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产权交易平台功能助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
2013-04-01李中亚王勃
■ 李中亚 王勃
(徐州产权交易所,徐州 221003)
发挥产权交易平台功能助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
■ 李中亚 王勃
(徐州产权交易所,徐州 221003)
今年7月份,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林农、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合法拥有、承包经营的商业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转变。新政策出台给产权交易机构带来了如何发挥平台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林权抵押贷款的新思考。
早在200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已经出台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不过由于诸多问题导致业务开展遇到困难,对商业银行来说,林权抵押贷款存在林木资产评估难、抵押物处置变现难、林木保险覆盖率低的麻烦。而对经营者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太短,与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再者,缺乏交易平台,一旦出现林权抵押的不良贷款,虽然银行持有林权证,但林权资源难以变现,就会导致风险处置困难。
尽管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但很多地区依然致力于探索林权抵押贷款,以期盘活林业资源,使其成为流动的资本。浙江省林权抵押贷款规模连续4年实现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末,全省林权抵押贷款规模达到103.65亿元。甘肃省推行全省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开展以来,仅两当县就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4.07亿元。江西省从2004年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林业项目抵押贷款,目前林权抵押贷款超过100亿元。云南省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74.11亿元,居全国第一位,省政府又出台《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确保2012年完成新增林权抵押贷款50亿元的目标。在这其中各地政府、银行金融机构、林业产权交易机构等都起到了各自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出台的《意见》将对林权抵押贷款成长的烦恼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解决,比较有针对性的解决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的一些制约因素。《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探索创新和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入”。详细规定了林权抵押范围:“可抵押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意见》还放宽了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依照《意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意见》还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出台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一系列规定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当下,产权交易机构应针对缺乏林权交易平台的问题,完善林权交易品种,设计制定林权交易办法、流程、规则,为林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同时交易机构还要完善配套服务,与银行、林业等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发挥各自的行业及专业优势,严格做好林权资产抵押登记、资产估值、资产处置、权属变更、林权资产跟踪监测、控制抵押灾害损失等一条龙服务工作,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消除林权个人及经营者后顾之忧。
林权抵押贷款投融资平台的建立加速了林产业的发展,推进了林地流转,有效解决了林权个人及经营者的发展资金问题,充分调动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拓宽了林业投融资渠道,实现森林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以徐州市为例,全市现有林地总面积524.17万亩,核发林权证面积125.94万亩,假设按照每亩山林平均价值1000元计算,林业资源估值在10多亿元,林权抵押贷款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沉睡”的山林还很多,如果能够盘活将是很大的资源。
在国家提出盘活存量资金的总体指导方针下,特别是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中小企业以及农业市场将是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的对象。《意见》目前提供的还只是一个比较粗放的框架,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破冰”作用,产权交易机构应充分发挥交易平台功能,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通力配合,助推林权抵押贷款实现新跨越,获得可持续发展。
(第一作者为徐州产权交易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