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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就业贡献、税费负担及相关财税政策建议

2013-03-27孙玉霞

地方财政研究 2013年9期
关键词:小企业税负补贴

孙玉霞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 100192)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呈现趋缓态势,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举步维艰。主要关注中小企业的汇丰PMI就业指数创下3年来最大跌幅。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但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企业负担。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优先已列入“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年底国务院讨论通过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指出,“十二五”时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在5%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而依据中国社科院有关学者的研究,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不能完整反映当今劳动力市场现状,国际通行的惯例是采用“调查失业率”,据估算中国近年的调查失业率在10%左右,远超国际公认的警戒水平7%,就业形势严峻。

一、中小企业的就业贡献

中小企业是吸纳社会就业的关键主体,具有投资小、技术水平要求较低、灵活性强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以劳动力代替资本,吸纳的就业容量较大。数据表明,中小企业单位投资容纳的劳动力和单位投资新增的劳动力,在多数领域要高出大型企业一倍以上,呈现“小企业大就业”的格局。据有关资料,我国中小企业占工商注册企业总数的99%,经济总量约占全国GDP的60%,上缴税收占50%,并提供了城镇就业岗位的约75%。可见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中小企业创业和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就业弹性高,具有大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从长期看,我国自1978年以来从农村转移出的2.3亿劳动力绝大多数在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就业。全国工业就业职工1.5亿中,有1.1亿人分布在中小企业,约占73%。我国近年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按同样投资额计算,创办工业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为工业大企业的5倍多;以同样产值计算,小型工业企业使用的劳动力为大型工业企业的1.9倍多。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远强于大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就业吸纳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就业在总体就业的比例大体维持在不低于77%的水平(2004年最高,为79.2%)。中小企业就业已经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至少在国有及非国有规模工业企业领域内中小企业就业已成为主要渠道。

中小企业尤其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成为吸纳就业、再就业的“蓄水池”,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是吸纳就业的主体,也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源泉。依据北京中小企业网发布的信息,目前北京有30万家中小企业,全市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企业的81%,中小企业创造的经济总量占全市GDP的50%以上。据有关研究者测算,北京市经济增长与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为:经济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使全部企业从业人数增加0.0036个百分点,使中小企业从业人数增加0.1018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对经济增长的敏感度高于全部企业,在经济增长时期,中小企业首当其冲,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

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已成为一条重要的国际经验。据统计,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人数方面都占据相当比重,如2005年美国中小企业的就业人员占所有从业人员的比例为60%,德国为68%,法国为66%,意大利为76%,日本为79%,韩国为69%。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

与我国中小企业的就业贡献相比较,其总体税负水平居高不下。据统计,中小企业的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为6.81%,高于全国各类企业6.65%的平均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为4.9%,高于全国1.91%的平均水平,税收占利润的119.6%,高于全国99.9%的平均水平。

1.税费负担总体情况。目前,中小企业需要缴纳超过20种税项,且大部分与大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另外企业要缴纳10多种收费和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营业执照年检费等,尚不包括不规范收费、乱摊派和强拉赞助等。有关调研表明,对于一些小企业,如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以汇总,平均税负在40%以上,甚至高达60%。另据2005年的一项问卷调查,大多数被调查企业认为,“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最好的体现”是“降低税负”,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76.9%。另外,有关专家对上海480家小企业的调查同样显示,“企业对政府的希望”依次是减轻小企业负担、减少税收和解决融资问题。

2.中小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偏高。我国税制结构呈现流转税为主体的特征,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的收入合计占比接近70%。流转税过高导致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挣的不多交的不少”,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以批发零售类小企业为例,其上下游企业也多为小企业,有些供应商甚至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纳税企业负担增加。

具体而言,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大多数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直接加重了其实际税负。尽管对中小企业的征收率比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低得多,但由于受到抵扣方法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税负上存在显著的不公平。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所占比例不小,对利润微薄的个体工商户来说,目前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仍然偏低。

3.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偏高。2010年4月《投资者报》曾发布上市公司税负榜,其数据显示A股全部上市公司中,具有国企性质的有992家,占比例近六成,平均税负为10%,但同期民企(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的平均税负更高,达24%。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有限,不适用于大量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面,一些税务人员对小企业往往不管是否设置账薄,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甚至不管有无利润,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偏高,不符合小企业利润率低的实际,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制约了中小企业发展。

4.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局限,且难以落实到位。当前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覆盖面不宽、规定偏于宽泛,在地方税务机关加以细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增加一些复杂的审批手续。小微企业比较普遍的反映是对税收优惠的感受不深。另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主要局限于减免和优惠税率方式,与发达国家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政策手段过于单一,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要求。也还存在一些小微企业对国家优惠政策缺乏了解的情况,根本谈不到合理运用和享受政策优惠。

5.名目繁多的税外负担加剧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在税收负担之外,收费和其他项目负担同样不可小觑:名目繁多的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屡见不鲜,使中小企业苦不堪言。数据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背负着沉重的收费负担,向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有18个,按收费项目分有69个大类,子项目则上千。据《中国经济周刊》对中小企业负担的一项调查:该调查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乱排比、企业遭遇强拉赞助、企业遭遇政府项目拖欠款、垄断行业乱收费、强迫订购书刊、强迫指定服务以及参展、参评”等项目对268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后,将各种不合理负担按指数高低进行排序。调查显示,居前3位的分别是“强迫订购书刊”、“各种摊派”和“强拉赞助”。名目繁多的税外负担同样构成中小企业生存的巨大压力,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那最后一根“稻草”。

三、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财税举措

纵观国际范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通常都有向中小企业显著倾斜的财税举措。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可归纳如下:

1.实行所得税优惠和超额累进税率。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按照企业利润规模确定。同时,按照企业规模和性质确定商品税税率。对吸引劳动较多的产业和小规模企业实行低税率。英国为促进小企业的发展,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和小企业基层联络中心,简化小企业注册手续,为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培训和咨询服务,还免征1-3年的所得税。为鼓励创办小企业,德国政府规定在小企业开办最初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提高最高免税额,如果在东部地区创办小企业可优先获得贷款,并免征企业所得税。俄罗斯为创办小企业提供廉租商业用房、减免税收等服务,并从2003年起对小企业再减税50%-70%。

2.对招用失业者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日本政府对效益不佳企业在其内部安置富余人员提供为期一年的工资补贴,补贴标准为工资额的一半;对转产、重组企业提供一次性就业稳定特别补贴,安置5-9人补贴150-250万日元,安置10-19人补贴300-500万日元。此外,日本还对大规模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开发补贴。德国对招用长期失业者的企业提供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受雇者80-90%的工资,补贴时间最长为3年。英国对招用失业青年6个月以上并给予培训的,提供每周40到75英镑的工资补贴和750英镑的培训补贴;对失业青年参加志愿工作队或环保工作队的,提供6个月的求职津贴和交通津贴。法国政府规定,招用失业青年6-24个月且培训时间不少于1/4的企业,可享受5000-7000法郎培训补贴。瑞典政府对招用6名以上失业青年的企业提供60%的工资补贴,对培训内部富余人员而不裁员的企业提供每人每学时40克郎的培训补贴。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各州设立就业补助项目,对招用就业困难失业者的企业,按提供的岗位给予就业补贴,对失业者自营就业提供启动资金和相当于失业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德国实行非全日制就业补助制度,1998年规定如果企业安排55岁以上的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之前转为非全日制就业,并将其原来的工作安排给其他求职者,联邦政府将付给当事人原工资的20%作为补助。

3.专门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研发。中小企业资金有限,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则更少。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资助的主要形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所提出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专项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一般由政府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实施。如美国至1995年底,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有11个政府机构,共向该计划提供拨款55亿美元。

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亦有促进就业、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例如由政府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开办小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商户。尼日利亚政府规定,凡是接受培训后的失业者,可在政府指定的银行中申请贷款,贷款数额从1万奈提到2.5万奈提不等,用于自谋职业。对雇佣失业人员的企业,政府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巴西政府推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增加雇佣工人人数的优惠政策。而此前小型企业要缴纳多种税赋负担,且雇工越多,税赋越重,因而许多小企业为减轻税赋负担,尽量减少雇工。巴西政府1997年宣布,对小型企业实行单一税政策,即不管企业雇工多少,统一实行一种税,以鼓励小企业多雇佣人员,增加就业人数。

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就业方面作用显著,而过高的税费负担加大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企业难以发挥就业吸纳和创造效应,更无助于实现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有鉴于此,政府须切实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具体的财税政策选择可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加大流转税优惠力度,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借增值税转型契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其中商业零售企业的征收率可进一步调低为2%,切实减轻其税负,改变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状况。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建账建制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允许进行税额抵扣。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征营业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这方面的探索,例如重庆市为鼓励对中小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再免征2年营业税。

所得税可通过累进税率设计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照顾。可考虑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税率进一步细分。为了激励小型微利企业投资,可参照引进外资初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予以扶持,如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投资者按规定投资的40%予以免税等。

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支出形式,如减税、免税、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允许亏损抵补、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等优惠形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增强竞争力。如对中小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以增加中小企业的更新换代能力。允许中小企业的科研费用、培训费用等税前扣除,以鼓励其创新能力。亏损弥补方面,可考虑借鉴海外经验,将企业发生亏损可向前向后弥补的年限延伸至10年以内。对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施所得税优惠。针对部分中小企业对税收优惠了解较少的情况,应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促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合理运用财税政策。

强化纳税服务意识,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建立中小企业税收管理辅导中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简化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程序、缴税程序和提高企业核算的准确性,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的管制。严控核定征收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科学核定应纳税额,切实维护中小企业权益。

政府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这是一项积极的举措。财政转移支付支持中小企业可重点考虑就业补贴、R&D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补贴。

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通过制度化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规模。可以规定在某一采购数额之下的政府采购,应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如美国就有类似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采购不能低于一定比例。还可以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给予中小企业适当优惠,增强其竞争能力。

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尤其是规范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税费改革,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中小企业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轻装上阵,才能不断提升竞争力。

〔1〕 冯帆.从中小企业税负痛苦指数福布斯榜谈税制.企业导报,2012年第1期.

〔2〕 郑志冰.发达国家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及经验借鉴.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8期.

〔3〕 平新乔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3期.

〔4〕 马海涛,向飞丹晴.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探讨.税务研究,2009年第5期.

〔5〕 王春成.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研究.税务研究,2009年第5期.

〔6〕 谢渡扬.减低税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国金融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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