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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遭遇“跨界打劫”几种特殊的商标侵害行为及其应对策略

2013-03-27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11期
关键词:商标权注册商标域名

文 / 李擘 /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当商标遭遇“跨界打劫”几种特殊的商标侵害行为及其应对策略

文 / 李擘 /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013年,互联网上流传的一篇关于“跨界打劫”的文章很火,文章大意是说:随着互联网改造传统行业的大势,无论你身处何种行业,随时都有可能遭遇来自其他行业企业的“跨界打劫”,必须做好准备积极应对。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在商标领域中,是否也存在着某种“跨界打劫”呢?答案是肯定的,企业的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也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跨界打劫”的威胁。

一、什么是对商标的“跨界打劫”?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商标的“界”在哪里,也就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在哪里。我们知道,商标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按照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商品分类表”)中的商品类别来注册并根据类似群组来保护的,每一个注册商标均有其明确的核定使用商品,而这也就是被授权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的“界”,除了商标权本身的权利保护界限外,还体现在商标权与其他不同的民事权利之间的界限,譬如商标与商号、商标与域名、商标与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等。

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中,我们可以把“假冒行为”形象地称作为是对商标权赤裸裸的“直接打劫”,而如果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在其他民事权利领域内变相侵害权利人的商标权的,这类行为就可以被称作为是对商标的“跨界打劫”。下面,我们结合一些案例来揭开几种典型的“跨界打劫”行为的面纱。

二、几种典型的“跨界打劫”行为

1、商标跨类“打劫”

故意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类行为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跨界打劫”行为。例如,在GAP商标恶意注册案中,一家制造、销售眼镜产品的深圳公司故意在与第25类服装商品非类似的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全球著名服装品牌公司GAP公司相同的“GAP”商标。虽然在商品分类表中第9类与第25类并非类似商品,但是显而易见如果听任该深圳公司的“GAP”眼镜商标获得注册,将会极大损害GAP公司的权益。又如,在世纪宝马服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作为一家服饰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及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商品分类属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全球著名汽车制造商德国宝马公司注册在第12类“机动车辆等”商品上的“BMW及图”、“BMW”、“”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德国宝马公司的权益。

2、商号“打劫”商标

商号与商标一样,也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权利。在我国法律上,商号权主要体现为企业名称权。现实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登记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利用企业名称权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星源公司及上海统一星巴克有限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其南京路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将与星源公司“星巴克”商标相同的“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又如,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武汉奥普浴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莎莎海外有限公司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均属于这种商号“打劫”商标的情形。

3、域名“打劫”商标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企业域名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它的商业标识意义和作用,与此相应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行为,也开始大量出现,大肆“打劫”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例如,在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恶意抢注含有杜邦公司“DUPONT”商标的域名“dupont.com.cn”并进行相关电子商务活动。又如,在投诉人欧姆龙株式会社(OMRON CORPORATION)与被投诉人叶某的域名争议案中,叶某将投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OMRON”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om ronshop.com. cn”,并用以在网上销售相关产品,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网站是投诉人的网站。

4、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打劫”商标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使用,造成混淆、误认,这又是一种典型的“跨界打劫”行为。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盲公饼案中,一审被告将一审原告的“盲公”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生产的糕饼商品的名称使用,将自己的商品命名为“盲公饼”,并在饼身及外包装盒上进行了标注。又如,在LV公司诉广州市旭泽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旭泽皮具公司竟然充满“想象力”地将含有与LV商标近似的标识的皮具面料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并在生产、销售中大量使用,被告凭借其获得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希望给自己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三、“跨界打劫”行为的危害

以上举了几种典型的“跨界打劫”行为,它们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利用商品分类间或者不同民事权利间的间隙与冲突来实施侵害行为。显而易见的,“跨界打劫”行为与一般假冒行为一样会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并且由于此类侵害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其还会带来更深层面的危害。

“跨界打劫”行为在实质上还是一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市场混淆,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人通过混淆进而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谋取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但是,混淆并不是“跨界打劫”所造成危害的全部,“跨界打劫”还会带来更深层次也更为严重的危害——商标淡化。“跨界打劫”行为其实是在搭便车、攀附权利人商誉,如不加制止、任其蔓延,即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混淆,权利人的知名商标的价值也会因为大量“跨界”的商业化使用而被削弱、淡化。诚如某位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说的:“混淆造成的是眼前的损害,而淡化却是一种感染,如果任其扩散,将最终摧毁该商标的广告价值”。看到这里,我们应该能够明白为什么美国GAP公司会历时十二年穷尽所有救济程序从商标局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也要制止“GAP”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被他人注册;我们也应该能够理解为什么德国宝马公司如此在意自己的“BMW”商标被他人用于与机动车不类似的服装商品上了。

商标淡化的最为严重的一种后果是商标被通用名称化,退化成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化是对商标最致命的打击,商标一旦被认为变成了通用名称,就意味着商标的显著性彻底丧失、商标已不复存在。前面所说的盲公饼案中,“盲公”商标一度处于滑向通用名称的危险边缘,商标所有人充分意识到了通用化的严重危害,通过积极维权,将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最终挽救了自己的商标,阻止了它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四、“跨界打劫”行为的应对策略

应对“跨界打劫”的策略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转变观念,更多运用司法救济手段打击“跨界打劫”行为。“跨界打劫”就象是一种病毒感染,它无孔不入,危害巨大,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当我们的商标不幸遭遇到“跨界打劫”时,传统“打假”手段就变得无力起来,这是因为在“跨界打劫”的背后是不同类别的商标之间乃至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因而不能简单地用孰真孰假、非黑即白的标准来进行认定,而必须更多地运用法律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来进行判别,这就造成了基层工商执法部门往往无法处理也不愿处理此类案件的局面。企业应当更多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打击“跨界”侵害、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前面所列举的所有“跨界打劫”案例中,除了域名争议外,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最终救济,充分体现了司法最终的原则。

其次,积极开展监测、确定重点目标、实施精确打击。2013年天猫双11创下的350.19亿元的交易记录再次告诉我们,网络早已经成为当今供、需双方所依赖的重要信息传播平台,任何人都无法逃避,包括“跨界打劫”者。在今天,对于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而言,通过互联网积极主动监测侵害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维权行动显得尤为具有现实意义,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在互联网上最大限度地监测到各类来自商标、商号、域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领域针对自己商标的“跨界打劫”行为,定期汇总出威胁清单,这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第二步,在威胁清单中筛选出重点目标,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并最终确定有价值的打击目标。

第三步,根据打击目标制定具体方案,实施包括诉讼、商标异议、域名争议、行政投诉等在内的各种维权手段,制止“跨界打劫”行为。

第四步,对于每一个成功维权的案例进行充分宣传,以不断强化自己商标的显著性,并向公众反复传递出自己积极维权的态度,吓阻那些潜在的或者尚未造成重大威胁的“跨界打劫”者。

最后,笔者想说,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允许智者“跨界创造”的嘉年华,但却绝不是一场任由侵权者“跨界打劫”的盛宴!无论侵权者披上怎样的外衣,他们注定会在权利人积极的维权攻势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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