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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点体会

2013-03-27何振一

地方财政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市场经济劳动力

何振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201)

一、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缺欠探析

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缺欠,制约着科学发展观在分配领域全面落实,制约着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必须尽快地研究解决。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表明,在复杂的事物中,如果存在多种缺欠,其中必有一个主要缺欠,规定和制约其它缺欠的存在和发展。在研究解决该事物的缺欠中,只要着力找出这个主要缺欠,并加以认真解决,其它相关的缺欠也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我们在研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中,必须全力找出其主要缺欠。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缺欠是什么,人们的认识见仁见智。依据对多年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经验的研究,我们认为:按劳分配机制在收入分配制度建设中没有完整的形成,乃是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主要缺欠,也是导致劳动者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降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为什么在收入分配制度中构建按劳分配机制这么重要?因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原则,是防止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动力价格分配的消极作用发生,确保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逐步实现的手段。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①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8页。在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再次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64页。因此,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所有制结构上,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所以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乃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

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已着手构建按劳分配机制。早在1987年,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中,作为配套措施就着手进行了该项改革,其具体实施方法在不同企业和行业有所差异,但归纳起来主要包含两项举措:(1)将企业的工资总额提存,与企业年度的实际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上缴利润任务和其它规定的任务前提下,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多少随经济效益高低上下浮动,效益提高则多提,效益下降则少提;(2)把改革前的工资、奖金、津贴捆在一起,改为浮动工资制,即按职工个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计算在工资总额中应得的份额。实践表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改革后,极大地激发了全体职工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不仅企业的利润年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全体职工的收入也随之逐年相应地增加,充分显示了按劳分配的优越性。

但是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它与计划经济相适应,而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因此,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改革任务。从而开始了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与此同时,在劳动体制改革方面也开始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体制”。其主要改革内容是企业自主到劳动力市场招工,劳动者自主到市场寻求劳动力需求者,供需双方以劳动力价格为基准,经过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及其它事项后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后,劳动者方能实现就业的制度体系。

这种劳动力就业机制,决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能在劳动力投入生产之后确定,只能在投入生产之前确定。由于浮动工资制是在劳动者投入生产之后才能进行实际分配,因此也就随生产经营责任承包制一起被否定。然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又绝不可因为发展市场经济,就放弃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找到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格分配,能够在市场经济中相互协调运行的科学改革方略。所以,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不失时机地找到两种分配机制既能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作用,又能相互协调存在的改革方略。

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方略设想

采用什么样的改革方略,方能满足前述改革目标的需要?理论来源于实践,我们只能是到几十年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经验中去探寻。如果以微观与宏观结合为视角,对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前后的改革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按劳分配机制与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两者是必须也能够并存的。建设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劳动力必须商品化,在收入分配上构建按劳动力价格确定劳动者的收入制度,方能适应市场经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是对按劳分配方式的排斥,因为两种分配方式的实施在时空上是不同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的分配,其分配决策只能是在生产之后,而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是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协商时确定,其分配只能是在生产之前,这就是说两者在时空上可以互不排斥。

从改革实践经验来看,虽然按劳动力价格分配不可能包容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却可以包容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比如前面讲的在企业生产经营责任承包制中所构造的浮动工资制,这种按劳分配形式,其劳动者的工资量只能是在劳动者完成生产之后来确定。然而在没有确定之前,为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企业是要按月预付一定工资的。既然是预付,完全可以运用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方式来实现,这样就可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而在年终按劳动者实际的劳动量和质量计量应得的收入后,只要把计量出实际应得的收入量大于预付工资部分补发给劳动者,就最终完成按劳分配。这样就既发挥了按劳分配的优越性,又包容了按劳动力价格的生产前分配方式。根据这个经验我们认为实行收入分配方式双轨制,即:一轨实施市场经济下通行的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方式;一轨实施按劳动力贡献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的按劳分配方式,可能是一个最佳抉择。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以这种分配制度为改革的目标,不仅是十分可行的,而且效果也是极高的。从理论上说:第一,它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可以正确地处理好利用市场经济优越性与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之间关系,就是说它既能满足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之间实现等价交换原则的需要,又可以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相契合,既能满足资本购买劳动力商品谋取利润的要求,又能实现劳动者取得分割剩余价值的权利,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经济保障;第二,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按现在一种流行的理论认识,他们都对价值创造有贡献,这样就决定了各个要素所有者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分配权上,必须是平等的,为什么劳动力要素只能分到与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相等的价值,而无权分得剩余价值,而资本所有者不仅分得在生产中所耗费的资本全部价值,还把全部剩余价值据为己有呢,这显然是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相违背的。而实行双重分配制度,就可以使收入分配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

从实践来看,这种双轨分配制,无论是在国外、或是在国内,也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或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曾经有过成功的实践范例。

首先,在国外资本主义制度下,比如我国的近邻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施民主改革使工会作用十分强大,在“电产工会”倡导和政府赞同下,就曾经在很长一个时期实行了双轨分配制度,日本把这种分配制度称之为“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其具体内容扼要的说,就是凡被企业雇佣的劳动者,都被看作是这个企业大家庭的成员,实行终身雇用,受雇用的劳动者则要以企业为家,企业除了按月给职工按劳动力价格发放工薪以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耗费之必需外,还承诺职工有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权。即在年终通过财务决算明确了年度盈利多少后,企业按年初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商定的经营计划标准,将利润扣除企业发展必要的积累量之外,按全体职工的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通常是按全年职工劳动状况考评结果,按各自的等级,对贡献突出者适当加以调整,以利润分红形式分给大家。这种分配制度在日本战后困难时期,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保障了企业效率持续的大幅度提高,保障了战后政府实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即第一个“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得以顺利地提前超额完成,并实实在在地使每个劳动者的收入都翻了一翻,因此是举国欢腾,进一步促进了劳动者的干劲。也使资本家进一步认同这种分配制度。因此这种收入分配制度在日本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后,得到了持续的实施,有效的保障了日本顺利的从贫困走上发达国家行列,并且使基尼系数始终稳定在0.4以下的合理水平上,被世人誉为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后来只是由于日本是资源极度短缺之国,经历两次石油危机的打击后,企业纷纷陷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一些企业不得不放弃“年功序列工资制”进行大量减员,改行其它分配方式。但是我们发现日本随后的经济发展陷入了持续不振及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不良状态。

其次,在国内,改革开放后出现的诸如江苏华西村、山西皇城村等一些农村经济单位所实行的收入分配制度,都不约而同地实行了“工资加供给”式的双轨分配制度。它们是公有制,本来可以实行马克思设想的、那种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只是由于在现阶段需要利用市场经济优越性,才选择了“工资加供给”的双轨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的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我们曾去过这样的村庄进行过考察,他们都初步实现了共同富裕目标,农户之间虽然也有差距,但只是富裕程度上的差别。这些单位不仅自己富裕了,而且还能积极贯彻执行先富帮后富的方针,主动帮助和带动相邻的村庄也逐步走上富裕道路。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按劳分配是从各类要素参加分配的视角提出来的。它是指劳动力要素参加分配必须使用的方法。因此,按劳分配方式,是适用于各类经济实体中受雇用的广大劳动者群体的,而不只是限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是一项受雇用的广大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参加分配方式的重大改革。故按劳分配在收入分配中才居主体地位。只有这样认识,这样改革,方能切实的完成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加初次分配机制”的改革重任。

鉴于此项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的调整,我们认为既然在实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我们已有实施按劳分配的成功经验,此次改革不必先行试点,而应当是学习国际经验,法律先行,依法实施改革,依法推动这项改革,才能减少和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利益上的纷争,不失时机地又快又好的完成这项改革,以适应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紧迫需要。此外还要大力发挥财政调节职能的作用,制定鼓励和推动此项改革的财税政策,也是当务之急。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

〔2〕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7.

〔3〕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人民出版社,1971.

〔4〕《邓小平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

〔5〕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答[M].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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