。
(五)危机管理法制建设不足,社会建设缺少系统的制度保障
政府在危机状态下可享有更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既可用于有效、及时地组织和利用各种资源,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消除危机,也可能会对公民的财产乃至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首先,我国缺乏系统规范的公共危机管理法规。虽然我国制定了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列》等单行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毕竟只是针对特定领域重大危机的立法,且立法不足,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从整体上看,由于法制不健全,使社会建设与管理缺乏较强的法律保障;因此,党的十八大在形成社会管理体制方面增加了法制保障的要求。其次,我国现有司法管理不够完善,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规执法现象,再加上问责机制不健全,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并完善,使法制建设滞后于实践。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往往严重侵犯群众利益,使构建和谐社会失去广泛的社会基础。
(六)危机信息管理能力严重滞后,社会建设缺乏可靠的信息基础
公共危机信息管理在所有的社会信息中事关重大,不注重公共危机信息管理的政府,不仅管理缺位、职能发挥不充分,而且无法有效引导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难以及时排除危害社会发展的障碍,妨碍了社会成员、组织与国家利益的实现。我国有些地方危机信息管理能力相对不足,信息传递严重滞后;缺乏专门的危机信息管理组织,职能不清,主体意识不强;危机信息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强有力的治理队伍;危机信息管理制度建设未走上正轨,导致危机信息管理不力;危机信息传递渠道单一,反应灵敏度不高,事关公共利益的危机信息未及时公布,“垂直信息不流畅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间及部门之间的信息不交互、面对公众和国际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信息的混杂无序”[4]43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提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危机管理贯穿于整个政府管理过程,也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各种关系,使社会协调运转,两者的目标和内容存在着交叉,并且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然而,客观审视频繁发生的公共危机及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的压力,我们发现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建设相对滞后,这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提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
(一)树立危机意识,深化和谐理念
理念决定层次,思路决定出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高度聚集的国内矛盾,提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首先应该强化危机意识,深化和谐理念。危机意识不仅是危机预警的起点,也是危机管理的起点。强化危机意识就是要求各级领导者、管理者树立忧患意识,高瞻远瞩,主动审视危机产生的根源、危害,以经营的方式有效地预防、控制、消弭危机。政府官员、社会组织、公民都应在两个层面树立危机意识:政府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干部群众进行危机教育,传播危机的特征、规律和危害性等相关知识,培养其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政府、有关单位可以定期开展事故与危机演习,让政府工作人员和部分公众通过实践掌握应对的本领,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和谐理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关键是在思想与实践层面注意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避免出现冲突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紊乱,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二)强化责任意识,奠定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
人人都有责任,有责任的人未必都有责任心,更加不要说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危机管理中,地方政府官员责任心的缺失不仅影响了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而且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协调发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机管理中的任何疏漏将会酿成大的危机和灾难。统计资料表明,绝大多数事故是责任事故,都和一些人的责任心缺失、责任心不强有关。违章决策,工作不到位是领导的责任心缺失;对重大隐患熟视无睹,不严格把关,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是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缺失;不按流程办事,抱有侥幸心理,工作敷衍塞责是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缺失。有了责任心,再危险的工作也能迎难而上,知难而进,减少风险;没有责任心,再安全的岗位也会出现险情,再有把握的工作也会丧失机遇,出现危机,[5]21造成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责任意识及自觉履行职责,是克服危机最有力的思想武器。我国的部分社会成员缺失的恰恰是责任心,常常空谈权利,忽视责任。因此,强化危机管理责任及意识,既是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本职工作,也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有了危机管理责任及其意识,我们就能做好本职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就能查遗补缺,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就能严于律己,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从而保证社会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危机管理能力的提高还需问责机制作保障。只有明晰并落实危机管理责任,才能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因而要加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责任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广泛的思想基础。
(三)引入公共治理理念,打牢社会建设的社会基础
有效的危机管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企业乃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政府要引入公共治理理念管理危机。大家对公共治理离不开政府、社会公众、企业、国际社会都能理解,但对非政府组织及其作用缺乏认识。非政府组织(NGO)实质就是排斥国家公权过多介入社会事务的社会组织,它标志着公民社会的起步,有利于更多的公民有条件并有意识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参与政策的制定与社会事务的处理,从而推动社会民主化。非政府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政府资源不足的缺陷;二是可以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起知识传播、信息沟通、政策宣传的桥梁;三是其组织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可以成为整合各种应急资源的桥梁;四是可以动员民间力量,有效地参与危机与社会治理活动。因此,非政府组织已成为社会管理与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除了非政府组织,其他诸如社会公众、企业乃至国际社会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来看,最需要加强的就是树立公共治理理念,调动社会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为提高危机管理能力的抓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建设应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目前发生的部分公共危机,就是因为没有注意群众的呼声,群众诉求渠道不畅,忽视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恶化;只重经济发展而忽视了民生问题及其解决,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声誉,影响了社会稳定,使和谐社会的构建举步维艰。因此,我们在提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方面,应该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抓手,维护群众利益,关注民生问题,以此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是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二是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并减少不和谐因素。社会和谐的关键,在于群众利益的保护与满足,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公平对待,社会稳定就能持久。在化解矛盾、解决群众诉求的过程中,只要“做到关心群众,学会换位思考,带着感情细致入微地去做工作,合理合法解决问题,把群众上访看做是一种信任,把解决诉求作为一种责任”[6],大量的细小纠纷就在小范围内被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遏制问题恶化升级,也就确保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法规,为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首次将法治保障纳入到社会管理格局中来,体现了创新性。危机状态下的政府管理与正常状态下的管理在原则、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相比,权力更集中,决策和行政程序更简化,行政行为带有更大的强制性,这种非常规的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有力的保障和适当的规范,一方面可能导致管理政策难以实施,容易出现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我国自进入新世纪以来,已经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危机管理法律、法规,但缺乏根本性、全局性的危机管理的法律,为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的危机管理法律,以便在危机状态下,使政府在危机管理方面做到有章可循,为政府决策能力的提升提供制度基础。如制定《紧急状态法》,从立法的战略高度规定重大危机下领导权力体系、基本原则、政府立法权和特别行政权、重大危机信息通告与发布制度、应急预案及启动标准、复合型危机发生之后的危机应对等等,以保证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迅速应对,及时反应,进而提高政府危机管理的行动力,尽可能减少损失,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2012年重庆薄王事件也说明了法制保障的重要性。因此,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法规,对现有的危机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和适用性进行评估,并定期及时调整,使之符合实际需要,对构建和谐社会很有必要。
(六)健全公共危机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社会建设的领导力量
公共危机管理工作常态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危机管理组织体系,目前我国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通过行政体制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相应的危机管理机构,形成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一,通过立法,在中央政府成立由政府首脑领导的国家危机管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处理重大危机的最高指挥决策机构。第二,中央政府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全国危机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即安监局,其主要职能包括普及危机知识,组织危机管理的培训和演练,分析、汇总危机信息,向中央政府及其首脑报告全国危机形势,负责危机期间的综合协调和策划组织,监督危机管理过程,负责对外信息沟通等。第三,设立危机情报信息机构,完善危机预警系统。第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市及以下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危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危机管理的战略、政策和规划;危机信息管理;危机风险评估;非危机时期的危机预防和预警;危机期间的领导与协调;危机管理监督;危机管理教育和培训等。[7]30在整个危机管理组织体系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要做到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整体有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七)加强危机信息管理,优化配置社会建设的重要资源
信息已经成为高度信息化社会中任何组织及其成员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信息不仅是决策的依据,也是管理过程所必需的。不少国家在危机信息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如比较重视信息的搜集,投入经费进行加工处理、预测研究;或用科学方法、科学理论来指导研究,发出预警信号;发生危机事件后,能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发出危机信息,在危机处理过程中,随时发布最新进展及未来发展趋势和将采取的措施。“任何封锁、隐瞒信息的行为,既会形成对人权的践踏,又会引起公众的心理恐慌和心态失衡,形成政府管理危机的阻碍因素”。[8]12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不仅要强化政府部门内部间的信息沟通,还要强化政府与媒体、社会、受害者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及时有效、透明通畅、有针对性、公信力强。政府如果能够注意信息及时沟通,取得社会支持和信任,不但不会造成社会性恐慌和动乱,反而更加稳定民众心理,使社会秩序和公民生活趋于正常,从而进一步增强民众攻坚克难的信心。加强危机信息管理及其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危机信息搜集处理能力、危机信息预测预警能力、危机信息协调传递能力、危机信息反馈应用能力等[9]11,这样才能使政府危机管理能力在内涵上得到提升,使社会建设的重要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正在普遍建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通报会制度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强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总之,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利益,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来加强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为加强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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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Capability: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FAN Bing-liang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angshu 215500,China)
Public crisismanagement capability is the performance of the government’s ability to respond to risk so⁃ciety and public crisis.It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rong strain capacity,high integrity requirements and wide cov⁃erage.It is the important basis of strengthening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However,there aremany problems in China’s public crisismanagement,such as national crisis consciousness,un⁃clearmanagement subject,lack of work,unsound legal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crisismanagement,lagging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so on.That seriously affects and restricts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set up a sense of crisis,strengthen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lead the concept of public governance into society,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risismanagement,improve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trengthen the crisis information management,and take solving the interests ofwhat the peo⁃ple aremost concerned about as the focal point to tamp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construction.
public crisis;public crisismanagement capability;a harmonious society;foundation
D035
A
1008-2794(2013)01-0040-07
2013-05-07
全国行政管理学会2010年招标课题“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研究”(10zxzb03);江苏省教育厅项目“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研究”(09SJD810001)
范炳良(1966—),男,江苏如皋人,院长、教授,苏州大学政治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中国矿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危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