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上的著作权保护
2013-03-31
1991年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将建筑物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但实施条例在定义"美术作品"时,却列入了"建筑"等造型艺术作品。这实际上是以美术作品的方式提供了对于建筑物的保护。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则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在实践中,已有建筑作品的司法案件,例如,2003年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不仅要问,建筑“盗版”能界定吗?2008年审结的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被认为是确定建筑作品侵权的第一案。
对于什么是建筑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这个定义中,可看出:(1)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作品,也就是说,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2)建筑作品是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但这里所说的审美意义应当只是一种笼统的或中性的说法。因为美的概念总是因人而异,因时代而异。
建筑作品与文学作品、美术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不过,对建筑作品而言,是建筑设计思想的表达。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规定,"建筑作品指以任何物质表达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建筑作品含设计的总体形式以及设计中的内部空间构成,但不包括个别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建筑作品是通过不同形式对建筑的设计的表述,换句话说,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建筑思想的表达。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等只是建筑作品的有形载体方式。因而把建筑作品简单理解为三维的建筑结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都是错误的。建筑作品可以通过不受保护的构筑建筑的要素如砖瓦木材等进行选择、协调或编排,而体现其建筑思想,从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摘自:百度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