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解决途径
2013-03-27陈如斌
陈如斌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解决就业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非国有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8%,几乎涵盖了生产、服务领域的各个行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融资困难就是其中之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俨然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大的“瓶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中小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共同努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途径。
众所周知,资金是企业发展的推动力,企业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资金短缺是各国各地的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漠视,致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进而导致中小企业发展遭遇瓶颈,企业成长陷入困难。显而易见,融资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融资渠道不畅通,这也是最难突破的。各级政府和各种金融机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环境的举措,但总体上看来,效果不是很明显,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系列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结合已经出示和即将出台的措施,进一步探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法。
(一)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的警惕心里相当普遍。同样数额不良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中小民营企业则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出于对民营企业的担心,尽量限制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数额,贷款手续繁杂,抵押条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过严,抵押率过低。由此贻误商机的事例不在少数。尽管央行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出于安全性考虑,各商业银行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向小企业放贷。对大企业争贷而对小企业惜贷的结果,是银行和大企业资金双双富余,使企业存款明显上升,新增贷款流向消费和炒股。
(二)直接融资渠道堵塞
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体系中,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小资本市场还没有建立,私人权益资本市场连接资本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未沟通,长期票据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另一方面,即将出台的二板市场因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不可能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三)非正式金融仍是民营小企业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满足资金需要的现实
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便应运而生。尽管监管部门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非正式渠道的融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民间借贷。尽管金融监管部门控制严格,但民间借贷市场不仅一直没有停止反而十分活跃,许多城镇居民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上,成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二是企业间拖欠问题。有少数企业完全依靠拖欠占用贷款来周转资金,导致了竞争环境和信用状况的恶化。三是相互担保。由于亲情和利益关系及家庭作坊式的管理,民营企业中相互担保比较盛行。
(四)现有政策措施弊端
融资运作机制上市场力量小于行政性力量。不可否认的是,在金融体制和融资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运用行政力量着手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以财政资金为保障的政策,不可能是普惠性的,在本质上是违背风险投资活动客观规律的。
政策构成上缺少战略性、系统性设计。目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普遍存在缺少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如担保机构的后续资金注入、风险准备金等问题均未解决。担保机构分散不成体系,风险资本的市场筹集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等必须的环节尚未建立,提供有效服务的中介机构不足等。
二、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的弱点导致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发展规模小,资金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差。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资产有限、生产经营规模小、负债能力有限,且技术含量低、专业性不强,人员流动性大、知名度较小等特点的影响,使得贷款面临高风险,而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责任往往空缺,要落实抵押、担保责任非常困难。
另外某些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行为短期化,发展战略方面存在一定盲目性。只顾眼前利益,什么赚钱干什么,甚至仿造其他企业的产品,根本不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是催生出大量的“小而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中小企业。这部分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支持。
(二)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监控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在实际工作中,贷款投向政府支持的大企业,大项目,既使贷款产生问题,也容易从道德风险方面讲清道理,避免或减轻责任。但如果贷款给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却往往不容易从道德风险方面讲清道理,容易受到审查和处罚。另外,《商业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很多中小企业达不到规定条件而得不到贷款。因此,贷款准入和监管的严格,银行向中小企业谨慎贷款。
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存在困难。国内外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失败率。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失败率,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必然是高风险的,这不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将进一步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是得不偿失的。
(三)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处于低级阶段,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未能建立起多层次的证券发行、交易体系,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小型企业不可能达到上市标准,盈利限制更是把很多处于创业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挡在了上市门外。在债券融资方面,由于受到投资项目和投资领域的限制,加之债券本身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特征,使中小企业难以实现债券融资。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但由于他们没有政策性融资权,自身发展问题没有解决,以及受到整体实力、业务范围、规模等方面的约束,这些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较弱的地位,无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实质性作用。
(四)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不够
首先政策支持不够。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长期依靠国家银行贷款的问题。对于现在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大多数企业属于非国有企业,因而在政策上得不到国有银行的支持,只有依靠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来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虽然近年来,在搞活中小企业的问题上,政府逐步重视,却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其技术创新对外部环境和服务体系的依赖性较大。政府对于创新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还不够,法律体系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小企业的地位得不到确定,发展得不到保护;其次我国的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我国的企业立法和有关政策又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导致了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在法律和权利上不平等,这就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处在不同竞争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再次我国的法律执行环境差,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现象较严重。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
完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及透明度是银行考察企业信用的标准,中小企业需要制定一套标准的制度。首先应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银行放贷的规范要求;加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聘用或培养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充实到财务管理部门。同时还应积极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
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是中小企业获得间接融资的关键,中小企业应强化自身的信用观点,尽量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加强与金融的联系,不断通报企业经营情况,让银行能把握企业资金的流向,争得金融机构的信任;按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企业的各项制度,积极争取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一方面及时清还所欠债务,另一方面,建立账款回收制度,并组织清收队伍追缴欠款,从债务链中解脱出来。
加强中小企业的内部融资。中小企业可以试图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全体职工的闲散资金积聚起来,发挥规模效应。对于组建股份合作制发展好的企业,则可以转化为股份制公司,直至最后争取上市,突破融资的障碍与瓶颈。
(二)金融机构业务改进
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国有银行不仅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各类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样也是必要的,抓大是增强经济竞争力的需要,扶小是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扶持对象上,一定要从传统观念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以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战略为依托,明确市场定位,彻底摒弃所有制歧视、行业歧视、业务规模歧视,努力发现、培育和选择符合条件的借款客户和贷款项目。
商业银行改进信贷管理体制,商行要强化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就必须制定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管理方式,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程序,应将中小企业的成长性、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及信誉作为主要贷款审查指标。切实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扩大对基层分支机构的授权,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全额质押和保证的承兑汇票签发权给县市级支行,为处于县市、县区域的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对中小企业,只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产品有潜在市场、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就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中小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中小金融机构根于基层,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清楚了解本地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最容易克服信息不称和因为信息不完全而导致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
(三)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活动
出台法律法规强化中小企业融资监管,从政策法规的制定上来看,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不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所以我国今后要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指导,制定其他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保障。而且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筑中应以构筑全方位体系为原则,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
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具体措施为:建立以股份制的地方性专业担保机构为主,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扶助。即是指由中央财政牵头建立全国性的股份制担保机构,各地根据需要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地方性的股份制担保机构。地方性机构与全国性机构相互持股。普遍业务由地方机构承担,而金额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出口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等统一由全国性机构承担。除此,全国性机构针对地方性机构再承担一些再担保业务,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
创业板的推出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将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作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重要手段,通过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在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经验可循。创业板市场必将成为我国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之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我国须借鉴其他国家在创业板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并完善一套适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规,以此来指导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有效运行,完善创业板的相关法规。
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然而融资难的问题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的问题,而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系统化的对策来解决该问题。本文的主要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融资难的措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更多的是来自企业外部的因素,因此要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力度,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得到一定程度上解决的同时也将出现新情况、新特点。只有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从企业和金融机构两方面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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