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日制自考”与“教育公平”
2013-03-27刘亢
○刘亢
(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处)
温家宝曾提出:“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谁能享受良好的教育,谁就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否则就难以融入现代社会。”教育公平问题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教育问题,它是关系到人民利益分配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并提出要逐步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全日制自学考试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正是为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考虑到众多中青年对知识的需要,使广大中青年能公平地获得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全日制自考”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教育的公平,但“全日制自考”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教育不公平现象。教育公平与不公平同时显现在“全日制自学考试”之中。
一、全日制自考的产生及发展
全日制自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88年,国务院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及现实要求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自学考试形式逐步发展扩大。“宽进严出”的自考政策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可用之才,为不能顺利进入正规高校的高考落榜学生提供了再次学习的机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全日制自考即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正规全日制大学相结合的一种学历教育形式。参加高考应届毕业生可不参加高考后国家统一招生就能进入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习,学生能根据自己兴趣选择就读专业在校进行脱产学习。“全日制自考”学习形式采用教师指导和自学相结合形式,学校为学生提供宿舍和其他公共学习设施及配套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能够享用就读院校的各项教学资源,享有公平地受教育权利。学生学制期满后,通过国家规定的所属专业课程考核可获得由省考委和主办高校共同颁发的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教育部统一上网对通过毕业审核的学生进行电子注册,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学生也可申请学士学位,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毕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教育考试网都可以查询,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许多国家认可。
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与全日制自考相关的政策无疑造福了一大片高考失利的学子,一定时期内在各大省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由于优厚的国家政策,全日制自考学生数量也不断发展壮大。
虽然有国家政策的指导和要求,落实过程中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仍然造成了全国众多院校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膨胀无序发展,高校各项实施方案都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自学考试的初衷,在民众中也产生了极多不良影响。自2007年起,国家教育部陆续颁布文件规范整顿自考院校,各省市高校也相继完善自考制度,严峻的形式有所缓解。
总体来说,全日制自学考试维护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旨在促进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教育公平的科学内涵
教育公平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平等地选择和分享各层次的公共教育资源。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公平,即: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结果的公平。
教育起点公平即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指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其衡量标准可定位于“让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过程公平主观上主要体现在教育者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公平对待每个教育对象,客观上主要表现在教育活动的有形投入上,最终体现为教育质量的平等。其衡量标准可定位于“让受教育者都有机会获得适合个人特点的教育”。
教育结果的公平是指人的发展的公平,主观上表现为经历教育过程,每个人都能有效利用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取得符合其个性、智力、能力的学业上的成功,为个人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最终体现为学业成绩平等;客观上体现为社会认同的平等。教育结果的公平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其衡量标准可定位于“让受教育者人人学有所得,学有所用”。
实现教育公平是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追求的目标,是我国现阶段主要任务之一,实现教育公平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教育途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兼顾社会公平,才能逐步真正意义上实现教育公平。
三、全日制自考制度体现教育公平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人人都能通过高考进入全日制统招高等学校学习几乎不可能,基于有限的社会资源、教育资源,国家必须通过特定的统一考核,即高考,选拔一批能优先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才,淘汰一批在某些领域相对有劣势的人群,而全日制自考的出现目的在于弥补教育的不公正状况,彰显“以人为本”的社会公平、教育公平。全日制自考制度本着教育公平的理念出台并实施。这个制度从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体现着教育公平。
1、全日制自考体现教育起点的公平
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考委、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中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努力学习。全日制自考制度受到国家各项政策条例的大力支持,凡是能够参加高考并取得一定成绩,且有意愿自愿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通过合法方式选择深入学习的专业进入高校学习,成为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全日制自考尊重和保护了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利,给高考失利的学生提供了继续受正规系统教育的机会,体现了高等教育起点上的人人公平。
2、全日制自考体现教育过程的公平
全日制自考,即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它是由符合国家要求的全日制正规高校主办的特殊教育形式,国家规定全日制自考学生可与统招全日制学生共享教育资源,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在课堂上直接传授知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学习互动及学习考核充分体现在全日制自考学生的学习过程之中,任教于自考助学班的教育者与高校入编教育者的教育过程无异。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教育过程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能尊重受教育者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教育资源,满足受教育者的个人需求。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教育过程从整体上看体现了教育公平。
3、全日制自考体现教育结果的公平
国家规定:全日制自考学生必须在学制内脱产学习,通过学习获得扎实的专业知识后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一方面,经过公平的教育过程后获得的结果自然公平无异,全日制自考学生可收获到与统招生同等的知识。另一方面,自考学生与统招生拥有同等资格可直接参加国家研究生考试、国家公务员招考及国家级其他形式的招纳。政策上,国家对全日制自考给予充分的认可和支持。从总体上来说,全日制自考体现了教育结果的公平。
四、全日制自考中显现的教育不公平问题
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是全日制自考形式的继续教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思想基础。国家出台的关于自考的各项鼓励政策的目的在于竭力保证人人都享受教育公平的待遇。然而,在现实条件的左右下,具体实践过程中“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却又显现出了教育的不公平现象,违背了原始发展的初衷,负面影响亟待遏制。
1、“教育起点”显现不公平现象
(1)“全日制自考”的商业化境况。“全日制自考”的商业化的根源于将企业的商业化运行模式纳入校园管理,导致招生商业化及教育管理商业化。
大部分“全日制自考”主办院校与经济市场中的私企合作,将直接聘任、招收、管理教育管理者、教师及学生的权利放手于企业,主办院校不直接对附属下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进行管理。由于与高校合作的多数企业并非从事教育事业,不理解教育的崇高价值及意义,企业的存在、一切活动的目标就是获利,因此在这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从事教育工作的过程就是获利的过程,这些利益最终便来源于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此时的受教育者便只是承载着利益的载体。因此,从招收“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开始就解开了企业追逐利益的序幕。
每年高考过后,“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招生过程中表现最为活跃的是高校招生代理,招生代理相当于市场中的销售代表,在高校中承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教育的企业管理者就是销售代表的雇主,销售代表将学校信息作为产品推销给高考中失利的学子,当然对于销售者而言,推销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有目的的包装是营销策略,目的在于从接受产品的购买者手中获利,招收代理招收的人数越多,获得的提成就越多,这些提成并非是企业管理者大发的善心,而是源自受教育者向教育机构支付的教育费用。一方面,招生代理要越想要招收多的学生,提供的虚假信息就越多,受教育者的知情权便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就必须提高代理提成。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承办自考教育的企业单位便会采取商业手段,隐形提高受教育的教育成本,收取高额的学费和杂费,教育商业化活动由此展开。
(2)商业化恶果违背教育公平理念,导致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极多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在招生代理对学校、学习信息的不真实介绍下开始继续教育的学习,造成无法根据个人兴趣选择想学的专业,只能根据代理人的推荐选择,进校后有可能遭遇到被迫换专业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说,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在这个阶段受到了不公正,也不公平的待遇。此乃教育起点不公平之一。
与正规统招高校学生需缴纳的学费相比,“全日制自考”需缴纳的学费较高,但缴纳的各种杂费是统招学生的多倍,且几乎不享受任何国家优抚政策。商业化境况下产生的较高学费及高额杂费导致家庭相对贫困的学生无法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此乃教育起点不公平之二。
部分初中学历学生被招生代理拉入全日制自考大流,通过欺瞒、作假的手段使不符合高等教育要求的学生进入高层次学习,违背人类思维从低级到高级不断上升发展的过程,违背教育阶段性规律,这些受教育者的知识贮备量、思维的成熟性及行为能力远远落后于正常高中毕业生,对于他们的身心发展而言,在不恰当的年龄阶段接受不适应的教育是极大的不公平。此乃教育起点不公平之三。
2、“教育过程”显现不公平现象
(1)教育质量在成本利益作用下日益下降。全日制自考在商业化运营的影响下,教育质量也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管理的规范程度以及对教育管理者、施教者的聘用、管理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在节约教育、管理成本的思想指导下,直接管理“全日制自考班”的企业在教育投入上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降低对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要求,降低对教育者的专业能力要求,教育硬件设施不齐备。最终导致整体教育质量不高,管理制度不明确,管理混乱,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
(2)“以经济利益为本”导致教育过程不公平。人才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教育就是为了向社会输出更多真才实干的人才,社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取舍之间,企业的教育管理者们选择了前者,坚持“以经济利益为本”以获取眼前利益,舍弃了受教育者,导致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收到不公平对待。
3、“教育结果”显现不公平现象
(1)考试制度执行的不严肃问题导致学业成绩虚假化。教育起点、教育过程的不公平最终发展成为教育结果的不公平。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优秀的管理、教育人才,没有较好的教育质量,没有科学的教育指导,全日制自考班学生极少数能学到扎实的知识、本领,与全日制统招学生相比,整体素质明显处于弱势。这种弱势也直接表现在学业考核中,大量全日制自考学生无法通过毕业考核,学业成绩难过关,部分通过考核拿到毕业证书的学生也采取了非法手段,成为了弄虚作假之人。
(2)自我认可度低及社会认可度低致使教育结果不公平。结束高等教育全部学年制学习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呈现两种不同状态:取得国家认可学历证书但自信心不足、未取得国家认可学历证书且严重缺乏自信心。对于大多数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而言,“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带给他们更多的是对教育的质疑,对自我的质疑和否定。当他们走向社会,各种知识素养的缺乏也使得社会对“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大失所望。当今社会对自考学生认可度不断下降更能说明这一严重问题。
对“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而言,曾经憧憬未来,怀抱理想来到高等教育的学府接受洗礼,最后的结果却与曾经的愿望相差甚远,在他们的思想、心灵下留下的正统教育的商业化教育烙印无法抹去。这便是教育结果的不公平。
五、在改革实践中贯彻落实“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理想,也是教育理想。现阶段,我国呈现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尤为突出,教育公平是教育部门,乃至全国人民热切关注的问题,为了促进教育公平,我国的专家学者们都在教育战线上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探索实现教育公平地途径。“全日制自考”透露出的教育公平和不公的双面性,也更加要求要将教育公平落到实处,在实现教育公平途径中的每个阶段、环节都必须彰显“公平”二字。要使“教育公平”完全渗透入“全日制自考”,使之内化、外显离不开教育体制改革,真正做到上行下效,这也要求政府必须不断提高改革的能力,增强改革的力度,建立全面、系统、完善且具有长远发展前途的教育机制,使教育惠及全民,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实现教育公平。
[1]吴存荣:公平教育是最重要的民生[N].光明日报,2012-11-10.
[2]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N].中国教育报,2012-11-13.
[3]坚持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十八大代表谈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2-11-14.
[4]确保每个公民有良好教育的权利[N].光明日报,2012-11-14.
[5]朱虹:教育公平浅析[J].现代阅读,2012(9).
[6]任玉玲:中国教育的五大不公平[J].中国经济周刊,2010(8).
[7]宋伟:促进教育公平公正:自考体现“以人为本”思想[N].中国教育报,2007-01-18.
[8]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