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生成和消解研究
2013-03-29潘庸鲁
潘庸鲁
摘要:群体性事件中往往会充斥某种谣言,谣言是一种未加证实的传闻,它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起到了激化和点燃效用。谣言之所以能在群体性事件中盛行,主要源于转型期间特殊的社会情势激发了民众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民众的从众心理以及事件本身的起因,深究之,民众不加辩解地选择相信谣言并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诉求的表达。要想消解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除了及时客观全面公布真相和排除涉事一方对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公布权利之外,还要对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给予法律手段上的规制,更要依赖于社会公平环境的形成和公权力运行的规范。
关键词:谣言;群体性事件;生成;消解
中图分类号:D91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2-0047-05
在博客、微博当道的网络时代,社交场所中充斥着各种谣言,民众对此习以为常甚至成为谣言的传播者和受害者,一般的谣言只是阻碍了我们对有关事态严重程度的判断和应对危机的正常思维能力,而关涉民生或政治性谣言则会动摇人心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和混乱,正可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充分彰显了人类语言的力量。面对突如其来的谣言,人类由于受制于社会本能的从众心理而对传来的信息往往不加甚至不愿分析就选择相信谣言并倾注情感地传播,其传播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上升扩大、持续不断的螺旋体。因而试图寄希望于“谣言止于智者”并不切实际,它只不过是人类无力阻碍谣言扩散而选择阿Q式的自我安慰,也懈怠了破除谣言的主观积极性。民众不是智者,面对谣言的来势汹汹,再加上与切身利益相关和内心对社会的不满,谣言就成为一种真实的主观确定,事件的真相反而成为一种假象的谣言,在真相与谣言对立互换过程中,智者有时也会蒙蔽发现真相的眼睛;更何况,民众不愿意关注谣言的真假,而是利用谣言借题发挥以期引起社会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和维护。当然,有的谣言会在传播中自然破灭,而有的谣言则成为民众聚集、表达诉求、发泄不满的连接媒介,这一点在群体性事件中体现的更为突出。根据数据统计,自2009年后,我国每年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超过9万起,涉及人数400多万,分析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某种谣言的散播,例如贵州瓮安事件中“初中生李树芬是奸杀而非溺水死亡”的谣言、石首事件中“武警抢尸”的谣言、广东沙溪事件中“外地人被本地人打死”的谣言等。当然,我们不能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归咎于谣言,但却应该看到谣言在群体性事件中所起的引导、激化效用,换言之,若能及时有效地截断谣言将会有效地控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范围和数量。鉴于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阻碍了经济发展,甚至一定程度上会动摇政权根基。因而有必要探寻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生成机制,才能寻找破谣之道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生成
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始于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群体性事件尽管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冲击,但群体性事件显然不能简单地界定为治安事件,因为事件的发生有深刻的社会病态机理,一旦定性为治安事件将会屏蔽民众的正当诉求表达和忽视政府的真正不作为,无形中把民众置于对立和违法的境地,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置必须打破惯性思维和压制模式,不应强调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而应注重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反思自身工作的不足。说到底,它只不过是宪法所赋予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非合法程序性表达。因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应从中性角度界定,即一定数量的人群为实现某种目的,通过游行、示威、罢工、请愿、上访、堵塞交通等而进行的聚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偶然事件的聚合而非长期的谋划,是弱势群体寻求另一方(政府、企业等)对其权益或诉求的关注而非积极地对抗或推翻对方。由谣言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仅会对当事人或群体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还会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一旦被某个触点引燃,就会产生强烈的负面效应,将最初的谣言危机演变成公众与政府冲突的恶性事件。美国学者奥尔波特认为,“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1]那么何谓谣言?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指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2]《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则将谣言定义为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笔者认为谣言应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谣言并非一定是不真实的言语,只是尚未被证实或澄清,因而它不同于谎言;二是谣言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否则失去扩散性特征的谣言则是无谣可传;三是谣言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谣言之所以被广泛传播并不是其有多高的可信性,而是被传播群体自我情感的附加。因而本文将谣言定义为在人群中传播的未经证实的说法或者传闻,其外延应十分广泛。L.波斯特曼在《谣言心理学》一书中曾给出著名的谣言公式:R=I×A,即谣言的流通量=问题的重要性×证据的暧昧性(模糊性、似是而非性)。[3]在群体性事件中问题的重要性是指其关切切身利益的程度,由于群众对政府的抽象不满或愤怒可以借助任何具体事件以形成对政府的压力,因而可以从无直接利益的旁观者而转变为表达利益诉求的参与者。证据的模糊性是指消息给潜在传播者留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的余地和不确定的空间。谣言在现代传媒的支持下传播迅捷,如果权威部门不能及时披露真实信息,就会充斥着各种谣言或传闻,进而引发群体性围观。谣言之所以能够生成,笔者认为有三个主要因素:
第一,特定社会情势: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间,集中表现为社会结构变动、经济体制转轨、利益诉求多样,其背后涌动的是贫富差距拉大、② 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从上世纪80年代的1.8:1上升到2010年的3.23:1,基尼系数已超过0.5,是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贪污腐败蔓延、②环境污染加重、暴力拆迁征地屡禁不止等新问题和新矛盾,由此决定了中国进入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风险社会阶段(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特征即为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的不确定性逻辑,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这恰恰验证了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的“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动荡和社会冲突”。[4]群体性事件正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罗干同志在《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一文中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官民矛盾,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和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反而有恃无恐地利用垄断性政治社会资源如同公司一样去追逐利益最大化,生活在如此社会环境下的民众其安全感、幸福感被体制、制度和权力所弱化甚至剥夺,因而容易滋生对生存和发展的恐慌与对政府与民争利或不作为的不满。面对颓废的社会情势曾寄希望于政府有所作为的梦想被无情现实打破后,弱势群体就会寻求非常态的利益表达途径和私力自救方式,这就意味着一旦社会流传对政府不利的谣言,不满个体似乎找到了久违的内心平衡和发泄渠道,不仅积极加入到谣言传播的行列,而且借此谣言进行聚集并演化成群体性事件以对政府施加压力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这种表达和参与的背后往往意味着失序和暴力。
第二,从众心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是一种群体性动物,个体希望在群体中得到关注、认同和尊重,为此会选择遵从共性并掩饰个性,对他人的观点往往会人云亦云。换言之,一旦一定量的人开始相信一则谣言,其他人也会相信,除非他们有更好的理由相信这则谣言是虚假的;更何况很多时候个体无需去区分谣言的真假,因为传播谣言并不会危及到个人利益,甚至从中还能谋求到某种利益和满足,因而对谣言会积极传播。这种谣言的盛传已不只是社会成员心理情绪的一种表达,它已经暗含了社会大众对社会现象、政治事件趋于一致的一种心理判断倾向和评价取向,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有了这种共同的情绪基础,一旦遇到与这种情绪相吻合的事件(例如不利政府的谣言),就会迅速聚集起大量的围观人群。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谣言充分展示了易被大众接受和夸张传播,引起心理震荡而导致公众广泛性的非理性行为的显著特点。根据实验表明,面对一个十分简单的判断题,当不给他们看别人的判断而让他们做出自己的判断时,人们犯错的概率低于1%;但当面临支持错误答案的群体压力时,人们的出错概率为36.8%。[5]对此,群体心理学家勒庞认为群众是冲动、无理性、愚蠢、缺乏责任感的,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众的行为之中,由于受到匿名、感染、暗示等因素的作用,就会丧失处于个体状态时的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过激、攻击性的反社会行为。[6]从我国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体社会心理因素大体上有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去个性化的匿名心理、借机发泄心理,正是这些区别于个体心理的群体社会心理支配和影响着参与群体性事件民众的行为方式。
第三,事件起因。某种谣言之所以能够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谣言本身能够引起群众情感上的共鸣和内心的同情,即民众借此找到了发泄对政府和社会不满和怨恨的渠道,直言之,谣言只是一个十分恰当的道具,它非常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当前民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腐化和不作为深恶痛绝,对公务员的嘲弄和丑化成为表征个体愤慨、正直和胆量的试金石,当然这不排除一些公务员的违法乱纪对民众朴实情感的伤害,也不排除一些民众面对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而表现的无奈和抗争,但“公务员”成为负面标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旦在公共场合被提起往往会引起同仇敌忾的共鸣,并进而迁延到对公务员等社会群体的一种本能的、出自内心基本情感的反感。如果不满或愤怒长期积聚,且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带来令人无法预料的爆发,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法律规则解决的民事或刑事纠纷,就会毫无征兆地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群众会在表面遵循规则的长期假象下借事件这一载体将心理的失衡瞬间演绎得淋漓尽致。例如2004年重庆万州群体性事件,其最初诱因只不过是一起十分普通的私人纠纷,当事人余某因肩上的扁担撞上了胡某的妻子曾某,曾某打了余某一耳光,胡某则将余某的扁担夺过来对余某进行殴打。如果事件到此结束,这起纠纷只是一起普通治安案件,不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但胡某扬言“自己是公务员,出了事可以摆平”,这句话引起了现场群众的愤怒和指责,进而发生打砸抢事件。事后查明胡某并不是公务员,而是一名普通市民。可见民众暴力行为表象是对胡某恃权傲民的不满,实质是对公务员群体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权力和腐败盛行的借题发挥。
二、谣言的消解机制
谣言必须流动起来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开来,没有一定的受众群体将无谣可传,因而谣言需要一定的传播载体。换言之,谣言的传播越广泛和越迅捷,对传播工具的要求就越高。过去局限于口授相传或者布告、马匹、驿站、烽火台都是传统做法,而无线广播、电视、电话等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的普及,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尤其手机、网络等个性化工具的出现又打破了国家对传播渠道的垄断控制,个体不仅能够随时随地传播和接受信息,也能规避国家信息的单一性和虚假性,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无须过滤而直抒胸臆的互动渠道。根据统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有5.13亿网民,手机网民达3.56亿,微博用户数达2.5亿。这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载体和受体基础,因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极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如果政府将希望寄托于谣言的不攻自破,则是小觑了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力量,因为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并非只是谣言,它不单纯语言上的不诚实和无中生有,而是民众在谣言传播中隐含了对群体性事件本身或者之外的情感寄托,换言之,里面有抽象或具体的利益诉求,正是这种利益的不满足才导致了个体的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在强大的传播信息渠道面前,政府试图通过垄断信息或片面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只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因而需要强势一方以真诚、同情和客观的心态面对群情激奋的民众,针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有效化解。
(一) 及时全面公开真实信息
在传播手段多样化的当今,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公布相对滞后,在公布时又往往以“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一小撮人”的谣言所蒙蔽来概括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这种旧有思维和做法以高高在上和不屑一顾的姿态导致群众对其公布信息的反感和怀疑(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以往没有获知信息的渠道今天在网络和手机的支持下群众有了对抗的平台,并结合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声情并茂的形式,成为一段时间内主导公众舆论的主要力量。例如,瓮安群体性事件持续了80个小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段时间里,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3篇;而一网站的贴吧中就出现了近500个相关主帖,[7]以至于政府在危机公关时处于被动局面,因而官方若再沿用传统的操作方法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这里需要分辨两种情形:一是很多情形下民众并不真正关注谣言的真假,而在于借此发泄对政府长期的不满;二是如果参与的民众真的被蒙蔽,此时的政府并没有选择及时、全面公开信息,而是遮遮掩掩或者片面选择有利于己的信息公布,殊不知信息的不对称正是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因而,无论基于那种情形都应选择及时、全面公开信息,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更在于以真实客观的信息来打破谣言的困扰,既可以堵塞以谣言宣泄对政府不满的群体,让其无此借口;也可以让被蒙蔽的民众及早了解真相。因此,政府应该及时提供不同于谣言的真实信息,让民众有对比和选择的空间,不迷恋于谣言信息单一性的陷阱。尤其在黄金24小时内及时公布真实权威信息,遵守查明多少公布多少的宗旨,用滚动方式逐渐增加,并且要持续、反复播报信息,使准确信息在量上压过谣言,进而使那些谣言“传播者”在信息压力之下产生趋同心理,趋同于准确、权威的信息,从而实现谣言的传播控制。
(二) 排除涉事一方对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公布权利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民众对涉事方充满了激愤和怀疑,如果有其调查和发布信息将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反而使谣言更盛行。因为涉事方缺乏公正的逻辑前提,因而必须交由涉事方的上级机关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事件之所以发生就在于李树芬的父母不相信州县对李树芬因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后经省有关部门决定,由省里派出专家组,在李树芬的亲属和村民代表见证下,对李树芬遗体又进行了解剖检验,更权威的检验结果再次表明李树芬确系溺水死亡,谣言很快就被真相所替代。这是基于当前我国还不发达的社团组织(现阶段的社团组织由于自身的组织程度低,自发性和依附性的特征导致其在利益表达方面软弱无力)不具备与强势机关进行协商和谈判的力量,只能寄希望于还未被民众完全抛弃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上级机关来进行辟谣和行为界定。当然,这期间政府、团体、组织请出权威进行辟谣、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止谣、用行动针锋相对地进行回击、找到可靠的消息来源进行澄清等都是预防、控制谣言的基本手段,也可以说是一种可选的应对策略。
(三) 对造谣者和传播者应予以法律手段规制
面对利用谣言制造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必须对造谣者和恶意传播者给予法律手段规制,这遵循了法治社会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应纳入到法治解决范畴。尽管当事人可能有正当的理由,但采取制造谣言以博同情或关注的做法仍违法理,毕竟由谣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若对此类行为方式采取放纵的策略,将会导致群起效尤的恶性循环。法律的权威不容任何个体和单位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弱势群体的情有可原而视而不见,因为法律代表着规范、公正和秩序。其实,谣言的传播不仅与事实有关,而且与情感和偏见相关,那么,遏制谣言的传播完全寄希望于及时公布真相并不一定能取得预期效果,因而持久稳定公正的解决方案仍是法律手段,迫使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用增加造谣、传谣代价的方式阻遏造谣、传谣。但这里必须谨防伤害言论自由,这就要求不能以制止谣言来用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的手段为代价,否则有违宪之嫌疑,因而,这里言论自由的界限以不伤害他人和不扰乱社会秩序为界限,只能对谣言的制造者和恶意传播者给予法律惩治。要把群体性个案的处理模式由临时抱佛脚的方式逐渐走向应对机制法律制度化的方式,这是法治建设的应然要求。否则,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不但群体性事件短暂的胜利会淹没在上层建筑的冷漠之中,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仍会恣意飘扬在法治天空之上。
另外,在破解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四个原则:现场倾听原则、反思自责原则、问责制原则以及慎用警力原则,毕竟群体性事件仍局限于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而事件的发生总有强势方工作上的不足或蛮横,在“人民群众是一切力量的源泉”这一真理不变的前提下,对民众低头并非认输或投降,而是尊重和敬畏。这就要求官员抛弃过去惯用的堵塞打压的思维模式,采取程序公开、平等协商的工作机制才能使事态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是,所达成的决定不是简单地反映参与者的重要利益或观点,而是反映了考虑各方观点后做出的判断及解决分歧时应该使用的规则和程序。[8]
我们不必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谈谣色变,而应把此种谣言视为民众在特殊社会情势下表达的一种非理性意见或情绪倾向、一种社会精神现象、一种畸变的舆论形态,现代交往工具的发展注定一味采取压制策略并不能从根本上截断谣言,况且这种谣言的风生水起附加了个体的情感、价值取向和社会判断。正如官方可以屏蔽传播信号,却不能清理民众内心不满的杂草,如果不具体分析民众相信谣言的心理、任凭谣言流传或选择性辟谣,将导致在特定语境下虚假谣言转变为客观事实,这才是谣言的可怕之处。说到底,政府及时慎对谣言、转变互联网时代下的自以为是、提高处理复杂事件的工作能力只是为自己正身的当务之急,而反思和问责、廉洁和高效、公正和亲民才是遏制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盛行的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1][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2][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宫秀军.论谣言的传播机制及理性应对[D].湘潭大学,2009.
[4][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5][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M].张楠迪扬译.上海:中信出版社,2010.
[6][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7]陆侠.由石首案看政府如何应对群体事件[N].人民日报,2009-6-24.
[8][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