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流入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现状及对策
2013-03-24许丽慧
□文/许丽慧 高 平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一、引言
我国加入WTO 以来,保险市场逐步履行“入世”时对外开放的承诺,越来越多的外国金融机构来华投资,我国利用外资额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底,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已经由加入世贸前的18 家增加到了54 家。随着金融市场开放,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开放的先锋,保险服务贸易额从2001年的29.4 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227.6 亿美元。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尤其是保险服务贸易吸引FDI日趋增多的背景下,研究FDI 流入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针对FDI 流入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的现存问题探讨相应的对策,对指导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及保险业FDI流入现状
(一)我国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现状。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由1996年的3.56 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227.6 亿美元,年均增长31.81%;保险占服务贸易的比重由1997年的2.22%上升到2011年的10%。伴随保险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贸易逆差也由1996年的1.1 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167.2 亿美元,占服务贸易逆差的30.5%。(图1)
(二)我国保险服务业FDI流入现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稳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境外保险企业通过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参股国内保险公司等途径加速在我国保险市场扩张。据中国保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4月实现原保费收入6,466.7 亿元,同比增长17.72%,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实现原保险收入6,244.8亿元,占比96.57%;外资保险公司实现原保险收入221.9 亿美元,占比3.43%,较去年同期增长0.6 个百分点。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已达到18.03%、25.23%、14.49%、17.41%。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代表FDI 的存量,用每年新增资产代表FDI 的流量,我国保险业FDI 不断增多,尤其是在2004年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业FDI 的增长速度更是突飞猛进。2000年我国保险业FDI 存量57.76 亿元,FDI 增量15.98 亿元,2004年我国保险业FDI 存量增长为413.02 亿元,相比2000年增长了6 倍,2011年我国保险业增至3,004.67 亿元,相比2004年增长了6 倍,可见2004年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业FDI 更是呈现不断增长态势。
三、FDI流入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现状特点
(一)贸易额扩大、但贸易结构失衡。2000年到2011年,中国保险服务出口额从1.1 亿美元提高到30.2 亿美元,年均增长35%,占中国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由0.4%增长到1.7%;中国保险服务进口额从24.7 亿美元提高到197.4 亿美元,年均增长23%,占中国服务进口总额的比重由6.9%增长到8.3%。可以说,保险服务已经成为中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其本身对国民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作用,保险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服务贸易额的扩大,2000~2011年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从23.6 亿美元逐年增长至167.2 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运输业的第二大贸易逆差部门,贸易结构失衡问题日益严重。
(二)保险服务贸易出口较为集中。相对于我国较为分散的保险服务进口,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美国和欧盟,上述三个国家的出口额约占我国总保险服务出口额的80%或以上。而上述三个国家也是在我国保险业进行直接投资较为集中的三个国家,使得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区域较为集中,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低,不利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长期、稳定和均衡发展。
(三)保险服务贸易区域发展失衡。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及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原因,外资企业对东、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动机也不相同,进而外商直接投资(FDI)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存在较大的区域性差异。从外资寿险公司在我国三大经济地带的分布看,外资寿险公司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的数量处于上升阶段但西部地区相对较少。2010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有外资保险机构61 家、46 家、15 家,占全国外资保险机构总数的50%、37.7%、12.3%。外资保险公司区域性投资导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区域性差距也非常显著,我国保险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很少,保险服务贸易区域发展严重失衡。
四、利用FDI促进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一)国家层面
1、开放的同时适当保护内资保险机构。保险业FDI 的流入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规模扩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我国保险服务贸易总额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因此我国应履行加入WTO 时的承诺,继续推动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提高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另外,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我国内资保险企业与外资保险企业相比竞争力还不足,难以抵御外资保险企业强劲的抢占市场份额的竞争。而且随着FDI 的强势头流入,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越趋严重的情况下,我国政府还要在WTO 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国的保险机构,以期在我国保险市场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我国保险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充分发挥FDI 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
2、引导FDI的区位选择。针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区域发展失衡的现状,我国政府应在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差异的基础上,运用差异性的外商投资策略,在西部地区施行超国民待遇,在税率、利率及在费率等政策制定上赋予一定的自主权,以引导保险业FDI 的区位选择,逐渐改变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区域发展失衡现象。
(二)企业层面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保险企业应充分利用FDI 的技术溢出效应,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因为服务创新才是提高企业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只有高科技含量的创新服务、创新产品才能给企业带来高回报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我国保险企业应充分利用FDI 流入所带来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和成熟的公司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企业自身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从而增加保险服务产品的知识技术含量,提高我国保险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我国所享有的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政策,贯彻“走出去”战略,在大量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加大海外市场拓展的力度和速度,积极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一方面我国保险机构要积极开拓保险服务贸易的新业务、新领域,以此提高我国保险服务的综合竞争力,使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模式由境外消费转向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收购国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等形式,拓展我国保险业的海外市场,为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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