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的文化旨趣与发展变革
2013-03-27○颜睿
○颜 睿
中国的志愿服务是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志愿者交流和国际援助的产物,既是西方的“舶来品”,也是中国传统理念的延伸。尤其是近20年来,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在继承发扬和创新发展中实现飞跃,走向成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模式。中国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发展,始终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背景密不可分,在改革变迁中成长。
一、志愿文化的理论旨趣
1.伦理学价值:团结友爱与人道主义的道德文化伦理
团结友爱的道德文化伦理是一种崇高的人文情怀,是一种自觉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实践对他人和社会关怀的社会文化伦理。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志愿服务及其精神,可以视作为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扶贫济困、互敬互爱、乐于奉献、社会责任、人际和谐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张扬和体现。志愿服务及其精神的延伸,赋予人类一种新的思想境界,推动了传统“仁爱”观在现代社会中的新生,是一份以人道主义为支撑的颂扬爱、表达善意和高尚情感的社会事业,是一份把很多陌生人连接起来构建人与人之间温馨和谐的精神事业。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志愿服务事业既是一项实践工作,在实践中去实现人文关怀、权益维护、公益利他等内容,同时它更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精神道义,将人的自身个体的存在与人类的发展进步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幸福与他人的快乐联系在一起,其核心价值就是要在人与人的实践关系中建立起团结友爱的道德文化伦理,其精神内核与公共责任意识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
2.管理学机制:第三部门范畴的非营利性组织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企业组织和市场机制是人类社会实现发展的基本组织制度。但是,从20世纪后半期的实践中,渐渐地人们发现,无论是实现政府主导模式的国家,或是实行市场主导模式的国家,亦或是政府和市场发挥着非此即彼作用的国家,在其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都遭到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一方面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着浪费和低效率的问题,且政府决策难以满足每一个人的愿望和需求,无法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状况;另一方面公共物品存在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等与市场机制是相矛盾的。在这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造成的危机面前,社会参与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了市场和国家之外的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范畴的非营利组织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成为全球性社会结构变迁中展示出来的崭新潮流和趋势,成为了一个成熟社会的标志。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是非营利组织所特有的人力资源,同时更是非营利组织的精神之所在。为追求完成此前市场和国家的力量未曾实现的目标,蓬勃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把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吸引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志愿服务的普及与志愿精神的发扬,从根本上改善了人类的活动,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志愿领域成为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志愿服务不仅仅局限于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志愿服务的社会体系已经在逐渐形成,这个体系并非独立和封闭的,而是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
3.政治学功能:公民社会构建与社会治理
20世纪60年代,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将独立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社会文化体系与商品经济领域、家庭私生活领域区分开来。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柯亨和阿拉托将公民社会界定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是生活世界的机构和制度:“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组织)、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当代公民社会概念以“公共领域”理论为先导,转变为“公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与人类社会现实形成了紧密的呼应。在中国社会计划因素逐渐弱化、市场因素渐次增长的改革过程中,原本一些国家所承担的功能逐渐让渡给非政府组织,中国公民社会在孕育成长的同时,追求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也同时追求着效率与公平、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市场经济正以法制化的公民社会互为前提。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其发展以非政府组织为基础,也离不开志愿者精神。志愿行动的兴起和志愿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的建立成为公民社会组织化的重要形式,成为公民社会最主要、最有活力的结构要素。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志愿团体,提供人道服务,保障公民权利,志愿组织逐渐承担起一些曾经无人关注或由国家承担的种种目标,推动社会问题解决,甚至监督、制衡或取代政府的某些职能,成为焦点和核心,成为培育公民精神的载体,承担起创造公民社会的社会资本的责任,同时作为公民社会与国家沟通的平台,进入公民社会研究的理论视野,也催生了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发展。
中国在社会领域标志自治化进程的开始就是非赢利组织的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代表了一种社会自治的力量和传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之间互助、互信、互爱的展现,包含了社会自我治理的精神。
4.社会学基础: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
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成为时代社会发展的主题,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全面深刻的转型。从社会结构分化的空间上来说,政府逐渐弱化了以往对经济社会生活直接干预的职能,改变了以往对社会事业全面包揽的局面,政府、市场、社会三大结构性领域分化新格局逐渐形成。从公共领域发展来看,原先政府和企业不应承担的社会功能得以剥离,人们日常生活中大量的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慈善等公共事务也逐渐回归社会。从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参与的角度去分析,随着就业、用人、养老、住房、医疗等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实现社会管理体制从单位制到社会制的转变,社会成员经历着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人们对于社会的归属感也在不断扩大。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功能的不断分化,高度专业化、独立化的多样性组织模式将逐渐取代集中统一的行政组织模式,成为“社会人”参与社会活动全新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
二、志愿服务发展的文化困惑
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志愿服务工作,在比较思考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正面临着法治文化建设、公共精神培育、专业文化成长等困惑问题。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工作源远流长,法制和制度保证成为其亮点之一。美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他们既制订了专门的志愿服务法,又在其他法律中设置有关支持志愿服务的条文,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支持志愿服务的发展。意大利政府早在1997年12月通过法令,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及其投资者减轻税收负担,为志愿者的服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新加坡政府也已将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对志愿者给予多层次的奖励,以此表达对志愿者的尊重和认可,其中最高层次的奖励以总统的名义颁发。丹麦于1998年颁发了新的《社会服务法案》,成立了一个隶属于郡政府和社区的专门部门,负责在社区这一层面上与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合作并给予扶持,丹麦政府给予志愿者服务提供基本自助、项目自助和培训自助经费,对志愿者组织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英国宣布面向志愿服务组织的便利捐献制度,允许中小企业的员工直接通过他们的工资发放银行代理捐款,企业的捐款额从税前利润减除,英国政府还委托志愿项目给志愿组织合作双赢。法制和制度是志愿行动持久化的要求,是志愿服务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更是志愿服务规范化的机制保障。中国的志愿服务发展至今,各级组织在推广、管理志愿服务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具有强大的社会感召力和影响力,但是也遭到诸多涉及法律方面有关问题的困扰,如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则问题、志愿组织与志愿者及志愿对象的法律关系问题、志愿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等,尽管国内有条件的地区已经尝试施行制订出适合本地志愿者行动发展的志愿服务条例,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滞后,志愿者活动招募培训、监督反馈、激励保障等法规和政策仍需不断补充完善。
广泛的社会基础是志愿服务生存发展的基石,全民化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又一特色。美国实施了“美国国民服务计划”,形成由学生服务网络、国民服务网络、55周岁以上公民组成的老年服务网络,囊括了各个年龄层次的成年美国公民。法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年满18周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志愿役分为兵役和民役两种,根据每年的各自需求量确定。有关机构统计表明,在5700万人口的意大利共有490万志愿服务大军,且人数不断增加,而这些志愿者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将使国家每年节省13万亿里拉(1700里拉约为1美元)的社会福利开支。由于经济、政策、体制、文化、宗教信仰等原因,志愿服务在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志愿服务已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而我国的志愿服务则主要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有一定量的中老年人参与,在职人员为数不多,退休人员更是寥寥无几,我国志愿者人数仅占人口总数比例的7%左右,这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显然是比例过低。争取志愿服务立法,扩大志愿者的年龄范围,让每个年龄段的人士都能参加到志愿服务中来,大力拓展志愿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方位的志愿者招募工作体系,方便社会公民参与志愿服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规模,促使我国志愿服务呈现全民化和日常化是值得我们加紧研究的问题。
志愿服务教育普及化和专业化,推动了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早在八十年代,日本已经普遍将志愿服务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文部省将“青少年社会参加促进事业”改编为“终身学习志愿服务活动促进事业”,并详细制订了青少年各个成长阶段的实施计划。日本早在1988年就将培养学生“服务的品质”提到重要位置,修改了中小学教学大纲充实志愿服务教育的有关内容,规定各学校应实施“服务”教育,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化、规范化的志愿服务教育被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中,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学生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态度,培养学生关于志愿服务相关内容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授志愿服务所必须的技能和基础知识。从本世纪初开始,发达国家已经关注志愿服务工作与社会工作的亲缘关系,志愿工作日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美国的一些著名大学开设社会工作课程,为了能提供更优秀的社会服务,通过教学探索社会工作的理论根据,寻求更有效的科学工作方法。荷兰、法国、德国等国家也纷纷效仿,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到了30年代,社会工作已成为有组织、有系统的专门学科,设立了博士学位。如今,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越来越多的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在发达国家投身于志愿服务工作,向公众提供志愿服务。而在我国,志愿服务普及化教育比较薄弱,高校社会工作学科专业也设立不久,如何发挥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理论对志愿者工作的实际指导,明确目标与方向是我们在实践中不断需要学习、总结和提升的。
三、志愿文化发展变革的路径选择
1.社会化与独立化,志愿组织健康成长的趋势
伴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公民广泛参与程度的加大,志愿服务领域的拓展,志愿团体不断增强独立性将成为必然的趋势,志愿组织及其活动内容社会化的程度也将日益提高。目前,中国国内志愿服务组织主要存在三种主要的类型:其一是政府资助的志愿团体,这类志愿组织的发展主要依赖各级党政部门的资源提供。从组织发展的初期来说,政府的优质资源为其搭建了成长的平台,但同时也为此类志愿组织烙下了相关部门的烙印,行政色彩浓烈。“如果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供政府资助的、大部分甚至完全由政府定义的服务,它们很难真正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更确切地说,它们应该被称为政府的‘代理人’。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赞助人,政府可以诱使后者将其活动集中在某些与其初衷相去甚远的领域。”所以,政府扶持的志愿组织在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应该去除对政府的依附性,体现相对的独立性。其二是海外支持的志愿社团,这类志愿团体一般由国外的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资助,同时接受国外组织的理念指导。从组织成立和资金支持的角度来说,非营利组织服务社会的良好愿望是值得肯定的,随之,不同的文化背景、国情制度逐渐会引起价值观矛盾,产生看待问题的偏见,由于志愿组织自身力量薄弱所带来的依附性,也将成为组织发展的障碍。其三是民间发起的志愿组织,这类组织由民间力量发起,争取民间力量的资助和支持,它们以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身份开展着活动,由于中国社会改革深入所带来的各种矛盾的日益凸现,此类志愿组织活动空间、生存机会、权益维护等都显出相对的狭小和薄弱。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一个健康而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正在不断的成熟,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开拓志愿组织的活动空间,创新了活动的方法和模式,中国志愿组织在不断探寻发展空间、满足和服务公众需求的进程中,志愿服务的单一服务功能正逐步向社会参与拓展,拥有独立宗旨、独立资源、独立服务、独立人员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将成为必然,志愿服务团体去行政化、去财团化的社会发展倾向也将成为趋势。
2.制度化与日常化,志愿行动持续发展的取向
在我国,志愿行动虽然是先由政府启动的,然而,中国志愿行动持续化发展的基础和载体却是在于社会大众的参与,志愿行动的发展取向则应该强调它的制度化和日常化。首先,志愿行动持续发展的根基在于日常化,而社会大众日常化的参与又依赖于文化动因。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有其文化背景和文化渊源作为支撑,志愿精神应该也不例外,它的发端必然有其悠久而特有的文化渊源作为铺垫,它的发展也肯定不是孤立独行的,它的创新更需要注入时代的内在动力。中国志愿精神的兴起,除了具备其物质基础这一重要条件外,还有两项重要的条件:一是志愿精神的内在发生,即社会心理方面的动力源;二是社会行动的深层动力源,即社会文化。中国志愿事业未来的发展又面临着两个重要的任务:一是志愿文化的建设;二是在建设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体系中拓展志愿服务的空间。中国改革开放前,社会文化发展策略是以精英化的形式发展神圣化的内容,市场经济时代,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转变为以大众化的形式发展世俗化的内容,由此大众关怀和参与现实生活的动员力逐渐强大起来了,而志愿文化在形式上就是一种大众参与型文化。其次,还要加速志愿行动的制度化发展进程。在我国,志愿行动制度化发展进程面临三个任务:一是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公民社会发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诸如志愿组织审批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二是志愿组织如何加强自身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问题;三是如何在社会管理制度和志愿组织运行层面上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奖励机制。注重对国际惯例的吸纳,立足对本土现实的对照,建立志愿服务事业决策机构,健全志愿组织内部管理机构,科学界定志愿行动的工作职责——志愿行动制度化是志愿行动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重要保障。
3.效益化与创新化,志愿活动深入进展的动力
中国志愿服务的开端就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模式,这种借助政府力量的模式在志愿活动展开的初期,有利于在短期内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网络和载体,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这种模式的行政力量干预较多,政治色彩比较浓厚,渐渐地“形式主义”等负面批评也随之而来。随着中国志愿服务成熟进程的展开,志愿服务要在社会各个领域真正发挥作用,工作重点必须向效益化转移,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声势影响力之上了。志愿服务的效益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中国志愿者的服务人数不断增多,服务时数不断积累,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要有科学的计量;其二,中国志愿服务活动正向制度化、长期化、专业化、多样化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在社会稳定与治理、社区发展与和谐等方面实现了独特的社会效益,对这些效益要能够进行科学的测评;其三,文化是凝聚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无形纽带,也是维系社会发展的精神支柱,志愿文化的效益很难用经济效益来加以衡量。如何弘扬志愿文化,引导广大公民共创和谐美好的社会生活,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效益。未来的中国志愿服务,越来越重视效益的提高,包括经济计量、社会评估、精神收获和习俗改善,多样化、多层次的效益体现,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创新同样也是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摆脱了传统的计划体制观念的限制和志愿组织及人员传统观念的制约,社会转型和国际交流为中国志愿服务开拓了无比广阔的空间,中国志愿服务的生命力还是来自于创新的精神要素。
4.法制化与多元化,志愿事业成熟完善的保障
近年来,志愿服务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志愿立法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潮流,成为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志愿服务起步较晚,志愿服务立法也较晚,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也十分匮乏,但是志愿服务从初期探索到日趋完善又离不开法制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体系是确保志愿服务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制度上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志愿服务立法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立法需要重点解决很多问题,诸如,志愿服务与志愿者的界定、志愿者与志愿组织之间的关系、志愿服务的管理和支持、志愿服务对象的条件和义务、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志愿服务过程中纠纷的解决等。概言之,只有具备完整性、组织性、明确性、全面性、实践性的志愿立法,方能全面推进志愿服务的发展,保障志愿服务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制约我国志愿事业发展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筹资问题,目前国内大多数志愿组织都存在政府支持经费不足和社会筹资不足的困境,从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看,解决志愿服务经费的需求还是需要依赖多元化的渠道。在资金运筹上,政府能否探索将拨款性资助转变为竞争性资助,对于资助志愿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能否获得越来越多的税收减免待遇,如何提升个人捐助的热情和资金比重,怎么去扩展吸收国外基金、慈善机构的捐助渠道,这些都是我们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710068)立项资助课题《中国志愿精神的文化背景与现代价值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