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2013-04-01
产权导刊 2013年4期
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被告李某驾驶被告童某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行驶中遇原告戴某横过道路,李某避让不及,将戴某撞倒,造成戴某受伤、中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童某系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该车在某财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被告李某准驾不符,按保险合同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为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的约定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童某与被告某财险公司所签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虽约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准驾不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商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要看保险人是否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被告某财险公司不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己方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某财险公司以“被告李某准驾不符,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赔偿20万元。
(本栏内容由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