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责任的背离
——论罗尔斯平等观的内在困境
2013-03-27高景柱
高景柱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 300387)
平等与责任的背离
——论罗尔斯平等观的内在困境
高景柱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 300387)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平等理论中,约翰·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观”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也经常处于纷争的中心,它面临着右翼和左翼的双重批判:右翼批判其提供了太多的平等,左翼批判其提供了太少的平等。无论是右翼的批判,抑或左翼的批判,往往重视民主的平等观中的“差别原则”,忽视了作为民主的平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机会的公平平等”,但是这些批判确实指出了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的重要困境,即消解了个人责任。罗尔斯不应仅以“社会基本善”作为判断处境最差者的标准,如果民主的平等观要实现自我救赎,那么它必须扩展其理论视野,并对人们因何属于处境最差者做出判断。
平等;差别原则;约翰·罗尔斯;资格理论;资源平等
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重新激发了人们对政治哲学的兴趣,扭转了政治哲学的颓废态势,并复活了政治哲学的契约主义传统。在晚近政治哲学的论争中,分配正义问题处于主导地位,同样地,在有关分配正义问题的讨论中,不同的平等理论占据着中心地位,可以说平等理论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平等理论中,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是一种代表性的理论,当代很多哲学家正是在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的激发下形成了自己的平等理论,比如罗伯特·诺齐克和罗纳德·德沃金各自平等观的形成就与对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密切相关。就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所面临的批判而言,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曾言,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观面临着右翼和左翼的批判:右翼批评其提供了太多的平等,而左翼批判其提供了太少的平等。”[1](P243)那么,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的主要困境到底何在?本文拟在探讨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所面临的右翼和左翼的双重批判的基础上,来重新诠释罗尔斯的平等理论,并指出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的主要困境在于消解了个人责任。
一、罗尔斯平等观的基本义涵
罗尔斯将其平等观念称为“民主的平等观”,并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它:一是基于道德直觉的论证,二是契约论的论证方式。首先我们来看罗尔斯的基于道德直觉的论证。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反应得理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资产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2](P311)罗尔斯主张“民主的平等”,并认为“民主的平等”优于“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和“自然的贵族制”。这几种平等观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在分配正义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有不同的看法。
在罗尔斯看来,“自然的自由体系”——“向有才能者开放”和“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有违道德直觉,因为它没有矫正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等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虽然由机会的公平平等”和“效率原则”相结合而产生的“自由的平等”试图排除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但是仍然没有矫正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也是有违道德直觉的。[2](P72)鉴于“自然的自由体系”等平等理论并没有很好地排除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罗尔斯提出了“民主的平等”,他认为要把每个人都当作一个道德主体来平等对待,而不能根据人们运气的优劣来衡量其在社会合作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份额,易言之,我们应该排除运气因素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罗尔斯认为民主的平等观是通过结合“机会的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达到的。这就是罗尔斯基于道德直觉对其平等理论提出的第一种论证方式。鉴于直觉主义的种种不足,罗尔斯提出了第二种论证方式,即契约论的论证方式。
罗尔斯的第二种论证方式主要是为了回答下述问题:人们在他所构想的“原初状态”中,会选择何种正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中,既然无知之幕已经排除了个人的诸如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性别等特殊信息,原初状态中的代表会依据什么来选择正义原则呢?罗尔斯认为代表虽然不知道有关自己的特殊信息,但是对人们的生活而言,总是有一些东西是人们想拥有的,并称这些东西为“基本善”。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基本善”,其包括健康、理智和想象力,这些东西受到自然因素的深刻影响;另一种是“社会基本善”,其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东西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深刻影响。[2](P62)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会力求选择那些最能公正地分配基本善的正义原则。既然人们会依照基本善去选择正义原则,人们会采取什么方法选择正义原则呢?罗尔斯主张人们可以采取“最大的最小值规则”,这种方法类似于假设由你的敌人来决定你的境地一样。罗尔斯认为,根据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在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会选择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主要宗旨在于只有当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他们才能从自己的有利境地中获益。在差别原则中,为什么会选择处境最差者的处境而不是处境最好者的处境作为评估不平等的起点?一方面,如果以处境最好者的处境作为评估不平等的起点,那么这会违背平等的初衷。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原则本是为了致力于实现平等,如果以处境最好者的处境作为评估不平等的起点,那么处境最差者的处境将会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差别原则并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允许某些不平等的存在——只要这些不平等的存在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同时某些不平等的存在也可以提高人们工作和生产的积极性。原初状态中的人都是自利的,即使一个人属于处境最差者,选择差别原则也是较为理性的。
为什么不纯粹诉诸于道德直觉的论证或不纯粹诉诸于契约论的论证方式呢?如果只诉诸于道德直觉的论证并从中引伸出正义原则,由于人们的道德直觉之间存在千差万别,那么人们所得出的正义原则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缺乏一个客观的判准。如果只依靠契约论的论证方式,人们为了得到适合于自己利益的正义原则就可以对原初状态进行不同的描画,那么由此得出的正义原则也是千差万别的。为了决定某种对原初状态的描画是合适的,就不得不以事先接受某种正义原则为前提。因此,罗尔斯并不主张只纯粹诉诸于道德直觉的论证或纯粹诉诸于契约论的论证方式。在罗尔斯那里,上述两种论证方式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可以用来相互检验的,这就是他所使用的“反思的平衡”的方法:如果在某种原初状态下选择的正义原则不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那么要么修改我们对原初状况的描述,要么修正我们的道德直觉,经过反复的修正最终将达到某种平衡。因此,罗尔斯的契约论的论证方式与基于道德直觉的论证是一致的,两种论证的结果都是导向差别原则。
二、来自右翼的批判
罗尔斯的平等观所面临的右翼批判,其中最著名的也许就是诺齐克的批判。诺齐克提出了一种“资格理论”以对抗罗尔斯的差别原则。首先,针对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诺齐克提出了“自我所有权理论”。诺齐克认为“无论从道德观点来看人们的自然资产是否是任意的,人们有资格拥有它们并有资格拥有源自其自然资产的东西。”[3](P226)亦即每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就构成了“自我所有权”。他批判地继承了约翰·洛克的财产理论,认为对资源的占有只要不使每个人的总体状况变坏,即不违背洛克式的条件,拥有自我所有权的人们就拥有了完全的财产权,自我所有权一定会导致对外在资源的所有权。在诺齐克看来,差别原则要求自然禀赋较高者只要在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条件下才能从自己的较高自然禀赋中获得利益这种观点同自我所有权是不相容的。在诺齐克看来,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个人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罗尔斯的认为自然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从道德上看是任意的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任何道德应得背后的基础本身必须也是应得的,那么如往后进行追溯,就根本没有任何应得可言。诺齐克认为我们找不到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来证明应当排除或者尽量缩小由天赋差别所产生的不平等。在自然禀赋问题上,罗尔斯认为没有人应得较高的禀赋,也没有人应得较差的禀赋,诺齐克对此回应道,个人拥有较高的自然禀赋并不侵犯到别人的利益,一个人从其自然禀赋中获得利益只要没有损害到别人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同样的,个人对其自然禀赋所获得的利益也拥有资格,因此,人们不能把自然禀赋看作一种集体资产而纳入再分配的范畴。
其次,差别原则忽视了责任问题,使个人对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承担了责任。诺齐克问道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在利用“最大的最小值原则”来选择差别原则的过程中,罗尔斯为什么要选择一种关注群体而非关注个人的原则?罗尔斯为什么排除了抑郁病患者群体、酗酒者群体或者有代表性的截瘫病人?[4](P228)对诺齐克来说,差别原则不应该针对某一群体的处境,而应该具体到个人,具体到个人为什么处于最差的处境,因为在原初状态中做出选择的人的动机应该是个人的动机,而不是群体的动机。同时,差别原则在界定处境最差者时将抑郁病患者群体和截瘫病人这些因自然基本善而处于处境最差的群体排除在外。既然这些因自然基本善而属于处境最差者的人被排除在差别原则的补偿范围之外,他们就不能获得任何补偿。这就使他们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不正当的。
最后,差别原则没有使个人对其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之所以是不公正的,在于其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道德上任意因素的影响。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这一论证只有通过把人的一切值得注意的东西完全归因于某种‘外在’的因素,才能成功地阻止援引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以及它们的结果)。对一个本来希望支持自主存在物拥有尊严和自尊的理论来说,如此贬低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对他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特别是对于一个其原则(包括一种善理论)如此依赖于人们的选择来建立的理论来说就更是如此。人们会怀疑,这种作为罗尔斯理论前提和依据的这种不崇高的人类形象,是否能与它试图达到和体现的人类尊严的观念相适应,而罗尔斯的理论目的就是指向这种人类尊严的观点的。”[3](P214)简言之,罗尔斯完全没有提到人们怎样选择发展以及是否发展了他们的自然禀赋,也就隐含着差别原则忽视了责任问题。如果两个有同等自然禀赋的人,一个选择去发展其自然禀赋,另一个做出了完全相反的选择,那么前者就应该获得由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利益。如果依照差别原则,在他们之间进行资源的再分配,那么这就把没有发展其自然禀赋的人本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他人,这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没有去发展其自然禀赋的人应得其较差的处境,相应地,选择发展其自然禀赋的人也应得其较好的处境。
三、来自左翼的批判
罗尔斯的平等观不但面临着右翼的批判,也面临着左翼的批判,考虑到人们经常将罗尔斯视为左翼的代表人物,这种批判就更加重要。从左翼立场对罗尔斯的平等观进行批判,其中最著名的也许是德沃金的批判。第一,批判罗尔斯的契约论的论证方式。罗尔斯采取的契约论的论证方式面临着与大多数契约论者一样的批判:并不存在历史的契约,也不存在契约的历史。德沃金认为罗尔斯并没有考虑那些从未签署过他所描绘的契约的人:罗尔斯的“契约是虚拟的,虚拟的契约并不能够提供为了公平而强迫缔约者履约的独立理由。一个虚拟的契约根本就不是一个实际契约的某种形式;它根本就不是契约。”[5](P151)德沃金认为在原初状态中人们的预期利益与现代人预期的自我利益是两码事。
第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的“处境最差的群体”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的,在应用到具体福利问题上也是无能为力的。在德沃金看来,“处境最差的群体这个概念太过笼统以至无法根据它制定出任何具体的福利计划,因为当把差别原则运用于福利问题时,我们选定多大的底层范围来构成这一群体,会产生非常不同的影响。”[6](P330)对德沃金来说,罗尔斯对处境最差者的界定有着很多的任意性,某个群体或某个人是否属于罗尔斯所谓的处境最差者,与其所拥有的运气有着很大的关联性。
第三,差别原则漠视先天残障者的不利处境,没有补偿先天残障者。德沃金认为差别原则并没有关注一些生理或精神上残障的人,其中的原因在于罗尔斯在界定处境最差者时只考虑到了因社会基本善而属于处境最差的人,忽视了因自然基本善而属于处境最差的人,[6](P113)罗尔斯的这种界定方式是有问题的。譬如,一个双目失明的先天残障者必须负担高额的医药费以及残障对生活和学习所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先天的双目失明并不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不应该决定人生境遇的优劣。
第四,差别原则把个人的权利问题误当作一个群体的处境问题。德沃金认为平等从原则上是一个个人的权利问题,不是一个群体的处境问题,但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因为差别原则并不考虑人们在嗜好、职业或消费等方面的差异,只把处境最差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就忽视了人际相异性,有可能出现一些有违直觉的结果,譬如,“当消费更多别人需要的东西的人所剩余的东西比消费较少的人的剩余还多时,社会资源就没有平等分配;如果选择了按别人的需求来衡量更有生产能力的职业的人,其最后拥有的资源却少于选择娱乐活动的人,这时也不存在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6](P116)德沃金进而认为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正义原则是个人主义的,但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并不是个人主义的。
第五,差别原则只关注那些基本善最少者的处境,并没有关注一些处境最差者因何种原因处于这样的不利境地。比如,“比较一下这样两种福利计划:按照第一种计划,只有那些试图找工作的人会得到福利,按照第二种计划,凡是没有工作的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都能得到补助。在第二种计划中,没有任何群体会像第一种计划中生活最差的人那样糟,在这种情况下差别原则会建议第二种计划。对此也可以回答说,这种事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在任何社会里,如果它的经济系统为能够工作的人提供激励工作的机制,生活最差的群体就会生活得更好一些。然而未必如此:有些人(其人数多寡取决于如何定义生活最差的群体)也许极想选择无所事事,在不惩罚这种选择的计划中他们才会有较好的生活。”[7](P383)如果处境最差者是因为懒惰或赌博等原因而属于处境最差者并获得补偿,那么处境最差者就没有对自己的懒惰或赌博行为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释罗尔斯的平等观
由上可见,罗尔斯的平等理论受到右翼和左翼的双重批判,其中一个共同批判就是批评其忽视了责任问题,但是人们往往重视罗尔斯平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忽视其他组成部分。实际上,我们不能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等同于其平等理论,其“民主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相结合的产物。罗尔斯认为“民主的平等”优于“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和“自然的贵族制”。“自然的自由体系”是“向有才能者开放”和“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并没有矫正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因此罗尔斯以“机会的公平平等”替代“向有才能者开放”,以矫正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定人生境遇的唯一因素,人们的命运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效率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相结合而产生的“自由的平等”亦是有问题的,罗尔斯就以“差别原则”替代“效率原则”以矫正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机会的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相结合就产生了民主的平等。
实际上,民主的平等观既包含“平等”因素,又包含“不平等”因素,其中机会的公平平等侧重于确保每个公民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这也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所致力于实现的东西。譬如,在机会的公平平等下,人们可以建立一种公平的公共教育体系,尽力矫正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这就是民主的平等所包含的平等因素。但是,实现完全的平等又是不欲的,最终会影响到效率的实现或侵犯人们的基本自由等。虽然机会的公平平等致力矫正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并不能消除所有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比如在公共教育体系下,儿童的成长仍然要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如果要实现完全平等,只能由一个公共机构来统一抚养儿童,那么这就有可能侵犯到孩子的父母抚养孩子的这样一种权利,因此完全的平等是不可欲的,社会必须容忍一定的不平等的存在。罗尔斯建议不平等的存在必须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这就是差别原则的要旨所在。差别原则既能确保效率的实现,又能划定不平等的范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已经包含着对功利主义的重要让步,或更好的说法是,包含着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原则。事实上,它是正义和效率的混合。差别原则要求,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这样做出安排,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使最贫穷阶层获益。”[8](P318)差别原则也就是民主的平等中所包含的不平等因素,这也使得民主的平等在左翼阵营看来更加缺少平等性,而在右翼阵营看来,恰恰差别原则使民主的平等允诺了更多的平等。
因此,要理解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我们不能纯粹局限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应重视机会的公平平等。在重新诠释民主的平等观之后,我们再来看罗尔斯真的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忽视了责任问题了吗?如果我们仔细阅读罗尔斯的著作,那么我们会发现罗尔斯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忽视了责任问题,原因在于: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人们应当为选择所招致的不平等负责。依罗尔斯之见,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原因在于在分配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时,社会的基本结构使一些人的出发点比另一些人的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个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一旦满足了这两个正义原则,其他不平等就被允许与人们的自由联合原则相一致的自愿行动中产生。这样各种相关的社会地位可以说就是一些被恰当地概括和聚集的起点。在选择这些普遍观察点的地位时,人们遵循的是如下观念:两个正义原则试图减轻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机遇的任意影响。”[2](P96)易言之,一旦两个正义原则消除了由社会基本结构所造成的不平等之后,我们就应当允许由自愿选择所造成的不平等的存在,人们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同时,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打算消除一切偶然因素所造成的所有影响,而只是减轻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影响,相形之下,减轻到什么程度,罗尔斯并没有明言。实际上,消除所有偶然因素即运气对分配的影响也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罗尔斯明确地区分了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并认为人们有修正和调整他们的目的和企图的责任。罗尔斯认为正义的观念“包括我们所谓责任的社会分配观:社会作为公民的联合体,具有维护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以及为所有人提供公平份额的其他基本善的责任;然而,公民(作为个人)和团体具有根据他们期望掌握的手段和对他们目前和将来形势的分析来修正和调整他们的目的和企图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配依赖于公民对他们的结果承担责任以及在社会制度的框架内根据对基本善的利用去修正他们主张的能力。”言下之意,罗尔斯认为社会和个人均要履行一定的责任,社会责任主要侧重于为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机会的公平平等等基本善,公民应该对自己的主张和企图所造成的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比如“那些拥有较少昂贵嗜好的人在对他们生活中能够合理拥有的收入和财富期待的过程中已经调整了他们的喜好,因此,为了使那些缺乏远见和自律的人免受影响,拥有较少昂贵嗜好的人应该拥有更少的资源,这是不公正的。”[9](P369)可以看出,罗尔斯并不主张补偿人的昂贵嗜好。
因此,罗尔斯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主张人们不对选择的结果负责,但是差别原则在处于右翼和左翼立场的学者看来并没有实现其平等理论的理论抱负。这确实指出了罗尔斯平等理论的一个重要限度,即消解了个人责任:一方面,罗尔斯在判断谁属于处境最差者时只以社会基本善为标准,但是这是有误的,其中的原因在于罗尔斯的判断标准会使得那些缺乏某种自然基本善的人不属于处境最差者,比如残障者就不能获得差别原则的补偿。阿罗挑战了罗尔斯以社会基本善来界定处境最差者这一观点,譬如,到底一个健康的穷人属于处境最差者,还是一个残疾的富人属于处境最差者呢?[10](P253)依照罗尔斯的判准,显然前者属于处境最差者(可以获得补偿),后者不属于处境最差者(不能获得补偿)。然而,这是不公正的,一个人的命运深受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却不能获得任何补偿,这既违背了道德常识,又与罗尔斯的初始抱负相背离。因此,如果罗尔斯要想增加其平等理论的内在说服力,那么他必须改变判断处境最差者的标准,将由残障等因自然基本善所带来的不平等涵盖在内。
另一方面,差别原则在对由选择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和非选择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之间并没有做出区分,并没有对人们因何种原因处于最差的处境进行判断,所造成的结果有可能是补偿了个人应当为之承担责任的不平等。譬如,某人拥有昂贵嗜好,从同等数量的资源中所获得的福利少于拥有较少昂贵嗜好的人所拥有的福利,这两个人就不处于平等的地位。根据差别原则,只有当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有利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时,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才能从中受益,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应该补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因此实施差别原则的后果可能就是把拥有昂贵嗜好的人的责任转嫁给了缺乏昂贵嗜好的人,这是有违道德常识的,也与罗尔斯的个人应对选择承担责任这一观点相冲突。可以看出,差别原则的主要缺陷在于消解了个人责任。
综上所述,就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所面临的右翼和左翼的批判而言,批评者往往只重视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观中的差别原则,忽视作为民主的平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实际上,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观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但是,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确实面临着左翼和右翼所说的那种缺陷,即消解了个人责任。罗尔斯不应仅以社会基本善作为判断处境最差者的标准,如果罗尔斯的平等理论要实现自我救赎,那么它必须扩展其关注的范围,并对人们因何处于最差的处境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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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德彤
Alienation between Equality and Responsibility:John Rawls‘s Theory of Equality
GAO Jing-zhu
( College of Political Culture,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
John Rawls's democratic equality is faced up with the double critique of the right wing and the left wing. The right wing thinks that democratic equality provides too much equality, while the left wing believes that it offers little equality. They always attach importance to "difference principle", and ignore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but they do point out the limits of John Rawls's theory of equality. Democratic equality neglects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John Rawls should not only use "the primary social goods" as the criterion of judging the least advantaged. If democratic equality wants to achieve self-salvation, it must expand the scope of its concerns, and judge why people are the most disadvantaged.
equality; difference principle; John Rawls; entitlement theory; equality of resources
D0-02
A
1005-7110(2013)06-0073-05
2013-09-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自由理论跟踪研究”(项目编号: 13BZZ011)和人事部第6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我国城乡公民权利平等化研究——以公民身份理论为视角”(项目编号: 2013T60257)。
高景柱(1980-),男,安徽涡阳人,政治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