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营金融机构有序快速发展之路
2013-04-01李文增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300202
■ 李文增(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 300202)
探索民营金融机构有序快速发展之路
■ 李文增
(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 300202)
从今年6月末国务院提出“探索设立民营银行”,到7月初《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十条”)的发布,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民间资本与金融之间的绿色通道似乎正在建立,不少民营企业家为此正跃跃欲试,他们期待借此政策东风,让民营银行的金融“梦想”实现。之所以称为“梦想”,并不是因其遥不可及,而是尘封了太久的自1996年被誉为“中国第一家民营银行”的民生银行成立之后,至今国家有关部门未正式批准设立第二家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金融机构。
1 为何间隔时间如此之久
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设立是非常严格的,从必要性到可行性,都要经过专家和方方面面的广泛论证。可以想象,当初作为改革开放后第一家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的具有民营性质的民生银行是多么的不容易!
本来民生银行作为“中国第一家民营银行”,设立的初衷就是代表工商联,代表民营资本,为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部门也非常鼓励支持设立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营金融机构,然而民生银行建立最初的数年里,在服务民营经济特别是广大的民营中小企业方面并不理想。据当时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当时民生银行的信贷资产中,贷放给民营中小企业的比重并不占据主体,大企业仍占较大比重。根本原因是在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条件下,民营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不佳,且缺乏贷款的抵质押资产,加上我国各地方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对其大规模发放贷款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再者,民生银行的大股东主要是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他们投资设立民生银行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盈利,因此摆在民生银行经营者面前的最大任务就是防范风险取得盈利最大化,风险相对较小,盈利相对较大的大企业信贷业务就成为当时民生银行的首选。因此,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并未急于继续审批新的民营银行机构,而是纷纷出台政策,不论是民营金融机构,还是国有金融机构,只要谁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政府财政就对其采取贴息或给予奖励的政策,以此来促进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经济发展。
2 促进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关键因素
最近看了一篇《缺少民营银行竞争是实体经济缺血直接原因》的文章,颇有感触。文中提到:“中国目前已有300多家银行,不过,这些银行绝大部分属于国有性质,真正能向国有大行叫板的,完全由民间资本掌控的银行,仅有民生银行一家。”文中还提到:“国有银行主导下,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融资机会,例如民生银行主营50万到500万的小微企业贷款,其他国有大行是不屑于做的,国有大行的贷款集中投放在‘铁公基’项目。”这似乎表明,只要多设立民营银行,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但据观察,近些年不仅民生银行,在原有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和发展起来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和发展起来的农村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主营50万到500万或额度更低的小微企业贷款。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政策的导向原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其信贷资金规模情况和贷放的项目资源来源状况,他们都不可能与工、农、中、建、交等大银行竞争。可一旦有了大企业和大项目贷款业务,他们还是将资金转向大企业和大项目,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贷放成本都较高,尽管国家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农信社或农商行可上浮40%,也仍然如此。主要是仍比市场化的利率低得多。高风险高回报,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在高风险和较高成本情况下,自然要高利率,这才是根本。
近日央行宣布,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这才是金融机构资金能否更多地流向中小企业及实体经济的最重要的市场化力量。可以预期,在实施贷款利率市场化的作用推动下,也会促使一些大银行想方设法增加一些信贷资金布局到中小企业中去。
当然这不是否认增建民营金融机构的必要性。适度增加中小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可打破大银行的垄断和价格联盟,进一步构成对国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改善民营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金融机构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改善和提高金融机构对广大的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而贷款利率市场化则是一个关键的加速剂。
3 如何促进民营金融机构有序快速发展
笔者认为,不仅在于重启设立该类民营金融机构的起步区域是否在国家级金改区(国家级金改区的民营经济发展基础和环境相对较好);不仅在于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市场化可为大规模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等金融领域充分开展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目前已没有此制度性障碍);不仅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般来说民营资本发起成立民营金融机构,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控制住竞争中的风险。例如民营银行大量吸收存款,规模远超资本金,资产的运用也远超过资本金,一旦出现问题,甚至出现破产风险的时候,就需要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来解决,以确保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尚未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竞争的程度还没有那么严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等待一段时间还来得急);还在于未来重启的民营金融机构是否能真正与国家倡导的服务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金改”初衷相吻合,以及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否能与之相适应。
因此,在当前消除金改试验区域、贷款利率市场化等障碍,并修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着重审核拟申办的民营金融机构是否能真正将其未来开办金融业务的主体放在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之上,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措施,均至关重要。
不仅如此,为了未来我国重启之后的民营金融机构能获得更好的有序快速发展,还应建立相应的发展顺序,即在数量的建立上,应以消费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商业银行的发展顺序为宜。
消费金融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社会风险较小,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吸收公众存款,社会风险较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不仅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而且一旦出现风险,可将风险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美国的微软、苹果等跨国公司,当年都是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起步,得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支持而发展起来的。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虽不如商业银行,但防范风险的能力要比商业银行大得多,一方面是其也不吸收社会存款,另一方面其经营有一个天然的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特点,就是租赁公司与企业发生租赁业务时,当企业破产时,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这就比商业银行直接贷款要安全得多。作为建立民营金融机构的最后一个方面的商业银行,也要采取措施优先鼓励以兼并重组现有城市或农村商业银行的方式,来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新建次之。
(作者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