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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霍有光先生《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一文的反批评*

2013-12-02

关键词:客体物质主体

邬 焜

(西安交通大学 国际信息哲学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49)

对霍有光先生《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一文的反批评*

邬 焜

(西安交通大学 国际信息哲学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49)

邬焜关于信息本体论的学说早已指明,所有物体的现存结构都是载负信息的物形编码形式,信息场——信息的同化和异化——信息体,这就是信息自在运动的逻辑。在感觉发生时,主客体之间存在着某种能量场的中介联系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我们的身体感觉是一种宏观感觉现象,而我们主司感觉的神经系统的活动方式却只能是通过神经电脉冲的微观活动过程来实现。这样,在我们对宏观事物的感知和神经系统的微观电脉冲活动之间便应当有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转换过程,而这个转换过程只能由宏观事物所生发出来的微观能量场来作中介。主体是人,不能把主体看作是纯粹的主观性存在。主客体有中介的相互作用必然引起相互的改变。人的认识必然依赖外部信息对主体感官的作用,无论这种外部信息是主动作用于人的感官的,还是通过人的干预和开发之后才作用于人的感官的。物质和信息都各自拥有各自的质和量,当代信息科学和信息哲学提出了信息质的划分和信息量的计算方法,这并不意味着就取消了物质的质和量,就架空和取消了物质。认识的种系发生和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都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这正是当代生命科学和认知科学所揭示的科学事实。用信息过程解释实践,并不等于用信息代替实践,正如用物质过程解释实践,并不等于用物质代替实践一样。

客观信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直接与间接;实践;信息活动

2011年7月14日,霍有光先生在他光明网博客上推出了一篇题为《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1]的文章。如果说,我与霍有光先生前三个回合的争鸣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客观信息、信息能否进化、有没有全息现象这样几个问题的话①,那么,霍先生所撰写的这篇质疑性文章,则进一步把讨论的范围延伸到了我提出的信息认识论学说中关于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的领域。在这篇文章中,霍先生仍然沿用了前三篇文章的相关手法,这就是在误读、曲解和凭空杜撰,以及无知的基础上展开所谓的批判。现针对该文中所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予以反批评。

一、客观信息真的仅仅指“中介物中的影像”吗?

在霍先生所撰写的几篇质疑性文章中,他以瞒天过海的手法,编造了一个弥天大谎。这就是他说,我在信息本体论中提出的客观信息,仅仅指的是“中介物里的影像”,并且,他总是进一步地把这个影像归结为“水中月”。

在这篇文章中,他更是明确地写道:在邬焜的“‘信息本体论’里,客观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不实在)’,它的内涵是指事物在中介物里的影像(水中月)。”他还写下了这样一个公式:“自在信息=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水中月、中介物)。”并且在这个公式之后加了一个注释:“参见,邬焜:《信息哲学》商务印书馆,2005:37-39。”在此基础上,他还重复列出了他在上一篇质疑文章中煞费苦心炮制的一个所谓“邬先生‘信息本体论’中‘存在领域分割图’中有关范畴与信息的关系问题”的“图表”(表5.1),并在此“图表”的下方加有一个注释:“参见邬焜《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商务印书馆,2005)第37-39页”。在这一“图表”中,他蓄意地写下了“客观不实在(水中影像)=客观信息”这样的等式。

也许,霍先生窃以为通过这样的手法便可以使读者们认为这样的一些“等式”,以及这个“图表”都是我曾经给出的。然而,假的就是假的,在他所作注释的页码范围里根本找不到那样的等式,也找不到那个所谓的什么“图表”。并且,这样的一些“等式”和这个“图表”不仅在我所有的论文和著作中找不到,而且其中表达的思想也不是我的。

霍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他的目的只有一个,这就是他要把“认知的客体(物质)是不赋存任何信息的,因为信息赋存于作为中介物的客观信息(水中月)之中”,“旨在用中介物(中介粒子场)或‘第三者’来取代事物本体,认定关于事物本体及其演化的认知内容,‘永远只能’赋存在中介物里”这样的观点强加于我,从而展开他对我的批判,并由此混淆读者的视听。然而,霍先生这样的良苦用心必定是徒劳的,因为,我的学说早已白纸黑字地写在了我已经发表和出版的相关论文和著作中。这些内容并不会因为霍先生的强加或蓄意的“注释”而改变。

现在就让我们先来看看,我在霍先生所标明的那个注释的页码范围内对“客观间接存在”和“客观不实在”到底写了一些什么吧。

下面引出几段文字:

“‘水中月、镜中花’一类现象中的‘月’或‘花’,既是客观的又是不实在的。其实,‘水中月、镜中花’只是一个十分通俗而表面化的例子。相关的更为深刻的例子我们随便可以举出很多。如,树木的年轮中凝结着的树木所经历的多年寒暑状况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内容,DNA中编码的生命种系发生的历史关系以及个体发育的一般程序的关系的内容;地层结构中凝结的地质演化的历史关系的内容;现在宇宙结构状态中凝结的宇宙起源与演化至今的相关关系的内容等等,都具有客观不实在的性质。这样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不实在’的存在领域。‘客观不实在’正是对客观事物间的反应(类反映)内容的指谓。在客观世界中普遍映射、建构着的种种自然关系的‘痕迹’正是储存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正是在这一特定的意义上,我们说‘客观不实在’与标志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的存在方式具有本质的区别。”[2]37

“从间接存在的角度来看,间接存在是直接存在的反映(广义的),从直接存在的角度来看,间接存在是直接存在的显示。意识是一种反映,在意识之外有一个直接存在的对象,在意识中有一种关于这个对象的摹写、知识。因此,主观存在归根到底是反映直接存在的一种间接存在。”“直接存在就是我们对物质范畴的一个具体规定,而间接存在则可以用现代科学中的‘信息’概念来规定。”[2]38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列出如下四个新的表达式:

“物质=客观实在=实在=直接存在;

“不实在=客观不实在+主观不实在(精神)=间接存在=信息;

“客观不实在=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信息;

“主观不实在=主观间接存在=主观信息。”[2]38

“我们面对的世界是一个双重存在的世界。由于信息世界的发现,世界,以及世界上的一切存在物都再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那种单纯的、干瘪的、混沌未开的、未曾展示自身丰富性、复杂性的直接存在的物质世界了。在这个物质世界中载负着另一个显示着这个物质世界多重规定性的信息世界。整个世界,以及世界上的存在物的这种双重存在性,意味着一切存在物都只能是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体,都既是物质体,又是信息体。”[2]39

在霍先生所标明的那个注释的页码范围的同一章的倒数第三段,我写下了这样的文字:“间接存在归纳起来无非是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事物自身历史的反应(包括曾经发生过的与它物之关系);二是关于自身性质的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在其展示的时刻是一种直接存在的过程,但是,在其未曾展示的时候还只能是一种现实的间接存在;三是关于自身变化、发展的种种可能性。这便是关于事物历史、现状、未来的三种间接存在。这三种间接存在就具体凝结在一个具有特定结构和状态的直接存在物中。任何物的直接存在的结构和状态都是由它所凝结的间接存在所规定的,同理也可说,任何物的结构和状态都映射和规定着关于自身历史、现状、未来的信息。如此,任何物体都是一个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体,亦即都既是物质体,又是信息体。”[2]46

我不知道霍先生怎样从这样的论述中,得出了他的那样一些等式?得出了客观信息仅仅是“水中月”,仅仅是“中介物里的影像”的结论。我的表述是再清楚不过了:信息存在于“一切存在物”中,“一切存在物都只能是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体,都既是物质体,又是信息体”。当然,这里也包括着“水中月”、“中介物里的影像”,但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水中月”、“中介物里的影像”。如果像霍先生那样作这样的一种简单归结,并企图把所有的东西都拉下水,那就是他或者根本没有读懂我的东西,或者是在蓄意歪曲和栽赃。

霍先生在转贴我关于信息形态的哲学分类图时写道:“邬先生在‘信息本体论’中提出了‘客观信息-主观信息(精神)’一对范畴,为了进一步推导‘信息认识论’,他又将这对范畴进行了新的划分。”其实,我关于信息形态的哲学分类的理论并不是在“信息认识论”理论中提出的,而是在“信息本体论”理论中提出的。我的《信息哲学》(商务印书馆,2005)一书中的第二编的标题就是“信息本体论”。该编包括五章内容,“信息形态的哲学分类”是该编第二章的标题,而霍先生转贴的那个我的“信息形态的哲学分类图”就是在这一章中给出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关于信息形态的哲学分类的学说属于我提出的信息本体论范围的内容。那么,霍先生为什么要把它归入到“信息认识论”领域之中呢?这是因为,霍先生要想把一个我所没有的观点强加于我,并由此引出我的学说的逻辑矛盾,然后好便于他进行批判。针对我的学说,他这样写道:“在‘信息本体论’里,客观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不实在)’,它的内涵是指事物在中介物里的影像(水中月)。从主客关系考察,认知的客体(物质)是不赋存任何信息的,因为信息赋存于作为中介物的客观信息(水中月)之中,所以,主体(主观信息)认知的对象是客观信息(水中月或中介物)而不是客体(物质)!……然而,在‘信息认识论’里,摇身一变,用‘客体信息’偷换了‘客观信息’概念,不仅使中介物(水中月)有了信息,而且使观察的客体也有了‘客体信息’!”

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我的客观信息并不是仅仅指“中介物里的影像(水中月)”。至于谈到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主体信息和客体信息这样一些概念的运用,并不是像霍先生所说的那样是什么“偷换”“概念”。我们知道,在哲学的本体论中,讲存在领域的划分时,所用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主观和客观,而在哲学的认识论中,所用的基本概念则应当是主体和客体。这不是什么偷换概念,而是不同哲学领域所面对的基本任务所决定的。在上面转述的话中,霍先生有这样的表述:“主体(主观信息)”、“客体(物质)”。这样的用法实在缺乏哲学常识,大错特错了。因为“主体”指的是认识者(人),并不等于纯粹的主观性存在,“客体”指的是认识对象,这个对象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不是物质的。如,当把精神现象、信息现象当作认识对象时,这里的“客体”就不再是物质性的了。不同领域中,运用不同的哲学概念,并且赋予不同的哲学概念以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这正是哲学严谨思维的表现,何来偷换概念,何来逻辑矛盾?!

倒是霍先生把我关于信息形态的哲学分类的理论归属到信息认识论领域中的做法则是另有企图的。因为,我在信息形态的哲学分类中提出的关于自在信息的两种形式的理论进一步否定了他试图要把我提出的客观信息的内容完全归结为“中介物里的影像(水中月)”的强加于人的做法。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我关于自在信息的理论到底说了一些什么。

“自在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还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信息的原始形态。……信息场以及信息的同化与异化是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形式。”[2]47

(一)信息场

“物体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体自身辐射或反射的中介场来完成的。正是这个中介场,载负着反映物体自身存在的方式和状态的信息。”“场(量子场),本来是微观物理学中的概念,它描述的是微观世界中实在存在的方式。如果把量子场理论推而广之,在宏观上,物质场(粒子、波等)还可以采取更为宏观的形式,如:分子、气团,甚至某些特定物体等等。在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上,我们都可以把它们叫做‘粒子、波’。这些不同等级、层次的‘粒子、波’,构成了不同等级层次的‘场’。所以,‘场’的概念,在我们这里仍然应具有广义的理解。它只是相对于辐射或反射这些‘粒子、波’的物体而言的。”

“任何物体,一方面与其他物体比较具有无限差异性,另一方面作为物体本身,又存在着内部成分、结构、层次的无限差异性。由于这两方面无限差异性的存在,使任何物体所产生的场都会具有相应的与其他物体所产生的场相区别的差异的结构、状态和特性,正是这个场的差异性与产生场的物体本身的差异性的相关对应性,使物体本身与它物、与自身无限差异的特质得以显现。正是这种场的无限差异的特性使物体本身的存在方式和状态显示了出来,外化了出来,从而,赋予了物质场携带产生这个场的物体的信息的能力。”

“物质场本来是物质的一个直接的、具体的存在形式,它有着自身的物质结构、功能、特性,它是一个自身具有客观的时空运动过程的物质体,物理学正是在这个直接存在物的意义上把它定义为物质场的。但是,……在场的直接存在的形式中,以其相对差异的结构编码形式间接携带着产生这个场的物体本身的信息。正是在这个间接存在的,确定的信息意义上,我们把这个物质场从信息论的角度规定为信息场。”

“其实,任何一个场都同时具有两种不同的存在意义:一个是场本身的直接存在的物质性,另一个是场显示另一直接存在物的间接存在的信息性。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意义出发,把场规定为物质场或信息场。场其实正是一个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体。”[2]48-49

显然,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提出“信息场”的概念并不曾否定“物质场”的存在,也不可能“使物质成为没有实际认知内容的空壳”,而恰恰相反,在揭示了同一个场的两种存在方式、意义和价值的同时,也揭示了物质世界是怎样在自身的运动过程中把自身的某些特性、某些存在方式和状态显示出来的具体过程和机制。另外,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我们这里所说的“场”的具体承载者,也并不仅仅是霍先生所认为的什么“粒子”、“光子”,它还可以采取“波”的形式,以及更为宏观的“分子、气团,甚至某些特定物体等等”;再次,这些“粒子、波”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信息,以其相应的差异关系所编码的内容才是信息。由此也可以看出,霍先生总是把“中介物”本身当作信息的失当之处。

(二)信息的同化和异化

“信息场一经在某物的基础上产生,就展开了信息自身的运动。当这个信息在其运动中作用于它物,并对它物产生了影响时,这就发生了信息的同化和异化现象。客观上,无论在无机界,还是在有机界,或是在二者之间,都普遍存在着物物之间的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信息的同化和异化就是这种相互传递和接收所引起的结果。某物体(信源)扩散的信息为另一物体(信宿)所接收,对于某物体来说就是信息的异化过程,而对于另一物体来说则是信息的同化过程。”

“‘记忆’,则是信息同化和异化所产生的直接结果。这个结果在信息同化物和异化物双方都具有意义。因为二者都将在这一过程中改变自身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或性质,以这种有所改变的‘痕迹’保留了某种‘异化’过或‘同化’着某些信息的‘记忆’。从理论上讲,任何物体在信息同化或异化时都是可以保持记忆的,有感觉和无感觉机体记忆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自我意识和回忆的能力。”

“信息的同化和异化是信息储存的过程,……它将特定的信息化为特定的物质结构或运动状态,由此映现物体的历史,规定物体的性质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因为物质、时空的无开端性,因为物质的普遍相互作用性,所以任何物体的内在结构和运动状态都不可能还处于原初的形式。就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物体都已在自身的演化中将自身变成了映射着它物,反映着自身历史的信息体。物的信息体性,充分显示着任何物体都只能是一个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体。所以,由这个统一体所产生出来的信息场便失去了信息的原始的、最初的历史性。就这个意义上,所有的信息场都只是信息的多级运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现象。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我们把信息场作为信息开端的相对性。”[2]50-51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物体普遍处于相互作用之中,而且相互作用的结果必然是相互的改变,所以,世界上的所有现存之物的结构都已经是在历史的相互作用中后续生成的,这样,所有的现存事物的内部都已经包含了相应的信息内容,而结构在这里正是储存自在信息的物形编码的形式。这就是我所说的“信息与物质同在”,任何物体都是物质体和信息体的统一,都是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的真谛。如果有人非要把我所说的“信息与物质同在”这句话理解为“信息即物质”的话,那只是他强加于我的杜撰,而与我的学说无关。至于霍先生指责我的自在信息的理论“旨在用中介物(中介粒子场)或‘第三者’来取代事物本体,认定关于事物本体及其演化的认知内容,‘永远只能’赋存在中介物里”的说法,我则要回敬说,信息不仅在“中介物”中,而且还在所有的事物本体之中,因为,所有的事物都既是物质体,又是信息体。信息场——信息的同化和异化——信息体,这就是信息自在运动的逻辑。霍先生仅仅看到了我关于信息场的论述就急忙发表批评,并把我关于信息的学说统统归结为信息场,归结为“中介粒子场”,实在是偏激之举。当然,如果我们对“中介物”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那么,我们将会发现由于所有的物体都以自身的结构编码着多重信息内容,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所有的事物既是它本身,又是储有多重信息内容的中介物,亦即是说,物不仅以它物为中介来显现自身,而且物还以自身为中介来显现自身或承载它物之信息。然而,我们在这种意义上所阐释的中介物的理论与霍先生所理解的狭隘意义上的中介物理论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感兴趣的读者能够再阅读一下我在信息本体论中所阐释的关于信息的三个不同性级的质的理论,那么,他便有可能更为深刻地理解这样一些相关的内容[2]61-65。

霍先生指责说:“无机物与无机物之间,如果相互传递的是主观信息,难道诸如松树与槐树,通过‘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也产生了‘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吗?它们之间到底‘传递和接收’的是物质(如树木的气味)还是主观信息(意识、精神)呢?”请霍先生注意:我所讲的“信息的同化和异化”是自在信息的形式,而不是自为、再生信息的形式,自在信息是纯粹客观信息的运动,这里与霍先生所说的“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无关。至于霍先生把“树木的气味”当作“物质”来看待则更是缺乏最起码的科学常识了。“气味”并不是什么物质现象,它仅仅是人类认识对象某方面的信息特征的一种感知形式。同样的物质相互作用的现象,在无机自然中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来相互“反应”,来相互表征信息,但他们并不会以主观形态的“气味”形式呈现,也可以说,自在运行的自然世界本身无气味。

霍先生并不理解我所提出的物质和信息双重存在和双重演化的理论,所以,他总是把物质现象和信息现象予以割裂,如果你谈信息运动,他就说你要取代物质运动、架空物质运动,如果说这是物质活动,他就会说这只是“物质传递而不是信息传递”。他不能明白,在双重存在和双重演化的视角中,世界上发生的所有现象和过程都既同时是物质现象、物质过程,又同时是信息现象、信息过程。在这里,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只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现象、信息过程突显到了事物存在或运动的本质规定的层面,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物质现象、物质过程则突显到了事物存在或运动的本质规定的层面。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信息都要有相应的物质载体,而物质的相应结构中都必然会编码着某些信息的内容。

霍先生说:“作为无机物而言,天上的月亮(信源)与地上的水面(信息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后的‘记忆’”;“作为信源(月亮)辐射或反射出来的它物,如月影,不存在‘和信源(月亮)相互作用的性质’,月亮不会因为水面(信息场)反映了自己的影像而‘改变自身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或性质’”;“作为有机物而言(如人),甲被乙看了一眼(为乙留下了即时的影像,乙可能对此有‘记忆’),但务必注意,这种‘记忆’是人留下的记忆,而不是光子场(信息场)留下的‘记忆’,甲和乙都不会因‘看了一眼’或‘被看了一眼’而‘改变自身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或性质’”。

这真是一段绝妙的文字,这足以证明霍先生的相关科学知识已经贫乏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

月亮反射的光波打在水面上,这是一个月亮和水面通过光子场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月亮反射光波是因为它在吸收太阳光的同时又发出反射光,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能量交换的过程,月亮吸收的光子和它发射出来的光子在能量上是不等价的,这样,月亮反射光波的表层原子结构将会发生能量重新分布的结构变化,正是这一变化导致的与原有原子结构差异着的状态,保留了其曾经反射光波的信息;月亮的反射光打在水面上,水面也会向外反射光,这也是一个不等价的能量交换过程,这样,水面上的相关原子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并以此同化月亮的某些差异关系的信息,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通过对月亮反射光场的视见能够观察到月影的原因。在这里,月亮和水面发生了有中介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月亮通过反射的光波作用于水面;另一方面,水面也对月亮反射的光波予以再反射,这样必然会形成月亮反射的光子场和水面反射的光子场的相互作用。虽然水面反射的光子场也许不可能到达月亮表面,但是,它却可以和月亮反射的光子场形成实质性的相互作用,并同时引起相应场的结构和状态的变化。这是一种有中介的,并且在中介活动中发生相互作用的例子。月亮异化信息,水面同化信息都会引起内在结构的相应变化,这就是一种类“记忆”的编码活动。

我们的视觉活动,如霍先生所说的“甲被乙看了一眼”,这一事件发生的具体过程和机制又是怎样的呢?首先,乙能看到甲,是因为甲在反射光波,其反射光波的具体机制与月亮反射光波、水面反射光波的具体机制相同,在反射光波的同时,甲会改变其相应层面的内在结构和状态,并以此保留其异化过自身信息的“记忆”;乙看到了甲,是因为甲反射的光子场打在了乙的视网膜上,其后发生的情景便是,乙的视觉神经细胞产生了特定波形的电脉冲,并且引起神经细胞的突触释放特定的化学递质,从而引发相邻神经细胞的电脉冲变化,这样的一个电脉冲和化学递质变化的交替性连锁反应,沿着相应的神经通路传播,导致神经通路的整体性综合变化,使神经通路形成一个特定开启状态,直达相应的脑皮质视觉区,从而引起这一部位的相应变化,这就产生了关于甲的形象的视觉感知。显然,这一视觉映象生成的过程依赖于乙的相应感受器、神经通路,以及大脑皮质相应部位的结构和状态的相应改变活动。这怎么能说“甲和乙都不会因‘看了一眼’或‘被看了一眼’而‘改变自身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或性质’”呢?当然,无论是任何一种相互作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忆”或“类记忆”现象,都有一个时间持存长短的问题。这样又可以把记忆分为临时记忆、短时记忆、长时记忆等形式。其实,乙能看到甲,首先便应当有一个记忆同时发生,否则他就不会看到,因为没有记住怎么能够显现?在心理学上记忆和感觉的起源是同时的,因为,能感觉到的一定是同时被记住了的,只有记住了才能感觉到。这样的一条原理推广到自然界中自在发生的“类记忆”现象同样是可行的。当然,任何一种记忆或类记忆现象的产生都依赖着某种特定结构和状态的生成,而任何一种记忆或类记忆现象的缺损或消失也必然会起因于某种特定结构和状态的耗散或毁灭。

辩证法学说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强调了事物的绝对运动和变化的性质,而相互作用又是事物运动和变化的终极原因,或勿宁说,相互作用就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当代自然科学不仅证明了相互作用的普遍存在性,而且证明了维系宏观和微观世界运动和变化的四种基本相互作用的中介性,以及通过中介的相互作用必然引起作用之物相应改变的特性。就连预言了世界最深层级的存在形式的“超弦”理论,或更为新颖的“M理论”,都预设了“一维弦”的永恒振荡的绝对运动和变化的性质。与这样一些学说相比,我们便可以清晰地看到,霍先生的相关观点不仅与当代自然科学的相关成果相悖,而且也不符合辩证法学说的基本要义。

另外,霍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还大谈什么光的各种传播形式,并指责我说什么“所谓‘不同物体反射的不同光子场’,从认识论上看,排除了光的直射、折射、衍射等形式。譬如直接观察太阳,太阳光是直射而不是反射”。其实,霍先生在此讲的光的传播形式根本不是什么“认识论上”的问题,而仅仅是本体论上的问题。我这里所说的是信息场产生的机制,这种机制总括起来有两种:一是通过内部相互作用向外辐射的场,二是通过外部相互作用向外反射的场。而霍先生所谓的“光的直射”其实讲的是通过辐射产生能量场的过程;至于霍先生所说的“折射、衍射”等形式,则是光线在两种不同均度的介质的接触面上或在极度不均匀的介质中传播时发生的畸变、扭曲或重构的现象。究其根由,光的“折射和衍射”应当属于光的传播形式,而不是光的产生机制,当然,当光在“折射和衍射”过程中同时又引发了“辐射或反射”现象时则另当别论。试问,事物的相互作用除了内部和外部两种类型之外,还可以找到第三种类型吗?

值得提醒读者注意的是,霍先生还说什么“即时不能包含过程。水中月所反映的影像是即时的(退一步讲,即便是直接观察月亮所获得的月亮本体影像,也是即时的)”;“即时不能包含过程,所以说将‘中介粒子场(影像、自在信息)’作为人类认知客观世界的根本途径,就是荒诞不经的”。这明显的是在承认“超矩作用”,早在19世纪科学就已经揭示,任何相互作用的传递都是需要时间的。一般说来,月亮反射的光线到达地球需要1.28秒,直接观察月亮所获得的信息其实是1.28秒以前月表的景象。如果是太阳,其辐射光到达地球则需要大约8.20分钟。真没有想到霍先生的相关科学知识竟如此贫乏。事实上,由于所有的相互作用的传递都需要时间,而人对外物的认识又都只能通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来实现,所以,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讲,人的所有的对外物的认识都不可能是“即时”的,都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时间延迟。另外,人的感官所接收的外部信息在人的神经通路和大脑皮层中传递时仍然会有一个时间延迟。

二、我提出的“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观点的真实韵味

我在阐释人的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时,曾经写下了这样的话:“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首先被各种不同的信息场所中介着。视觉的中介是客体辐射或反射出来的光子场;听觉的中介是客体振动产生出来的机械振动波场;嗅、味觉的中介是客体辐射出来的各类分子场;触觉则是以各类热温场、机械力场、化学递质场为中介的。这些不同的场只是客体某些方面的信息的载体,而绝不是客体本身。……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而那些直接接触的刺激物却并不能成为这一过程中的客体,它只能扮演向主体传递另一物的信息的载体角色。换句话说,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2]157

对于我说的这句话,霍先生批评说:“这段话以偏(视觉)概全,根本不符合科学事实”;“人类是通过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两种方式来认知客观世界的。”从这些批评的话语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先生只承认视觉通过了中介场的作用,而对其他类型的感知活动却不承认通过了中介场的作用。接下来,他集中论述了人和工具之间的接触方式,味觉、肤觉、听觉、嗅觉发生的过程等等,然而,从霍先生的相关描述中我们却根本看不到为什么说这样的一些认知方式都是主体和客体直接接触的过程,而不是有中介联系的过程?

霍先生的相关描述几乎都是十分表面化的,它类同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习见,而不是一种科学解读的方式。下面引出他的一些相关描述话语:

“在与主体‘直接接触的刺激物’中,最重要的客体是劳动对象和生产工具。在人类早期没有发明生产工具之前,人要与劳动对象直接接触;在发明生产工具以后,人也要与生产工具直接接触。即便发展到当今高科技时代,人也必须与客体直接接触”;“味觉是指食物在人的口腔内对味觉器官化学感受系统的刺激并产生的一种感觉。……它们是食物直接刺激味蕾产生的。科学事实是:人吃梨子的滋味与吃苹果的滋味不一样,只有亲自品尝,才能感受美味佳肴的各种滋味,人对食物滋味的感知,缘自直接咀嚼食物”;“肤觉是皮肤受到物理或化学刺激所产生的触觉、温觉、冷觉和痛觉等皮肤感觉的总称。科学事实是:人的手脚几乎天天都要直接接触生产工具或劳动对象,乃至磨出老茧;摸热水就感觉烫、摸冰水就感到冷、被蚊虫叮咬会感觉痒、蜂蜇打针感到疼、跌打损伤感到痛、握手会感亲切、亲吻感到兴奋、打架表示敌意;针灸是将银针扎在穴位里、起搏器是安在心脏里、体温计要含在嘴里、胎动是在母腹里,脉动是在动脉血管里、沙疗要将身体埋在沙子里、游泳要将身体浸泡在水里……这些受物理或化学刺激作用所产生的肤觉,与所谓的中介粒子场或‘第三者’无关。”

霍先生的这样一些描述根本没有讲清楚味觉、肤觉产生的具体过程和机制,也没有清晰揭示人与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发生接触的具体过程和机制,仅凭这样一些十分表面化的泛泛议论,根本不能证明这样的一些活动没有经过中介的环节。

在谈到听觉和嗅觉时,霍先生写道:“听觉是对同种个体或天敌发出的声音的感知能力。外界声波通过介质传到外耳道,再传到鼓膜。鼓膜振动,通过听小骨传到内耳,刺激耳蜗内的纤毛细胞而产生神经冲动。神经冲动沿着听神经传到大脑皮层的听觉中枢,形成听觉”;“感知‘花香屎臭’,说明客体能发出某种化学气味,但某种气味的化学成分不等于客体本身。譬如:人可以发出汗臭味,但汗臭味不等于人体”。在这里,他其实是承认了听觉和嗅觉发生时的主客体间接接触的性质,这其中的中介就是“声波通过介质的传递”,“客体能发出某种化学气味”。如此看来,在讨论听觉和嗅觉发生的机制时,霍先生不自觉地为他要批判的我的“主客体间没有直接的接触”的观点作了佐证。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没有空气作为中介,声音是无法传递的,这就是我所说的“听觉的中介是客体振动产生出来的机械振动波场”,而这个机械振动波场通常便是由空气的振动来载负的。当然,声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介质场来传递,但是在不同的介质场中声音传递的速度和质量也将会不同。这个传递声音的机械振动波场不是客体,在听觉发生时,听到声音的人也不曾由此过程认知这个机械振动波场的具体性质。这就是我所说的,中介并不是“这一过程中的客体,它只能扮演向主体传递另一物的信息的载体角色”。

至于嗅觉发生的情景,其间接相互作用的性质在霍先生那里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就是“客体能发出某种化学气味,但某种气味的化学成分不等于客体本身”。在此,我要纠正霍先生的一个错误,客体发出的并不是什么“化学气味”,它只是向外扩散某种性质的分子场,气味则是这个分子场作用于嗅觉器官所产生的主观认知形式。在这里,不是分子有气味,而是我们把不同的分子以不同的气味的形式区分开来,这就是我所说的“信息在差异关系中被识辨”。其实,嗅觉的发生,并不仅仅以对象挥发出的分子场为中介,而且还要以水为中介。因为,相应的分子必须溶解于水之后才容易产生更为细微的离子或分子体,从而可以透过鼻膜,到达嗅细胞。另外,这些离子或分子体还必须能够溶解于类脂质(一种脂肪性物质)中,才可能穿透嗅细胞外膜的类脂质层进入嗅细胞,并与嗅细胞产生吸附反应,从而引起嗅细胞的静息电位发生变化,产生感受器电位,使嗅细胞释放化学递质,引发嗅神经纤维产生冲动,冲动沿神经通路进入中枢神经系统,在大脑皮质的相应部位产生相应的嗅觉。人的嗅觉器官主要在鼻腔内,如果鼻腔内特别干燥,那么,就是有了相应的挥发性粒子的作用,人们仍然是不可能嗅出味道来的。

味觉和嗅觉发生的机制相类似。它也是以对象生发出来的分子场以及水为其中介的。霍先生说味觉是“食物直接刺激味蕾产生的”。这一说法太过笼统了。我们必须揭示在味觉发生的过程中,在食物和味蕾之间到底发生了怎样的一些具体过程。其实,只有当食物向外扩散分子场,并且,味蕾正好保持湿润的情况下相应的味觉才可能发生。霍先生说:“人对食物滋味的感知,缘自直接咀嚼食物。”其实,他只说对了一半,挥发性很强的食物,在未咀嚼之前,一入口腔人便可以尝到滋味了,只有那些挥发性不强的食物,才可能在通过咀嚼之后品出滋味。在这里,咀嚼的作用仅仅是有助于迫使食物释放出浓度更高的分子场。如果食物不释放分子场,我们尽管将其含在口中也不可能知味,如,囫囵吞枣,不知其味,就是因为一个完整的枣封闭很严,向外扩散的分子场很稀薄,达不到味觉感受的阈值,所以尝不出味道。但是,不要忘记,味觉还依赖于另一个中介物——水。如果擦干舌面,然后将干的糖或盐放在舌上,受试者无法知味,口干舌燥时,吃什么都不香,其机理也在于此。如果遇到的分子场不溶于水,这就产生不了相应的味觉所需的细微的离子或分子体,也便无法使相应的离子或分子渗入味毛膜上的微孔并与味觉细胞产生吸附反应,这时,无论你怎样咀嚼,也不能生味。“味同嚼蜡”,就是因为蜡所释放的分子不溶于水。可见,味觉的发生与主客体间的中介物的有无和性质的关系是何等的重要。

下面形象地绘出通过中介的嗅、味觉发生的一般机制(见图1)。

图1 通过中介的嗅、味觉发生的一般机制

现在我们再来看肤觉发生的情况。在心理学上,肤觉被分为四种基本形式:触觉、温觉、冷觉和痛觉。上面我们已经提到霍先生谈到了许多关于肤觉的例子,但是,他对这些肤觉现象的描述却过于宏观而笼统,根本未涉及肤觉发生的具体过程和机制。在霍先生转引而批评的我所说的那句话里,我曾经写道:“触觉则是以各类热温场、机械力场、化学递质场为中介的。”在这里,我是把肤觉当作广义的触觉来分析的。其实,表面看来,宏观上直接接触的事物,在微观上往往并不是直接接触的。狭义的触觉其实是由微观力场的相互作用引发的,在引发触觉的对象物和触觉的感受器之间存在着某种分子场或电磁场的相互作用的影响,这正是一种机械力场的作用,正是这一作用所产生的能量的强度差异与感受器感受阈值之间的匹配导致了触觉感受程度的差异。至于温觉和冷觉则由对象物所生发的温度场中所携带的热的能量所引起,这些温度场的载体可能是分子场,也可能是光子场,甚至在建立了条件反射的基础之后,不同声波、颜色感知的刺激也都可能成为能够体验不同温度的信号。痛觉产生的信号则可能是复杂的。超强的机械力场的作用,不适宜的热温场的作用,特定化学递质的分子场的作用都有可能引发痛觉,甚至导致对肌肤的伤害。

其实,在感觉发生时,主客体之间存在着某种能量场的中介联系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这也完全符合现代科学所阐释的相关原理。我们知道,现代科学已经揭示,维系宇宙秩序的基本相互作用有四种,而每一种相互作用都是通过中介能量场的传递来实现的。从认识发生的过程来说,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可能超越这四种基本相互作用的类型,也不可能出现不通过中介能量场便发生相互作用的情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的身体感官所能产生的感觉是一种宏观感觉现象,而我们主司感觉的神经系统的活动方式却只能是通过神经电脉冲的微观活动过程来实现,无论外部刺激的性质如何,我们的感觉神经系统都必须将其转换为相应电脉冲的频率、波长,这就是一种信息编码过程。这样,在我们对宏观事物的感知和神经系统的微观电脉冲活动之间就应当有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转换过程,而这个转换过程只能由宏观事物所生发出来的微观能量场来作中介,否则就不能实现从外部能量活动到神经系统内部能量活动的转换。然而,由于人们通过感官的感知是对宏观事物的感知,所以,如果不借助于其他的工具或途径,那么,仅凭我们的肉体感官是不可能感知到这些中介能量场的活动方式和性质的。这就是,我们的宏观感知必须通过微观能量中介活动的转换来实现,而这个中介物本身又不是当下我们要认识的对象,它只能充当向主体传递对象信息的角色的原因,这也就是我所说的“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我们的认识模式只能是“客体←→信息←→主体”,“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的道理。正因为我们的宏观认识通过了微观活动的中介机制,所以,我们才可以通过模拟微观活动的中介,而不必直接模拟客体对象本身,便可以达到对人类认知活动的模拟,这就是当代虚拟现实技术能够实现的认识论基础[2]180-181。

这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我的相关表述是:“那些直接接触的刺激物却并不能成为这一过程中的客体,它只能扮演向主体传递另一物的信息的载体角色。换句话说,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这里的意思再清楚不过了,这就是:第三者不是认识的对象,而只是我们用以把握对象的中介。而霍先生却把这一观点说成了“认为人的认知对象永远是‘第三者(中介粒子场)’而不是事物本体(客体)”。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如果不是由于霍先生理解力存在缺陷的话,那么,他就是在别有用心地故意歪曲。

如果我们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讨论的话,那么,我们便会进一步地看到,在当代物理学所描述的四种基本相互作用中,引力相互作用只有在宇观尺度才具有明显的意义,而弱相互作用和强相互作用则是微观粒子间相互作用的方式。这样,维系宏观秩序,从宏观到微观转换的相互作用方式便只有电磁相互作用一种了。这就难怪连当代物理学大师史蒂芬·霍金先生都说:“电磁力……在原子分子尺度起支配作用。电磁力决定着全部化学和生物学过程。”[3]也许,在主客体间起中介作用的各类形式的场态存在的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正是这个具有更为普遍性意义的电磁场的活动。关于这一点,还有待科学进一步的研究和揭示。

如果说,这个否定人的感知发生的中介场理论的人是一个一般的普通人士,我们并不会感到惊讶,因为,从他的常识来看他不可能意识到这个中介场的存在。然而,我们面前的这个霍先生则不是一个一般的普通人士,而是一个从事了多年科学技术哲学教学和研究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且,他还信誓旦旦地表示,我关于存在这样一个中介场的观点“根本不符合科学事实”,这就使我们不能不感到惊奇了,我们真不知道霍先生是在怎样的意义和尺度上来讲“科学”,来讲“科学事实”的?!

三、关于认识发生和认识过程的信息活动意义的讨论

(一)主客体有中介的相互作用必然引起相互的改变

在谈及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时,我曾经写道:“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面(场)上,同时存在着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一种是主体信息向客体方向的运动,一种是客体信息向主体方向的运动。这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使客体和主体都会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2]158

对于这段话,霍先生批评说:“必须注意的是,所谓‘信息流的运动’、‘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就是说‘主体信息(意识精神)’要转化为中介粒子场(信息场)里的粒子或光子。试问:‘主体信息(意识精神)’是怎样转化为粒子或光子的?为什么不是主体通过实践(如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来认识客体(物质),而要通过粒子和光子——中介粒子场(信息场)来认知客体?‘主体信息(意识精神)’经过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的转化后,向客体传递的到底是‘意识精神’还是物质?如果是意识精神,那么客体(有机物与无机物)是如何具有思维能力的?如果是物质,为什么客体(有机物与无机物)原本自身没有信息,现在为什么又有了信息了?到底客体的本体是什么?”

在这段批评的话语中,霍先生又习惯性地重复着他一向的混乱。

混乱之一:霍先生认为在我的理论中“客体(有机物与无机物)原本自身没有信息,现在为什么又有了信息了?到底客体的本体是什么?”其实,前已表明,按照我的观点,通过相互作用的信息自在的同化和异化,所有的物质体都同时就是信息体,这怎么能说客体中无信息呢?

混乱之二:他认为主体的信息只能是意识和精神性的,这和他把主体看作是主观性的存在相一致。我们前面已经针对霍先生的这种混乱和无知进行了批评。主体指的是人,人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物,他和其他物体一样都会在自在信息活动的层面上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同时,他又会在与外物相互作用的活动中自在地同化和异化信息。感知现象的发生,其实首先是以信息自在的活动为其基础的。由于我们感觉阈值的限制,我们仅只能把我们自在同化的信息中的极小部分上升为感觉呈现的状态。在这里,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首先必须服从一般物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规律,首先必须奠基于一般物相互作用的基本过程。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我所说的“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面(场)上,同时存在着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一种是主体信息向客体方向的运动,一种是客体信息向主体方向的运动。这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使客体和主体都会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这句话了。事实上,在主体和客体的有中介的相互作用中,无论是在同化或异化信息活动的过程中,也无论是在中介场的交互作用中,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还是中介场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当然,由于主体不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体,而且还是一个有精神活动能力的个体,所以,主体与外物的信息交换便又有了另外一个层面,这就是主观信息外化的问题。主观信息的外化必须通过自身运动器官的相应活动的中介来实现,这就涉及到了主体自身的“活动”和“实践”的问题。

霍先生强调说:“仅仅是主体认知客体,客体不会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的,如人类认识了月亮、长城,月亮、长城不会因为主体对它有认知而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表面看起来,霍先生的这段话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进一步讨论,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是怎么认识对象的呢?如果对象不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我们能够认识对象吗?而对象一旦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它就会使自己有所改变。当然,如果主体在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中,同时又能把自己的信息传递给对象,那么,这就不仅仅是与对象生发的信息场发生相互作用,而且还可以通过信息场的中介与对象发生信息交换,这样,对象在同化主体信息的同时也会有所改变。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对象自身的改变是双重效应的:在异化自身信息的情况下改变自身,在同化主体作用信息的情况下改变自身。如果再深入一步进行讨论,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主体信息对对象的作用可以通过主体生发的自在信息场直接实现,也可以通过操作工具或仪器的实践活动的中介来实现。但是,无论是通过怎样的形式作用于对象,都会引起对象自身的相应的改变。

在对认识过程进行一般描述的时候,我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所谓认识的过程,就是客体在和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并在主体中被识辨、加工和改造。”[2]156

对于这段话,霍先生指责说:我这样的观点“实质是使‘信息输入’具有了主动性。所谓‘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就是说客体‘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无需去认知就能自动输入主体,然后再去‘识辨、加工和改造’。试问:人想认知黑洞,既然黑洞能够‘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那么人还有必要去认知吗?计算机软件‘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主体不用学习就会使用了吗?科学事实是:人要认识水中月,水中月不能把‘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而是只有主体自觉地去认知,才能获得关于水中月‘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

霍先生在这一指责中到底想说什么呢?难道我上面那段话的表述真的说的是对象信息能够主动输入主体,而无需主体去进行积极的认知活动吗?我那段话首先讲的是“客体在和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注意,这里讲的是“相互作用”,而这个相互作用并没有排除主体的能动认知方式,事实上,这个相互作用可以是一般自然状态下的相互作用,也可以是人通过其行为干预所发生的相互作用。在这里,并不能推出霍先生所说的对象信息只能主动输入主体,主体不必通过自身能动的活动就能进行认知的结论。我这句话强调的只是这样一种情景:无论是主动地认知还是被动地接收的认识活动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主体要认识的关于“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必须能够“输入主体”,亦即是说,人的认识必然依赖外部信息对主体感官的作用。无论这种外部信息是主动作用于人的感官的,还是通过人的干预和开发之后才作用于人的感官的,它都必须有这个“作用”,否则,相应的认识便不可能发生。霍先生在这里指责的到底是什么呢?难道有了“主体自觉地去认知”的活动,就不需要对象信息“输入主体”了吗?“黑洞”因为其“黑”,它当然不可能主动地将其信息输入主体,人们要认识“黑洞”,就需要通过相应探测的实践活动去捕捉“黑洞”的蛛丝马迹,而这个能动探测的实践活动难道不是迫使“黑洞”向我们输出它的相关信息吗?如果说,我们虽然通过了积极探测的实践活动,但是,“黑洞”仍然没有向我们输出信息,我们仍然没有接收到这些信息的“输入”,我们就可以认识“黑洞”了吗?目前科学之所以对“黑洞”现象了解甚微,就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更为有效的手段迫使“黑洞”向我们输入关于它自身的“属性、特征”的详尽信息。

事实上,无论是怎样的认识过程,即使是通过仪器探测的认识过程也需要对象信息对主体感官的输入。由工具探测记录或转换出来的关于对象的信息要进入人的认识,同样需要一个从工具描述的信息到我们感官识辨的信息的转换过程。而这一转换过程,又依赖于工具生发出来的信息场对我们感官的作用。在这样的认识过程中充当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介的信息环节的结构更为复杂化了:客体——信息场——工具的信息探测与变换——信息场——主体。

(二)关于认识的种系发生和个体认识结构建构的信息中介说的讨论

我提出的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理论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个是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说;一个是认识过程的信息建构或虚拟说。这两个学说分别构成了我所撰写的《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一书的“第四编 信息认识论(下)——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的前两章[2]153-182。

在“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说”中,我提出了如下一些基本观念:构成认识过程的基本要素或环节——“客体、信息、主体”,以及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模式——“客体←→信息←→主体”;信息场是主客体联系的中介环节;认识主体的产生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仍然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认识是一个以信息为中介的信息活动过程;“活动”、“实践”的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信息中介的意义。

当然,霍先生并不同意“信息场是主客体联系的中介环节”,因为,他认为客体和主体可以不需要信息场的中介而直接发生相互作用。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他竟然也不同意主体产生和个体认识结构建构的信息凝结的中介活动的观点。在他看来,生命的起源、人的种系发生、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都只能在物质活动的层面上加以解释,而不必要在信息活动的层面上加以解释。

霍先生明确地反对了我关于“认识主体的产生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的观点。他写道:“邬先生说:‘如果从信息活动的角度来考察,人体完全可以看成是自然信息活动的产物,它是适宜信息不断同化和异化、不断凝结积累、不断选择自构,不适宜信息不断淘汰、不断耗散而引出的一个必然结果。正是人体中同化凝结着的这些特定的质和量的信息,规定了人体的认识主体的特性。’[2]159——需要注意的是:①所谓‘人体中同化凝结着的这些特定的质和量的信息’,就是明确地宣称,信息具有了‘特定的质和量’,实质是用信息替代了物质!即物质‘特定的质和量’被信息拿走了,物质成为没有‘特定的质和量’的空壳了。②‘人体完全可以看成是自然信息活动的产物’显然有误。应该是,‘人体完全可以看成是’物质活动的产物,人如果离开或停止了物质活动,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认知或生命活动。”

不知道霍先生采用了怎样的一种逻辑推论,你要提信息的质和量就是要把物质的质和量拿走,就是要把物质掏空!怎么就不可以信息有信息的质和量,物质有物质的质和量,为什么其中一个有了质和量,另一个就一定会丧失了质和量?!怎么会因为物质有了质和量,就不准谈信息的质和量?!其实,在物质和信息双重存在的尺度上,物质和信息都各自拥有各自的质和量,并且也都有其质和量的判别标准和计算方法。谁也不会因为当代信息科学提出了信息质的划分和信息量的计算方法,就指责他们说你们把原本属于物质的质和量拿走了,你们这样做就是取消了物质的质和量的规定,就是架空和取消了物质。

其实,说“人体完全可以看成是自然信息活动的产物”是在人类的生物起源的种系进化的意义上成立的。这就是关于生命的遗传信息的起源和进化的学说,这一学说已经被当代生物学所揭示。这是科学的结论,并不是我本人的创造。在这里,我只是要强调说:“人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物,是一个特殊信息体,他的感知、思维现象的发生,并不在于构成人体的元素种类、质量有什么特异上,而仅仅在于这些元素的组构方式与众不同,也就是在于人体(集中讲是神经系统、人脑)的结构和状态的特异性。而这种结构和状态的特异性,究其根源是在长期的信息同化和异化的特定过程中产生的,正因为人类在其种系发生的起源过程中凝结了特定的复杂信息,人体的相应结构和状态才得以产生。”“就人类所凝结的地球生物起源和进化的信息而言,它应该包括三个相互协同的方面:一是生物生理遗传信息模式进化的信息;二是生物心理信息活动模式进化的信息;三是生物行为结构的信息模式进化的信息。”[2]159

其实,我在强调人的种系发生的信息活动的意义的同时,并不曾否定相应物质活动的作用,在我的学说中,我只是要强调信息活动对于揭示生物的本质,对于人和人的意识活动的种系发生所起的关键性和本质性的意义和价值。在我集中阐释“认识主体的产生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的那一节的末尾,我曾写道:“物质的普遍相互作用的活动,乃是自然物的信息结构由一种模式转变为另一种模式,由低级模式转变为高级模式的演化和进化的终极的原因。如果说在前生命的物态那里,信息的同化凝结遵循着化学、物理的途径转化为物的内在结构的话,那么,到了生物形态,尤其到了动物和人这里,信息的同化凝结就具有了生物体对信息的主动自我调控的性质了。在这个意义上,生物就成了自然产生的信息控制系统,而人体恰恰是一个最高级的、特殊的自然信息控制系统。他一经在信息活动中产生,就以新的、更高层级的姿态出现,甚至凌驾于自然信息之上来识辨、把握、加工、改造、创造信息,从信息的产物变为信息的主人,从一般的自在之物变为对自在之物进行认识的认识主体。”[2]160

对于我所提出的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的观点,霍先生似乎并没有直接地否定,但他认为我的相关论述是在“移花接木、偷换概念”,是在“夸大信息中介论的作用”。他写道:“邬先生说:‘个体首先是通过遗传承受了人类种系进化中凝结着的信息,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遗传信息。这种遗传信息具体凝缩在母腹中的一个受精细胞中,正是这个细胞的内在信息结构,规定着人的个体发育的一般趋势。因为这个遗传信息凝结的是人类种系进化的信息,所以,由这个细胞所规定的人的个体发育的一般趋势也只能是人类种系进化过程在时空上大大压缩了的一种重演。’[2]161——需要注意的是:①这里的‘个体’、‘母腹’、‘受精细胞’都不是中介粒子场中所表征的中介物,而是事物本体;这里的‘信息(遗传信息)’也不是中介粒子场中的粒子,发生了移花接木、偷换概念现象。‘个体’、‘母腹’、‘受精细胞’、‘遗传信息’的物质演化,与它们在中介光子场(粒子场)中所表征的中介物无关。②所谓‘细胞的内在信息结构’,这与‘信息本体论’的规定不符。‘信息本体论’的物质(客体),是不赋存任何信息的,……‘细胞’里没有‘内在信息结构’,‘信息’应该在客观信息(中介物)里。显然,为了夸大信息中介论的作用,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移花接木、偷换概念的错误。”

显然,霍先生在这里又一次无视我关于信息同化和异化,以及信息体的学说。其理解上的狭隘,导致了他无的放矢的胡乱批判,这真令人啼笑皆非!

事实上,我关于“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的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霍先生转引批判的我上面的那段话所表述的仅仅是第一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对于个体来说”,“‘受之父母’的……遗传信息就是他的主体认识结构建构的第一个先天中介”[2]161。然而,“这个‘先天中介’还仅仅提供着认识结构建构的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还必须不断同化适宜的环境信息,这就是‘发之天地’。这种遗传信息和环境信息的相互作用,不断改变着个体的认识结构,从一种‘格局’(皮亚杰语)过渡到另一种‘格局’,这样就形成了个体认识结构自身的发展。这个认识结构的发展首先经过了一个无意识同化环境信息的阶段,只有在这种信息同化过程达到了一定阶段的时候,个体才呈现出认识主体的特性,而只有在这时,环境信息才被主体所意识,产生这个环境信息的信源物才被主体规定为它所认识的客体。随着对环境信息的不断同化、意识,人的认识结构也不断地改变、进化,这样便使人的认识从初级形式逐步过渡到高级形式。主体认识结构的不断改变、进化,必将不断丰富和深化主体所把握的客体信息的种类、范围和程度,同时也必将不断增加和改变主体对客体信息进行加工、改造的深度、广度和具体方式。产生这一变化的根源恰恰在于主体内凝结的信息更丰富了。客体信息和主体先已凝结的信息的整合,使主体在自身凝结的信息关系中发现了客体的更为丰富的内在关系方面和更为深刻的本质特征。这样,对适宜环境(客体)信息的不断同化,是主体认识结构建构的第二个中介,即后天中介。”[2]161“无论是人类认识主体的产生,还是人的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都是以对信息的凝结、同化为其中介的。并且,人的个体认识结构建构的‘先天中介’(遗传信息)和‘后天中介’(适宜环境信息)又是互为中介的,首先,特定遗传信息程序的表达需要以相应适宜的环境信息为中介,其次,个体对适宜的环境信息的同化则须以遗传信息所编码的可能性程序为中介。”[2]163

(三)关于认识过程的多级中介建构和实践活动的信息中介意义的讨论

在我提出的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中,我通过对“主客体间没有直接的接触”的讨论,首先揭示了主客体是被相应的信息场所中介的这样一个事实,并由此引出了一个新的主客体关系的模式“客体←→信息←→主体”。然而,我们的讨论并没有在这里停止,因为,在主客体之间起信息中介作用的环节并不仅仅是信息场一种,还有其他的中介形式。但是,霍先生为了他对我进行批判的需要,对我阐释的其他方面的信息中介只字未提,反诬我“用‘信息运动的过程’代替传统哲学中认知的实践活动”。其实,我关于认识过程和机制的理论,并不是要用信息代替实践,而是用信息活动包容和解释实践。由此也可以看出霍先生所采取的断章取意、歪曲生造的实用主义手法和不良学风。

在我撰写的《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一书的“第四编 信息认识论(下)——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的“第二章 认识过程的信息建构或虚拟说”中有六个小标题:“一、信息在差异关系中被识辨”;“二、主客体间没有直接的接触”;“三、被多级中介的认识”;“四、在中介中建构的认识”;“五、在建构中虚拟的认识”;“六、虚拟现实对认识的虚拟”[2]168-182。这六个方面的内容集中体现了我对人的认识过程的一般机制的探讨。由于篇幅问题,我们不能在此详尽展开其中涉及的全部内容,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去阅读我的著作。

我在此只是要向读者表明,我提出的关于认识过程的信息中介的理论并不像霍先生歪曲讲述的那样贫乏。我具体提出的主客体间相互作用的中介有四个:信息场、主体神经生理结构、主体认识结构、主体认识的物化工具。这四个中介都具有信息中介的意义。

我曾经这样写道:“对于一个认识现象来说,当它发生时,它实质上是一个产生出来的过程。就这一角度来看,认识不是已有信息的选择,而是一个新的信息样态的创生或建构。当然,在这种创生或建构中并不排斥信息选择过程的参与。”“认识的产生是在一系列相互作用的中介环节中完成的。我们必须明确,这些中介环节本身并不是这一认识过程中要把握的对象……中介环节似乎是一个信息的转运和加工站,它们对客体生发出来的信息进行了某种适应自身特性的选择、变换和建构,然后又逐级传递到后续的中介环节,由此构成了一个逐级信息变换、选择和建构的链条。在这一链条的每一环节上,客体信息都将是一种相对重建后的再现。”[2]178“其实,每一中介环节中的信息选择、变换与建构都是一种信息匹配、重组与综合意义上的再造,其中必然会发生种种不可遏制的信息扭曲、变态、畸变、失真、丢失或彰显,在这里,建构也就是改变或重塑、生成或创新。意识中主观呈现的对象的模式、特性等等,虽然仍然保持着与对象的对应性关系,但是,这个主观呈现的模式、特性的具体样态却不可能与对象本身完全地同一或相似。主观呈现的模式、特性与对象的同一或相似仅仅在某些差异结构、差异关系对应的层面上才具有较大的意义和价值,至于这些差异结构、差异关系在主观中呈现的具体形式和样态则可能与对象物大相径庭。另外,通过特定精密或庞大工具、仪器或设备之中介所呈现着的宇观事物、微观粒子的情景,其实只能是某种将人之感官不可直接识辨的宇观或微观对象之信息重塑或再造为适宜于人之感官把握的宏观样态,然后才可能被人的意识所描述,在此类情景中,处于宇观或微观层面的对象的实在存在方式也许与呈现在我们主观中的样态相去甚远。……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宁可说:在中介中建构的认识乃是依中介之性质被中介所虚拟的认识。颜色、声音、触感、气味等等,都是以物之信息场,人之感官、神经、大脑为中介,并依这些中介的性质所虚拟出的与对象之差异关系相对应的主体认识的形式或方式。如果说,在人直接凭借其感官对宏观对象的感知活动中虚拟的还仅仅是认识的形式和方式的话,那么,在人通过复杂工具对宇观或微观对象进行感知的活动中,以及通过思维的信息加工创造再生信息的活动的过程中所虚拟的则不仅是认识的形式和方式,而且还将涉及到认识的内容本身,当然,此类关于认识内容的虚拟仍然是基于信息差异关系之对应显示或感知经验信息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之上的。”“通过这样一些相关讨论,我们有理由把认识看成是一个在多级中介中相对运动着的信息建构或虚拟的活动。主体神经生理结构、主体认识结构,以及主体认识的物化手段对认识产生的中介建构或虚拟作用,充分显示着认识发生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而客体信息场的中介建构或虚拟作用,以及认识与客体特性的某种对应性,则又显示着认识发生的客观性的一面。”[2]180

在这里,我要重点谈一下实践的信息活动意义的问题。因为,霍先生对我的这一方面的相关理论直接提出了批评。他说:“主体的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是指人类有意识地、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社会、自然与思维)的一切社会的客观物质活动,也是一种脑力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客观物质活动”,“不能认定为‘主体信息活动’”(有必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霍先生在此又对我的观点断章取义了。我的相关表述是:实践“是主体信息在客体中实现的过程”,是“主体信息的社会实现”[2]125,165)。

下面是我对实践的信息活动意义的具体论述:

“生产实践是人们对自然客体有目的的改造活动。这种改造无非是要改变客体的某种结构和状态,使之成为对人、对社会有用的产品(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诚然,生产实践的过程是通过某种物质性的手段(主体器官的运动、主体对工具的操作、对被改造客体对象的加工等等)来完成的。如果仅就这一物质性手段的过程来分析,我们可以说实践的物质性运动过程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中介环节。然而,仅仅分析到此,问题还不能算彻底解决,因为人的生产实践活动和其他的物质运动过程有着质的差别。生产实践过程首先是从人的主体目的性开始的,在实践的物质运动过程未曾展开之前,人们要制造的产品形象,人们为制造此产品而选择的手段的计划都已作为再生信息在人的意识中被设定好了,这就是主体在实践之前所拟定好了的目的性、计划性信息。这种认识中的再生信息转化为主体行为启动的指令信息,通过人的神经激发人的运动器官行动起来,操作工具、作用于客体对象。在这一实践的系列过程中,主体信息一直起着规定实践的方向、设计实践的程序和方式、控制实践的进度、程度的作用。主体外化出来的信息是贯穿这一全过程的主线,通过这一过程,主体的目的性信息最终在客体中得以实现,改变了客体的结构和状态,使之成为符合人的目的设计的产品。实践只能是主体信息对客体积极作用的一个过程。在这里,无论从实践的开始(目的性、计划性)、实践的过程(主体器官的运动、对工具的操作、对客体的加工改造),还是从实践的结果(客体的被改造)来看,都具有信息活动的意义。而实践活动本身要完成的也只不过是把主体认识中的目的性信息转化为客体的结构信息,这一过程的完成又直接依赖着主体认识中为完成这一过程所设计的计划性信息的实施。”“此外,实践过程进行得怎样,客体被改造的程度如何,主体的目的性能否如期达到等方面问题的判定,又需要主体把实践过程和被改造着的客体当作它所认识的对象来把握。在这一过程中,实践过程和客体本身生发出来的信息便是主体捕捉的对象。主体通过对这一信息的捕捉,不断地向自己的运动器官发出新的信息指令,或者使实践活动按原有计划继续进行,或者使原有计划得到某些适当的修正。就这样不断进行着的主体输出信息——客体(实践过程、被改造对象)信息对主体的反馈——主体输出调控信息的一个信息循环运动过程,构成了实践活动本身的信息活动过程。”“实践活动是一个主体信息向客体运动的过程,同时也是客体信息向主体运动的过程;是主体信息在客体中实现的过程,也是客体信息在主体中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起中介作用的是主体为完成这一过程而设计的计划信息的实施,以及客体在此过程中生发出来的信息对主体的反馈。如果没有这几方面信息的活动,就不能产生、展开、完成实践活动本身。只有进行这样的分析,我们才有可能揭示实践的主体有目的改造世界的深刻本质。”[2]165-166

霍先生指责我“用‘信息运动的过程’代替传统哲学中认知的实践活动”,而我的相关论述明明是在用信息运动的过程来解释实践活动,怎么就成了“代替”“实践活动”?!如果按照霍先生的逻辑,他用物质运动的过程来解释实践,不也就成了用物质运动的过程来代替实践活动了吗?!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霍先生对实践本质的解读中存在诸多值得讨论的方面。霍先生说:“主体的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是指人类有意识地、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社会、自然与思维)的一切社会的客观物质活动,也是一种脑力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客观物质活动。”其实,这段话并不是霍先生自己提出的,他只是随便从哪一本传统哲学的教科书中转引过来的。

仔细分析这段话语,首先,说“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这似乎就等于说理论是外在于实践的,实践中不包含理论,但又好像是在说实践包含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是实践和理论的结合。这样一种表述矛盾的根源概源于传统哲学局限于物质活动的视角对实践所作的解释,因为,理论活动不能纯粹在物质活动的意义上获得解释,要把实践看成纯粹的物质活动就必须把理论活动排除在实践之外,而实践活动的目的性和计划性本身又不能不包含理论活动的方面,所以就只好采取一种折中方式的表述,说什么“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这就造成了明显的矛盾:一是同语反复,用实践来解释实践;二是使后件(理论与实践)的外延大于前件(实践)的外延,造成逻辑不周延现象。

其次,说实践是“人类有意识地、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社会、自然与思维)的一切社会的客观物质活动,也是一种脑力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客观物质活动”,这样的定义明显存在问题。试问“有意识地”、“脑力”“劳动”、“探索”“思维”“世界”的活动都是“客观物质活动”吗?如果这样的表述能够成立,那么,物质和意识或思维还有区别吗?这是庸俗唯物主义还是辩证唯物主义?!

事实上,我所提出的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理论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学说。它涉及人的认识活动的多个层级,以及这些层级之间复杂而综合的相互作用过程,也涉及到人的认识过程的多条路径和方式,以及这些不同路径和方式之间的交织和互动。

首先,我划分了人的信息活动的五个基本层次:“一是信息的自在活动;二是信息直观识辨;三是信息记忆储存;四是信息主体创造;五是主体信息的社会实现”[2]110-123;其次,规定了人的信息活动层次间复杂相互作用的四重关系:“一是由低到高的层次递进建构关系;二是高层次对低层次的全息制控关系;三是人的信息活动的层次综合参与关系;四是人的信息活动层次的相互转化关系”[2]124-133;再次,提出了“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说”[2]154-167;最后,提出了“认识过程的信息建构或虚拟说”[2]168-182。这样的一种复杂而综合的理论,既能包容和解释人的无意识的信息活动,也能包容和解释人的有意识的信息活动,既能包容和解释人的非实践性认知现象,又能包容人的实践性认知现象,还能对人通过实践对对象进行改造的信息活动的机制加以说明。

对于这样一个综合而复杂的信息认识论理论,霍先生根本没有读懂。它仅仅凭借对传统哲学中的某些只言片语的表面性把握,以及并不完整的相关科学知识,便开展了他的所谓批判,其中闹出的诸多方面的荒诞笑话只好由他个人来承担了。

“图2”是我根据本人提出的认识过程的机制的理论所绘制的“认识过程的多级中介的信息建构(虚拟)图”[2]182。

图2认识过程的多级中介的信息建构(虚拟)图

[1] 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EB/OL].(2011-07-14)[2012-06-01].http://blog.gmw.cn/home-space-uid-5777-do-blog-id-357171.html.

[2] 邬焜.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 史蒂芬·霍金,列纳德·蒙诺迪诺.大设计[M].吴忠超,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90.

(编辑:蔡秀娟)

Counter-criticismonMr.HuoYouguang’sPaper“Mr.WuKun‘EpistemologicalofInformation’Query”

WU Kun

(InternationalCenterforPhilosophyofInformation,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49,China)

My ontological doctrine on information already specified that the existing structure of all the objects is a physically encoded form which contains information: the information field-assimilation and alienation of information-informosome, which is the logic of self movement of information. When the sense-perception occurs, there is an intermediary contact of energy field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 which is a basic fact. Our bodies’ feeling is a phenomenon of sense of the macrography, and manner of the nervous system of us involves feeling, but only the process of micro-activities is achieved by nerve electrical pulse. Thus, they should have a conversion process from macrography to the microcosmic between our perception of macro things and the micro-electrical pulse of nervous system activity, and this conversion process can only be realized by the macro-things that accrue the micro-energy field as intermediary. The subject is man, not as a purely subjectivity existence. Subject and object by interaction of intermediary would inevitably lead to mutual change. Human knowledge must rely on external information on the subject role of the senses, whether external information is an active role in the human senses, or through human intervention and development before acting on the human senses. Material and information each has its own quality and quantity, contemporary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he philosophy of information raise quality of information, making the division and the calculation of the amount of information. It does not mean abolishing material quality and quantity, on the overhead and canceled substances. The building of Cognitive phylogeny and individual cognition structure must be condensed of information as the intermediary, which is the scientific fact of the contemporary life sciences and cognitive science that is revealed. We us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to explain that practice does not mean that the use of information replaces practice, as with the material processes to explain the practice; it does not mean to replace practice by using the same material.

objective information; subject and object; interaction; direct and indirect;practice;information activities

10.3969/j.issn.1673-8268.2013.01.009

2012-10-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现代科学革命、信息哲学与辩证唯物主义新形态研究(12BZX02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信息哲学、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11YJA720027)

邬 焜(1953-),男,河北涞源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安交通大学国际信息哲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信息哲学、自然哲学、复杂性理论等领域的研究。① 参见霍有光:《“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论”质疑》,《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邬焜:《与信息哲学相关的几个问题的讨论——对霍有光先生质疑的再质疑》,《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霍有光:《对邬焜先生“信息哲学”的再批评》,《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邬焜:《信息哲学中的几个问题的再讨论——与霍有光先生再商榷》,《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霍有光:《对“信息哲学”中“客观信息”范畴的再质疑》,http://blog.gmw.cn/home-space-uid-5777-do-blog-id-351850.htm;邬焜:《对〈“客观信息”范畴的再质疑〉一文的反批评》,《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N031

A

1673-8268(2013)01-0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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