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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征地拆迁研究与实现

2013-03-28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拆迁人征地以人为本

陈 芳

(河北经贸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带来城市地域空间不断扩展、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城市物质文明及文化不断扩散的现象。拆迁量不断攀升的同时,大量土地被占用、大批农民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向城市聚集,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了群体抵抗拆迁事件和恶性暴力事件。究其根源,征地拆迁过程中没有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征地拆迁实践与“以人为本”理念相违背。

一、“以人为本”的征地拆迁理念解读

“以人为本”的征地拆迁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拆迁的各项工作中,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拆迁工作的核心,把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利益放在各项拆迁工作的首位,充分重视人的因素,正确认识人的价值,尊重、关心、信赖、理解被拆迁人,充分调动被拆迁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拆迁顺利进行。拆迁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另一方面是要改善居住环境。“以人为本”的征地拆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手段为拆迁工作保驾护航,也要遵循“有情、亲民”的人性化操作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说服工作,减少因被拆迁群众利益诉求差异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在严格掌握政策的前提下,特别关注被拆迁对象中弱势群体的特殊困难,本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理念,灵活对待,妥善处理,坚决维护和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民生承诺。

二、当前我国征地拆迁体制的现实写照

征地拆迁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推进的必然产物,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美丽家园的现实需要,也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工程,能否顺利拆迁和妥善安置关系到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城市化进程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设,大力整顿与规范征地拆迁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补偿费用标准。2012年,我国征地拆迁面积共计32.28万公顷①,有效保证了各地区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区域环境,完善了区域功能,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信访和越级上访数量激增,“钉子户”等问题,对照“以人为本”的客观要求,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角色错位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征地拆迁是政府经营土地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严格执行拆迁的行政法规及政策,加强对征收、补偿、拆迁行为的监管,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现实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过多地直接介入其中,以政府为挡箭牌,滥用职权,与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利益角逐,其结果是党和政府的信誉扫地,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城镇化进程。

(二)依法拆迁意识薄弱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依现有的规章制度办事,人为地给整个征地拆迁工作增加难度。调查结果显示,65%的居民认为开发商在征地拆迁中存在暗箱操作,部分中间环节不透明。近年来,暴力拆迁,强拆强建,血染拆迁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人的生命被视若草芥,法律的尊严一再被践踏,此类拆迁行为与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理念相去千里。

拆迁队伍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尤其缺乏熟知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的专业人士,缺少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细致耐心、善解人意的劝导人员,部分拆迁小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置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制造和激化矛盾并将责任推卸给政府,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拆迁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依法拆迁、人性拆迁难以落到实处。

(三)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

虽然政府部门已经按照拆迁政策制订了补偿方式和标准,但由于对补偿标准尺度的掌握偏差,拆迁房屋权属、面积难确定,同类房屋的结构、价格等问题分歧多,个别“讲人情,论亲疏”的超值估价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被拆迁人在相互比较后引发矛盾,游行示威、越级上访、暴力抗拆事件接连上演,严重阻碍征地拆迁的进程。

三、“以人为本”,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一)坚持舆论先导,鼓励群众参与

让被拆迁群众广泛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过程,既保障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提高了他们对拆迁工作的全面认识,这是保证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坚持正当、民主、公开的原则,广开意愿和诉求收集渠道,鼓励公众通过提交书面材料,网上投票等形式参与拆迁相关政策的制定。同时,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阵地,深入群众,大力宣传专项建设规划和拆迁的意义,普及拆迁安置的法律政策,降低拆迁的难度,推进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二)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利益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不少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失去了部分甚至全部的土地。对农民而言,土地对于他们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因此,应采用多种形式,如给予集体预留经营用地、增加补偿金额、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确保征地拆迁顺利进行。

(三)完善征地拆迁后的相关配套工作

为避免征地拆迁工作留下“后遗症”,就应该做好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配套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失地农民身份的转换,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成功对接,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解决拆迁中的瓶颈问题

(一)加强拆迁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为适应市场变化,改变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将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政府应及时出台、调整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清理与废止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强征地拆迁和行政补偿方面的立法,明确征地拆迁决定的法律程序,引入听证制度,严格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将非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明确为行政补偿的客体,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顺应征地拆迁发展的新形势,为解决拆迁中的难题提供法律支撑。

(二)统筹兼顾,处理好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征地拆迁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被拆迁人、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见图1),三个利益主体分别在追求公共性利益、生存性利益、收益性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此时需要政府发挥杠杆作用,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兼顾,扶弱抑强,防止利益的过度分化。其中,被拆迁人的利益具有个人性和社会性,且社会性是其主要属性,但由于存在着权力、资本、信息不对称,被拆迁人在法律上、事实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仅损害其个人利益,还会在社会中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基于此,政府须以民生改善为出发点,以和谐发展为落脚点,耐心细致地做好开发商和群众的工作,化解矛盾,解决难题。

图1 征地拆迁利益主体关系

(三)阳光拆迁,强化监管

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补偿公开,是实施阳光拆迁的必然要求,也是化解纠纷,实现顺利拆迁的有效途径。结合拆迁的法规制度和民众的诉求,政府须及时公开拆迁管理收费标准、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投诉渠道,建立项目动态档案,全程跟踪服务,加强拆迁监管力度和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让拆迁各方在制度化的约束下,按规定、按流程、按标准办事,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推动拆迁改造顺利进行。

五、结语

征地拆迁是一个牵涉多个主体利益关系的复杂系统工程,应用“以人为本”的改造模式,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规范和整治拆迁,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拆迁群众的权益,才能最终实现和谐拆迁。

注释:

①http://www.mlr.gov.cn/zygk/。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Z].2011-01-21.

[2]杜益.浅谈以人为本视野下的拆迁[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5).

[3]甘满堂,魏良枝.让广大市民成为城市拆迁改造的受益者[J].发展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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