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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研究*

2013-04-01黄良友文庭婷

关键词:仲裁员审理庭审

黄良友,文庭婷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研究*

黄良友,文庭婷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仲裁案件网上审理是将互联网与传统仲裁相结合的审理方式,不仅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实现仲裁的公正、便利当事人参加审理,也与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相适应。网上审理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网上开庭审理可分为庭审准备、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评议和作出裁决五个阶段。实施网上审理必须具备观念、法律、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条件。

仲裁;网上审理;程序;实施条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推动下的全球化浪潮正在将人类历史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信息时代,互联网已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仲裁制度也不例外。目前,网络技术在仲裁程序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一些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纷纷提供网上仲裁服务,并通过互联网审理仲裁案件。网上审理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大幅提高了仲裁效率,便利了仲裁参与人参与仲裁,另一方面也给传统的仲裁制度和仲裁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拟对仲裁案件网上审理所面临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构建仲裁案件网上审理制度提出设想。

一、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的意义

网上审理是现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仲裁审理的结合,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型审理方式。对仲裁案件实施网上审理,将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增强仲裁的公正性,便利仲裁参与人参与仲裁,从而促进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网上审理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

效率是仲裁制度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传统的仲裁方式由于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仲裁机构参加审理,可能因路途遥远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大幅降低了仲裁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何提高仲裁效率,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对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为实现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网络视频技术、即时通信技术的运用,都极大地提高了仲裁效率。

在采用网上审理方式时,当事人只需连接互联网就可以参加庭审,省去了往返的时间,为当事人免去了舟车劳顿,最大程度保证其正常生活、工作不受到干扰。美国仲裁协会主席兼CEO William K. Slate Ⅱ指出,ODR对于仲裁领域来说,就如同ATM卡之于银行和金融业,技术上的突破使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在世界什么地方都可以获得服务[1]。由于互联网技术克服了地理位置上远距离所带来的障碍,网上审理多以多媒体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和仲裁员彼此在家中即可进行案件的开庭审理,信息的交换几乎是即时的。同时,互联网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就意味着网上审理每天24小时都可以进行,且不受地点的限制,同时还节省了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跨国界、跨地区前往指定地点参与审理的费用。例如,当事人不必花费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审理,双方当事人还可进行协商,安排工作的间隙时间进行审理,这不仅减少了各方时间安排的冲突,还解决了不同地域潜在的时差问题[2]。另一方面,争议的提交以及解决纠纷的全部程序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当事人一般不必以传统的纸面文件提交诉讼资料,所有文件的传递和证据材料的提交都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从而省去了传统审理中的传真费、复印打印费、邮寄费等费用。

(二)网上审理有利于增强仲裁的公正性

公正是法律真正永恒的生命力之所在,是纠纷解决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价值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的含义较为模糊时,仲裁员公正无私的观念对冲突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公正的实现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司法信用度[3]。程序公正度越高,审理的结果也就会越公正。只有经过公正的程序产生的结果,才具有可接受性。如果程序本身不合法、不公正,则无论其结果怎样都是不可接受的。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的最高价值。因此,公正不仅包含了平等地对待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程序透明。仲裁活动的过程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只有程序透明,才能杜绝“暗箱操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增强仲裁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审理活动置于社会大公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是确保仲裁公正的重要内容。

在传统的仲裁庭审过程中,对于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社会公众虽然也可以参加旁听,但是因庭审现场能容纳的人数有限、大多数社会公众与庭审现场相距较远、庭审时间不可能根据旁听者的时间作出安排等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往往造成希望参加旁听的人难以参加。而对于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网上审理,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只要连接互联网就可以观看庭审。网上审理一方面使公众了解到仲裁机关的审理活动,提高人们对仲裁公正的认知程度,避免出现公众因为对整个仲裁审理情况不真正了解而误认为仲裁不公大量存在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对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消除裁决不公正的情况。所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审理,有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三)网上审理有利于当事人更便利地参与仲裁

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应该实现便民原则。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社会交往跨越地域限制,异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越来越多。对于身处在异地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来说,到指定地点参加审理,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正常生活和工作也会受到影响,这可能使他们在衡量仲裁过程中的支出与胜诉所获得的收益之后“理性”地选择放弃仲裁。以电子商务纠纷为例,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特别是在B2C的模式下,一方当事人是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受到财力和信息渠道的限制,难以通过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寻求救济,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交互性和即时性特征,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便民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采用网上审理,可以实现当事人异地参与仲裁,避免当事人的长途奔波,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担心旅途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而放弃仲裁或不愿参与仲裁的现象。

(四)网上审理契合了网络发展的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于2012年1月16日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 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人们在传统社会中的工作习惯、生活方式、思维理念正在经受着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互联网已经并将继续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无以伦比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更为高效、便捷、经济的交易方式,贸易流程被极大简化,物流系统得以迅速改善,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贸易机会迅速增加,从而使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电子政务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改进了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在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社区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构建了良性的沟通关系,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参与度。在这股网络化的潮流中,仲裁制度自然也应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如果仲裁制度排斥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将难以满足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网络时代,仲裁机构不应采取保守的态度,而应当主动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积极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仲裁程序中,构建仲裁案件网上审理制度,从而实现仲裁程序的网络化。

二、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的程序

审理是整个仲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仲裁庭作出最终仲裁裁决的基础和依据。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的关键区别在于网上仲裁的审理程序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网上审理是对传统仲裁审理方式的一次革新,极大地提高了审理效率。

(一)网上审理的方式

传统仲裁的审理方式分为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开庭审理是传统仲裁审理的最基本方式。在采用开庭审理方式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到仲裁庭指定的地点(多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参加庭审,而在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需到庭参加审理,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的审理方式仍可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选择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1.开庭审理

仲裁案件网上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在采用网上开庭审理方式时,庭审通过网上聊天室、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实现了庭审的网络化。通过网上聊天室、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审理案件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无须从各个不同的地点长途跋涉前往仲裁庭指定的物理地点参与案件审理,而只需到一个有网上聊天室或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电子通讯设备的地点即可参加庭审,从而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与仲裁。

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进行网上庭审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可以在计算机屏幕或其他显示器上相互看到对方,看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出示的仲裁文书和证据,通过语音设备听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声音和陈述,进行陈述和发言。证人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可以“现场”进行作证,仲裁员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系统进行合议。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审理案件,实现以“屏对屏”代替传统仲裁中“面对面”的审理,具有与传统口头审理相同的效果。这种审理方式适用于各类案件,尤其比较复杂的案件[4]215。

通过网上聊天室进行网上审理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通过口令或密码进入聊天室后,通过文字进行即时交流。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证人作证,仲裁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仲裁员进行合议,均通过键盘输入文字进行。同时,仲裁员、仲裁参与人还可以配备语音装置,进行语音交流,从而通过语音或文字实现相互间的即时交流。不过,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审理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相互之间无法看到相貌和表情,难以确认对方身份,难以防范当事人或证人受到他人的干扰或诱导,从而影响庭审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能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案件或争议不大的案件。

2.书面审理

仲裁案件网上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在采用网上书面审理方式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无须到指定地点参与案件审理,仲裁庭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这种审理方式一般只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网上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

网上开庭审理一般需经过庭审准备阶段、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辩论阶段、评议和作出裁决阶段等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前后衔接,只有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后,才可以进入下一个阶段。

1.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在庭审准备阶段,仲裁庭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送达开庭通知,以便于他们做好准备,按时参加庭审;二是测试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等电子通讯设备是否可以正常操作和使用;三是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测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能够熟练操作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四是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在完成以上开庭准备工作后,即可进入庭审调查阶段。该阶段存在的难题是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在网上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在一个共同的物理地点见面,如何保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对技术提出了不小的难题。当前的主要解决方式是通过语音识别、动态真人图像及指纹识别技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作为辅助手段。立案时,系统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本人以及代理人的语音、照片、指纹和身份证件,以便庭审准备阶段核实身份。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核心环节,标志着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庭审调查主要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查明案件事实,为庭审辩论奠定基础。在传统仲裁中,庭审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当事人陈述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进行,即首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和质证也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进行,即首先由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由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网上审理与传统仲裁中的庭审调查虽然在内容上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一是传统仲裁的庭审调查是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仲裁庭指定的物理地点参与审理,而网上审理的庭审调查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二是传统仲裁中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大多是纸质材料或现实物品,而网上审理程序中,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基本上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子文件,即使是纸质文件或实物证据一般也要通过扫描、照相、摄像等方式将其转换成电子文件。

3.庭审辩论

庭审辩论阶段是在庭审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进行论证和辩驳。庭审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辩论,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为裁决奠定基础。庭审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发言,被申请人发言,双方进行辩论,双方陈述最后意见。仲裁案件网上审理与传统仲裁的庭审辩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其基本区别是网上审理的庭审辩论是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网上聊天室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4.评议和裁决

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后,即进入评议阶段。评议阶段的任务是依据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等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仲裁庭评议案件应当秘密进行。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将裁决送达当事人。在此阶段,仲裁员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进行评议,并通过电子签名签署裁决。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用以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实际上也是加密技术的一种,将签名人的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因此,运用电子签名技术,不但可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而且可以防止签名后信息遭到他人更改。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应立即将裁决书分类存入数据库,储存后任何人都没有权限修改,永久保存。同时,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将裁决书发送给当事人[4]217。

三、实施网上审理的基本条件

一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一种良好程序的形成,要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只有各个方面因素的不断推动与发展,且能够做到相互补充与配合,才能使这种争议解决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成较为完备的程序。虽然网上审理程序有着常规审理程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它的发展必然会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如何消除这些制约因素成为构建网上审理制度的关键问题。

(一)强化网上审理理念

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了固定物理空间的审理方式,习惯了面对面的交谈,从而认为屏对屏的交流影响信息的完整传递,网上审理会割断仲裁员、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社会联系,冲击了当事人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仲裁员独自面对显示屏,精神状态也会受到影响。人们也担心网上审理不能有效防止信息泄露,担心不能充分申明己方观点,担心对方会在私下交易等。虽然这些担心在某些方面似有道理,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程序的完善这都不是什么问题。在经济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网上审理这种方式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在我国,传统思想影响下的当事人如何接受网上审理,传统文化中塑造出的仲裁员如何适应网上审理,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创新思维、转变观念[5]。我们要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网上审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敢于接受它、使用它,否则,在中国推行网上审理就将失去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为了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仲裁机关应当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网上审理的成功判例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消除当事人对网上审理的陌生而产生的抗拒和不信任。同时,要转变仲裁员和法律专家们的观念,鼓励仲裁员和法律专家们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审理程序,积极推广网上审理方式。如果法律从业人员都对网上审理程序感到陌生,都不愿意接受网上审理,那么即使当事人选择了网上仲裁,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也会有很大的局限,也就无法指望公众对网上审理会有深刻的认识并利用其来解决争议了。

(二)完善网上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距今已七年多了。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仲裁法》的不适应性和制约性日益显现。因为《仲裁法》主要针对传统的面对面的仲裁审理而设计,所以当网上审理出现之后,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法律应当作出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首先,《仲裁法》应当明确认可网上审理的合法性。仲裁案件网上审理改变了传统审理程序中信息交换与传输的方式,将传统书面文字信息转化为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即时传送,将仲裁程序搬到了互联网上,而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仲裁法》应当增加有关网上审理的规定,明确网上审理的合法性。

其次,法律和仲裁规则应当具体规定网上审理的程序。实施网上审理,审理程序必然会与传统仲裁审理程序有所区别,从而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如何通过互联网查明当事人身份,如何利用电子设备举证、质证、进行辩论,仲裁员如何在仲裁裁决上签名,电子设备或网络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遭受黑客攻击如何处理等。对于以上问题,都需要法律和仲裁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才能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网上审理程序,才能确保网上审理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

再次,法律应当承认网上仲裁协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通过互联网达成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网上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也就是说,该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由于网上仲裁协议系以数据形态存在,与传统纸质仲裁协议书存在极大的区别,对于网上仲裁协议是否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尚难作出一个肯定的推论。我们认为,网上仲裁协议虽然以数据形态存在,但其记录的内容与传统纸质仲裁协议书并无不同,同样可以发挥传统纸质仲裁协议书的功能和作用[6]113,《仲裁法》应当明确承认网上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效力。

最后,法律应当承认网上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名和仲裁委员会加盖印章。在网上仲裁中,仲裁裁决书将采用电子形式作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只能在仲裁裁决书上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对于网上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书面及签字要求,尚难以从现行规定推导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我们认为,虽然数据形态的仲裁裁决与传统的纸质仲裁裁决书在形式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但其记录的内容与传统纸质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同,同样可以发挥传统纸质仲裁裁决书的功能和作用。同时,我国20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和日益成熟的电子签名技术为解决网上仲裁裁决书的书面形式及签名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技术基础。鉴于此,《仲裁法》应当明确认可网上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加强技术方面的支持

为了开展网上审理,还必须有网上审理系统、视频会议技术、电子签名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的支持。

仲裁机构应当构建专门的网上审理系统[7]。在开庭前,仲裁员和当事人获得一个进入庭审系统的口令,输入该口令后,通过不同的通道进入到网上审理系统。仲裁员和当事人通过不同的通道进入到网上审理系统后,拥有的权限也有所不同。例如,仲裁员拥有管理员的权限,能够查看和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限制当事人发言、在合议时暂时关闭当事人的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查看全部案件资料等;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员的提示进行陈述和辩论;证人只能接收到仲裁员的提示,并作出陈述,无法观看到全部庭审过程;仲裁员可以像在传统仲裁程序中一样,通过对当事人外在表现的判断来灵活调整自己的谈话方式和把握仲裁程序的进程。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审理系统传送案件材料和诉讼文书。由于当事人是通过唯一的口令进入系统,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文书应视为本人已经认可,所为的法律行为也视为本人所作出。仲裁员也通过该系统送达法律文书,系统会自动生成送达记录,在当事人接收该法律文书时,仲裁员的管理端会收到提示和送达回执,从而证明已完成了送达。

网络视频技术目前来讲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能够实现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网络视频技术可以确保声音和图像清晰,能够使仲裁员、当事人通过动作、姿势、眼神、表情等形体语言阅读到口头语言之外的东西,能够充分展现有关书证、物证的式样及前后变化,能够探测和反映证人的行为举止和声音语调的真实变化,从而使网上审理具备传统仲裁“面对面”审理的相同功能[6]169。

安全传送和接收信息是网上审理得以发展的基本要求,否则,当事人宁可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选择传统仲裁。网上审理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电子签名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等技术来有效解决当事人身份的鉴别、信息内容的确认、信息内容的完整性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仲裁文书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丢失、被拦截或被篡改以及信息的泄露等现象。

(四)提高仲裁员的执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程序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仲裁相结合的产物。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仲裁员能否快速、准确地处理人机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专业的服务。

网上审理程序不仅要求仲裁员有丰富的仲裁知识和深厚的仲裁经验,而且要求仲裁员有熟练操作电子网络设备设施的能力。同时,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仲裁员的外语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仲裁员在进行网上审理时,要考虑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能够熟练操作网上审理所应用的软件,确保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参与审理;要在观念上接受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能够熟练利用互联网、电子设备、网上审理系统等进行审理活动;要具有较为良好的外语水平,能够运用外语进行审理活动。目前,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各仲裁机构聘请的仲裁员素质尚不理想,能够熟练运用网络技术和使用外语从事网上审理活动的仲裁员还为数不多。为此,各仲裁机构应注重聘用具有良好网络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同时加强对现有仲裁员的培训,使其尽快掌握有关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网上审理程序的相关知识,从而建立一支能够胜任网上审理的仲裁员队伍。

[1] WILLIAM K. Slate Ⅱ, Settling claims on the Internet: Disput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in eCommerce[J]. Vital Speeches of the Day, 2001(9):687.

[2] 卢云华.在线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8.

[3]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4] 黄良友.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 刘政.推行网上仲裁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304.

[6] 李虎.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7] 潘军,黄立营.在线仲裁与《纽约公约》之调和[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7-31.

(编辑:刘仲秋)

OnlineArbitralTrial

HUANG Liangyou, WEN Tingting

(LawSchool,Chongq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400065,China)

Online arbitral trial is a trial mode which combines the internet with the traditional arbitration. It is beneficial to lower the cost of the arbitration, guarantee the justice of the arbitration, make arbitration convenient for clients, and accommoda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nline economy. The modes of the online trial are oral hearing and documentary hearing. The oral trial includes five stages: preparation, investigation, debate, deliberation and arbitrament. To improve the online arbitral trial, the conditions of view, legislation, technology and talent should be created.

arbitration; online trial; procedure; implement conditions

10.3969/j.issn.1673-8268.2013.01.005

2012-09-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诉讼制度研究(11XFX025)

黄良友(1970-),男,湖南郴州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信息法学研究;文庭婷(1987-),女,重庆人,2010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DF75

A

1673-8268(2013)01-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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